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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業權益變動觸發指標

發布時間:2023-06-08 17:50:29

㈠ 新三板分層制度分為幾層,有何標准

你好,新三板分為創新層和基本層。

按照利潤,股本等指標,符合以下三個標準的公司被分在創新層。

徵求意見稿中原文如下:

標准一: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股東人數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平均凈利潤不少於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 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兩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最近3個月日均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標准二: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營業收入+股本
(1)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復合增長率不低於50%;
(2)最近兩年平均營業收入不低於4000萬元;
(3)股本不少於2000萬元。

標准三:市值+股東權益+做市商家數
(1)最近3個月日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
(2)最近一年年末股東權益不少於5000萬元;
(3)做市商家數不少於6家。

㈡ 新三板 什麼情況下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一)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二)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2)新三板企業權益變動觸發指標擴展閱讀

上交所特殊規定:

(1)被動成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且持股比例不超過30%

因公司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發生變動或者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被動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持股比例未超過30%的,披露《詳式變動報告書》。

該情形下,信息披露義務人無須披露有關收購決定及收購目的、收購方式、資金來源等內容,無須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也無須對其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2)簡化披露情形

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發布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做出簡要報告並公告;前次披露《監事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在披露日起6個月內,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變動須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形除外。

㈢ 企業在新三板上市後,股東持有的股份何時,如何能變現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達到上述披露時點時,還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報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和信息披露義務(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10關於5%以上股東權益變動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1)短線交易之禁止。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相關內容。
(2)內幕交易之禁止。根據《證券法》第74條之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內幕信息的相關內容,對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三,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規范

11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規范大股東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56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證監辦發[2008]113號《關於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有關工作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8〕94號《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和上證上字〔2008〕100號《關於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等。

12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增持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1)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過12月的,有關大股東才可以實施前述增持行為。

(2)增持過程中,大股東應在首次增持、繼續增持、實施後續增持計劃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1%時、後續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3)有關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3關於禁止大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規定?

(1)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㈣ ipo需滿足哪些財務指標

一、償債能力指標

(一)短期償債能力指標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

3.現金流動負債比率=年經營現金凈流量÷年末流動負債×100%

(二)長期償債能力指標

1.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2.產權比率=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

二.營運能力指標

(一)人力資源營運能力指標

勞動效率=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或凈產值÷平均職工人數

(二)生產資料營運能力指標

1.流動資產周轉情況指標

(1)應收賬款周轉率(次)=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平均應收賬款×360÷主營業務收入凈額

(2)存貨周轉率(次數)=主營業務成本÷平均存貨

存貨周轉天數=平均存貨×360÷主營業務成本

(3)流動資產周轉率(次數)=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平均流動資產總額

流動資產周轉期(天數)=平均流動資產總額×360÷主營業務收入凈額

2.固定資產周轉率=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固定資產平均凈值

3.總資產周轉率=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平均資產總額

三.盈利能力指標

(一)企業盈利能力的一般指標

1.主營業務利潤率=利潤÷主營業務收入凈額

2.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成本費用

3.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

4.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因素後的年末所有者權益÷年初所百者權益×100%

(二)社會貢獻能力的指標

1.社會貢獻率=企業社會貢獻總額÷平均資產總額

2.社會積累率=上交國家財政總額÷企業社會貢獻總額

四.發展能力指標

1.銷售(營業)增長率=本年銷售(營業)增長額÷上年銷售(營業)收入總額×100%

2.資本積累率=本年所有者權益增長額÷年初所有者權益×100%

3.總資產增長率=本年總資產增長額÷年初資產總額×100%

4.固定資產成新率=平均固定資產凈值÷平均固定資產原值×100%

㈤ 新三板對權益變動公告是5%還是10

在掛牌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總股本 5%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標準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通知掛牌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公告。

㈥ 新三板的知識

新三板,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30億元,注冊地在北京,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在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新三板交易對投資者有何要求?

(1)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法人機構或實繳出資500萬元以上的合夥企業;

(2)集合信託、銀行理財、券商資管、投資基金等金融資產或產品;

(3)自然人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2、投資者如何參與新三板交易?

