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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新三板第二版電子版

發布時間:2023-06-09 12:58:28

⑴ 您好,能發個《直擊新三板》的電子文檔給我嗎[email protected],萬分感謝!

我的電腦里沒有了,以前發給別人了,你加下284480369,讓他給你共享吧,我的發給他了。

⑵ 什麼叫新三板成功轉板的企業有哪些.txt

江蘇中旗,艾艾精工,三星新材,新天葯業,拓斯達,光莆電子等

⑶ 最近新聞經常報道股市快出 新三板 這新三板是什麼來的 它包含了什麼股票

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這是國家專門對中關村這樣國家高新區內的科技型企業提供資本市場融資平台,新三板市場的優勢明顯,就是對掛牌企業沒有明確的財務指標要求,這對以高新技術為主導,處於成長階段的企業來說,很有吸引力。並且有利於新三板企業轉板,並能樹立企業品牌從而提高企業的知名度。
包含的股票有:
宇方工業
文旅科技
南京證券新
春宇電子新
三和能源新
琪瑜光電新

⑷ 在哪裡可以查證監會出的法律法規!我要查新三板的上市條件

新三板官網:http://bjzr.gfzr.com.cn/bjzr/index.html

上市條版件:權http://bjzr.gfzr.com.cn/fina/2010-11-19/53530069.PDF

⑸ 新三板上市時間要多久,新三板法律意見書有哪些內容

您好,

一、新三板上市時間要多久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非上市公司申請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各中介與公司股東、高管就有限公司擬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事項進行初步的溝通,並初步擬定新三板上市方案,初步與公司股東、高管溝通了解公司的法律、財務及業務情況,初步擬定以××月××日為股改基準日。

(二)申請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資格

企業申請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的審批時間為5日;

(三)簽訂推薦掛牌協議

非上市公司申請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須委託一家主辦券商作為其推薦主辦券商,向協會進行推薦。申請股份掛牌的非上市公司應與推薦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協議。

(四)配合主辦報價券商盡職調查

券商、會計師、律師和企業達成初步的合作意向後,花費1~2周時間做一個初步盡職調查。律師出具簡要法律盡職調查報告,並就發現的法律問題出具整改方案,會計師完成對公司財務方面基礎性工作的盡職調查,並出具簡要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並由律師、會計師協助公司進行整改。然後,進場開始全面盡職調查、寫公開轉讓說明書。

(五)主辦報價券商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

「新三板」的委託時間:報價券商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報價系統接受申報的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六)協會備案確認

推薦主辦券商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無異議的,出具備案確認函的時間為五十個工作日內。

(七)股份集中登記

(八)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

(九)完成股份在全國股份代辦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除此之外,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時間周期還依賴於企業確定相關中介機構、相關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以及獲得協會確認函後的後續事宜安排。

審批時間短、掛牌程序便捷是新三板掛牌轉讓的優勢,從券商進場改制算起,公司股份進入報價轉讓系統掛牌流通一般需要6個月左右,而股票進入主板或者中小板一般需要2至3年。如果條件成熟,掛牌後即可進行定向增資,募集資金。

二、新三板法律意見書有哪些內容

新三板法律意見書包括公司申請掛牌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體資格,股份公司申請股份報價轉讓的實質條件的確認,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工商變更、獨立性,公司發起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公司股本及其演變過程,公司的分支機構、主營業務、主要財產、債權債務、稅務情況等內容。

新三板律師法律意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申請掛牌的授權和批准:該部分內容是對公司申請掛牌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性的確認。2013年2月新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不再要求申請掛牌企業需要獲得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同意申請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試點的函》,因此目前在這部分中只需要就公司內部形成的關於推薦掛牌決議的合法有效性進行確認即可。

(二)股份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體資格:新的《業務規則》發布之後,申請掛牌企業不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因此只需要對申請掛牌企業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及其存續時間進行核查。

(三)股份公司申請股份報價轉讓的實質條件:這里的實質條件指滿足《業務規則》第2.1條所列明的幾項要求,即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根據公司說明並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三會運作規范,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運作規范。

