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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肅處理科創板

發布時間:2023-02-24 06:25:51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
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
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
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
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
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 2 —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
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
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
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
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
信息。
第六條 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
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
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
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負責。
第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
— 3 —
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
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
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
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
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
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第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
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
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
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
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
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
定,最近 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
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
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
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
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
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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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
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
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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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
交易所申報。
交易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
定。
第十七條 自注冊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公
開發行並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即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申請文件受理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動。
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
第十九條 交易所設立獨立的審核部門,負責審核發行人公開
發行並上市申請;設立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負責為科創板建設和
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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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負責對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審議
意見。
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
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
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
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
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 3 個月
內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規定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或者要求保薦人、證券服
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
督,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和程序等發行上市審核業務規則,以
及相關監管問答;
(二)在審企業名單、企業基本情況及審核工作進度;
(三)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及回復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發
行人商業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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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參會委員名單、審議的發行人
名單、審議結果及現場問詢問題;
(五)對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相關主體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
者紀律處分;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
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
要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
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
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未予關注
或者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
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後,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重新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 20 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
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
注冊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以及中國證監
會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的時間不計算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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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
行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財務報表過期的,
發行人應當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應當對上述事項及時處理,發現發行人存在重大事項影
響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應當出具明確意見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現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
發行人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上市;相關重大事項導致發行人不符合
發行條件的,可以撤銷注冊。
中國證監會撤銷注冊後,股票尚未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停止發
行;股票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因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作
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個月後,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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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請。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規定公開股票發行注冊行政
許可事項相關的監管信息。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時書
面報告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當中止相
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一)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購重組業
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以及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
等證券服務機構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
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
未結案;
(四)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
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
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11 —
(五)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等中
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
措施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
行注冊程序,理由正當且經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
(七)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
要補充提交;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發行人可以提交恢復申請;因前款第
(二)、(三)項規定情形中止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後,發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復申請。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恢復發行
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
當終止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並向發行人說明
理由:
(一)發行人撤回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二)發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對注冊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
或者補充、修改;
(三)注冊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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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阻礙或者拒絕中國證監會、交易所依法對發行人
實施檢查、核查;
(五)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發行上市審核
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六)發行人法人資格終止;
(七)注冊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和發行上市審核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八)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
期 3 個月未更新;
(九)發行人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時限或
者中止發行注冊程序超過 3 個月仍未恢復;
(十)交易所不同意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可以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
查,可以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
具意見。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
度,以及對保薦業務、發行承銷業務的常態化檢查制度,具體制度
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全流程電子化審核注
冊系統,實現電子化受理、審核,以及發行注冊各環節實時信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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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並滿足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
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
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
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制定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
則、編報規則,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的內容、格式、編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規定。
交易所可以依據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細則或者指引,在中國證監會確定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內,對
信息披露提出細化和補充要求,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
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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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
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
字、蓋章,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律師、注冊會計師、
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
簽字、蓋章,確認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無
異議,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而出現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
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並充分揭
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的風險因素。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
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
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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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
公開發行文件中,披露並特別提示差異化表決安排的主要內容、相
關風險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各項措施。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
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
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等事
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股份
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特別是核心技術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況下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排。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前款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
專業意見。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
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引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 1
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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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受理注冊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按交易
所規定,將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
律意見書等文件在交易所網站預先披露。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注冊申請文件不
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
「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履行相
應程序。本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
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將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
中國證監會時,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
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網站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
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
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交易所網站、中國證
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附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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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披露,以備投資者查閱。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與承
銷行為,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五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
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
網下投資者)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
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第五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賬戶
分別申報價格,每個報價應當包含配售對象信息、每股價格和該價
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
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方可參與新股申購。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
本辦法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
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網下初始配售比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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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優先配售比例、網下網上回撥機制、網下分類配售安排、戰略配
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事項適用交易所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
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屆滿後,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將借入的股票返還給戰略投資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人的相關子公司或者保薦人所屬證券公司
的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股票配售的具體規則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獲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後,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
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交易所 5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
的,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啟動發行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監管。發行承銷
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交易所對
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者中
止發行。
第六章 發行上市保薦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業務,適
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保薦人應當根據科創

