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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公司核心人員自行認定

發布時間:2023-02-01 23:42:32

上市公司業績沒有完成,核心人員有責任嗎

核心人員有責任。
拓展資料:
上交所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已明確規定,核心技術人員原則上包括技術負責人、研發負責人、研發部門主要成員、主要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技術標準的起草者等。
(一) 工作崗位

工作崗位能夠直觀反映相關人員在企業研發體系中的重要性,所以,技術人員是否處於核心工作崗位,是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首要因素。

上交所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已明確規定,核心技術人員原則上包括技術負責人、研發負責人、研發部門主要成員、主要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技術標準的起草者等。從監管機關的本意來看,重點在於審查技術人員是否具有「核心」的屬性。

筆者檢索的數十家招股說明書亦無一例外地披露了核心技術人員的工作崗位和職務。

當然,工作崗位不應單純理解為職務(如研發總監),還應關注其具體工作內容、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例如,參與企業研發項目的數量、重要性等都是應當考慮的因素,企業核心研發項目的主要參與人也應當屬於核心技術人員。相反,當前不在技術或研發崗位,即使有較高職務的員工,或者即使承擔了大量具體工作,但屬於技術團隊中的普通技術人員,可替代性強的,都不應被認定為核心技術人員。

(二) 科研貢獻

科研貢獻主要是指員工對企業的技術研發、知識產權等科研成果所發揮的實際作用和關聯度。

上交所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明確指出: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根據相關人員對企業生產經營發揮的實際作用,確定核心技術人員范圍。在首輪問詢中,也明確要求披露「核心技術人員在研發、取得公司專利技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體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方面的具體作用」。這充分體現了科研貢獻也是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重要依據之一。

在筆者檢索的案例中,大部分公司統計並說明了每名核心技術人員作為發明人申報的專利數量,並以此體現其對申報企業的科研貢獻。也有少數公司只概括闡述核心技術人員「是公司多項核心技術的主要貢獻者」,如煙台睿創微納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僅概括闡述「三名技術核心人員均在公司任職時間較長,是公司多項核心技術的主要貢獻者,公司擁有的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中,核心技術人員作為完成人之一的分別有26項及10項,占公司全部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的比例分別為63.41 %及41.67 %」,直到其回復上交所提出的問詢時,才較為詳細地說明了每名核心技術人員的具體作用,包括對公司技術方向/技術方案的作用、對公司關鍵技術開發的作用、對公司專利發明的作用等。

筆者認為,雖然在核查科研貢獻時,可採取的客觀評價標准相對有限,但在論證時,最好能夠具體化和量化。通過專利技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體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之發明人/設計人統計情況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相對客觀地體現具體人員的實際作用,可以作為核查科研貢獻的方式之一,也符合上交所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規定的認定原則。

此外,若技術人員掌握與企業主要業務領域相關的核心技術或擁有相應的技術專長,對於企業而言,無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技術人員所掌握的核心技術或擁有的技術專長,也可以作為核查和判斷其科研貢獻的考慮因素。張家港廣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說明書中即詳細披露了每名核心技術人員掌握的核心技術,以此作為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依據之一。

(三) 從業經驗

從業經驗的相關性及豐富程度能夠相對直觀地反映員工的技術研發能力,具有豐富的相關行業從業經驗也是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重要標准,在相關行業的從業時間、在相同或類似行業知名企業的工作經驗等均可作為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依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也明確要求招股說明書「發行人基本情況」部分應當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的主要業務經歷、從業歷程、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及任期。

在筆者檢索的所有案例中,核心技術人員在相關行業的從業經驗都較為豐富。部分申報企業會著重強調核心技術人員具備的從業經驗,如安集微電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強調「公司核心技術團隊在半導體材料行業積累了數十年的豐富經驗和先進技術」。如果一名技術人員雖然在重要崗位上工作,也對公司有名義上的科研貢獻,但從業經驗有所欠缺,無疑會削弱認定為核心技術人員的說服力。

