⑴ 原始股騙局:其實就是王婆賣瓜,自賣自誇
處在當下全民理財時代,投資風險日益凸顯,人們既關心收益,又擔憂存在風險甚至上當受騙。近年來,各種「原始股」騙局換上了新的外衣,來迷惑投資者。近期出現了3種類型的「原始股」騙局。
第一類,以公司要在四板、Q板、E板等「上市」之名,通過當地報紙等媒體公開宣傳並發行「原始股」。第二類,以股權眾籌之名,通過第三方網站平台、微信公眾號、朋友圈等網路媒體公開宣傳發行「原始股」或公開轉讓股權。第三類,以發售「原始股」的名義實施傳銷騙局,通過熟人圈相互推薦購買虛構的海外上市公司「原始股」,形成金字塔形傳銷網路。
提醒,識別上述騙局,要謹記一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股票,也不得通過報紙、電視、網路平台、微信公眾號、電話、推介會、說明會等方式公開宣傳發行股票。如果投資者輕信並購買此類非法「原始股」,自身權益將不受法律保護。
除「原始股」騙局外,近年來還出現了打著「私募基金」旗號的非法集資活動。
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有五種類型。第一類,通過報紙、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公開宣傳、募集。而國家規定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開方式募集。
第二類,以虛構投資項目或者明顯不具有投資價值的項目為由募集資金,或以借新債還舊債為目的騙取投資者資金。第三類,向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資金實力的投資者募集資金。第四類,向投資人承諾保底收益。第五類,投資者人數超標准。根據國家規定,私募基金項目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超過人數限制的,都可能構成非法集資。
最近時常有投資者告訴論壇君,自己可能被騙購買了某新三板公司所謂「原始股」,不僅面臨虧損,且無法出售。
今天論壇君就為大家普及原始股的相關知識,同時提醒大家,注意提防騙局。
什麼是原始股
先來看一個案例:2017年6月,全國首例非法經營新三板股票案在上海靜安法院宣判。以洪某軍、鄧某華為首的12人涉嫌非法買賣新三板股票獲刑。
根據檢方指控,自2015年12月起,由洪某軍、鄧某華實際控制的點石公司、正宏公司使用所控制的股票賬戶,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從相關企業原始股東處先後受讓了「曉進機械」、「晶鑫股份」、「麥迪製冷」、「宇晶機器」等股票。
經他們所控制的新三板股票賬戶,直接轉讓或者指使其下轄公司、代理銷售公司、個體銷售人員對不特定公眾公開銷售上述股票。
被告人採用微信等通訊工具搭識眾多股民,向受蒙騙的股民推薦、分析新三板股票、誇大宣傳並預測新三板股票具有轉入A股市場的可能,鼓動眾多股民買入,進而以互報成交的交易方式高價轉讓上述新三板股票。
原始股是指公司上市之前發行,可在上市一段時期後售出的股票。一般情況下,只有公司的創始團隊、高管等人,才會擁有公司的原始股。他人想要擁有原始股,可以通過認購公司增發的股份等方式獲得。
不過,這種增發一般是私募性質的,通常只面對少量的或和公司有特殊關系的人群,例如合作夥伴、供應商等。而目前,不少通過電話、門店銷售人員、網路渠道向民眾公開銷售原始股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反證券法的行為。
在新三板,一些從事原始股中介的人員,往往會熱心幫助投資者開好戶,甚至將股票交易至投資者賬戶,而他們選擇的股票轉讓對象,通常並非對新三板較為了解的合格投資者,很多都是從來沒有接觸過新三板市場的人。
論壇君最近接觸的不少投資者就是如此,不僅不了解新三板,甚至連最基本的股票交易買賣知識也不清楚,由中介人員直接幫他們買好了相應公司的股票。在股價上,投資前,標的公司股價可能出現明顯拉升,在入股後,又明顯下跌,導致投資者嚴重虧損。
目前,許多原始股轉讓中介人員通過微信、QQ等社交軟體尋找目標客戶。通常會潛伏在各個新三板交流群,並不斷推薦一些掛牌公司的股票。同時會經常私下與群中某些成員介紹股票,宣傳股票的巨大升值空間,直至完成交易。
原始股騙局裡有一條完整的利益鏈條:假如原始股的面值是1元,推銷時的價格可能是四五元錢,其中有三四元的價差,中介公司可以拿到一兩元、推銷員分0.5元、原始股轉讓者也有相應收益,幾乎所有人都能從中獲得收益,只有投資者賠個精光。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 社會 公開發行證券。
公司法也有相關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則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從這一角度看,非法進行原始股權轉讓、買賣的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參與此類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交易的投資者的權益難以受到法律保護。
對於投資者來說,參與原始股轉讓的風險還不止這些。大多數情況下,普通投資者能夠買到的原始股,根本不能上市,如不能上市,投資者將面臨極大的退出風險。
同時,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時性和可靠性很不夠,投資者認購自己不熟悉的公司股權,必然會增加投資風險。
很多原始股轉讓騙局中,公司收到投資者的入股資金後,投資者無法監控資金的使用用途和收益信息。公司獲得投資後很長時間內再也沒有相關的上市信息,導致投資人再也看不到公司實際進行上市的進程和上市的結果。
另外,根據目前掌握的有關情況,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推銷者基本上都是無證券經營資格的投資咨詢公司或產權經紀公司,這部分公司推銷股權,超越了依法核定的經營范圍,屬於違法經營。
自然人參與原始股買賣時,沒有辦法判斷企業的真實價值,導致股票成交價格存在水份。所以不建議自然人直接與新三板股東進行原始股買賣,投資者想要參與投資,可以通過購買新三板基金間接參與新三板私募股權投資。
如何辨別騙局?
