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們公司打算明年在新三板掛牌, 公司內部員工可以認購公司股份,如果上市成功,怎麼交易、
一、新三板股票轉讓採取兩種不同的交易方式:協議方式、做市方式。這個取決於新三板股票公司申請。不同的轉讓方式,投資者的操作方式也大不相同。
(1)掛牌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做市商應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報價價位和數量范圍內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轉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
(2)掛牌股票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是投資者之間進行買賣成交。協議轉讓方式下,投資者委託分為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
意向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指定價格和數量買賣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託不具有成交功能。考慮到市場各方業務技術准備情況,協議轉讓方式下意向委託與意向申報的規定暫未實施。
定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確認委託是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或投資者擬與定價委託成交,委託主辦券商以制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二、股票轉讓時間的規定:
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休市。
三、交易價格的規定: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三、交易股數的規定:
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掛牌公司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②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麼樣的
1、協商發行方案
2、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
3、發行人與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協議,確定發行對象的,協議簽訂時間在董事會之前,不確定發行對象的,協議簽訂時間在股東大會之後(含同日)
4、召開董事會審議發行股份方案並披露發行方案
5、召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並公告
6、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
7、繳款
8、出具驗資報告
9、准備申報材料
10、向股轉系統提交申報文件,回復反饋問題,股轉系統出具股份登記函
11、向中登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登記並公告相關文件
附相關案例八達科技
11.25、簽訂《股份認購合同》
12.1、召開董事會
12.3、披露董事會決議和股票發行方案
12.21、召開股東大會
12.25、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規定自認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截至2016年1月5日)打款至指定賬戶
12.28、出驗資報告,驗資截止日期最好與認購截止日一致,否則得補充說明驗資截止日至認購截止日期間是否存在其他投資者進行繳款認購的情況
12.30、出具法律意見書
2.18、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公告股票發行新增股份掛牌並公開轉讓,法律意見書,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意見
定向發行法律意見書要點
一、發行人的主體資格
二、本次發行符合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股票發行的條件
中登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證券持有人名冊》列明現有股東人數。
未超過200人:
股票發行後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股票發行。
超過200人的,應向證監會申請核准,核准時間約20個工作日。
三、發行對象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關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有關規定
人數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按企業法人、合夥企業、新增自然人股東、現有股東分類列明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答: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申請定向發行行政許可需要提交掛牌公司最近兩年及一期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報告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長,但延長期至多不超過一個月。申請行政許可提交的財務報告應當是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
為滿足掛牌公司的融資需求,防止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披露前因財務報告有效期問題影響融資安排,鼓勵有持續融資安排的掛牌公司自願披露季度報告。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問:非上市公眾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員工持股計劃定向發行股份,有何具體要求?
答: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為保障股權清晰、防範融資風險,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其中金融企業還應當符合《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有關員工持股監管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過程及結果合法合規性的說明
(一)本次發行的批准和授權
召開董事會會議,通過《關於<股票發行方案>的議案》、《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股票發行相關事宜的議案》、《關於簽訂附生效條件的定向發行股份認購協議的方案》、《關於召開 年第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議案。如果議案涉及關聯交易,參會董事需要迴避。15天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如果議案涉及關聯交易,參會股東需要迴避。
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決議要及時披露。
(二)本次發行的驗資
五、與本次股票發行相關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規
發行人與認購對象簽訂股份認購協議,對認購股份數量、認購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條件、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作約定。
六、本次發行的優先認購安排
原則上有,看章程是否作出特殊規定。
七、關於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份的特殊說明
債轉股為非現金資產認購
八、公司現有股東及發行對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說明
註: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必須完成登記,私募投資基金必須完成備案承諾備案。但最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通知券商,新三板掛牌企業股票發行以及重組審核中,私募基金備案將不再作為前提條件,只需承諾備案即可。經備案的合夥型和契約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資管計劃、理財產品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
九、本次發行對象有否存在代持情況及持股平台情況說明
十、本次股票發行涉及的估值調整條款的合法性/本次股票發行不涉及估值調整條款的情形
發行人部分股東履行回購義務。
③ 新三板 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的區別
1、員工持股計劃與公司財務沒有瓜葛,沒有股權激勵方式中給公司帶來的成本控制的壓力。
2、員工因股權激勵所得被視作因努力工作而獲得的薪酬,因此按照個人所得稅標准繳納稅務;員工持股計劃所得被視做員工個人出資購買股票,與公司綁定利益而獲得的收益,按照現有政策,股票買賣是無需納稅的。
