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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處罰可能從嚴

發布時間:2023-04-29 09:43:36

科創板3年不公開年報會怎樣

您好,科創板3年不公開年報的情況下,企業將不得不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科創板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告》的要求,每年披露一份年度報告,其中包括財務報表、董事會嫌彎報告、審計報告、股東大會決議等內棗搏容。同凳者祥時,科創板上市公司還需要每季度披露一份財務報表,披露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等。此外,科創板上市公司還需要每月披露一份財務報表,披露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

㈡ 科創板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種市場交易制度,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充當做市商,不斷地向投資者提供買賣價格,並按其提供的價格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實現一定利潤。
簡單說就是:報出價格,買賣雙方不必等到交易對手的出現,就能按這個價格買入或賣出。

㈢ 證監會:尊重市場規律堅持底線思維 從多方面做好科創板上市交易安排

科創板設立了50萬元資產

和兩年投資經驗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為什麼要設立相關門檻?

達不到要求的中小投資者,能不能參與科創板?

現在投資者開戶情況怎麼樣?

權威專家做客央視財經頻道《交易時間》

為您深度解讀......

主持人:交易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制度之一,請介紹一下科創板在交易制度設計上如何體現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有哪些總體考慮?

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皮六一:科創板不是簡單地增加一個板塊,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方面做了很多探索,統籌推進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礎制度改革。在交易制度設計上,科創板從中國市場實際出發,學習借鑒國際最佳實踐,圍繞提高市場有效性和安全性作了安排,首先要確保市場運行安全可靠,同時要充分發揮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

科創板交易制度總體上與其他板塊相同,並且基於科創板上市公司特點和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建立了更加市場化的交易機制。一是「兩個獨立」。科創板設置獨立的交易模塊和獨立的行情顯示。二是「三個一致」。科創板的交易日歷、證券賬戶、申報成交等主要交易習慣與主板保持一致。三是「五項新舉措」。明確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放寬股票漲跌幅標准,提高每筆最低交易股票數量,優化科創板股票融資融券機制,條件成熟時引入做市商機制。

需要說明的是,科創板要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把好市場入口關和出口關,加強全程監管,交易制度要與發行、上市、持續監管、退市等各項制度緊密配合,形成合力。

主持人:從全球資本市場的實踐看來,交易制度設計主要考慮哪些目標?

亞洲金融智庫副主任委員何基報: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看,交易制度設計的目標一般包括提高流動性、穩定性、有效性、公平性、透明性五大目標。提高流動性,就是促進委託以合理價格及時成交。這是資本市場的生命力所在,是交易制度設計的首要目標。提高穩定性,就是要減少異常波動,即使出現異常波動也能迅速實現自我修復。提高有效性,就是要有效發揮價格發現功能,使價格能夠准確、迅速、充分地反映可獲得信息。提高公平性,就是保障各類投資者在市場准入、委託執行、信息獲得等方面得到公平待遇,讓投資者有公平交易的機會。提高透明性,就是提高證券交易的透明度,便於交易價格信息及時、准確並同時傳送到所有投資者。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大目標中,流動性與有效性、穩定性、透明性之間,穩定性與透明性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沖突,難以完全兼顧。例如,部分投資者的交易雖然提供了流動性,但由於其中噪音成分過多,價格的有效性反而降低。如果價格過度穩定或透明,就不會有差異化的交易意願,也就難以達成交易,流動性將隨之下降。因此,在確定交易制度的基本目標時,應契合各和地區的實際情況和市場發展階段,有所側重,權衡取捨,相機抉擇。

主持人:科創板設立了50萬元資產和兩年投資經驗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為什麼要設立這樣的門檻?達不到這一要求的中小投資者,能不能參與科創板?現在投資者開戶情況怎麼樣?

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皮六一:經過近30年的實踐,投資者適當性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近年來的多項新業務:如創業板、融資融券、新三板、滬港通、深港通、股票期權、滬倫通均有相應的適當性安排。科創企業商業模式新,技術迭代快,業績波動和經營風險相對較大,有必要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從數據測算看,50萬資產門檻和2年證券交易經驗的適當性要求是比較合適的。現有A股市場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400多萬人,加上機構投資者,交易佔比超過70%,總體來看,目前的標准兼顧了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科創板市場的流動性。

需要強調的是,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後,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公募基金等產品參與科創板。目前,已有18隻主要投資科創板的公募基金獲批,現有投資A股的公募基金也均可投資科創板股票。

對於預計參與科創板的投資者數量,我們可以通過近期科創板首批上市企業的「打新」情況做個估算。最近參與網上申購的賬戶已經超過310萬戶,參與科創板的投資者數量呈逐步增加的趨勢。

主持人:境外股票市場的投資者適當性是怎麼管理的?

