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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的新三板公司

發布時間:2023-06-06 16:13:49

㈠ 新三板基金產品有哪些

新三板基金有廣東凱鼎新三板成長1號、朱雀新三板3號、菁華新三板520、凱騰創新1號、冪方資本新三板通正等基金。新三板基金有很多,一般只需是投資管理企業都可以發行新三板的股票基金,用以投資新三板的股份;實際的新三板基金還必須咨詢有新三板發行的企業,新三板流通性不夠,激勵制度不健全,投資這類基金風險比較大。

1.廣東凱鼎新三板成長1號基金成立於2015年,由廣東凱鼎投資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由廣東凱鼎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管理。主要投資於已經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上掛牌交易的股票(含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投向包括但不限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集合信託計劃(投向包括但不限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以及銀行存款、國內依法發行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型基金、債券型基金、逆回購、正回購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等;待法律法規允許後,還可投資於擬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股票。

2.朱雀新三板3號基金注冊地在中國上海市。2015年4月28日成立。朱雀新三板3號基金成立於2015年,由上海朱雀股權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主要投資於"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募集的資金主要投資於由上海朱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發起設立並擔任管理人的上海朱雀珠玉藍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暫定名,以工商登記注冊為准)有限合夥財產份額,閑置資金可存放或投資銀行存款。

3.菁華新三板520私募投資基金成立於2015年,由上海瞰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管理,(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新三板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市場)掛牌企業定向增發、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擬新三板市場掛牌或擬滬深交易所上市的企業股權。 (2)通過信託計劃、證券公司或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公司專戶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公募基金、期貨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以及有限合夥等法律結構發行的投資於新三板市場的基金產品。 (3)證券投資基金、債券逆回購、可轉換債券等各類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以及現金、貨幣基金、銀行存款等現金類金融產品。

4.新三板-凱騰創新1號基金成立於2015年,由蘇州奧普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管理,主要投資於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及其定向增發,擬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及其定向增發,各類固定收益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債券回購等),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私募投資基金(包括有限合夥企業)。

5. 冪方資本新三板通正投資基金成立於2015年,由上海冪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管理,投資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上市掛牌企業的股份。

㈡ 浙江新三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浙江新三板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企業新三板掛牌、股權融資,股權基金投資的專業投資機構。公司團隊實力,口碑好。

㈢ 新三板包括哪三板

新三板分為三層,分別是精選層、創新層和基礎層。在分層之後,不同層級所採用的進入門檻、交易規則、監督管理、交易門檻等都會有所不同。
新三板分層制度是指在新三板掛牌的數量眾多的企業當中,按照一定的分層標准,將其劃分為若干個層次,可降低信息搜集成本,提高投資分析效率,增強風險控制能力,引導投融資精準對接。

拓展資料:
融資,英文是financing,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融資詳細解釋:一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二指礦業權經營的實質是礦業權融資和礦業開發;三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四指貨幣資金的調劑融通是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社會經濟實體之間進行餘缺調劑的有效途徑和手段;
五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入(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入;六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七指企業從有關渠道採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經營所需的資金的活動。
從狹義上講,融資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 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從現代經濟發展的狀況看,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識、了解金融機構、了解金融市場,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

㈣ 北京國泰瑞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北京國泰瑞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好。北京國泰瑞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基於多年新三板投資經驗,打造了國內領先的一二級聯通投研體系。持續挖掘新的投資機會,為投資人創造了優異回報。北京國泰瑞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資產管理公司。