❷ ##澤達易盛和*ST紫晶或被強制退市

11月18日晚,澤達易盛、*ST紫晶分別披露《關於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根據《告知書》認定情況,兩家公司未來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澤達易盛和*ST紫晶將在11月21日停牌一天,11月22日復牌,其中澤達易盛自復牌之日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證券簡稱「澤達易盛」變更為「*ST 澤達」,*ST紫晶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分析人士表示,證監會對兩家公司的行政處罰和上交所對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彰顯了監管機構對欺詐發行等重大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和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決心。
澤達易盛和*ST紫晶或被強制退市究竟是怎麼一回事,跟隨我一起看看吧。

上市僅2年被退市警告,募集10.23億,股民被掏空了

科創板退市警告第二股,688086ST紫晶2020年2月上市,如今僅僅過去2年時間公司被退市警告,股票名稱從紫晶存儲變成ST紫晶。股民:罪魁禍首是中信建投,為了1.19億保薦費,什麼都乾的出來!

這種股票你如果說不是為了圈錢,我真的找不出其他理由,從上市之日起,一路下挫,一路虧損,一路爆雷。原始股東至少兩大陰謀:1、用於大股東自己個人利益方面投入;2、到點減持走人。

股民們一致認為這紫晶存儲就是來圈錢退市的,只是節奏有點兒快了!是不是下一家公司等不及了,也要上市圈錢了?

您覺得紫晶存儲上市就暴雷,中信建投有連帶責任嗎?如何避免這種上市圈錢傷害投資者呢?歡迎您下方留言評論。

監管「零容忍」!澤達易盛和*ST紫晶或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點藍字關注,不迷路~

11月18日晚,澤達易盛(688555)、*ST紫晶(688086)分別披露《關於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根據《告知書》認定情況,兩家公司未來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澤達易盛和*ST紫晶將在11月21日停牌一天,11月22日復牌,其中澤達易盛自復牌之日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證券簡稱「澤達易盛」變更為「*ST 澤達」,*ST紫晶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分析人士表示,證監會對兩家公司的行政處罰和上交所對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彰顯了監管機構對欺詐發行等重大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和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決心。

主要責任人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公告內容,澤達易盛《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證監會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做出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並對主要責任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告知書》顯示,澤達易盛通過公司或全資子公司浙江金淳、蘇州澤達簽訂虛假合同、開展虛假業務等方式,2016-2019年累計虛增營業收入34.23億元,虛增利潤1.87億元。在上市後,澤達易盛繼續通過財務造假虛增營業收入,2020年—2021年累計虛增營業收入2.23億元,虛增利潤1.09億元。該公司同時存在《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未按規定如實披露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如實披露股權代持情況。

根據公告內容,*ST紫晶因公司涉嫌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招股說明書》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構成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證監會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做出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並對主要責任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告知書》顯示,*ST紫晶長期通過深圳宇維、深圳富宏華、南京疊嘉等單位虛構銷售合同、偽造物流單據和驗收單據入賬,《招股說明書》虛增營業收入、利潤,在上市後,繼續通過前述財務造假方式虛增營業收入,2017年—2020年累計虛增營業收入7.66億元,虛增利潤3.76億元。此外,公司同時存在《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未按規定如實披露對外擔保情況。

上交所將立即啟動相應的紀律處分流程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澤達易盛、*ST紫晶《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揭示的違法違規事項,上交所將立即啟動相應的紀律處分流程。後續,上交所將持續關注行政處罰進展,並將根據處罰結果和退市規則,啟動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流程。

11月18日晚,澤達易盛和*ST紫晶均發布《關於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第一次風險提示公告》。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相關事項進展,並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風險提示。

記者梳理發現,澤達易盛和*ST紫晶上市以來,已多次收到上交所發出的監管函件。其中,上交所先後對澤達易盛發出4份監管函件,並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等予以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

在*ST紫晶上市首年即2020年年報被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後,上交所高度關注「非標」審計意見事項,就重要會計科目、業務模式變化、預付款項變化等進一步問詢,分別就公司2020年年報保留意見、2020年年報及2021年半年報3次發出問詢函。2021年4月以來,對*ST紫晶2020年年報、2021年半年報、2021年年報、2022年半年報、2022年三季報,發出問詢函及監管工作函10餘份,持續緊盯公司風險事項,挖掘信息披露疑點。自2022年2月被證監會立案後,公司違規擔保、資金劃扣、投資者訴訟等風險接連爆發,上交所均在第一時間發函問詢,督促公司核實了解相關情況,明確監管要求。

此外,針對與澤達易盛進行相關交易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已發出《規范運作建議書》,督促公司嚴肅自查,並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對欺詐發行等重大違法行為「零容忍」