亞洲金融智庫副主任委員何基報:境外在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國際證監會組織、美國和歐盟等或地區對投資者適當性監管有進一步強化的趨勢。例如,美國規定了某些高風險證券的投資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和資質,這些合格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部分為凈資產或年收入高過一定門檻的自然人。歐盟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中也規定了差異化的保護措施,將投資者分為零售客戶、專業客戶和合格對手方,其中對零售客戶給予最大程度的監管保護。此外,會員券商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了解你的客戶」是會員券商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即證券公司在向客戶推薦證券之前,有義務主動了解清楚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使被推薦證券的風險水平與客戶的風險容忍度相匹配。

主持人:科創板交易機制是怎麼體現市場化方向的?怎樣在交易過程中更好地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皮六一:科創板交易機制的市場化重在提高交易便利性,強化市場約束,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一是適當放寬漲跌幅限制。目前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新股上市首日價格最大漲幅為44%,此後每日漲跌幅限制為10%。科創企業具有投入大、迭代快等特點,股票價格容易發生較大波動,因此在借鑒境外市場經驗的基礎上,適當放寬了科創板股票漲跌幅限制。在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後每日漲跌幅限制設定為20%。科創板新股上市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有利於市場充分博弈,盡快形成均衡價格。

二是豐富申報方式。科創板增加了本方最優市價申報和對手方最優市價申報。這兩種市價申報方式便於投資者以當前最優先的價格成交,提高了成交效率。

三是引入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在每天的15:05至15:30,是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申報時段,成交價格為當日收盤價。這一制度可以滿足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以收盤價成交的需求,比如指數化投資產品等,減少因盤中大額交易對交易價格的沖擊。

新的交易制度也會帶來一些新課題,例如放寬股票漲跌幅限制為交易雙方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博弈空間,但也會使股價上漲或下跌的幅度加大,增大市場的波動程度。這些新機制需要一段適應期來磨合,這也是科創板發展過程中必然要面臨的考驗。此外,對於主板市場交易機制的優化,社會各界也有很多好的建議,其中也包括上述幾項舉措。這次在科創板先試先行,可以為今後主板市場交易機制改革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主持人:境外交易所的交易機制是怎麼體現市場化的?

亞洲金融智庫副主任委員何基報:必須強調,在高度市場化的同時,境外主要交易所也會根據市場情況,採取一些針對性的交易機制設計,如針對高頻交易可能引發市場短時間內劇烈波動的風險,越來越多的市場開始引入波動集合競價機制。因此,單純以市場化程度高低來評價交易機制是片面的;比市場化更重要的是匹配度,即交易機制必須與股票市場的發展階段、實際情況等相匹配,而不是一味追求市場化。

具體而言,境外主要交易所的交易機制在以下五方面體現了市場化特徵。一是漲跌幅限制靈活,除東亞幾個市場外,歐美主要市場一般不限制當日價格變動范圍,但為防範短時間內價格劇烈波動,逐漸設立波動集合競價機制,如在5分鍾內股價漲跌超過5%或10%且持續15秒鍾,則暫停交易5分鍾並以集合競價恢復交易等。二是較多採用當日回轉交易(T+0交易),但不同程度地採取一些特殊的監管措施,如只允許在信用交易賬戶上進行頻繁的T+0交易等。三是賣空機制比較完善,融資融券標的股票的篩選標准靈活,投資者較容易融券賣空,且對賣空的限制較少。四是大宗交易機制靈活,門檻較低,價格限制比較少且交易場所靈活(如允許在場外的暗池成交)、交易方式靈活(盤後定價交易)等。五是在實現電子化交易後,一般不再對每筆最低交易股票數量設有下限,以方便投資者交易。

主持人:不少人擔心在科創板上市交易初期出現大幅漲跌的情形。您對此如何看待?在交易制度方面有哪些防範風險的應對安排?有哪些加強交易全程監管的具體舉措?