所以對於員工個人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是避稅的。另外一點沒有了經營績效的限制性條款,對計劃實施難度是一個極大的降低;而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公司大多數都是因為過往做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業績限制沒有成功。
④ 新三板股權激勵有哪些手段
從今年年初至今,不少新三板公司陸續推出了股權激勵方案,與A股市場相比,新三板股權激勵仍處於起步階段。目前,新三板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所受限制較少,只要求掛牌公司對股權激勵方案進行及時披露,但暫未對公告的內容有明確規范。在新三板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中,出現了一些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中未被允許出現的激勵對象及一些較新穎的方式。
員工持股是指讓激勵對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無償贈與激勵對象的、或者是公司補貼激勵對象購買的、或者是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激勵對象在股票升值時可以受益,在股票貶值時受到損失。
通過員工持股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一般為限制性股票。
1、公司預先設定了公司要達到的業績目標,當業績目標達到後則公司將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無償贈與或低價售與激勵對象。
2、授予的股票不能任意拋售,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內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不能拋售。禁售期根據激勵對象的不同設定不同的期限。如對公司董事、經理的限制規定的禁售期限長於一般激勵對象。二是解鎖條件和解鎖期的限制:當達到既定業績目標後激勵對象的股票可以解鎖,即可以上市交易。解鎖一般是分期進行的,可以是勻速也可以是變速。
(一)定向增發直接持股方式
(二)定向增發間接持股方式
直接持股給予員工完整的股東權利,但導致股權分散降低決策效率;間接持股制公司可統一管理決策權,可預留股份,還可自由選擇公司制平台或有限合夥制平台持股。相比而言,有限合夥制平台的間接持股形式,更適合尚處發展期的新三板掛牌公司。
(三)轉讓持股方式
股票期權指獲得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後若滿足行權條件,可行權以預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也可放棄購買的權利。激勵對象一般沒有分紅權,其收益來自股票未來股價的上漲,收益實現與否取決於未來股價的波動。
案例:百華悅邦(831008.OC)
公司2014年10月9日發布《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1、激勵對象:包括董事監事高管、中層管理人員、主要業務(技術)人員和董事會認為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其他人員共112人。
2、方案內容: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總計200萬份,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公司普通股,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5%,其中首次授予權益147.7萬份,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3.69%,預留52.3萬份,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1.31%。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15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7.5元。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股票。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公司擬向激勵對象授予100萬份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公司普通股,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2.5%。其中首次授予73.85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1.85%;預留26.15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的0.65%。在滿足行權條件的情況下,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有效期內以行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預留部分的股票期權在首次授予後的18個月內授予,應自相應的授權日起滿12個月後,激勵對象應在未來24個月內分兩期行權,每期行權50%。各年度績效考核目標如下所示:
第一個行權期:2015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0%;公司2015年實現營業收入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20%;公司2015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20%;
第二個行權期:2016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0%;公司2016年實現營業收入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40%;公司2016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40%;
第三個行權期:2017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0%;公司2017年實現營業收入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60%;公司2017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60%。
激勵基金是基於凈利潤計提的屬實際股權類激勵工具。在滿足業績要求時,公司按凈利潤的特定比例或增量提取激勵基金,並分次發放給激勵授予對象,要求他們配比自有資金購入本公司股票,股票必須鎖定一定期限方可出售。
虛擬股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虛擬股權享有的收益來源於股東對相應股權收益的讓渡。
虛擬股權分為股份增值權和分紅權屬虛擬股權類激勵工具,兩者也可結合使用。股份增值權模擬股票期權工具,激勵對象獲得一定期限後認購公司虛擬股權的選擇權。一般以授予時的每股凈資產作為虛擬行權價格,激勵對象行權時公司直接支付基於每股凈資產的增長額作為其行權收入。而分紅權的激勵對象則以自有資金購買公司虛擬股權,得到股權後可享受分紅權,並可持續投入多次購買。目前公司多採用股份增值權+分紅權結合方式,進行虛擬股權激勵。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⑤ 新三板掛牌公司持股平台員工持股的問題
是否有價值取決於公司的發展,持股平台中不需要投資2萬現金,員工激勵是公司內部的事,
⑥ 如何制定員工新三版股權激勵政策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從近幾年新三板股權激勵企業的案例中可以發現,以直接定增和員工持股平台兩種方式居多,而其具體表現形式更加多樣,如限制性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及各類資管計劃。筆者以其中幾個典型為例。
先說限制性股票和期權,這是應用最為廣泛的兩種激勵工具,但又極其容易混淆。筆者認為,這兩者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先獲得了股權。
限制性股票,是先低價授予激勵對象一定的股票,即股票已屬於激勵對象,但存在禁售期和禁售條件。換而言之,你拿到這些股票,必須經過特定的時間並完成特定的目標,才能將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拋售獲利。否則,前期低價購入股票的成本都是自己,也無法獲得差價套利。
期權的性質與此不同。期權是一種行權的權利,是企業授予激勵對象在約定的時間內以約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而不是股票本身。很多企業的期權採用無償授予,激勵對象在前期並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未來看市場行業變化。如果市場價格高於行權價格,可通過期權低價買入股票,並在下一階段拋售套利;如果市場價格低於行權價格,就沒有使用期權的必要了,部分激勵對象會直接放棄購買。
股票增值權與上述兩者的區別更大,其本身是一種虛擬股票,被激勵對象並沒有發生「實際購買」,也不具備一般股東的表決權、配股權。到了行權日時,企業將行權價與市價之差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給被激勵人。這看起來更像是一種獎金模式。
由於並沒有真正稀釋股權,股票增值權受不少企業的青睞,如2016年5月23日,合全葯業實施了一份股權增值權的激勵計劃。該企業去年營收12.69億,凈利潤3.3億,同比增長38%,確實是激勵的好時機。不過筆者擔心的是,新三板市場整體流動性差,投資者又多以A股的追漲賣跌的投資理念參與市場,導致企業股價變動偏離價值合理性,市場的價值發現功能減弱,那股權激勵又有何意義呢!