(1)選擇一家從事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經紀業務的'主辦券商;

(2)提供滿足新三板投資要求的證明材料,和主辦券商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

3、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

目前主要採用協議轉讓方式,並逐步實現做市商方式和連續競價方式;轉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主辦券商按照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申報,申報當日有效;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價格不設漲跌幅限制。

4、什麼是新三板定增?有什麼特點?

新三板定增,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是指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新三板定向發行具有以下特點:

(1)企業可以在掛牌前、掛牌時、掛牌後定向發行融資,發行後再備案;

(2)企業符合豁免條件則可進行定向發行,無須審核;

(3)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針對特定投資者,不超過35人;

(4)投資者可以與企業協商談判確定發行價格;

(5)定向發行新增的股份不設立鎖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確定發行對象,簽訂認購協議;(2)董事會就定增方案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通過;(3)證監會審核並核准;(4)儲架發行,發行後向證監會備案;(5)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發行後股東不超過200人或者一年內股票融資總額低於凈資產20%的企業可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新三板定增由於屬於非公開發行,企業一般要在找到投資者後方可進行公告,因此投資信息相對封閉。

6、投資者為什麼要參與新三板定增?

(1)目前協議轉讓方式下,新三板市場整體交易量稀少,投資者很難獲得買入的機會。定向發行是未來新三板企業股票融資的主要方式,投資者通過參與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提前獲取籌碼,享受將來流動性迅速放開帶來的溢價。

(2)新三板定向發行融資規模相對較小,規定定向增發對象人數不超過35人,因此單筆投資金額最少只需十幾萬元即可參與;

(3)新三板定向發行不設鎖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後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鎖定風險;

(4)新三板定向發行價格可協商談判來確定,避免買入價格過高的風險。

㈦ 新三板上市凈利潤要求

新三板上市標准:(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目前,新三板暫時分為兩層:基礎層和創新層。新三板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年平均凈利潤不少於2000萬元(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兩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2、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復合增長率不低於50%;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4000萬元;股本不少於2000萬股。3、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平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最近一年年末股東權益不少於5000萬元;做市商家數不少於6家;合格投資者不少於50人。滿足上述規定進入創新層的掛牌公司,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最近12個月完成過股票發行融資(包括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且融資額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60個可轉讓日實際成交天數佔比不低於50%。(二)公司治理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對外擔保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利潤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諾管理制度完備;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並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取得全國股轉系統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㈧ 新三板上市財務要求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七個財務問題需要企業提前關注並解決。

一、會計政策適用問題

新三板IPO企業在適用會計政策方面常見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方面是錯誤和不當適用,譬如收入確認方法模糊;資產減值准備計提不合規;長短期投資收益確認方法不合規;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時點滯後;借款費用資本化;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年限;合並會計報表中特殊事項處理不當等。另一方面是適用會計政策沒有保持一貫性,譬如隨意變更會計估計;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隨意變更壞賬准備計提比例;隨意變更收入確認方法;隨意變更存貨成本結轉方法等等。對於第一類問題務必糾正和調整,第二類問題則要注重選擇和堅持。

二、會計基礎重視問題

運行規范,是企業掛牌新三板的一項基本要求,當然也包括財務規范。新三板IPO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會計基礎方面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有「規」不依,記錄、憑證、報表的處理不夠規范,甚至錯誤,內容上無法銜接或不夠全面;另一方面是「內外」不一,由於存在融資、稅務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幾套帳情況。這不僅讓企業的運行質量和外在形象大打折扣,還勢必影響好企業掛牌,當然更會影響企業今後的IPO。建議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准則,充分認識到規范不是成本,而是收益,養成將所有經濟業務事項納入統一的一套報賬體系內的意識和習慣。

三、內部控制提升問題

企業內部控制是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和內核時關注的重點,也是證券業協會等主管備案審查的機構評價的核心。從內部控制的范圍來看,包括融資控制、投資控制、費用控制、盈利控制、資金控制、分配控制、風險控制等;從內部控制的途徑來看,包括公司治理機制、職責授權控制、預算控制制度、業務程序控制、道德風險控制、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等。一般來說,內部控制的類型分為約束型控制(或集權型控制)和激勵型控制(或分權型控制)。通常情況下,中小型企業以前者為主,規模型企業可採取後者。另外,內部控制不僅要有制度,而且要有執行和監督,並且有記錄和反饋,否則仍然會流於形式,影響掛牌。