*ST紫晶、澤達易盛分別於2020年2月、2020年6月上市,上市均未滿三年,即因涉嫌欺詐發行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未來還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分析人士指出,本次證監會對公司的行政處罰和上交所對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彰顯了監管機構對欺詐發行等重大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和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決心。

市場人士指出,注冊制下發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決不意味著放鬆監管,發行人不能心存僥幸,企圖通過財務造假等手段「闖關」。對存在欺詐發行等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監管必然會重拳出擊,依法依規強制其退市,這對於營造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保障科創板長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強調,上交所將繼續貫徹「建制度、不幹預、零容忍」方針和注冊制改革「三原則」,切實履行一線監管職責,依法從嚴從快打擊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秩序。

責編:萬健禕

校對:祝甜婷

版權聲明

王錦程

END

❸ 科創板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盤中臨時停牌和市價申報保護限價等交易機制安排具體是怎樣的

針對科創板企業的特點,《科創板監控細則》細化明確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盤中臨時停牌機制和市價申報保護限價等交易機制,體現了交易機制設計的創新,旨在建立更市場化、更具價格發現功能的股票市場,引導市場理性投資理念。
一是設定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目前香港市場、日本市場以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歐洲期貨交易所等交易所均採用了價格申報范圍機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現錯單、惡意拉抬打壓股價等異常交易行為。在確定價格申報范圍的具體參數時,上交所進行了反復測算及論證,並充分考慮了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只對偏離市場價格較大的高價買單和低價賣單進行限制,平緩價格波動。
二是採用盤中臨時停牌機制。在交易機制設計過程中,一方面,採用盤中停牌冷卻措施,可以在股價出現大幅波動的情形時,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定的冷靜期,一定程度上緩解過熱的投機炒作氛圍;另一方面,適當提高停牌閾值和縮短單次停牌時間,可以盡量減少對市場交易連續性的影響,讓市場參與者有更多的交易時間進行充分博弈,有助於盡快形成合理價格。
三是實行市價申報保護限價。為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對科創板市價申報的處理方式進行優化,投資者在市價申報時需設置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即為保護限價),當市場價格快速波動時,防止市價申報以超過投資者預期的價格成交,降低投資者交易風險。

❹ 200家檢測機構造假會影響醫葯股票嗎

最近,蘭州核酸作假事件、全網尋找張珊珊等輿論沸騰將背後大boss張核子、深圳核子基因公司推向了風口浪尖。與此同時,核酸檢測做成全國連鎖式加盟生意、核酸公司沖刺IPO等信息也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新華社最新消息顯示,國家衛健委將持續加大監管力度,對於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堅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同時,國家衛健委也表示將持續加大對核酸檢測機構監管力度。

核酸檢測到底有多暴利?

此次輿論的導火索在於11月25日,核子華曦蘭州實驗室因錄入異常被通報。天眼查顯示,張姍姍擔任「監事」的30多家廣泛分於在全國多個省市核子基因、核酸檢測關聯公司中,有相當一部分在新冠疫情發生以來的這三年內設立。

股權穿透可知,這些公司皆由核子基因全資控股。

據悉,從2020年2月開始,核子基因陸續出現在濟南、深圳等各地衛健委公布的中標名單中。而在這幾年中,核子基因多次被曝檢測違規。突然刷屏的核子基因引發了全民對核酸檢測生意的探討。那麼,核酸檢測生意到底有多暴利?「核酸檢測技術壁壘並不高,即使是非醫護人員簡單培訓下就可以上崗。」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醫護人士告訴記者:「由於檢測需求太大了,醫院承擔不了,就讓第三方醫檢機構做。」對於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輸送等疑問,這位醫護人員委婉表示:「按照規定,只要是在當地取得對應資質、有自己的醫學檢測實驗室的都可以做核酸檢查。當然,和相關部門關系好的話也更容易拿到單子。」記者獲悉,在整個核酸業務中,上游的檢測試劑生產商毛利最高,基本都在80%以上。而處於下游的核酸檢測服務商盈利目前主要靠走量。「在生產商這塊,做出口的最賺錢,比如九安醫療,合同金額都是以億美元為單位,國內很多公司都很羨慕。」另一位人士表示:「做國內的也不錯,據我所知毛利基本都會在80%以上。下游的核酸檢測服務商目前靠走量,前兩年核酸自費價格高時特別賺錢,先進入的那一撥企業賺慘了。現在政府採集壓價,就只能靠走量。比如哪怕每管只賺一毛錢,但如果是百萬人千萬人做核酸檢測呢?」相關上市公司財報亦可窺見一斑。達安基因半年報顯示,來自核酸檢測試劑的營業收入為46.3億元,營業成本5.46億元,毛利率高達88.2%;明德生物2022年上半年核酸檢測試劑營業收入30.4億元,營業成本4.38億元,毛利率85.6%。碩世生物,上半年新冠核酸檢測試劑相關收入為20.9億元,去年其核酸檢測的業務毛利率約為81%。