除此之外,員工持股平台也是新三板企業常用的套路。但由於監管部門不允許持股平台直接參與定增,這種激勵方式受到排擠。大路走不通,小路還是有的。比如,員工持股平台的合夥企業通過二級市場的股權轉讓參與,尤其是採用協議轉讓方式的掛牌企業,可以通過「手拉手」式「一元」交易,將股權低價轉入持股平台。另外,還可以採用認購金融產品的方式,如聯訊證券早期為了繞開證券人員參與股權激勵的各種麻煩,將員工持股計劃委託中信信誠資管公司進行管理,並全額認購中信信誠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次級份額,開創了券商股權激勵的先河。
當你理解了以上的激勵工具後,接下來要考慮股權激勵計劃中幾個關鍵點,這事關股權激勵施行的成敗,你必須要想明白!
首先,搞清楚企業目前所處的位置。如果你的企業仍處於初創期,離資本市場有幾百里地的距離,那就別搞得太復雜,直接向激勵對象定增或者老股轉讓即可,也不要把價格定得太高,本來就不值幾個錢,核心員工難道不清楚現狀嗎?
但掛牌企業與此不同,新三板市場為他們配置了更多的金融工具和運作空間。如筆者上述的幾種激勵方式,只有在二級市場、市場定價機制逐步完善後,才能發揮出真正的價值。而在一級市場,這些方式反而格格不入,甚至會把部分優質員工逼走。
其次,搞清楚要向誰進行股權激勵。老闆立馬說,向核心員工進行激勵。所謂的核心員工,是對其過去工作的業績、當前在企業中的作用以及工作年限等多方面的考核,他們可能是企業高管、技術人員、忠誠度高的老員工……同時需要通過董事會提名,監事會發表意見,股東大會批准等流程。
有意思的是,新三板企業的激勵對象都惠及到監事了,如賽思信安,2016年1月6日以1元/股,授予監事會主席張莉15.39萬股。6月28日,清軟創新推出激勵計劃,發行股票13.70萬股,每股10元,募集資金137萬元,其中兩個監事共認購34萬元。監事是負責監督企業業務、財務情況,為中小股東提供安全保障,可有了激勵後,不就是說他們是一條船上的人了嗎?
7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獨立董事和監事,不能作為激勵對象。新三板雖未正式出台政策,但鑽了這種空子,遲早是要挨政策的「鞭子」!到了整改階段,又要措手不及了。
再次,搞清楚要出讓多少股份作為股權激勵計劃。筆者仍以上市公司作為參考,此次證監會進一步放寬上市公司的激勵空間,將預留權益比例不得超過擬授予權益數量的10%提升至20%,這樣更利於企業吸引人才、穩定發展。但新三板企業可沒有這么規矩,常常一口氣把激勵計劃的股權全部出讓給現有的員工,未來新進入的員工怎麼辦?人員流動怎麼辦?利益如何平衡?這又給未來發展埋下一顆炸彈。
最後,搞清楚股權激勵的成本及定價策略。上市公司在發行限制性股票時,通常要參考前一交易日價格,或參考前20個、60個或120個交易日的均價,不能低於其價格的50%。但新三板的股權激勵價格明顯低於上市公司,據天星資本統計,約17.45%的掛牌企業授予價格低於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38%的企業授予價格略高於每股凈資產。其中29家企業的授予價格比最新定增價折價50%以上,1元轉讓的案例多達18例。
很多新三板企業的老闆對定價沒有概念,反正員工還要掏錢買股份,看起來企業並沒有損失。確實看不出有現金流出,但股份支付不是成本嗎?對於企業而言,股權好比命根子,事關生死。通過股份支付,對企業利潤會造成很大影響,每股盈餘(EPS)也會跟著下降。部分企業突然做出一份很大的激勵計劃,全都會反映在當年的財報中,投資人難免會有意見。
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場缺少成熟的價格體系,即使企業有做市商做市,其交易量也十分有限,無法客觀反映企業的真實價值。這給股權激勵的價格參考帶來一定的困難。此時需要一場中介機構的座談會,券商、會計師、律師以及早期的投資機構針對企業的現狀定出一個合理的價位,對當前足以激勵,對未來足以拓展。
以上就是經股網的專家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⑦ 新三板的股東中不能有職工持股會嗎
大部分新三板公司都有面向本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安排,大多數以成立有限合夥的方式進行操作。但是就是這樣一個簡單便利的途徑,在2015年11月24日股轉系統發布的有關新三板企業定向發行的問答中被禁止。原因據猜測是防止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這樣一項規定,使得原本計劃採用老辦法進行員工股權激勵的新三板企業犯了難,員工股權激勵難道以後都不能做了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員工股權激勵還是要做的,但是要換一種形式。員工持股計劃設立的新思路,股轉系統已經給出了,那就是用原來放在有限合夥的錢來認購新發起的基金份額或資管計劃,再由這些經過備案和核準的基金或資管計劃認購新三板公司的股票。
玩法
要說走基金通道設立持股平台認購公司發行股份需要怎麼辦,一般分三步走,(下文中擬進行員工激勵的新三板企業稱為標的企業):
第一步: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一支契約型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來管理基金的投向。為了確保這支新基金的投向是標的企業,雙方可以在第一步的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該支基金的投資方面為一致行動人。
第二步:基金管理公司與標的企業員工簽署基金認購合同。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基金募集,到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三步:基金管理公司用完成備案的該支基金投資標的企業,認購標的企業發行的股票。
關注點
1、新三板企業借道基金進行員工持股應採取契約型基金的方式。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1、注冊資本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當中規定了法人機構與合夥企業,而對當下使用頻次最多的契約型基金的規模沒有特別要求,因此契約型基金參與新三板企業的增發,只要滿足基金管理人在證券業協會備案,且基金本身也完成備案,即可成為新三板的合格投資者。所以今後新三板企業借道基金進行員工持股可以大量採取契約型基金的方式,便於操作。
