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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真實准確完整

發布時間:2023-03-04 10:48:14

1. 科創上市公司,應該如何履行信披義務

科創板公司履行信披義務主要是通過披露定期報告來進行的,不管處於何種情況,上市公司都要保證投資者的知情權,不能夠隨意搪塞,在這一點上,不管是什麼類型的上市公司都是如此。

一、定期報告

披露定期報告,意思就是說將公司的發展現狀分階段公之於眾,這不僅是科創板上市公司該做的,而是每一個上市公司都應該做的事情。一般來說,定期報告又分為三種,分別是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這三種報告的披露時間也不一樣,但都與該年度的會計年度有緊密關系。

比如說,有一家科創板上市公司開展了一個新的項目,這個項目是前途不明的,這對公司、對投資者來說既是機遇也是風險。那麼,為了防止風險波動大對投資者造成不良影響,公司必須定期、分階段將該項目的進展情況告知,包括項目進行的相關風險程度,如果投資者覺得項目風險過大,可以直接退出投資,避免他們出現大的損失。

2. 科創板是如何體現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理念的

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增量改革。這次改革不僅是新設一個板塊,更重要的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向,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的作用,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科創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理念,突出體現在:
一是始終堅持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對於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具有重大影響。因此,科創板對發行人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發行人不僅需要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同時還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二是建立了更加全面、深入和精準的信息披露制度體系。科創板結合境外股票發行市場准入的經驗得失,對現行的發行條件進行了系統地梳理,保留了最基本的發行條件,對於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逐步轉化為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
三是在發行審核環節,更加關注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科創板發行審核除了關注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准確、完整外,審核的過程、審核的意見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在持續信息披露方面,科創板也做出了差異化的安排。科創板結合科創企業的特點,進一步強化了行業信息、核心技術、經營風險、公司治理、業績波動等事項的信息披露,而對於信息披露量化指標、披露時點、披露方式、暫緩豁免披露商業敏感信息、非交易時間對外發布重大信息等方面,作出更具彈性的制度安排,以保持科創企業的商業競爭力。