四、企業盈利規劃問題

雖然新三板掛牌條件中並無明確的財務指標要求,對企業是否盈利也無硬性規定,但對於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客觀需要來說,企業盈利的持續性、合理性和成長性都顯得至關重要。因此,要對企業盈利提前規劃,並從政策適用、市場配套、費用分配、成本核算各方面提供系統保障。盈利規劃主要包含盈利規模、盈利能力、盈利增長速度三個方面,必須考慮與資產負債、資金周轉等各項財務比率和指標形成聯動和統一。從真正有利於企業發展和掛牌備案的角度來看,盈利規劃切忌人為「包裝」,而是要注重其內在合理性和後續發展潛力的保持。

五、資本負債結構問題

資本負債的結構主要涉及的問題有: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構成;股權結構的集中與分散;負債比例控制與期限的選擇;負債風險與負債收益的控制等。以最為典型的資產負債率為例,過高將被視為企業償債能力低、抗風險能力弱,很難滿足掛牌條件,但過低也不一定能順利通過掛牌審核,因為審批部門可能會認為企業融資需求不大,掛牌的必要性不足。因此,適度負債有利於約束代理人道德風險和減少代理成本,債權人可對當前企業所有者保持適度控制權,也更有利於企業掛牌或IPO融資。因此,基於這樣的考慮,對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掛牌前進行合理重組就顯得格外重要。

六、稅收方案籌劃問題

稅收問題是困擾新三板IPO企業的一個大問題。對於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多採取採用內外賬方式,利潤並未完全顯現,掛牌前則需要面對稅務處罰和調賬的影響。主要涉及的有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購置稅、營業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股東個人所得稅等項目。如果能夠通過稅務處罰和調帳的處理解決,還算未構成實質性障礙,更多的情況是,一方面因為修補歷史的處理導致稅收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卻因為調整幅度過大被認定為企業內控不力、持續盈利無保障、公司經營缺誠信等,可謂「得不償失」。因此,稅收規劃一定要提前考慮,並且要與盈利規劃避免結合起來。另外,在籌劃中還要考慮地方性稅收政策和政府補貼對企業贏利能力的影響問題。

七、關聯交易處理問題

關聯交易的正面影響反映在可提高企業競爭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負面影響在於內幕交易、利潤轉移、稅負迴避、市場壟斷等。因此,無論是IPO還是新三板掛牌,對於關聯交易的審查都非常嚴格。從理想狀況講,有條件的企業最好能夠完全避免關聯交易的發生或盡量減少發生,但是,絕對的避免關聯交易背後可能是經營受阻、成本增加、競爭力下降。因此,要辯證的看待關聯交易,特別要處理好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清楚認識關聯交易的性質和范圍;二是盡可能減少不重要的關聯交易,拒絕不必要和不正常的關聯交易;三是對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財務處理務必要做到合法、規范、嚴格。

㈨ 新三板大股東減持有什麼規定

1、根據《 上市公司 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就其權益變動,應當按照《 證券法 》、《 上市公司收購 管理辦法》以及本所有關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對於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據上交所《關於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於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 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後出售股份的,可以免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㈩ 新三板上市凈利潤要求

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年平均凈利潤不少於2000萬元(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兩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復合增長率不低於50%;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4000萬元;股本不少於2000萬股。
3.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平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最近一年年末股東權益不少於5000萬元;做市商家數不少於6家;合格投資者不少於50人。
【拓展資料】
新三板掛牌上市的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上市標准: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掛牌上市的五大優勢:
一、政策傾斜:政策傾斜於優秀企業,國家會優先對於掛牌企業給予政策扶持以及綠色寬松的政策通道。
二、財富增值:企業掛牌之後,股權市場就會對企業給出一個估值,通過資本市場的市盈率放大了企業價值
及市場價值。
三、增加授信:銀行會對掛牌企業增加授信,讓企業在銀行貸款以及債券融資過程中更加快捷方便。
四、品牌效應:企業上市公司的身份會讓投資者及大眾消費者更加的認識及認可你。
五、快速融資:掛牌企業有能力吸引和聯繫到投資人,讓投資人在一個安全的平台上投資企業,更加認可和信任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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