大多數以「零風險、高回報」為噱頭的原始股轉讓騙局,都是利用投資者一夜暴富的心理,實施詐騙。原始股轉讓詐騙通常有以下特點:
投資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盡量避免上當受騙:
第一,選擇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市場中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品種,都有嚴格的上市准入門檻。凡是投資者遇到「沒有管理層批准文件的證券」應避而遠之。
第二,了解承銷商是否有授權經銷該原始股的資格。一般有國家授權承銷原始股的機構所承銷的原始股的標的都是經過周密的調研後才進行銷售該原始股的,上市的機率都比較大;反之,就容易上當受騙。
第三,注意推銷人員的推銷行為。凡是非公開發行的證券,一般都是較為隱蔽的,並不為市場所熟知,更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法的經營證件,其來電、信函、上門服務等應當謹慎看待。
第四,投資者要詳細了解所投企業的生產經營現狀。了解考察企業的經營效益的好壞可從企業的銷售收入、銷售稅金、利潤總額等項情況去看。對於投資者而言,如果一個公司沒有發展前景,所持有的的原始股就沒有價值,投資也不具備獲取回報的基礎。 yuan shi gu
正規的企業募集資金時,一定會對原公司進行評估和審計,同時向新股東出具允許新股東入股的決議。新股東一旦決定入股,公司的章程中必須出現新股東的名字,並在工商管理局備案。
在任何原始股投資中,需要有公司股東會簽字認可的決議,要看到該公司原有的章程,在工商局查到你成為股東的信息,只要有一個條件不能滿足,均存在欺騙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投資入股的身份有可能不被認可,投資人的身份也有可能不受法律法規保護。
最後,投資者需要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投資有風險,入股需謹慎。
⑵ 被騙買新三板,股票怎麼維權
新三板已經被納入證券法,有違規的現象直接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序即可
⑶ 新三板非法經營案件解析
法律分析:以往 「 新三板 」 刑事案件多為非法經營罪或詐騙罪,本案不同於此前的「新三板」股票刑事案件,是由上級檢察機關依法逐級指定宜春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宜春市檢察院以被告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提起公訴,打響了刑事查處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第一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⑷ 新三板股權銷售違法嗎
法律分析:新三板股權銷售,如果是在合法的平台銷售,並獲得批准授權的,則不違法;否則就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可能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⑸ 售賣新三板股權算不算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售賣股權的主體一般是企業主體轉讓股權,或者有資質的基金公司銷售基金產品。這兩者是依照法定程序,並且有相應的融資資質的,因此是合法的集資行為。
⑹ 網銷新三板構成哪些罪
在目前利用網路進行銷售的情況很普遍,不少人會覺得什麼東西都能夠利用網路來銷售,於是就通過網銷的方式推銷了新三板。其實網銷新三板是不合法,當事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網銷新三板的形式主要為中介機構通過簡訊、電話、電視等公開手段,對外宣傳推廣、兜售股票,承諾固定回報吸引社會資金,即使是真實股票、未來可能上市,仍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投資項目是虛構的,募資人將募集資金用來拆東牆補西牆或者供自己揮霍未投入項目,則構成集資詐騙罪。無論何種方式向公眾兜售原始股本身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多項犯罪,投資者如果遇到原始股騙局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來為自己維權。網銷新三板的處罰是比較多,建議有銷售新三板的人最好是能夠遵循好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要知法犯法或是因此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違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資5億罪判多少年的問題解釋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照前款的限定處罰。
⑺ 新三板出現的新騙局整理
新三板出現的新騙局整理
這年頭,您手裡不持有點兒原始股,是不是都不好意思了?在「無股權不富」的投資概念沖擊下,一場場原始股售賣大戲開始集中上演。
關於原始股騙局的聚焦,將這一場場異化的資本游戲曝光於公眾之前。除了高回報、一夜暴富等收益誘惑外,「上市公司」這些個虛晃的光環給了非法集資更堂而皇之的馬甲。
擔保公司給民間資金鏈條帶來的重創還尚未恢復元氣,更高級的集資陷阱已變身而來......