3.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
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
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
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
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
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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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
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
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
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
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
信息。
第六條 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
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
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
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負責。
第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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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
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
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
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
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
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第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
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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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
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
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
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
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
定,最近 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
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
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
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
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
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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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
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
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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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
交易所申報。
交易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
定。
第十七條 自注冊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公
開發行並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即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申請文件受理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動。
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
第十九條 交易所設立獨立的審核部門,負責審核發行人公開
發行並上市申請;設立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負責為科創板建設和
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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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負責對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審議
意見。
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
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
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
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
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 3 個月
內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規定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或者要求保薦人、證券服
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
督,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和程序等發行上市審核業務規則,以
及相關監管問答;
(二)在審企業名單、企業基本情況及審核工作進度;
(三)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及回復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發
行人商業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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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參會委員名單、審議的發行人
名單、審議結果及現場問詢問題;
(五)對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相關主體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
者紀律處分;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
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
要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
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
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未予關注
或者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
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後,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重新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 20 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
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
注冊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以及中國證監
會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的時間不計算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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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
行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財務報表過期的,
發行人應當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應當對上述事項及時處理,發現發行人存在重大事項影
響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應當出具明確意見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現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
發行人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上市;相關重大事項導致發行人不符合
發行條件的,可以撤銷注冊。
中國證監會撤銷注冊後,股票尚未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停止發
行;股票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因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作
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個月後,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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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請。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規定公開股票發行注冊行政
許可事項相關的監管信息。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時書
面報告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當中止相
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一)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購重組業
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以及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
等證券服務機構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
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
未結案;
(四)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
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
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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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等中
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
措施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
行注冊程序,理由正當且經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
(七)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
要補充提交;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發行人可以提交恢復申請;因前款第
(二)、(三)項規定情形中止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後,發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復申請。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恢復發行
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
當終止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並向發行人說明
理由:
(一)發行人撤回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二)發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對注冊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
或者補充、修改;
(三)注冊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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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阻礙或者拒絕中國證監會、交易所依法對發行人
實施檢查、核查;
(五)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發行上市審核
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六)發行人法人資格終止;
(七)注冊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和發行上市審核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八)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
期 3 個月未更新;
(九)發行人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時限或
者中止發行注冊程序超過 3 個月仍未恢復;
(十)交易所不同意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可以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
查,可以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
具意見。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
度,以及對保薦業務、發行承銷業務的常態化檢查制度,具體制度
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全流程電子化審核注
冊系統,實現電子化受理、審核,以及發行注冊各環節實時信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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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並滿足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
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
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
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制定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
則、編報規則,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的內容、格式、編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規定。
交易所可以依據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細則或者指引,在中國證監會確定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內,對
信息披露提出細化和補充要求,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
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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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
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
字、蓋章,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律師、注冊會計師、
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
簽字、蓋章,確認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無
異議,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而出現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
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並充分揭
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的風險因素。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
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
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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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
公開發行文件中,披露並特別提示差異化表決安排的主要內容、相
關風險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各項措施。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
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
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等事
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股份
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特別是核心技術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況下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排。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前款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
專業意見。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
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引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 1
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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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受理注冊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按交易
所規定,將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
律意見書等文件在交易所網站預先披露。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注冊申請文件不
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
「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履行相
應程序。本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
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將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
中國證監會時,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
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網站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
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
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交易所網站、中國證
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附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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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披露,以備投資者查閱。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與承
銷行為,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五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
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
網下投資者)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
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第五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賬戶
分別申報價格,每個報價應當包含配售對象信息、每股價格和該價
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
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方可參與新股申購。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
本辦法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
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網下初始配售比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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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優先配售比例、網下網上回撥機制、網下分類配售安排、戰略配
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事項適用交易所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
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屆滿後,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將借入的股票返還給戰略投資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人的相關子公司或者保薦人所屬證券公司
的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股票配售的具體規則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獲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後,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
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交易所 5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
的,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啟動發行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監管。發行承銷
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交易所對
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者中
止發行。
第六章 發行上市保薦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業務,適
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保薦人應當根據科創

4. 科創板做市借券業務細則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科創板做市借券業務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服務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規范科創板做市借券業務,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科創板做市借券業務(以下簡稱做市借券業務),是指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金融)將自有或依法籌集的科創板股票和存托憑證(以下統稱科創板股票)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用於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

第三條做市借券交易以及登記結算相關業務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證金融、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證券出借及轉融通業務相關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出借人和借入人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以及參與科創板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戰略投資者(以下簡稱戰略投資者)等證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可以作為做市借券業務的出借人,按照中國證監會、上交所規定向中證金融出借科創板股票,出借人持有證券的持有期計算不因出借而受影響。

第五條中證金融可根據市場需求,將借入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戰略投資者配售獲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的股票)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

第六條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向中證金融申請成為借入人,參與做市借券業務。

第七條證券公司向中證金融申請成為借入人,應具備開展做市借券業務所需的業務和技術條件,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做市借券業務申請書;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董事會(或公司授權的決策機構)關於同意開展做市借券和申請做市借券授信額度的決議文件;

(四)業務實施方案;

(五)科創板股票做市專用證券賬戶信息表;

(六)中證金融要求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第八條中證金融與借入人簽訂做市借券業務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做市借券業務的相關事項。

第九條中證金融結合借入人資信狀況、風險控制等因素,確定及調整其授信額度、保證金比例檔次。第十條借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證金融可以暫停或者終止向其提供做市借券服務:

(一)不再具備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

(二)申請暫停或者終止參與做市借券的;

(三)違反業務規則或者業務合同,影響業務正常運行的;

