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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大股東要約收購股權流程

發布時間:2023-05-10 12:58:06

『壹』 新三板協議轉讓詳細操作流程圖解(互報成交方式)

新三板協議轉讓來詳細操作自:

新三板投資者買賣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證券轉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1)新三板大股東要約收購股權流程擴展閱讀:

新三板協議轉讓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貳』 收購新三板的流程與條件

一、確定收購意向收購股權涉及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及財務問題,整個收購過程可能需要歷經較長的一段時間,攔困梁包括雙方前期的接觸及基本意向的達成。在達成基本的收購意向後,雙方必然有一個准備階段,為後期收購工作的順利完成作好准備。二、收購方需要內部達成收購決議在收購基本意向達成後,雙方必須為收購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購方如果為公司,需要就股權收購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決議是公司作為收購方開展收購行為的基礎文件。如果收購方為個人,由個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三、被收購的目標公司召開會議。目標公司的股東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明確同意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上述股東會決亦是收購和約的基礎文件。四、對被收購目標公司開展調查,了解要其的基本經營財務等方面情況。五、簽訂收購協議。收購協議的擬訂與簽署是收購工作中尺橘最為核心的環節。收購協議必然要對收購所涉及的所有問題作出統一安排,協議一旦簽署,在無須審批生效的情況,協議立即生效並對雙方產生拘束。六、後續變更手續辦理問題。股東變更、法人變更、修改公司章程等問題,對於上述變更及辦理登記簡運手續,目標公司及其股東必須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因此建議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應拉長支付時間,預留部分保證金待上述程序辦理完畢時支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新三板借殼上市的操作流程是什麼

新三板借殼上市分四個階段:
一、准備階段

1、擬定收購的上市公司(殼公司)標准,初選殼對象;

2、聘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

3、股權轉讓雙方經洽談就殼公司股權收購、資產置換及職工安置方案達成原則性意向並簽署保密協議;

4、對殼公司及收購人的盡職調查;

5、收購方、殼公司完成財務報告審計;

6、完成對收購方擬置入資產、上市公司擬置出資產的評估;7、確定收購及資產置換最終方案;

8、起草《股份轉讓協議》;

9、起草《資產置換協議》;

10、收購方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收購及資產置換方案決議;

11、出讓方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出讓股份決議;

12、出讓方向結算公司提出擬轉讓股份查詢及臨時保管申請。

二、協議簽訂及報批階段

1、收購方與出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收購方與上市公司簽訂《資產置換協議》;

2、收購方簽署《收購報告書》並於兩個工作日內,報送證券主管部門並摘要公告;

3、出讓方簽署《權益變動報告書》並於三個工作日內公告;

4、殼公司刊登關於收購的提示性公告並通知召開就本次收購的臨時董事會;

5、收購方簽署並報送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申請報告》(同時准備《要約收購報告書》備用並做好融資安排,如不獲豁免,則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6、出讓方向各上級國資主管部門報送國有股轉讓申請文件;

7、殼公司召開董事會並簽署《董事會報告書》,並在指定證券報紙刊登;

8、殼公司簽署《重大資產置換報告書(草案)及摘要,並報送證監會,向交易所申請停牌至發審委出具審核意見。

三、收購及重組實施階段

1、證監會審核通過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在指定證券報紙全文刊登《重大資產置換報告書》,有關補充披露或修改的內容應做出特別提示(審核期約為報送文件後三個月內);

2、證監會對《收購報告書》審核無異議,在指定證券報紙刊登全文(審核期約為上述批文後一個月內);

3、國有股權轉讓獲得國資委批准(審核期約為報送文件後三到六個月內);

4、證監會同意豁免要約收購(或國資委批文後);

5、轉讓雙方向交易所申請股份轉讓確認;

6、實施重大資產置換;

7、辦理股權過戶;

8、刊登完成資產置換、股權過戶公告。

四、收購後整理階段

1、召開殼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改組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

2、按照《關於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調查的通知》,向殼公司所在地證監局報送規范運作情況報告;

3、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並通過殼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檢查驗收;

4、申請發行新股或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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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新三板股權認購流程是什麼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 (試行 )》
第三條 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二)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第四條 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二)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伍』 新三板公司並購的基本流程

法律分析:1、合並各方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並購決議;

2、簽訂並購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並公告債權人;

4、並購後新設立的公司辦理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陸』 新三板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新三板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是: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轉讓;

3、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4、無記名股票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柒』 新三板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1、召開公司股東會議; 2、聘請 律師 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斷。 4、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5、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 股權轉讓合同 或 股權轉讓協議 。 6、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 7、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捌』 如何收購新三板公司及注意事項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玖』 新三板公司股權的轉讓流程是什麼

新三板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是:1、股權轉讓當事人就轉讓事宜協商達成一致,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2、依法辦理股權過戶手續,支付價款;3、股權轉讓後,由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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