二、參考依據

除了上述必備依據外,教育背景、專業資質、學術成果、行業影響、榮譽獎項、任職期限也可以作為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參考性、輔助性的依據,從多方面證明技術人員的核心屬性。但需要指出,僅僅參考依據本身,是不能脫離必備依據,獨立作為認定依據的。比如申報企業聘請的知名專家,即使資質高、行業影響大,若未在技術或研發崗位上實際工作,對公司也沒有直接的科研貢獻,則不應認定為核心技術人員。

(一) 教育背景

技術研發能力作為一項專業能力,與個人接受的教育存在較大的相關性,所以,教育背景對於認定核心技術人員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具有優秀的教育背景是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有利依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也明確要求招股說明書「業務與技術」部分應當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的學歷背景構成。

(二) 專業資質

專業資質通常由相關政府部門、行業機構頒發或認定,能夠較為客觀、直接地證明員工在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和實踐達到一定的專業水平,是證明員工技術研發能力的客觀證據。

社會認可度高、取得難度大的專業資質是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有力依據,比如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入選人員、省級「千人計劃」專家、科技部「創新創業人才推進計劃」入選者、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等。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的規定,核心技術人員取得的專業資質也屬於招股說明書「業務與技術」部分應當披露的內容。

(三) 學術成果

學術成果是指員工個人在相關專業領域進行研究並發表的成果,如學術論文、專著。學術成果通常是評價學者、高校教師等專業水平、研究能力的依據,核心技術人員作為科研人員,可類推適用這一依據。

在筆者檢索的案例中,諸多招股說明書詳細披露了核心技術人員撰寫、發表的論文情況,甚至披露了文章被引用的數量,如杭州安恆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核心技術人員之一劉博「共發表SCI 科研文章15篇,國際總引用數6,000 多次」。

(四) 行業影響

行業影響可劃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參與起草、制定行業標准,二是擔任行業相關的社會職務。

參與起草、制定行業標準的人員通常為行業資深專業人士,因此,參與起草、制定行業標準的情況可作為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依據之一。部分科創板在審企業為論證其科研實力,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核心技術人員參與起草、制定行業標準的情況,如江蘇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核心技術人員之一李曉冬「參與了行業標准《石膏性熔模鑄造用鑄形粉》(JB/T 11734-2013)的起草工作」、曹家凱「參與《電子封裝用球形二氧化硅微粉中α態晶體二氧化硅含量的測試方法 XRD法》(GB/T 36655-2018)等國家標準的起草工作」。

在與行業、科研相關的社會組織(如專業委員會、專業學會、行業協會等)擔任的社會職務情況,一定程度上能夠體現此人在該行業或專業領域已經擁有一定的研究實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具備一定的影響力,因此,具有行業、科研屬性的社會職務也可作為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依據之一。諸多科創板在審企業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核心技術人員擔任社會職務的情況,如北京沃爾德金剛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核心技術人員之一陳繼鋒擔任「中國材料研究學會超硬材料及製品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硅酸鹽協會電子玻璃分會第九屆常務理事、國際信息顯示學會(SID)北京分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機械工業金屬切削刀具技術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工晶體標准化委員會委員」。

(五) 榮譽獎項

與科研相關的榮譽獎項是證明科研人員科技研發能力的外部證據,尤其是一些評選要求嚴格、社會認可度高的獎項,如國家及省部級科技進步獎。

因此,曾獲得的榮譽獎項情況,無疑可以作為認定核心科技人員的參考依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也明確要求招股說明書「業務與技術」部分應當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獲得獎項情況,筆者檢索的科創板在審企業也大多對此進行了披露。

(六) 任職期限

任職期限能夠反映相關人員工作的穩定性,一定程度上也能夠側面反映其對企業的重要性,所以,在認定核心技術人員時,也可以作為參考。

部分在審企業強調了核心技術人員的任職期限,其中,晶晨半導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直接披露其對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標准包括「在公司就職期限在10年以上」。

筆者認為,任職期限僅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不能作為獨立的、排除性的認定標准。若直接以任職期限的長短作為一項認定標准,將面臨如何客觀、科學地確定具體期限的問題,企業有可能會通過調整任職期限,使得某些曾發揮核心作用但最近2年離職的人員刻意排除在核心技術人員之外,令企業滿足「最近2年內核心技術人員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發行條件。