(四)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

(五)中證金融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賬戶管理


第十一條借入人應當向中證金融申請開立用於做市借券的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擔保資金明細賬戶,記載其交存的做市借券業務的擔保證券和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第十二條借入人參與做市借券業務的,應使用做市專用證券賬戶和自營資金交收賬戶。


第十三條借入人在參與做市借券業務前,應將其做市專用證券賬戶、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及交易單元等相關信息向中證金融報備,並在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及時向中證金融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借入人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注冊資料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中證金融申請辦理注冊資料變更手續。第十四條借入人向中證金融申請注銷其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應事先了結其全部做市借券債權、債務,並提取全部保證金。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五條科創板做市借券標的股票范圍與科創板轉融通標的股票范圍一致。

中證金融根據市場狀況,可採取暫停單只或所有標的股票做市借券交易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借入人可以約定申報方式或非約定申報方式參與科創板做市借券業務。

在約定申報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費率由出借人和借入人協商確定,但應符合1至182天期限范圍且借入人申報費率不得低於或等於費率差等要求。費率差按中證金融公布的標准執行,中證金融可根據市場供求等因素調整費率差。

在非約定申報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檔次、費率與非約定申報的轉融券期限檔次、費率一致。

第十七條做市借券採取約定申報的,中證金融實時撮合成交,生成做市借券約定申報成交數據,並實時發送上交所。

做市借券採取非約定申報的,中證金融盤後與轉融券非約定申報一並撮合成交。第十八條上交所接收中證金融發送的做市借券約定申報成交數據後,對中證金融和借入人的賬戶可交易余額進行實時調整確認,並向中證金融反饋調整結果。

中證金融接收上交所發送的借入人賬戶可交易余額調整結果後,實時向借入人發送做市借券約定申報成交結果和賬戶可交易余額調整結果。第十九條借入人和出借人協商一致,可向中證金融申請做市借券約定申報交易展期、提前了結,經同意後進行展期或提前了結。每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82天。

借入人和出借人應在同一交易日向中證金融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歸還日前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結指令。

第二十條以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做市借券業務,在業務開展及展期、提前了結等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利益輸送。借入人和出借人應當合理確定費率、期限、實際出借天數等要素,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第五章結算及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中證金融通過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資金交收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及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開展做市借券業務。第二十二條對於做市借券約定申報,上交所完成可交易余額實時調整的,中證金融通過上交所將該部分成交數據發送中國結算,中國結算日終據此以多邊凈額結算方式進行清算交收。

對於做市借券非約定申報,以及上交所未完成可交易余額實時調整的約定申報,中國結算日終根據中證金融提交的證券劃轉指令,將相應股票從中證金融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劃轉至借入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二十三條借入人向中證金融歸還做市借券股票及權益補償股票的,中國結算根據借入人提交的證券劃轉指令,將相應股票從其做市專用證券賬戶劃轉至中證金融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

第二十四條借入人向中證金融支付做市借券費用、權益補償資金、違約金以及調賬劃轉資金的,中國結算根據借入人提交的資金劃轉指令,將相應資金從其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劃轉至中證金融轉融通資金交收賬戶。

第二十五條做市借券歸還日,借入人應當向中證金融足額歸還股票和資金。未按期足額歸還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內補足,並向中證金融按日支付費用及所欠債務金額0.05%的違約金。未在下一交易日補足

的,中證金融有權暫停向其提供全部或部分做市借券服務。未在歸還日後兩個交易日內補足的,中證金融有權處分其保證金,用於清償其所欠的做市借券債務。

第二十六條借入人參與做市借券業務的,應向中證金融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或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提交保證金。借入人可以自有資金交納或以自有證券充抵保證金,其中貨幣資金占應交納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5%。

第二十七條做市借券業務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名單及折算率與轉融通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名單及折算率一致。