核子基因的加盟生意

公開信息顯示,此次輿論中心的核子基因總部位於深圳,成立於2012年,創始人為張核子,其持股達64.73%,為第一大股東。天眼查顯示,自2021年開始,核子基因對外投資的速度加快,2021年核子基因新開設了8家公司,2022年截至目前為止,一共新開設了15家公司,其中14家都是醫學檢驗實驗室,包括深圳、海口、廈門、蘭州、大連等城市

核酸檢測機構造假怎麼辦?監管最新回應來了!張核子們的暴富神話或將終止
在業內人士看來,核子基因旗下的實驗室在短短時間里快速增加並分布各地,並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行業邏輯。而讓核子基因「不合常理」地快速擴張並占據市場的殺手鐧是——加盟模式。

據核子基因官網顯示,2015年其就啟動招商模式,在全國19個城市開展項目推介會600多場,累計簽約合作夥伴約1500家。目前擁有40所標准實驗室,62家全資子公司。在可加盟項目中,包括「健康檢測代理」、「抗原試劑代理」、「提取試劑代理」三類,其中「提取試劑」正是核酸檢測的重要工具,工作人員吸取樣本加註到提取試劑中進而提取核酸。

核酸檢測機構造假怎麼辦?監管最新回應來了!張核子們的暴富神話或將終止
據核子基因官網

天眼查顯示,這62家全資子公司披露出來的與核酸檢測相關的招投標就有60餘條,其中每條招投標信息涉及的金額不同,數額最大的達到了1350萬元。可以說,張核子旗下的核酸檢測業務,已經形成了龐大的全國性網路。核子基因官網顯示的其已累計核酸檢測超7億人次也正是由其龐大的加盟模式所致。有媒體稱報料稱,核子基因盟資料顯示,僅在半年內,核子基因通過核酸檢測業務獲得了4.5億元的營業額。金融投資報記者在核子基因集團官方微信上發現,其宣稱代理加盟模式共有三種,0基礎的代理商也可以合作,模式之一為基因小屋。有消息顯示,加盟基因小屋的費用至少30萬,如果是區域獨家代理模式,則費用更高。當記者具體咨詢加盟情況時,客服極為謹慎,讓記者留下聯系方式,稱將有專人聯系提供加盟方式、投資費用、盈利分析等信息。但截止發稿,一直沒有回應。

核酸檢測企業好日子結束了?

在通過加盟形成產業化的同時,核子基因也在尋求資本化。據《科創板日報》,核子基因「是目前國內基因檢測行業實驗室規模和牌照最多的企業」、「核子基因集團總投資3億元,IPO上市計劃正式啟動」。而在上周,即11月23日,上交所官網披露,鑒於翌聖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翌聖生物」)尚有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核查,決定取消對翌聖生物發行上市申請的審議。翌聖生物也成了「從嚴審核」核酸檢測企業上市後,首家被取消上市申請審議的公司。記者查詢發現,目前滬深北交所涉及新冠核酸檢測業務的IPO公司共計13家。今年先後有菲鵬生物、康為世紀、達科為、致善生物、瑞博奧等5家涉及核酸檢測業務企業過會。具體看,康為世紀在一個月前成功上市科創板,發行價格48.98元每股,過半時間皆處於破發狀態,11月29日報收47.62元;達科為、菲鵬生物則均已提交注冊,上市在即。 其中,達科為數據顯示,上半年實現營收4.74億元,應收賬款為2.41億元,佔比達50.8%。 無論是股價表現還是各個核酸檢測公司應收賬款高企現象皆透露一個事實:此前趕上風頭躺賺的核酸檢測企業們,隨著核酸暴利秘密浮出水面、優化疫情防控措施出台,已然走向盡頭。不少核酸檢測企業扎堆上市融資,或是意在紅利結束前,趕上資本市場暴富的那趟列車。不過,核酸檢測公司的資本化算盤顯然已經落空。11月21日晚間,深交所、上交所先後發文表示,高度關注涉核酸檢測企業的上市申請,堅持從嚴審核,尤其是企業的可持續經營能力。11月29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應急司司長郭燕紅介紹,重點加強對檢測機構包括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管。下一步將持續加大監管力度,對於出具虛假檢測報告這樣的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堅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國家衛健委也表示,對於常規核酸檢測,我們嚴格檢測資質准入和質量控制,不斷優化技術規范,重點加強檢測機構的監管。過去躺賺的核酸檢測企業,暴富神話終成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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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安基因(002030) 17.39 -0.57%+加入自選
九安醫療(002432) 59.12 +1.62%+加入自選
明德生物(002932) 66.56 +1.53%+加入自選
碩世生物(688399) 104.65 +0.37%+加入自選
康為世紀(688426) 42.90 -1.56%+加入自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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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銀河證券「棄購」科創板 交易員「手滑」相關責任人被撤職並降級