民間資本鏈條崩裂之後,一批投資人開始講述他們投資「原始股」,從一夜暴富的美夢驟然深陷驚魂乃至血本無歸的經歷。在人們的印象中,原始股幾乎是與發財並肩對等的代名詞。但問題是,你買到的真的是「原始股」嗎?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關於新三板出現的新騙局,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比存銀行多賺20倍?一夜暴富美夢成驚魂
媒體關於原始股騙局的聚焦,將這一非法集資的變種曝光於公眾面前。9月1日,鄭州市民王建國(化名)與其維權團隊成員正在向警方陸續提交申訴材料,指控上海優索環保公司及其負責人段某,涉嫌編造「公司上市後受讓原始股」的謊言。
由於該案目前仍在警方偵查階段,故該事件的輪廓與波及范圍尚不清晰。但在坊間,同案幾個「維權的人」向本報描述,「該公司涉及融資規模數億元,省內投資人數量已過千」,這些人多為50歲以上中老年人,且「串親友」現象非常普遍。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優索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索環保」)成立於2013年,是由美林國際投資集團投資控股的環保高新技術企業。公司總部位於上海市吳淞路308號耀江國際廣場,注冊資本叄仟萬元人民幣。2014年,「優索環保」已由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核准掛牌交易。
2014年8月28日,上述公司在鄭召開了一場「定向增資擴股河南首發」發布會。當時有媒體報道,稱是國內一家專注於垃圾發電和生產「再生煤」的領先企業,投資遍布江浙滬、京津、豫陝等省,已建及在建項目共計14個,並於當年5月在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上股交)完成掛牌上市。其負責人亦在會上稱,該公司已獲省內某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背書」,即將在省內10餘城市新建垃圾處理項目。而此輪定增,其資金主要用於上述項目落地。
除了上市公司定增、職能部門背書、省內大筆投資等高大上的名頭,對於投資者而言,更現實的刺激是「原始股『受讓』」。據該公司曾提出的受益方案:以4個自然月為期限,逐月按4分息支付「。」原始股投資「年化收益率48%,相當於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約2.25%)的16倍。或許正因如此,錯過了發布會的多位投資人,是在兩日後」追到「涉案公司總部」買股「的。而有媒體曾報道,就在該公司組織的定增活動上,共聚集了200餘人,現場簽約」定向增資總額約1800萬元。掛牌≠上市
次月即發生了收益兌付危機。兩個月後,不但該公司鄭州總部「人去樓空」,據說,其負責人還於當年11月在眾投資人的強烈要求下寫下「還款承諾書」。
公開資料顯示,涉及該公司「股權投資」除了河南的維權者外,還涉及到了鄰省河北等地,當地電視台也曾就此事進行了聚焦報道!