總之,科創板的定位決定了核心技術之於申報企業的重要性,而核心技術人員是企業的核心技術、科研實力的依託根基,中介機構把好認定核心技術人員這一關,提前完善其信息披露內容,減少監管機關的問詢,對申報企業的順利上市非常重要。

Ⅱ 科創板上市條件的5個標準是什麼

科創板上市條件的5個標准:

1、最近3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

2、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

3、最近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最近1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

4、企業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於國家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5、發行人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並將相關技術運用於公司主營業務。

拓展資料:

科創板的使命:

設立科創板對我國發展而言意義重大,這不僅是落實創新驅動和科技強國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支持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改革舉措,更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激發市場活力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安排。

鏈接資本市場與科技創新:

由於科技創新具有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等特點,所以間接融資、短期融資在這方面常常會感覺力有不逮,長期資本才是引領和催化科技創新的主要動力。

在促進科技和資本的融合、加速創新資本的形成和有效循環等方面,資本市場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加大支持科技創新力度上,中國資本市場也已經有了很多探索和努力。但由於各種原因,資本市場與科技創新並沒有很好地對接起來,很多發展勢頭良好的創新企業遠赴境外上市。

此次設立科創板,在有效化解資本市場與科技創新矛盾上提供了更大可能,同時也是科創板要擔負的使命。

打造資本市場改革樣板:

監管部門已明確,科創板是資本市場的增量改革。這一點非常重要。增量改革可以避免對龐大存量市場的影響,而在一片新天地下「試水」改革舉措,快速積累經驗,從而助推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不斷完善。

以最受關注的注冊制為例,在市場中已經討論多年。此次明確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既是呼應市場需求,又有充分法律依據。幾年來,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資本市場和相應的制度建設也為注冊制試點創造了相應條件。注冊制的試點有嚴格標准和程序,在受理、審核、注冊、發行、交易等各個環節會更加註重信息披露的真實全面、上市公司質量,更加註重激發市場活力、保護投資者權益。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可以說是為改革開辟了一條創新性的路徑。

Ⅲ 科創板是否是一個轉板的機制呢達到什麼條件可以轉板


從新三板轉板科創板、創業板之後,開盤價、交易許可權有規定。

轉板公司股票在科創板、創業板轉板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為轉板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最後一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盤價。

轉板公司股東參與科創板、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使用滬市A股證券賬戶;轉板公司股東未開通科創板、創業板股票交易許可權的,僅能繼續持有或者賣出轉板公司股票,不得買入本公司股票或者參與科創板、創業板其他股票交易。

轉板上市限售期安排

轉板科創板後股票限售安排如下:

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轉板上市前已經發行股份(以下簡稱轉板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議由轉板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限售期屆滿後6個月內減持股份的,不得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轉板公司沒有或者難以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當參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股份限售的股東范圍,參照適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相關規定,股份限售期為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

轉板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轉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轉板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本公司轉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上市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目前符合條件公司不多

目前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有36家。

不考慮掛牌時間因素,僅就流動性要求,連續6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於1000萬股,即平均單個交易日成交量超過16.67萬股。以最新11月27日精選層成交量來看,超過16.67萬股的,僅有13家。

而以時間滿1年這條,由於首批精選層晉層掛牌是今年7月27日,也就是至少要到2021年7月份,才有掛牌精選層滿1年的公司。

Ⅳ 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科創企業股票、存托憑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後相關各方的行為,支持引導科技創新企業更好地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實施意見》、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對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科創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交易所根據《實施意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本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以上市規則為中心的科創板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在持續信息披露、股份減持、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創公司特點的具體實施規則。科創公司應當遵守交易所持續監管實施規則。