「棄購」科創板天准科技後,中國銀河證券立刻成為市場焦點。中國銀河證券昨天表示,給予交易主管、團隊負責人撤職並降級處分,調離投資崗位等等處理措施。

事件:棄購640萬股

7月4日,根據天准科技此前公告,其網下申購共有135家網下投資者管理的1197個有效報價配售對象參與網下申購,僅有銀河證券自營賬戶未按要求進行申報,應申購數量為640萬股,實際申購數量卻為0股。

發行公告顯示,銀河證券此前詢價時報價為25.90元/股,與天准科技25.5元/股的發行價相比略高。根據天准科技網下投資者配售情況來看,銀河證券應申購的640萬股應可獲得25775股初步配售,獲配金額65.73萬元。

中國銀河證券因成為首個棄購機構,備受市場關注,棄購原因也被各方熱議。

原因:未按時進行網下申購操作

為何有效報價之後未進行申購?此前業界猜測,中國銀河證券可能認為天准科技「發行價過高」。

據天准科技發行公告顯示,其所在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靜態市盈率為31.26倍(截至6月27日),而其同類所對比的四家同行業公司,平均市盈率在49.68倍。而天准科技發行後市盈率為52.26倍,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其市盈率為57.48倍。

也有業內人士分析,銀河證券此次放棄申購天准科技有可能是工作失誤所致。據券商人士表示,目前各家機構對科創板發行的參與度較高,多家券商內部也對科創板工作進行了重點布局,不太可能在這個時點放棄申購。而從目前放棄的申購金額來看,所佔申購金額並不大,其失誤可能性更高。

另據公開資料顯示,在華興源創的網下配售中,銀河證券也參與了申購報價,初步獲配數量為2.07萬股,獲配金額為50萬元左右,但並未中簽。

中國銀河證券認為棄購事件的原因是,負責交易人員7月2日未按指定時間進行網下申購操作,致使交易失敗。公司高度重視此次操作事故,已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追究責任。

業內對上述條例會否落實到銀河證券身上仍然有爭議。若銀河證券此次棄購行為能夠證明是處於其他客觀原因,而免除自身機構申購責任的,則可能不需要受到限制。但如果無法證明,那這個限制措施仍然會從嚴執行。

7月5日,銀河證券股票全天走弱明顯,截至收盤跌幅為2.49%。全天市值損失了30多億!

處理:相關責任人被撤職並降級

中國銀河證券稱,7月5日,公司黨委連夜召開緊急會議,給予交易主管、團隊負責人撤職並降級處分,調離投資崗位;給予新股信息員、交易員誡勉談話等;同時對自營投資總部總經理、交易主管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公司黨委要求公司業務條線負責人向公司黨委作出檢查,全面加強條線管理。

影響:可能被限制科創板打新

7月5日,中證協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對象限制名單公告(2019年第1號)》,名單中僅有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賬戶一家在列。公告稱,中證協決定對在科創板「天准科技」新股發行項目網下申購過程中,存在違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股票配售對象列入限制名單。

市場分析指出,如果按照上述規定,此番銀河證券自營賬戶放棄申購科創板新股,則該賬戶將會面臨六個月不得繼續參與科創板網下打新一事。

(文章來源:北京青年報)

鄭重聲明:發布此信息的目的在於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

❻ 圍繞貫徹落實《指引》要求,上交所在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工作中有何具體措施