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皮六一:科創板首批企業上市交易在即,綜合判斷,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對資本市場總體利好,市場反應積極正面。但是也需要看到在投資者熱情高,科創企業本身不確定性大等因素綜合作用下,科創板首批企業上市初期可能出現過度炒作、股價波動比較大,但也不排除部分企業遇冷等情形。

針對上述情況,我們將尊重市場規律,堅持底線思維,從多方面做好上市交易安排。上交所已經發布了《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向市場公開虛假申報等5大類共11種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標准,加強交易監管,從嚴監控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近期已對會員、機構投資者、重點營業部開展了專題培訓。

同時,對臨時停牌制度、有效申報價格範圍、融資融券機制也做了優化:

一是在無漲跌幅限制時設置盤中臨時停牌機制。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給市場一段冷靜期,同時也為了防範「烏龍指」等錯誤訂單對市場正常交易的干擾。

二是引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這一制度在境外市場比較常見,很多交易所都設置了1%到2%的報價偏離區間,用來平緩價格的大幅波動。科創板按照2%來設置有效競價范圍。

三是優化融資融券機制,促進市場的多空平衡。科創板的轉融券機制也作了相應的優化。

此外,證券公司也要加強科創板股票的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做到事前了解客戶,事中監控交易,事後報告異常。投資者要認真了解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遠離異常交易行為。

主持人:我們知道境外一些市場的股票價格波動幅度是非常大的,那麼境外市場在防範價格波動方面主要有哪些措施?

亞洲金融智庫副主任委員何基報:為防範價格劇烈波動,境外市場往往設有價格穩定機制,主要包括價格漲跌幅限制和波動集合競價機制兩種。價格漲跌幅限制即對一個交易日內個股價格漲跌的幅度設置最高和最低限制;波動集合競價機制是市場或個股相對於參考基準的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觸發波動性中斷,自動暫停或限制交易一段時間(冷靜期),隨後通過集合競價恢復交易的盤中穩定機制。從實際情況來看,境外市場的價格穩定機制主要有以下兩種模式:

一是沒有價格漲跌幅限制,但有波動集合競價機制。例如,美國沒有設置個股價格漲跌幅限制,但有個股和市場的波動集合競價機制。英國等歐洲主要市場沒有設置個股價格漲跌幅限制,也沒有適用於全市場的波動集合競價機制,但盤中有針對個股的波動集合競價機制。香港沒有設置個股價格漲跌幅限制,但對恆生指數及恆生國企指數成份股設置了波動調節機制,輔以有效報價范圍限制。

二是價格漲跌幅限制與波動集合競價機制相結合。這類機制在亞洲市場較為常見,例如,日本根據不同股價水平設定的漲跌幅限制,還通過特別報價和序列交易報價兩種波動集合競價機制防範個股價格大幅波動。我國台灣地區設置個股價格漲跌幅限制,還有針對個股的波動集合競價機制。

(文章來源:央視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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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科創板買入到一定比例就不能就繼續買了嗎

答:不能,因為科凳型銷創板的買入限制是有的,投資者不能租緩一次性買入超過指定比例的股票,比如說投資者一次性買入超過20%的股票,就會被視為操縱市場,可能會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另外,科創板的投資者還需要遵守投資者資金比例的限制棗游,比如說投資者的資金不能超過30%,否則也會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

㈤ 科創板違法違規行為 將面臨民事刑事更高違規成本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高了科創板違法違規成本,並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對於申請、注冊、發行等環節所存在的欺騙行為,將面臨嚴刑峻法。

據悉,《意見》針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分別在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等方面,提出了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司法落實措施。

對於刑事審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意見》第8條對各級法院嚴厲打擊干擾注冊制改革的證券犯罪和金融腐敗犯罪提出了明確要求,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騙取發行注冊,以及在發行審核、注冊等領域存在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工作人員,要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證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另外,《意見》還提出,對於惡意騙取國家 科技 扶持資金或者政府紓困資金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意見》第10條對「同股不同權」糾紛、不當關聯交易等公司類案件提出了處理意見;《意見》第11條、12條分別對誘使風險承受能力與科創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資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資案件的審理進行了規定;為保護 科技 創新成果,《意見》第7條還對侵犯科創公司知識產權的案件審理提出了指導意見。

楊兆全認為,在過去,證券市場違法違規過於注重行政處罰,在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上存在較大不足。對於一些重大違法行為,刑事責任處罰偏輕,且適用緩刑過多,這沒有充分發揮刑法在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上應有的作用。