交易所應當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加強信息披露與二級市場交易監管聯動,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監管問詢,切實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督促科創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條科創公司應當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體系和監督機制,保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規范運作,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保障全體股東合法權利,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權益。第五條科創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行使權利,嚴格履行承諾,維持公司獨立性,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第六條科創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制定並執行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股東回報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東回報相關規則。第七條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科創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公司章程有關上述事項的規定,應當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科創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特別表決權安排的情況;特別表決權安排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交易所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科創公司的上市條件、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事項制定有關規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條科創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九條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配合科創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科創公司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十條科創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已經泄密或確實難以保密的,科創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該信息。第十一條科創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投入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術人員任職及持股情況,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第十二條科創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科創公司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第十三條科創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相關信息有助於投資者決策,但不屬於依法應當披露信息的,可以自願披露。

科創公司自願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科創公司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並應當按照同一標准披露後續類似事件。

Ⅳ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第五條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六條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八條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第九條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Ⅵ 減持新規全文細則(5%以上股東減持規則 )

股票鎖定期是指特定主體所持有的股票暫時不能轉讓的期限。在股票鎖定期屆滿後,轉讓股票的,受到減持規則的限制。股票鎖定期及鎖定期後轉讓規則,按不同持股主體分類,具體如下:
一、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屬於限制范圍。
鎖定期:首發上市後36個月,如果承諾限售期長於36個月的,按照承諾的更長限售期執行。
減持規則:(1)每三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2)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3)協議轉讓不受前述(1)和(2)項限制,但單個受讓方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時,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1)和(2)規則;(4)任意連續90日內採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科創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自股票上市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不得減持情形:(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2)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3)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屬於限制范圍。
鎖定期:首發上市後12個月。
減持規則:(1)每三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2)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3)協議轉讓不受前述(1)和(2)項限制,但單個受讓方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時,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1)和(2)規則;(4)任意連續90日內採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三、突擊入股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屬於限制范圍。
鎖定期:工商變更或首發上市後3年。
四、定向增發入股
限制股票范圍:非公開發行取得的股票。
鎖定期:(1)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以及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鎖定期為發行結束後18個月;(2)前述(1)中所列人員以外的投資者認購的股份鎖定期為發行結束後6個月。
五、收購方
限制股票范圍:因本次收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鎖定期:收購完成後18個月。
六、創投基金
持股主體: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鎖定期:(1)對於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投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鎖定一年;但如果創投基金為控股股東的,鎖定期為36個月;(2)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鎖定12個月。
特殊減持規則:根據截至到首發上市時的持股期限不同、減持限制不同,具體為: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1)不滿36個月的,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2)36個月以上不滿48個月的,在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4)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再受比例限制 。大宗交易減持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遵守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的規定。
上述減持規則適用限制條件:投資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情形之一:(1)首資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2)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3)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持股主體不符合第1項或者投資的上市企業不符合第3項的,減持股份根據持股主體的不同適用第一條、第二條或第七條規定。
七、持股不足5%的其他股東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屬於限制范圍。
鎖定期:首發上市後12個月。
減持限制:無。
八、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本公司股票。
鎖定期:(1)首發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發上市後12個月;如為科創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時公司未盈利的,首發上市後36個月;(2)離職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法律對於股票取得方式未做限制性規定,應視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論取得方式,均在限售范圍內
);如為科創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時公司未盈利的,在(1)規定的鎖定期內離職的,對於首發前取得的股份,應繼續遵守(1)中鎖定期的規定;(3)創業板上市的,在首發上市後6個月內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首發上市後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減持規定: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不得減持的情形:(1)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2)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3)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科創板上市公司核心技術人員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
鎖定期:(1)首發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發上市後12個月;如上市時公司未盈利的,首發上市後36個月;(2)離職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公司法對於股票取得方式未做任何限制性規定,應視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論如何、何時取得,均在限售范圍內
)。
減持規定:首發上市後4年內,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另提示: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導致股票需要從原持有人處轉出的,均須遵守減持規定。

Ⅶ 科創板的上市條件

科創板的上市條件有如下幾點:

1、最近3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

2、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

3、最近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最近1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

4、企業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於國家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5、發行人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並將相關技術運用於公司主營業務。

一個公司的上市決定著一個公司未來發展規模,是很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重視,在對於公司的上市建議你選擇專業的平台來幫助,這樣就可以更快的上市,更順利,而明德資本生態圈就是一個非常不錯的平台,是由20多位國際、國內頂級的資深投資人、資深券商保薦人、市值管理專家、上市商業模式專家、上市法律專家、上市財務專家、知識產權攻防體系專家組成的資本運作平台,目前已經幫助幾十家公司成功上市,是非常值得選擇的。