第二十八條中證金融對借入人交存的做市借券業務保證金進行逐日盯市。日終借入人保證金比例或者現金占應繳保證金的比例不符合規定的,借入人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中證金融有權按做市借券業務合同約定處分保證金,並按日收取未補足保證金金額0.05%的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中證金融可以按照做市借券業務合同約定有償使用借入人交存的保證金。


第六章信息披露與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中證金融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公布做市借券業務前一交易日以下相關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每隻標的股票的成交數量、期限和費率;

(二)截至前一交易日每隻標的股票的餘量。第三十一條中證金融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時,自次一交易日起暫停做市借券業務。

該比例升至120%以上時,中證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做市借券業務。第三十二條單只科創板標的股票的做市借券余額達到該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中證金融自次一交易日起暫停該股票的做市借券業務。

該比例降至20%以下時,中證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復該股票的做市借券業務。

第三十三條中證金融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中單只證券的市值達到該證券總市值的15%時,中證金融暫停接受該證券作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

該比例降至12%以下時,中證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復接受該證券作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

第三十四條單一借入人做市借券余額達到中證金融凈資本的50%時,中證金融自次一交易日起暫停向其出借股票。

該比例降至40%以下時,中證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向其出借股票。第三十五條參與做市借券業務應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則的規定,不得利用做市借券業務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不得通過與借入人、與其他主體合謀等方式,鎖定配售股票收益、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借入人應當建立風險防範與業務隔離制度,防範利益沖突,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借入人通過做市專用證券賬戶借入的股票僅可用於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不得用於其他業務。

第三十七條借入人應當向中證金融報送做市借券業務相關信息。借入人報送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中證金融、上交所、中國結算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第五條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六條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八條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第九條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6. 科創版注冊制是什麼

科創板注冊制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通過要求證券發行人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資者可以獲得必要的信息對證券價值進行判斷並作出是否投資的決策。簡而言之,科創板注冊制就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了監管科創板而制定的制度。

注冊制起源於美國,美國制定的《1933年證券法》確立了以「強制信息披露」為基礎的證券發行注冊制。除了美國股市使用注冊制以外,英國、新加坡、韓國、中國香港、中國台灣等地區都採取具有注冊制特點的證券發行制度。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對發行申請人的行業類別和產業方向提出要求。對於明顯不符合科創板定位和基本發行條件的企業,證券交易所會終止其在科創板上市。

2019年1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了解科創板注冊制。

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7. 如何理解科創板注冊制

注冊制是一種不同於審批制、核准制的證券發行監管制度,它的基本特點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通過要求證券發行人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資者可以獲得必要的信息對證券價值進行判斷並作出是否投資的決策,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的價值好壞、價格高低不作實質性判斷。
注冊制起源於美國。美國堪薩斯州在1911年州立藍天法中,確立了「實質監管」的證券發行審批制度,授權注冊機關對證券發行人的商業計劃是否對投資者公平、公正、合理進行實質性判斷。1929年「大蕭條」之後,美國制定了《1933年證券法》,沒有採納「實質監管」的證券發行制度,而是確立了以「強制信息披露」為基礎的證券發行注冊制。目前,注冊制已經成為境外成熟市場證券發行監管的普遍做法。除美國外,英國、新加坡、韓國、我國香港及台灣地區等都採取具有注冊制特點的證券發行制度。由於各個國家或地區發展歷史、投資者結構、法治傳統和司法保障等方面的情況存在較大差異,不同市場實施注冊制的具體做法並不完全相同。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2019年1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證監會公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開始從設立科創板入手,穩步試點注冊制,逐步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發行注冊制。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有關做法,將注冊條件優化、精簡為底線性、原則性要求,實現了審核標准、審核程序和問詢回復的全過程公開,體現了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讓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的基本特徵與總體方向。按照科創板注冊制的要求,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負有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的義務;以保薦人為主的中介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和專門經驗,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作出專業判斷,供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參考;發行上市審核部門主要通過提出問題、回答問題及其他必要的方式開展審核工作,目的在於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發行人商業質量的好壞、股票是否值得投資、股票的投資價格與價值等事項由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股票發行的價格、規模、節奏主要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由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機構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主體通過詢價、定價、配售等市場機制加以確定,監管部門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
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比較短,基礎制度和市場機制尚不成熟,市場約束力量、司法保障機制等還不完善,科創板注冊制仍然需要負責股票發行注冊審核的部門提出一些實質性要求,並發揮一定的把關作用。一是基於科創板定位,對發行申請人的行業類別和產業方向提出要求。二是對於明顯不符合科創板定位、基本發行條件的企業,證券交易所可以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三是證監會在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的基礎上,對發行審核工作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規定作出判斷,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可以不予注冊。今後,隨著投資者逐步走向成熟,市場約束逐步形成,誠信水平逐步提高,有關的要求與具體做法將根據市場實踐情況逐步調整和完善。