㈤ 上海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由一批業內資深人士組建的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注冊資本3190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證券投資及股權投資的管理與咨詢業務。公司目前正在運行25隻陽光私募理財產品,包括管理型產品15隻, tot產品4隻,mom產品2隻,創新型產品4隻。目前總體管理規模超過20億人民幣。2010年成為農業銀行總行「 金牛精選tot 」管理人之一(已於2013年11月結束);2011年成為中國銀行總行「中銀成長組合」管理人之一,光大銀行總行私募基金寶穩健增長組合管理人;2012年中旬,成為工商銀行tot產品管理人。 公司目前已有超過10個私募股權項目投資(pe),已完成投資3億元人民幣;各項目總體收益率水平良好。
一、鼎鋒簡介:
2007.11成立;3190萬注冊資金;35名員工;100億元資產規模
證券業協會會員;基金業協會會員;海際會理事;
國內多家銀行總行的私募管理人,先後獲得四十多座業界獎杯;
2014年晨星***私募基金獎;2013年福布斯***私募基金獎;連續3屆金牛陽光私募管理公司;
鼎鋒致力於成為私募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及新三板投資領域最專業、最受尊敬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基金管理人上海鼎鋒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是上海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成立於2012年2月28日,認繳金額1000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股權投資,目前專注於新三板擬掛牌和已掛牌企業的股權投資。鼎鋒股權新三板團隊目前已有15人。
10月,鼎鋒李霖君說 「得新三板者,得天下!」 未來三五年的大錢、大機會就在新三板。
今天,鼎鋒股權新三板團隊向天下賢士發出邀約,尋找能和我們一起找大機會、賺大錢的你!
只要你願意付出,和公司共同成長和進步,公司在福利待遇、股權激勵和工作氛圍上都會給你驚喜。
公司網站:www.dfasset.com
法定代表人:張高
成立日期:2007-11-10
注冊資本:3987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上海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866783429XP
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英文名:Shanghai Dingfeng Assets Management Co., Ltd.
人員規模: 100-499人
企業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江場三路76、78號711室
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㈥ 浙江九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浙江九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LTD)。從2012年開始專注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的發展,立志幫助更多的中小型企業通過上市解決企業的資金和發展問題。總部位於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市府大道35號。九盛公司憑借行業內良好的聲譽以及實力,與北京、上海、廣州、香港等地的國際知名證券公司、管理咨詢公司建立了戰略合作夥伴和廣泛的合作關系,面向國內提供公司戰略提升、項目資本對接、並購重組、投融資等全方位服務,幫助企業提升行業競爭力、拓展合作聯盟,為其做強、做大奠定堅實的基礎。業務范圍涵蓋金融業、重工-綜合性、醫葯化工、建築房產、製造業以及能源業等六個核心領域。九盛集團旗下企業包括九盛影視、九盛金融、九盛東貿、九盛科技、九盛旅遊、九盛資管,主要以金融為主題業務涵蓋實業、影視、貿易、互聯網等行業領域的並購與創新。
法定代表人:楊單芬
成立時間:2015-04-02
注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100000007607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6號2層

㈦ 新三板指南:「他」要來了,新三板的這些問題能解決嗎

呼喚大宗交易平台原因之二:基金遭遇「退出難」

「其實,不想留。其實,我想走。」可能是當初浩浩盪盪進入新三板市場淘金的基金者內心最真實的對白。

有數據顯示,截至9月13日,新三板的掛牌企業超過9000家,但三板指數的成交額僅為6.13億元,占創業板指成交額603.99億元的1.01%。值得注意的是創業板企業的掛牌數量只有538家。

在新三板交易量不甚理想的情況下,一些已經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新三板基金和資產管理計劃已經面臨著「Yes Or No」的選擇題,是選擇清算?還是續期?

指南君瀏覽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發現,九泰基金——新三板分級1號資產管理計劃、九泰基金——新三板分級2號資產管理計劃已經決定續期,並向持有人發出了公告。

據了解,上述兩個產品的起始規模分別為1.6093億元、1.077億元,備案日期分別是2015年2月3日、2015年2月13日,原定合同期限同為18個月。

對於續期原因,九泰基金相關人士表示,因充分考慮持有人利益,並徵得持有人同意後,才決定對上述兩個產品續期。

今年以來,新三板市場持續低迷,部分新三板交易的產品處於虧損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合同期較短,已經到期或即將到期的的產品,選擇繼續投資也許包含著些許無奈。

呼喚大宗交易平台原因之三:市場流動性亟待改善

新三板的流動性一直以來都飽受詬病。

協議轉讓和做市交易是新三板市場資源流動的最主要的兩種交易制度。其中,新三板企業使用較為廣泛的是協議轉讓,而做市轉讓則是全國股轉系統主推的交易方式,相對前一種做市轉讓的交易更為活躍。

然而,一直以來,市場上僅有證券公司才有有做市的資格。可事實上,做市企業有需要多家做市商的內在需求,這些需求聚集在一起最直接的就是導致形成單個做市商同時為眾多做市企業服務的局面。但就算全國126家證券公司全都成為做市商,也很難滿足眾多做市企業的現實需求。

再者說,做市商之間也有可能為了利益而串謀,做市交易理想的競爭報價關系未必能夠真正實現。因此,新三板市場上用數量和資金實力都有限的做市商來交易,恐怕難以難以滿足掛牌公司股東出售大宗股票需求,更難以滿足投資者以理想價格購買大宗股票需求。

雖然,全國股轉系統已經發布了《私募機構全國股轉系統做市業務試點專業評審方案》,放開了私募機構參與做市的資格。但指南君以為,集中競價制度對新三板市場來說同樣不可或缺。