5、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6、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7、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工商變更:在這部分中主要就公司的發起程序、條件、方式,改制前後的歷史沿革(如有),工商變更登記事項等信息進行說明。

(五)股份公司的獨立性:律師需要圍繞公司的業務、資產、人員、機構、財務、自主經營能力等方面來核查公司的獨立性。

(六)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發起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要情況主要是從資格、出資情況、人數、住所、占總股本比例等方面進行核查。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變:律師需要核查公司設立初起時的出資情況、歷次增資情況、股權部分或整體的變更以及股份是否存在質押等信息,但如果其中涉及的某些部分與(四)中的某些部分有重合的話,則可以適當簡化。

(八)股份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果股份公司設有分支機構,則在該部分中應對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分公司負責人、住址、經營范圍、改制前後的名稱變化等予以說明。

(九)股份公司的業務:主要描述股份公司經營范圍的前後變更、主營業務及持續經營能力,律師需要對公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十)股份公司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公司的主要關聯方、關聯交易往來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律師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的合法有效性進行確認。

(十一)股份公司的主要財產:這里的主要財產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知識產權、運輸工具、辦公設備及電子設備等。另外,針對財產的權屬狀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上是否有受限制情況等,律師也需要在進行核查後予以說明。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情況:重大債權債務情況主要是指公司正在履行和即將履行的重大合同,重大借款和擔保,重大侵權之訴,重大應收、應付款等事項,律師應對上述情況是否會對公司本次股份報價轉讓造成重大法律障礙,以及是否存有重大法律風險提供專業性法律意見。

(十三)股份公司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律師需要核查公司自設立後至出具法律意見書之日間是否發生過合並、分立、兼並、增減注冊資本、資產轉換、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等行為。

(十四)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在這部分中需要說明原始章程的主要內容以及歷次變更的相關內容,同時律師需要核查變更後章程內容的合規性。

(十五)股份公司治理情況:公司三會的議事規則及所作的相關決議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律師同時應對公司的規范運作情況作整體說明。

(十六)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列明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及人員變化,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十七)股份公司的稅務:主要包括股份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目前公司繳納的稅種及執行的稅率,目前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政府補助,律師同時應核查公司依法納稅的情況。

(十八)股份公司的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等:律師應核查公司的生產經營是否有違反環保法規或受過行政處罰,公司的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准,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用工及社會保障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的要求。

(十九)股份公司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該部分應就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主要股東、股份公司董監高三類主體發生過的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進行核查。

(二十)推薦機構:律師應核查本次股權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與股份公司及其股東之間是否存有影響其公正履行推薦職責的關聯關系。

(二十一)律師對股份公司本次推薦掛牌報價轉讓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⑹ 什麼是直擊新三板

「新三板」通過四年試點後,已漸成熟,在全國范圍逐批擴容已成定局。本書作為第一本全面介紹「新三板」的實務書籍,兼顧了實務性和前瞻性兩大特點,不僅從資本市場體系建設角度和國內外場外市場對比角度詳細解讀了「新三板」,並深度介紹了「新三板」規則和操作實務,還對中關村現掛牌企業情況進行了分析和比較,推出了經典案例,同時,還前瞻性地就「新三板」的擴容、交易制度改革特別是做市商制度的引入、轉板通道等熱點、焦點問題進行了開放性探討,即有助於企業、投資者、中介機構了解「新三板」,具有實務操作上的借鑒意義。也為有關部門改革、發展「新三板」提供了一些可貴的建議,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本書的出版填補了場外交易市場專著缺失的空白,值得有關方面讀者關注、閱讀和參考。