8. 科創板的特點是哪些

從7月22日開市以來,科創板假如到中國股市這個大家庭已經一個月了,這是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個全新板塊。由於時日尚短,再加上准入門檻較高,不少投資者對於科創板特點的了解仍不夠詳細。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科創板的特點是哪些?

1、 科創版將先於主板市場實施股份發行注冊制。將會建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掛牌審核機制,由掛牌企業和中介機構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2、 科創版的合格投資者制度。科創版是有一定門檻的,科創版對個人投資者要求必須有金融資產50萬元以上,這其中包含了投資者的銀行存款,投資的股票,理財產品的總和。

3、 漲跌幅限制放寬。新股上市初期不設漲停幅,上市五個交易日後每日的漲跌幅限制為百分之二十。

4、 科創版主要是中小企業的專業化市場。科創版重點面向沒有進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長潛力,且滿足有關規范性及科技型、創新型特徵的中小企業。

中央決定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對於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科創中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上交所發揮市場功能、彌補制度短板、增強包容性提供了至關重要的突破口和實現路徑。希望答案對你有幫助。

9. 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科創企業股票、存托憑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後相關各方的行為,支持引導科技創新企業更好地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實施意見》、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對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科創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交易所根據《實施意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本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以上市規則為中心的科創板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在持續信息披露、股份減持、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創公司特點的具體實施規則。科創公司應當遵守交易所持續監管實施規則。

交易所應當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加強信息披露與二級市場交易監管聯動,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監管問詢,切實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督促科創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條科創公司應當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體系和監督機制,保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規范運作,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保障全體股東合法權利,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權益。第五條科創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行使權利,嚴格履行承諾,維持公司獨立性,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第六條科創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制定並執行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股東回報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東回報相關規則。第七條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科創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公司章程有關上述事項的規定,應當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科創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特別表決權安排的情況;特別表決權安排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交易所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科創公司的上市條件、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事項制定有關規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條科創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九條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配合科創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科創公司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十條科創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已經泄密或確實難以保密的,科創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該信息。第十一條科創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投入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術人員任職及持股情況,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第十二條科創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科創公司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第十三條科創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相關信息有助於投資者決策,但不屬於依法應當披露信息的,可以自願披露。

科創公司自願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科創公司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並應當按照同一標准披露後續類似事件。

10. 在對科創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審核過程中,交易所會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上交所在信息披露審核中,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重點關注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達到真實、准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要求;
二是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包含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必需的水平;
三是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內在邏輯性;
四是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於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科創板發行人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等文件,投資者在閱讀時需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發行人預先披露的上述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全文作為作出投資決定的依據。

其次,投資者需應了解,此時,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尚需經上交所和證監會履行相應程序,故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
在上交所受理科創板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投資者是否可以查閱發行人披露的相關文件?
在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當日,發行人應當在上交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投資者可以登錄上交所網站,查詢相關文件。
此外,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後至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前,發行人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對以上文件,予以更新並披露,投資者可以查閱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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