因為,大宗交易制度可以幫助新三板掛牌公司在二級市場的兼並重組,提高新三板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並且引入大宗交易制度能在簡化交易手段的同時,控制交易成本,增強新三板交易市場的流動性。

有跡可循,大宗交易平台或即將推出

綜上所述,指南君認為,在迎來最強解禁潮,一些基金要集中退出,新三板市場流動性亟待改善的情況下,為了防止集中的大宗拋出對現有市場交易造成打擊,完善新三板交易機制關鍵,其中,推出大宗交易平台可謂是最迫切的需要。

對此,企巢新三板學院院長程曉明建議,在下午三點以後,劃出半小時時間作為大宗交易時間。他特別強調,大宗交易不應該在盤內進行,應該在收盤以後。

「完善新三板交易機制,大宗平台轉讓是年內有可能推出的一個政策。」聯訊證券新三板首席研究付立春做出了這種預測。

在全國股轉系統給券商下發的調查問卷中,有一道問題是「應如何改革現行協議轉讓方式」,選項分別有完全取消協議方式,採用集合競價方式代替;點擊成交不變,將拉手成交放到盤後;進行對點擊成交進行優化增加競爭因素;將拉手成交放到盤後進行取消點擊成交方式,僅保留拉手成交方式四種選項。

㈧ 私募基金投資新三板 注冊資本 股東層層追溯嗎

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合法性背後的稅務問題
2015年10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掛出了《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立刻引起了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其基本口徑是確立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擬掛牌公司股權的合規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兩個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個段落從稅務角度對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股掛牌公司涉及的稅務爭議進行了淺顯分析。
第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在掛牌審查時是否需要還原至實際股東?
1、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3、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法規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股轉系統認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股轉系統認為,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1、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2、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據中國財稅浪子taxlangzi微信公號向部分律師了解,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實務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包括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還存在很大障礙,往往會「曲線」登記為對應計劃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處理
我國目前得稅收立法並未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納稅主體地位。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如果參考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立法原則,可以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為非獨立納稅主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以投資基金為例,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在基金投資方式中,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運作者是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基金本質上僅為一筆信託財產,基金自身不是經營主體,從而基金自身不應視為納稅主體。對於投資者通過基金獲取的收益,相關稅收應在基金設立前或基金分配後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或由投資者自行繳納。基金這種投資方式連接了投資環節的多種主體,從而在此過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稅收,這些稅收要由投資環節中的不同主體依據法律自行或者代為繳納。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納稅的,但這並不意味對這種投資行為不征稅,而是對這類稅收要分別由相關主體自行繳納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從事基金投資要由各種不同的主體依據相關法律自行或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A、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虛體。
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虛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資產委託人承擔,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不過,目前我國的稅收立法並未直接規定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以及如何代扣代繳。
B、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實體。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實體,需要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納稅主體在稅務部門進行登記並按期申報稅款。
2014年第9期《稅務研究》雜志曾發表石家莊經濟學院會計學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稅政策研析》。文中提及這樣一則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國某投資公司A參與某證券公司發行的一支總額1億元、計劃總份額1億份、期限2年的集合計劃。該證券公司擔任集合計劃的受託人和管理人,工商銀行擔任集合計劃的託管人。該計劃可投資於國債、貨幣市場基金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為了分析方便,假設該計劃僅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不考慮印花稅和所得稅。
A公司作為委託人,實際參與金額為2 000萬元,不考慮參與費,共取得參與份額2000 萬份;中國公民周某實際參與金額500萬元,取得份額500萬份。該計劃封閉運行,成立3個月後委託人可以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辦理份額轉讓。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轉讓份額1000萬份,轉讓價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計劃管理人以600萬元的價格賣出一隻股票,該股票投資成本400萬元。
根據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A公司申報繳納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證券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計劃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及附加,還要其代扣代繳計劃參與人(A 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600-400)×5%=10(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0×7%=0.7(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10×3%=0.3(萬元)
應代扣代繳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代扣代繳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A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委託合同或行紀合同。我國《證券法》規范的有價證券僅包括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衍生產品,計劃份額不屬於有價證券,通過證券公司櫃台交易市場轉讓計劃份額實現「自有財產」的溢價贖回,只涉及所得稅,無需繳納營業稅。
證券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私募基金,應該比照適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無需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證券公司還認為,集合計劃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納稅人的主體資格;證券公司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業內也沒有就集合計劃辦理涉稅事宜的慣例,委託人(或計劃份額持有人)的稅收事宜應由其自己申報繳納,管理人無需履行代扣代繳計劃份額轉讓涉及的營業稅義務。
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否屬於有價證券(類似問題有信託計劃的份額),從而構成營業稅意義上的轉讓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計劃自身能否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
對於第一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根據有價證券的概念和特徵,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典型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的范疇。從我國的稅制體繫上看,納稅人取得動產類財產的轉讓收益,不征增值稅就得徵收營業稅。本案中,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取得了100萬元的收益,應該繳納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顯然,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不屬於上述暫免徵收營業稅的業務,理應申報繳納相應的營業稅。
A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堅持廣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集合計劃的份額屬於有價證券;而A公司則堅持狹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應嚴格按照《證券法》中列舉的有價證券類型辦理納稅申報事宜,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單方擴大有價證券的適用范圍。
對於第二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財稅【2004】78號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沒有豁免基金委託人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由於集合計劃和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不同的法律規范,集合計劃有私募的特徵,但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不能套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擴大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管理人必須按期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及其附加。
對集合計劃征稅,可有兩個征稅策略:一是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為辦理集合計劃的涉稅事項,並代扣代繳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相關稅收,可將此策略稱為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二是以委託人為納稅主體,由委託人自己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以及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可將此策略稱為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考慮到管理人將集合計劃投資運用或份額轉讓的信息傳遞給委託人需要時間,存在時滯,為了能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徵收,稅務機關堅持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的觀點,認為應該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由集合計劃的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的所有涉稅事宜。納稅人(證券公司)則堅持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觀點。
王震教授認為,資產管理業務,在資產管理機構與投資參與人(稱為「委託人」)不組建投資企業的前提下,一般以資產管理機構為主導,設立集合計劃募集資金。集合計劃的資產或資金,獨立於資產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每一個集合計劃,資產管理機構必須單獨開設賬戶,單獨核算集合計劃資產的增減變化。集合計劃名稱多樣,如信託計劃、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
王震教授比較傾向於以集合計劃作為納稅主體,他指出,如果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理集合計劃稅金的核算與申報,可以解決委託人作為納稅主體導致的諸多困難。
首先,掣肘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原始票證問題可迎刃而解。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支出、采購、對外投資等事項,都可以集合計劃為受票單位;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對外開出發票;也無需委託人履行完稅憑證的傳遞。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確性都將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動用集合計劃的資金,辦理稅金繳納,不會產生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委託人無錢繳稅的困難,委託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計劃的強制贖回或份額的強制轉讓或計劃的強制分紅。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計劃的期限內,減少這類強制措施對資金期限配置的干擾,有助於提高計劃資金運用的預期性和穩定性。
第三,在委託人中既存在機構投資者,又存在個人投資者時,堅持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可以避免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分類計提法」對機構投資者營業稅的影響,使機構投資者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的實際稅負保持在5%,與其名義稅率一致。
從國際上看,以色列和愛爾蘭將集合計劃視為一般的公司,適用正常的公司稅稅率。美國、英國、加拿大、挪威等國將集合計劃視為獨立納稅主體,需要全額納稅,對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可以扣除。義大利、西班牙、荷蘭等國將集合計劃設為獨立納稅主體,對集合計劃適用低稅率。在德國,投資基金無須納稅,但投資基金要被視作獨立納稅主體來確定稅基。可見,集合計劃作為獨立納稅主體是一種國際趨勢。