【現象】賣股像賣菜「上市公司」售賣原始股成風
上述情況並非個案,隨著新三板、新四板的火熱,國內出現新一輪原始股發售潮,河南亦出現一波高峰期。
比如,2015年8月8日,河南一家珠寶公司在鄭東新區舉辦了一場掛牌上市答謝會暨原始股首發儀式。這家公司剛剛於7月24日在上海證卷交易中心正式成功掛牌。據該公司披露的消息顯示,「與會嘉賓現場踴躍簽單購買,場外親朋好友也通過公司網路平台紛紛購買,現場購買原始股和企業內部流通股總額達1000多萬元」。
比如,2015年6月,河南某農業科技公司在登陸上海股權交易中心後,同樣開啟了原始股發售。該公司一位高管稱,內部原始股權每股1.61元,一萬股起購,預期在年底每股股值將上升到每股2.08元。「此次出讓股權的比例為公司總市值的10%。公司將在3年內完成公司重組,正式在『中小板』上市。屆時,所有認購人的股值將會有2倍甚至100倍以上的增值,開盤當日至少按投資額2倍置換上市公司股票復牌當時開盤價的股票,甚至更多收益。」該高管稱。
為了增加誘惑力,該公司還制定了「回收條款」:滿3年後公司如未成功上市,認購人有權隨時退還該股權,恢復原狀。屆時,出讓方保證無條件用現金回購股權,並按股權本金的30%分配紅利。
還有,出售原始股的公司,甚至將這一風險極高的投資,鼓吹為「低風險」。
比如,2015年7月,河南一家酒業公司對外公開稱,公司即將在上股交掛牌上市,原始股預售也啟動在即。這家公司的公開宣傳資料稱,原始股權投資有超高的'投資回報率。無商不富,無股權不大富。「股權投資是一種新興的投資型創業模式,它具有收益高、風險小及容易操作的特點。股權投資不需要太大的資金,也不需要太多的技術,更不需要龐大的人力、物力及管理。你所需要做的僅僅是,找到一家擁有一流管理團隊的一流企業,放心地把資金交給他們,成為這家企業的老闆,讓他們利用你的資金為你創造財富。」這家公司在宣傳資料上稱。
諸如此類原始股售賣行為,尤其在「四板」上市企業中較為集中。部分企業掛牌四板後,即開啟了原始股的融資模式。
【調查】「上市公司+原始股受讓」一場異化的資本游戲
「上市公司+原始股」,這個攪動無數人暴富幻想的玄妙故事,在投行人士看來卻是「自砸腳面」的邏輯。
什麼是「空殼公司」?
現實中,花個幾萬塊錢注冊或購買一家「空殼公司」(通常為注冊資本金較高公司),並非難事。而後,對其經營業務包裝為環保、農業、新能源等時尚題材。但核心問題在於,這些公司所宣稱的業務內容,很可能只存在於漂亮的宣傳冊上。
混淆「上市公司」概念?
仍以上海某環保公司為例,其宣稱在某區域股交中心(通常稱為「四板」,以下簡稱「四板」)已掛牌上市。但這,與真正走完IPO流程、登陸A股的上市企業,是完全兩個概念。
如省內一「四板」業務中介負責人透露,與到主板上市的動輒數千萬元的費用相比,那些到「四板」掛牌的企業,只是個報價展示系統,不需要報表審計/股改,披露信息也是全憑自願,而整套掛牌費用甚至僅需三五萬元,一兩個月就能搞定。「深圳前海、上海股交中心掛牌費用會貴些,其他『四板』市場多是幾萬塊錢隨便挑。」
這是因為,區域股交中心並不具備A股「做市交易」(在二級市場向公眾投資者公開銷售股票)的資格與功能,僅相當於一個「廣告櫥窗」,或僅具備「場外交易」功能。而場外交易,是指公司股權可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內交易,針對投資機構或持50萬以上資產證明個人投資者,且股東總量不得超過200人。
"借詞」玩法純屬張冠李戴
定向增發、原始股受讓、股權融資等投資市場常用詞,被一些公司掛為「賣股」的噱頭。
中原證券新三板業務總部經理李林立稱,任何完成工商登記注冊的公司,都可銷售原始股、進行定向增發。哪怕只是個賣炒瓜子小店,只要投資人有意做合夥生意,與合夥人談妥投資總額與出資額,到工商部門做個注冊資本金、股東信息變更即可。「相反,唯獨上市公司是不能隨意,任何舉動都要合規、上報交易所報備。」
編造「轉板」故事哄抬原始股虛幻預期
一些打著已登陸了「四板」的公司,聲稱在未來兩三年後,可從區域股交中心「轉升」至新三板或中小板,因而,其發售的原始股具有暴漲潛力。
李林立告訴記者,「四板」、新三板、中小板三個不同等級的交易市場,隸屬完全不同運營管理、監管機構,根本不存在「轉板」的可能。「嚴格來說,『四板』掛牌企業仍是非公眾公司。要實現登陸新三板、中小板,需從原有市場先完成退市,向新目標市場完成申報。」
;⑻ 三板原始股買賣騙局,新三板是什麼意思
原始股,其實是企業還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企業如果內在新容三板上市後進行定增,定價會是市盈率的35~55倍,投資者不僅能夠通過在新三板的投資賺錢,如果新三板轉板, 利潤則更為豐厚。購買了新三板股權,就相當於是原始股東,哪怕公司沒上市,也是有分紅可以拿的,新三板的原始股每年有8%股息+分紅,虧肯定是不好虧的。而且投資新三板,買的都是優先股,即使公司倒閉了,也可以全身而退。不會像股票,套牢,割肉各種虧損!如果企業已經開始准備上新三板,它的原始股一般不會再對外進行發售,只會針對內部高管、核心員工等 發售,另外會對風投、私募或者特定對象來融資。既然個人投資者很難買到新三板企業的原始股,更多地要依託專業的機構,就要選擇從事這方面業務時間長、業務量多的機構,這樣才更有保障。
⑼ 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處罰案鬧得沸沸揚揚。鑒於目前作出行政處罰的新三板信息披露違法案例較少,該案是為數不多的案例之一,並且伴隨著案件查辦凸顯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案情簡介
2013年某公司通過少計成本的方式虛增利潤55,382,210元、通過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虛增利潤73,729,327元,合計虛增2013年利潤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其在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了虛增的上述2013年利潤,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某公司於2015年7月7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6年6月30日,證監會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對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 、10萬元、5萬元的罰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過少計成本、進行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兩種方式進行財務造假。下面主要對兩種造假手法進行剖析。
(一)將生產成本中的人工費用挪用作購置資產計為存貨
以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
某公司於2013年簽訂撫育協議,但某公司並未實際執行透光撫育作業,而是將透光撫育費用並列入資產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現為虛構生產活動中人工合同費用,將上述費用挪用作購買資產,已達到其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的目的。
(二)通過顯示公允的的關聯交易虛增收入,虛增某公司營業利潤。
根據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銷售業務相關的財務憑證、明細賬等顯示,2013年某公司銷售的主要對象為其關聯公司。