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堅持從嚴監管,加強監管協同,穩步推進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重點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做好增量項目申報。新申報企業應在申報時全面落實《指引》要求,依法依規清理股權代持、披露股東信息、提交專項承諾。保薦機構應當對股權代持、臨近上市前突擊入股、入股價格異常等「三類情形」進行專項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上交所受理時將重點核對發行人、中介機構是否按照《指引》要求落實相關事項,申報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的鎖定期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是存量項目分類處理。對在審項目以及已通過上市委審議尚未注冊的項目,上交所將及時通知相關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披露股東相關信息並進行核查。對於不存在股權代持、突擊入股、入股價格明顯異常等問題或前期審核問詢階段已對前述問題作出說明或披露的企業,按照規定提交專項承諾後,正常推進審核程序。

三是統一問詢標准。上交所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合理提出問詢問題,同類問題的披露與核查范圍將保持一致。在審核中,上交所將進一步關注企業股東信息披露和核查問題,區分企業情況分類處理,有針對性地發出補充問詢,重點關注入股價格明顯異常的自然人股東和多層嵌套機構股東的信息披露和核查工作。

四是壓嚴壓實責任。結合前期發布的「常見問題自查表」和《科創板保薦業務現場督導指引》,上交所將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核查把關責任,嚴把上市企業入口關。擬上市企業未如實說明或披露股東信息,或相關中介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上交所將予以嚴肅查處;涉嫌違法違規的,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五是加強監管協同。上交所將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監管協同和信息共享,發揮監管合力。對企業存在反洗錢管理、反腐敗要求等方面問題的,上交所將及時提請證監會啟動意見征詢程序。市場主體對《指引》具體適用有重大疑問的,可及時向上交所咨詢反映。

❼ 科創板12個規則

如下:


1、著重設計更加合理的股份減持制度,保持控制權和技術團隊穩定,對尚未盈利公司股東減持作出限制,優化股份減持方式,為創投基金等其他股東提供更為靈活的減持方式,強化減持信息披露。


2、要求科創板公司的並購重組應當圍繞主業展開,標的資產應當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嚴格限制通過並購重組「炒殼」「賣殼」。

3、要求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的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並參與證券交易滿24個月。未滿足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可通過購買公募基金等方式參與科創板。


4、將科創板股票的漲跌幅限制放寬至20%,新股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5、科創板股票自上市後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融券標的,且融券標的證券選擇標准將與主板A股有所差異。


6、不再要求單筆申報數量為100股及其整倍數,對於市價訂單和限價訂單,規定單筆申報數量應不小於200股,可按1股為單位進行遞增;市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5萬股,限價訂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10萬股。


7、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按照股價所處高低檔位,實施不同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以降低低價股的買賣價差,提升市場流動性;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有效申報價格範圍和盤中臨時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規定。


8、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將設置科創板上市委員會與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


9、上交所,放寬科創板戰略配售的實施條件,允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1億股以上的發行人進行戰略配售。


10、科創板引入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在競價交易結束後,投資者通過收盤定價委託,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的交易方式。


11、上交所表示,規范「商譽」會計處理,科創板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確認商譽,足額計提減值損失。


12、上交所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5套市值指標。

❽ 「IPO」狂賺230億的打工人們再一次被政策支配了

圖片:網路

作者:咖喱皇


一、「風光」的2020年

2020年,註定會在中國投行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全球新冠疫情沖擊下,中國向全世界展現了驚人的防控能力,快速復工復產恢復經濟活力。得益於科創板注冊制的良好運行經驗、創業板注冊制正式實施及資本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理念,A股IPO市場在2020年迎來了大爆發,審核和批准上市速度均實現了整體提升, 2020年A股IPO上會企業共有639家,過會605家,通過率達到97.71% 。上會的企業中創業板213家,科創板224家,中小板59家,主板124家,注冊制板塊貢獻了約70%的上會企業。2020年A股IPO融資金額也創下10年新高, 2020年全年合計有393家企業完成A股IPO上市,募集資金總額超過了4700億元 。在A股IPO市場發展的帶動下,2020年各券商IPO保薦業務收入也實現了大幅提升,據統計,有59家券商投行在2020年合計獲得了233.25億元IPO保薦承銷業務收入,創下近十年來新高。

*註:根據網路信息整理

二、「堰塞湖」又回來了?