㈨ 新三板是什麼,新三板上市條件,交易規則,掛牌等股權

閃牛分析:新三板:全稱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當前擁擠的主板和創業板提供疏導, 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提供途徑,進一步拓展民間投資渠道,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上市條件:新三板上市條件要求企業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並持續)滿兩年;.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交易規則:
一、新三板股票交易條件
個人客戶准入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份公開轉讓:
1、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2、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機構客戶准入條件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均可參與掛牌公司股份轉讓:
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3、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交易規則
二、新三板股權怎麼交易
1、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自然人僅限特定情況才允許投資。
2、實行股份轉讓限售期。新三板對特定主體持有股份規定限售期,另對掛牌前增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等也分別規定了限售期。
3、設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額。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於1000股,投資者證券賬戶某一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託賣出。
4、交易須主辦券商代理。主辦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轉讓或購買委託、成交確認、清算交收等手續,掛牌公司及投資者在代辦系統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的相關手續均需經主辦券商辦理。
5、依託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依託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與中小板、創業板等並列於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
6、投資者委託交易。投資者委託分為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委託當日有效。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均可撤銷,但已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委託不得撤銷或變更。
7、分級結算原則。新三板交易制度對股份和資金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
三、新三板的交易規則
1、轉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9:15-11:30,13:00-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休市。
2、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
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3、股價變動單位
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轉讓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4、有效報價區間
開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20%以內;當日無成交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
不在有效價格區間范圍內的申報不參與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價格區間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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