預計未來,證券市場的刑事責任將會得到大力加強,被判處實刑的案例也會大幅增加,緩刑會大量減少。楊兆全表示,本次強化證券市場法律責任的規定,雖是以科創板為契機所推出,但基於基本司法原則,也同樣適用於證券市場其他板塊,即整個證券市場都將適用這個司法解釋。

㈥ 2021年科創板退市新規 科創板最新退市規則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
上市公司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退市情形,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第二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四節規定的退市標准;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三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達到本規則規定標準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一)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
(二)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
(三)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交易;
(四)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
(五)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一個會計年度未出現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報告披露後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並披露:
(一)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四)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此後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缺陷且情節嚴重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對應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因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不存在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真實、准確、完整情形;
(三)因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超過半數董事保證公司所披露相關定期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2個月內,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信息披露和內控制度無重大缺陷;
(五)因第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6個月內,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且其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重新具備上市條件;
(六)因第條第一款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七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一)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二)和解協議執行完畢;
(三)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作出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且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
(四)因公司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第三人為公司提供足額擔保或者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依據《企業破產法》作出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應當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監督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公司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情況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說明文件。
上市公司符合第條、第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於相關情形出現後及時披露,並說明是否將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並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條、第條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節、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被注銷;
(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㈦ 銀河證券「棄購」科創板 交易員「手滑」相關責任人被撤職並降級

「棄購」科創板天准科技後,中國銀河證券立刻成為市場焦點。中國銀河證券昨天表示,給予交易主管、團隊負責人撤職並降級處分,調離投資崗位等等處理措施。

事件:棄購640萬股

7月4日,根據天准科技此前公告,其網下申購共有135家網下投資者管理的1197個有效報價配售對象參與網下申購,僅有銀河證券自營賬戶未按要求進行申報,應申購數量為640萬股,實際申購數量卻為0股。

發行公告顯示,銀河證券此前詢價時報價為25.90元/股,與天准科技25.5元/股的發行價相比略高。根據天准科技網下投資者配售情況來看,銀河證券應申購的640萬股應可獲得25775股初步配售,獲配金額65.73萬元。

中國銀河證券因成為首個棄購機構,備受市場關注,棄購原因也被各方熱議。

原因:未按時進行網下申購操作

為何有效報價之後未進行申購?此前業界猜測,中國銀河證券可能認為天准科技「發行價過高」。

據天准科技發行公告顯示,其所在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靜態市盈率為31.26倍(截至6月27日),而其同類所對比的四家同行業公司,平均市盈率在49.68倍。而天准科技發行後市盈率為52.26倍,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其市盈率為57.48倍。

也有業內人士分析,銀河證券此次放棄申購天准科技有可能是工作失誤所致。據券商人士表示,目前各家機構對科創板發行的參與度較高,多家券商內部也對科創板工作進行了重點布局,不太可能在這個時點放棄申購。而從目前放棄的申購金額來看,所佔申購金額並不大,其失誤可能性更高。

另據公開資料顯示,在華興源創的網下配售中,銀河證券也參與了申購報價,初步獲配數量為2.07萬股,獲配金額為50萬元左右,但並未中簽。

中國銀河證券認為棄購事件的原因是,負責交易人員7月2日未按指定時間進行網下申購操作,致使交易失敗。公司高度重視此次操作事故,已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追究責任。

業內對上述條例會否落實到銀河證券身上仍然有爭議。若銀河證券此次棄購行為能夠證明是處於其他客觀原因,而免除自身機構申購責任的,則可能不需要受到限制。但如果無法證明,那這個限制措施仍然會從嚴執行。

7月5日,銀河證券股票全天走弱明顯,截至收盤跌幅為2.49%。全天市值損失了30多億!