如果你還有有關科創板上市條件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Ⅷ 上交所科創板與注冊制規則解讀

本文轉自 國浩律師事務所 ,作者周邯

寫在前面 +


2019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2019年1月30日,按照該《實施意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公布了相關配套規則的公開徵求意見稿。本文擬根據已公布的《實施意見》及其配套規則、相關問答就科創板試點的注冊制進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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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2019年1月30日,按照該《實施意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公布了相關配套規則的公開徵求意見稿。本文擬根據已公布的《實施意見》及其配套規則、相關問答就科創板試點的注冊制進行簡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


1.原則性規定
科創企業有其自身的成長路徑和發展規律。科創板上市條件更加註重企業 科技 創新能力,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在市場和財務條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標,與收入、現金流、凈利潤和研發投入等財務指標進行組合,設置了5套差異化的上市指標,可以滿足在關鍵領域通過持續研發投入已突破核心技術或取得階段性成果、擁有良好發展前景,但財務表現不一的各類科創企業上市需求。允許存在未彌補虧損、未盈利企業上市,不再對無形資產佔比進行限制。


2.市值與預計市值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7.1.5條的規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個交易日收盤市值的算術平均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預計市值是指股票公開發行後按照總股本乘以發行價格計算出來的發行人股票名義總價值。


3.科創板上市條件與創業板、核准制上市條件的比較情況



(二)審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審核程序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發行監管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流程及申請企業情況》,核准制下的審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證監局輔導:企業

在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材料前,應向所在地證監局申請輔導備案並進行公告,輔導期滿由所在地證監局進行輔導驗收,再向中國證監會遞交申報材料。


(2)受理: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 後即會在證監會官網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並將申請文件分發至相關審核處室,相關審核處室安排非財務事項和財務事項各一名預審員具體負責審核工作。


(3)召開反饋會並發出反饋意見:兩名預審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 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反饋給保薦機構。


(4)初審會:初審會將討論、修改由預審員形成的初審報告(初稿) ,並由預審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復情況。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


(5)發審會:預審員向發審委委員報告審核情況 ,並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再由發行人代表2名和該項目2個簽字保薦代表人接受詢問;聆詢結束後,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


2.科創板注冊制下的審核程序
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應當向上交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上交所主要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備、中介機構是否具備相關資質、中介機構發表的意見是否明確完整等方面進行審核,再提交中國證監會進行核查並作出是否同意注冊的決定,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1)保薦人通過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報送電子申請文件及電子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說明書 ,提交申請文件前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咨詢與預溝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發行人應當予以補正,補正時限最長不超過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並在上交所網站公示。


(2)預披露: 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在上交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3)上市審核機構問詢: 上交所上市審核機構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行人提出首輪審核問詢,3個月內出具同意發行上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但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問詢時間不超過3個月)不計算在內。


(4)現場檢查: 上交所從發行上市申請已被受理的發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對其信息披露質量進行現場檢查。


(5)上市委員會審議: 上交所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議會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進行現場問詢,通過合議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上市的審議意見;審核通過的,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同意發行上市的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及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6) 科技 咨詢委員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7)中國證監會核查: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及中介機構補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限售安排
科創板相較核准制增加了對於相關主體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東持有的首發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託管在為公司提供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保薦服務的保薦機構,並由保薦機構按照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交易委託進行監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減持本公司首發前股份的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3.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 , 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上市公司存在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東通過非公開轉讓減持所持首發前股份的, 受讓方自股份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特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減持首發前股份,涉及控制權變更的,受讓方自股份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股份解除限售後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關於特定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規定減持受讓股份。


5.發行人的保薦機構依法設立的相關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 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其他相關子公司,可以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並對獲配股份設定限售期,具體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1億股的發行人,可以向前述規定的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



(一)允許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綠鞋機制)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5%。主承銷商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應當與參與本次配售並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資者達成協議。