2、契約型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有限合夥OR個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作為單位而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作為自然人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並且,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因此如果是採取個人認購的方式,在員工個人資產不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會出現代持,需要標的企業內部溝通協商清楚,找到願意讓對方代持的人,避免以後的糾紛。最終基金贖回後收益是按照認購份額不同打到認購方的賬戶,約定清楚代持方防止最後的利益糾紛。這一方式的優點是個人收益不用申報繳稅。缺點是認購的份額在基金贖回前不能轉讓,也不利於企業統一管理。如果是採取員工持股平台(有限合夥)認購基金份額的方式,需要滿足有限合夥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若標的企業內部員工認購資金未達到1000萬元的標准,則只能由個人進行基金認購。這一方式的優點是有限合夥的份額可以進行轉讓,且便於企業統一管理。
缺點是基金收益最終歸持股平台(有限合夥),平台對合夥人的收益有代扣代繳義務,這部分稅負不能避免。
⑧ 新三板股東間轉讓股票是否有限制
新三板股東間轉讓股票存在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如下:(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並未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一般的公司發起人(排除同時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是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後的存續期間未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樣存在限售要求。(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對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轉讓限制,我們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頌螞,轉讓受限,做市除外」。具體而言,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1、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2、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則取得該等股票受讓方的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相同;3、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而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從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處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轉讓限制的約束。(三)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目前主要受限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掛牌公司亦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四)核心員工持股的轉讓限制《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類員工激勵計劃項下通常會對核心員工設置一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於公司員工禪櫻首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對於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公司法》和《業務規則》並未對其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無特殊約定,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六)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掛牌公司案例中,其員工持賀數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明確規定其股份轉讓限制,但是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多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平台的gp,從而管理持股平台並間接獲取表決權),則受限於《業務規則》第2.8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其間接持有公司股票應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存在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的風險;(2)若持股平台中並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但是須受限於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同時,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綜上所述,新三板的公司在上市之後就會讓其中的股份和股票成為比較特殊的金融產物,所以不能繼續讓這些股票像普通的股權一樣隨意在市場中轉讓和交易了,這樣可能會讓已經被嚴加監管的公司產生較多的風險,所以法律出於保護就作了轉讓的限制。
⑨ 新三板員工持股計劃,子公司員工可以參與嗎
可以。
如果是集團化運營,可以先用子公司的股權激勵,表現突出後期還可以在總公司持股,這樣員工會更加有歸屬感,更加願意付出,覺得自己是公司的一份子。
⑩ 新三板掛牌企業向職工定向增發股份,值不值得購買
可以買,股價應該是比市價便宜,放眼未來應該比你放在銀行里好過。也可以自己試著買些別的股票,現在股市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