注冊制的推行、審核透明度及速度的提升了在一定程度上的激發了中小企業的上市積極性,近一年踴躍申報,據初步統計,截至3月21日,A股IPO總排隊數達到了666家,A股IPO在審企業合計418家,其中創業板219家、科創板90家、主板65家、中小板44家。同時,A股IPO過會但未獲批文企業合計248家,其中創業板120家、科創板77家、主板44家、中小板7家。另外,擬IPO企業的申報熱情依然不減,截至3月18日,已報送輔導備案材料正接受上市輔導的企業數量也達到了2273家之多。

A股發展近10年,「堰塞湖」現象曾出現過兩次,分別為2013年的近900家排隊峰值及2016年的895家排隊峰值。與前兩次的IPO「堰塞湖」不同,目前的排隊數量不斷增加是在IPO審核常態化的前提下積累而成,現階段IPO審核周期較早期已經大幅縮短,申報企業增加及批文發放速度不及審核速度是造成排隊企業數量激增的主要原因。


三、再遇監管難題,「全面注冊制放緩」

根據注冊制相關規定,交易所受理首發企業上市申請後,需在受理後的20天內進行首輪反饋。不少投行一線人員也坦言,創業板預審員異常辛苦,項目積壓嚴重,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交易所已經開始對排隊企業的審核進度進行一定自主調控,釋放一些審核壓力。

面對IPO排隊數量增加的情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改革以來,總體成效明顯,市場各方反映積極正面,企業踴躍申報上市,IPO排隊數量增長較快。 同時,排隊現象也反映出,實施注冊制後市場有一個逐步適應的過程,有關方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對注冊制的內涵與外延理解不全面、對注冊制與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關系把握不到位、對注冊制與交易所正常審核存在模糊認識,形成有效的市場約束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

從2019年首次提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到2020年提出「改革創業板並試點注冊制」,再到2021年提出「穩步推進注冊制改革」,「注冊制」已連續三年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21年初此,市場也曾對全面注冊制存樂觀預期,普遍傳言全面注冊制或將在今年兩會後即可落地。不過,在推行注冊制問題上,監管部門顯然沒和市場預期站在一起,他們認為可能市場還沒做好准備。2月2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稱,當前注冊制仍以試點為主,待評估後將在全市場推進注冊制。3月5日晚,證監會印發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其中也並未提及主板注冊制或全面注冊制。可見,在排隊企業數量居高不下的情況下, 全面注冊制在今年落地已經不太可能


四、重拳出擊,主動調控措施逐步出台

歷史 上,為解決「IPO堰塞湖」難題,證監會曾採取過啟動財務檢查和現場檢查、加快發審節奏、提高審核標准、主動勸退等多種方法並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掀起的財務核查風暴以及2017年大發審從嚴審核在眾多投行從業者心中留下了不小的陰影。

(一)現場檢查重出江湖

2021年初,監管已表露出從嚴審核的跡象。1月29日,證監會下發《首發企業現場規定》,對監管機構現場檢查工作進行了制度方面的規定。1月31日,制度剛剛公布,中國證券業協會就在排隊上市企業中抽中了20家,准備開展進行現場檢查工作。 10天內,被抽中20家企業中有16家選擇了撤材料的方式迴避檢查,一次性撤回的企業佔比高達80%。 現場檢查手段的實施,對已申報的企業形成了一定威懾力,截至3月21日,報過被抽中撤材料的企業, 已累計有84家企業終止審核 ,其中創業板48家,科創板28家,主板中小板合計8家。另外,交易所督導也是注冊制實施以來的實施的一項常態化措施,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交所已經合計對40家科創板項目的保薦人開展現場督導,其中32家項目也已分別在督導前後撤回。 其中,某家死活不撤回的企業,據傳也剛剛在上周四被否。

同時,審核方面已有一定收緊的趨勢, 截至3月21日,2021年已有6家企業IPO被否 甚至出現了上會入場不放發言,直接否項目的情形 ,而2020年全年的被否企業數量才僅有9家。3月19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表示:「 在IPO現場檢查中出現了高比例撤回申報材料的現象,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看,並不是說這些企業問題有多大,更不是因為做假賬撤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從目前情況看,不少中介機構尚未真正具備與注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還在「穿新鞋走老路」。對此,我們正在做進一步分析,對發現的問題將採取針對性措施。對「帶病闖關」的,將嚴肅處理,決不允許一撤了之。總的要進一步強化中介把關責任,督促其提升履職盡責能力。監管部門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制度建設,加快完善相關辦法、規定 。」據投行人士透露, 目前已有被抽查後撤材料的企業被要求上交券商工作底稿至所屬證監局接受檢查,「一撤了之」已經成為 歷史 。可以預見,在未來的一段時間,現場檢查及交易所督導及審核趨嚴將保持常態化,充分發揮政策手段的「泄洪」作用。