⑺ 新三板是什麼和三板有什麼聯系跪求答案

二、新三板的由來
三板市場對主板退市公司的接納,可以看作是證券業協會對三板擴容的一次嘗試。證券業協會的初衷,是利用上市公司的公眾性帶動三板市場的投資熱情,從而把三板市場建設成為與主板市場配套的場外交易市場。然而,退市後的公司在落入三板後交易非常清淡,不但沒有達到拉動三板市場交易量的目的,反而使得三板被業界稱作資本市場的「垃圾桶」。
2006年,我國進入「十一五」時代,科技部發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10年)》明確將「實施促進創新創業的金融政策」和「加速高新技術產業化」納入重要政策和措施。緊接著,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其中的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股份轉讓工作。啟動中關村科技園區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證券公司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允許具備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在證券業協會對三板市場的擴容探索和國家政策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大力支持下,2006年1月,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明確將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具備規定資質的公司納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當中,實現了三板市場的一次擴容。
2006年1月23日,兩家中關村科技企業——世紀瑞爾和北京中科軟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成為三板市場首次出現的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也是2002年以來首次出現的非滬深交易所退市公司。除這兩家正式掛牌的公司以外,中關村園區其他高新技術型企業也開始關注三板市場,積極響應。自此,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即正式成為三板市場的一部分,為了與原先的三板市場相區分,被業界稱為「新三板」。

三、新三板和三板的聯系和區別
從前述的介紹不難發現,新三板實際上是從三板市場當中孕育出來的,正是因為新三板在參與主體和交易制度上與三板有著許多本質的不同,又與三板系統有相似之處,才被冠以「新」字招牌以示區分。
新三板與三板的相同點在於:二者都是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的平台,都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流通服務,得以發展的基礎均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搭建,只是在進入系統的主體資格和具體交易制度方面存在著較大差別,這些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定位和作用
如前文所述,三板設立的初衷是為解決原「兩網」掛牌公司法人股的流通問題,繼而在2002年開始成為主板退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平台,被認為是裝載退市企業的「垃圾桶」,缺乏融資功能。進入三板的公司,或是有難於轉讓的法人股,或是達不到主板上市條件需要重組整頓,投資價值並不顯著。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推進,法人股的流通問題逐漸得以解決,而退市公司在股權結構穩定或重組後也不具有股份轉讓的需求,三板的作用日漸式微。
而新三板從開辦之初就堅持「為高科技高成長企業提供投融資平台」,試圖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它不僅僅是搭建一個供非上市股份公司實現股份流通的平台,而且是加強掛牌公司信譽度、優化掛牌公司治理結構、促進掛牌公司私募融資的平台。新三板運行的這幾年,掛牌公司數量穩步增長,其中不乏久其軟體、北陸葯業等登陸主板、創業板的優質企業。可以說新三板正在逐漸成為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基礎和前台,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參與主體
在三板掛牌的公司是公眾公司,均經過合法的公開發行程序,需要符合我國關於證券發行的資質規定——原「兩網」系統的掛牌公司因為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退市公司則當然是經過公開發行程序的。相反,新三板的掛牌公司則是非公眾公司,無需經過公開發行程序。園區公司申請掛牌,只需要獲得北京市政府的高科技企業認證,並在經營資質上符合新三板規則確定的掛牌條件即可。
在投資主體方面二者也存在區別。三板自2002年起就未區分自然人和機構投資者,類似於主板,向所有投資者開放;新三板開辦初期與三板一樣不限制投資者資格,但是在2009年改革時增加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將非掛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投資主體排除在外。

(三)交易制度
三板的交易制度更接近主板,採用集中競價的方式進行配對成交。同時,三板還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根據掛牌公司的凈資產情況分別實行每周1次、3次和5次的轉讓方式,漲、跌停板限制為5%。
新三板的交易制度更接近於場外交易市場,實行證券公司的委託報價和配對成交。在新三板系統實現交易的投資者,通常在線下完成價格磋商,然後在新三板系統完成成交確認。另外,新三板交易以三萬股為最低額度,並規定對於超過30%公司股份的交易,雙方需公開買賣信息。

(四)信息披露
三板的掛牌公司是經過公開發行的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的標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上市公司執行。而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標准則要低於上市公司的標准,這主要體現在:(1)財務信息方面,只須披露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主要項目附註,鼓勵其披露更為充分的財務信息;(2)年度財務報告只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鼓勵其聘任具有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3)只須披露最近兩年的財務報告;(4)只須披露首次掛牌的報價轉讓報告、後續的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鼓勵其披露季度報告;(5)只須在發生對股份轉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披露臨時報告,而無須比照上市公司,在發生達到一定數量標準的交易就須披露臨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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