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但每次申報的買入價不得高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具體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規定。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情況,要求發行人按照超額配售選擇權方案發行相應數量股票。


(二)強調募投項目的科創性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科創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重點投向 科技 創新領域,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與主營業務無關的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完善募集資金的存儲、使用、變更、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制度,並持續披露募集資金運用相關信息。


(三)允許紅籌企業上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的規定,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應符合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及科創板上市規則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存托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並上市的,應當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發行上市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還應當提交本次發行的存托憑證已經中國結算存管的證明文件、經簽署的存托協議、託管協議文本以及託管人出具的存托憑證所對應基礎證券的託管憑證等文件。紅籌企業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應當充分、詳細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四)強制退市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明確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范類強制退市、主動終止上市的具體情形。聚焦存在財務欺詐等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喪失持續經營能力且恢復無望的主業「空心化」公司,豐富和優化了退市指標體系,簡化退市環節、從嚴執行退市標准並設置了必要的救濟安排。


(五)盈利預測未達的處分

《科創板首發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五條明確了盈利預測未達的具體處分。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3年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注冊會計師為上述盈利預測出具審核報告的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律師眼中的注冊制與證券法」

- 國浩法律文庫 -



編委員 主 編 呂紅兵 朱奕奕

編丨委丨成丨員丨 劉 維 林 琳 林 禎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陳 傑 耿 晨

撰丨稿丨人 (按文章順序) 呂紅兵 朱奕奕 劉維 朱峰 公惟韜 周邯 宋萍萍 鬍子豪 林禎 劉瑞廣 葉柏村 顧俊 金郁 賀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陳傑 劉水靈 杜佳盈 邵鍇 蘇雨陽

執丨行丨編丨輯 尤越 張璐

目 錄

CONTENTS

一、注冊制·比較研究 中國股票公開發行審批制與審核制比較研究 呂紅兵朱奕奕

比較法視角下的股票公開發行審核制度及其啟示 呂紅兵朱奕奕

系統論視角下中國股票公開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呂紅兵朱奕奕

證券監管機構與市場參與主體在市場化改革下監管體系之構建呂紅兵朱奕奕

改革的建議與突破點:戰略新興企業的股票發行審核 呂紅兵朱奕奕


二、注冊制·中國實踐 建立包容性與創新性更強的科創板與注冊製法律制度呂紅兵劉維朱奕奕

科創板的審核與注冊制度介紹 朱峰

上交所科創板與注冊制規則解讀 周邯

科創板IPO項目中的承銷商律師分析 宋萍萍周邯

解讀《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試行)》朱奕奕

關於完善與科創板注冊制相適應的訴訟制度, 探索 建立證券集團訴訟的思考 呂紅兵朱奕奕


三、證券法·制度創新 新《證券法》與「三十而立」的中國資本市場 呂紅兵劉維朱奕奕

新《證券法》與股票發行制度改革 朱峰鬍子豪

互聯網資管產品的法律規制 林禎劉瑞廣

私募基金認定的法律分析 周邯

新三板轉板上市法律問題研究 林禎劉瑞廣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內上市的監管 林禎劉瑞廣葉柏村

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規范 朱峰鬍子豪

主板、創業板再融資新規解讀 宋萍萍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制度分析 呂紅兵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購條款之法理審視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組新規解讀 朱峰鬍子豪

商業銀行市場化債轉股法律問題與對策 朱峰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價值之判斷體系 朱峰鬍子豪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與信息披露規則解讀 林禎金郁

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CDR)初探 賀琳菲

香港拓寬上市制度對內地資本市場的啟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史佳佳

律師從事股票發行上市業務執業規范 陳傑劉水靈杜佳盈


四、證券法·責任規制 新《證券法》中的責任規制與投資者維權 朱奕奕

新《證券法》中法律責任規定的變化 周邯

證券市場先行賠付制度的法理與實證解析——基於新《證券法》第93條展開 朱奕奕

內幕交易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研究朱奕奕

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實證研究: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朱奕奕

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實證研究:損害計算方法 朱奕奕邵鍇芻議

債券發行中虛假陳述責任合同請求權路徑 蘇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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