(二)輔導驗收收緊

排隊企業可能面臨著「檢查」或「被否」,「入湖閘門」外的擬申報企業同樣面對著監管收緊的情況。據傳,各地證監局已開始頻繁約談保薦機構,雖然尚無正式文件出台,但已「實質」提高了輔導工作要求及驗收標准,後續將對不滿意的項目「不驗收、不申報」,對中介機構也將加強監管力度,預計在近期, 監管可能會針對證監局輔導驗收工作出具正式的制度文件進行完善

據最前線編輯部 不完全且不負責任的統計 ,輔導驗收標準的提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輔導過程不可流於形式,重視輔導留痕,增加對發行人的違法違規警示教育

3、強調外圍流水核查程序,驗收時需驗證外圍流水核查賬戶完整性,不全則不推進不驗收

4、驗收前先行提交相關問題回復,涉及發行人財務數據的分析,以及輔導機構立項、內核等文件至少需要在輔導驗收申請前1個月回復證監局,證監局確認無問題再推進驗收程序

5、證監局提出問題要認真回復,很快就回復(如第二天就提交)將被視為中介不盡職

6、抽中不可撤材料,在遇到交易所現場檢查後主動撒材料,或者現場檢查時被發現問題,證監局要對該保薦機構區別對待,同時撤材料重新申報的,後續也將區別對待
7、對於被要求整改的、撤回項目的,屢次出現各種小問題的保薦機構,部分證監局會延長該保薦機構所有項目的輔導時間

……(未完 待續)


(三)上市標准提高

除了輔導工作流程監管趨嚴外,注冊製版塊上市條件也有了收緊的風向。據不可靠消息源透露,證監會將於近期修訂發布科創板調整修訂後的細則,對科創板上市企業將更強調「硬 科技 」,並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更嚴格詳細的審查,以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並保護投資者。 在科創屬性方面,傳言監管將針對標准中的研發人員數量比例及研發支出比例進行調整,進一步提高認定標准

可見,在經歷了看似「放水」的2020年後,IPO市場將迎來前所未有的全方位監管趨嚴的洗禮。

五、IPO搬磚狗何去何從

直面這些政策變動的當屬投行從業人群,2021年初推出的股東穿透核查以及地位逐漸被提高的銀行流水核查對搬磚狗進行了一次物理攻擊,基本上這幾個月大多數投行從業者都在忙著做這兩項核查程序,工作量的提高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監管對現場檢查的態度也讓搬磚狗承受著一定壓力,畢竟在會企業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自己參與的項目,項目能否應對核查,是選擇繼續堅守or主動撤退也是必須要和發行人討論做出的一項抉擇。

伴隨著監管收緊,各大券商的質控內核標准也在悄悄提高,多位投行一線人士表示 其內部規模小的、主要核查程序不充分的項目均被勸「延期申報」,內部立項、內核標准均在不斷提高,甚至有券商在去年三四季度就開始不斷向各項目組提示後續審核過程中現場檢查風險

政策趨嚴其實也不用過度解讀,究其本質,不過是注冊推行了近2年來進行的一次大規模的自我系統更新而已,不過是到了必須要修正市場對中國注冊制的認知的時間了而已,調整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 借用投行前輩王驥躍先生的一句話:「改革只有在改革中才能不斷完善」 ,無論政策如何調整, 我們要做的、能做的都非常簡單,就是做好手中的工作 ,說的高尚一點,也叫為資本市場 健康 發展貢獻一份微薄的力量。

最後,最前線要對各位小夥伴說, 風物長宜放眼量,不可彷徨,也無需罵娘。望諸君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2021年3月22日凌晨

於某項目加班後的項目現場

❾ 科創板退市制度包含哪些方面科創板退市規則有哪些

錯誤來選項A,投資者可以閱讀上市公自司公告。(私信 手機超低傭金 開通科創板流程)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第七節「退市整理期」
12.7.1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關義務。
12.7.2 上市公司應當於退市整理期的第一天,發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風險提示公告,說明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終止日等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前25個交易日內,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在最後5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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