處理:相關責任人被撤職並降級

中國銀河證券稱,7月5日,公司黨委連夜召開緊急會議,給予交易主管、團隊負責人撤職並降級處分,調離投資崗位;給予新股信息員、交易員誡勉談話等;同時對自營投資總部總經理、交易主管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公司黨委要求公司業務條線負責人向公司黨委作出檢查,全面加強條線管理。

影響:可能被限制科創板打新

7月5日,中證協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對象限制名單公告(2019年第1號)》,名單中僅有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賬戶一家在列。公告稱,中證協決定對在科創板「天准科技」新股發行項目網下申購過程中,存在違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股票配售對象列入限制名單。

市場分析指出,如果按照上述規定,此番銀河證券自營賬戶放棄申購科創板新股,則該賬戶將會面臨六個月不得繼續參與科創板網下打新一事。

(文章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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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上交所科創板投教專欄】(二十六)關於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

近日,上交所正式發布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科創板監控細則》)。今天,天怡和儷儷將帶著大家一起了解《科創板監控細則》的相關內容,快來看看吧!
制定《科創板監控細則》的主要考慮
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大制度創新,是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大舉措。為維護科創板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等,上交所制定了《科創板監控細則》。制定過程主要基於以下三方面考慮。
一是落實優化交易監管的總體要求。優化交易監管的要求貫穿於上交所市場監察工作全過程。為進一步提升監管規范性和透明度,明確市場監管預期,上交所以業務規則形式首次向市場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的定性定量標准,傳導合規交易監管要求,推動會員履行協同監管責任,以保障投資者公平交易機會,維護科創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細化創新交易機制的具體規定。科創板企業具有業務模式新、不確定性大等特點,為防止市場大幅波動,同時保障市場流動性,需要在科創板交易機制上進行創新。上交所借鑒主板及國外成熟市場經驗,經過充分論證,建立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盤中臨時停牌等交易機制。《科創板監控細則》對上述交易機制進行了細化規定。
三是明確符合市場特點的監管安排。結合科創板企業特點及投資者類型,在主板成熟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審慎交易和分散化交易原則,制定了科創板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標准,並明確了股票異常波動及嚴重異常波動情形下將採取的應對措施。同時,為避免大單對二級市場交易形成沖擊,新增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的監控情形。
《科創板監控細則》的主要內容
遵循「標准公開、綜合施策」的總體思路,《科創板監控細則》從交易機制完善、交易信息公開、會員協同監管、異常波動及異常交易監管等方面綜合施策,防範市場大幅波動。
《科創板監控細則》共6章,條文共計4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交易機制完善的具體要求。《科創板監控細則》在《交易特別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標准、適用情形,以及盤中臨時停牌的觸發條件、停牌時間等事項,並要求市價申報應當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保護限價。
二是細化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准。在《交易特別規定》關於異常波動認定標准及措施的基礎上,《科創板監控細則》進一步規定了股票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准及可採取的針對性措施。
三是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標准。通過總結、提煉和歸納現有監管經驗,將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買自賣(互為對手方交易)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等5大類共11種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准向市場公開,並對上述行為類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四是壓實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責任。《科創板監控細則》規定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上交所將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對於投資者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涉嫌參與過度炒作和市場操縱等情形,將予以從嚴監管。對於會員未適當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的,上交所將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㈨ 科創板退市新規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法律依據: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
(一)確立主動退市的途徑和方式。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地位維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為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場所的比較優勢,或者為便捷、高效地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產結構、人員結構等實施調整,或者為進一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實現主動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二)明確主動退市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召開股東大會前,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後的發展戰略,包括並購重組安排、經營發展計劃、重新上市安排等。獨立董事應當針對上述事項是否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充分征詢中小股東意見,在此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公布。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為主動退市提供專業服務、發表專業意見並予以披露。
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重組、回購等監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嚴格履行實施程序。
(三)規范主動退市申請與決定程序。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後的1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退市申請至少應當包括股東大會決議、退市申請書、退市後去向安排的說明、異議股東保護的專項說明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證券交易所應當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請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請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重點從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在審查決策程序合規性的基礎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
因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購或者收購結果、完成合並交易、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專門報告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場交易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情況報告證監會。
(四)健全主動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觸發條件、救濟程序等內容的余股強制擠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回購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並專門制度規范。研究豐富並購融資工具。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制度,對包括退市公司在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的條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規范。
上市公司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部分乃至全面回購股份,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請再次公開發行證券,或者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觸及強制退市指標前,實施主動退市,在消除可能導致強制退市的情形後,可以重新申請上市。涉嫌欺詐發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前,按照公開承諾回購或者收購全部新股,賠償中小投資者經濟損失,及時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證券交易所可以通過設定差異化的上市年費、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經濟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維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導其主動退出交易所市場。
二、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
(五)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㈩ 2021年科創板股票st、*st規則 科創板摘帽摘星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
上市公司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退市情形,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註:科創板沒有st規定,只有*st規定。
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此後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缺陷且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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