根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在此期間,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為受同一控制的關聯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某公司向關聯公司銷售的關聯交易價格已經大大超過外購該產品在同一時間賬面采購價格。不公允的部分不應被確認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違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問題
由於新三板市場為新興市場,相關法律制度並不完善,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制力度不夠。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討論該案中存在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一)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如何定性,如何處罰。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報送給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虛假陳述,由於新三板市場是不同於主板的新興市場,上述違法行為應定性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還是定性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
本文認為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但是鑒於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成長階段,針對新三板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目前應適用《證券法》第193條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追責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 通知 》(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99號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公開發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掛牌不僅涉及到與股轉公司簽訂掛牌轉讓協議,而且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需要經過證監會的核准。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准,豁免核准並不是不核准,只是證監會保留這一權力,而證監會的核准行為應當是一種公法行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不應認定為一般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三,新三板市場不同於主板市場,具有掛牌公司規模有限、流動性低等特點,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起步發展階段,目前有關新三板公司違法違規的案例較少,而《證券法》第189條與第193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相差較大,若將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視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在目前新三板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在有關新三板法律法規出台之前,對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比較穩妥。此外,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的規定,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關於信息披露違法追責的規定進行處罰為宜。
(二)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相關中間機構未勤勉盡責如何處理
本案中,為某公司提供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均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對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應如何處理,是否應與其行政許可等相關業務掛鉤?
本文認為對未勤勉盡責的主辦券商適用《證券法》第192條關於保薦人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這主要是由於:第一,推薦掛牌業務與保薦業務在職責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掛牌推薦業務與保薦承銷業務均屬於投行業務,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第5.1條關於掛牌推薦業務以取得保薦業務資格為前提的規定,掛牌推薦業務的性質應與保薦業務類似。第三,證券服務機構在《證券法》第八章中列示,與第六章關於證券公司的規定並列,說明證券服務機構不應包括證券公司。
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證券法》第223條關於中介機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223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新三板掛牌公司涉刑是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追訴標准二)的規定,該案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准,但是鑒於某公司為新三板掛牌公司,目前尚無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參仙源案是否應移送刑事處罰應為本案的爭議點之一。
本文認為《追訴標准二》的規定是針對主板上市公司設定的,新三板公司由於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將新三板公司與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會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這樣既不利於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同時也會為執法造成空前壓力,因此可指定專門針對新三板市場的刑事追訴標准或者在《追訴標准二》中補充針對新三板公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