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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創業板需要什麼資質

發布時間:2023-02-01 12:38:16

Ⅰ 新三板轉板需要什麼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就是跳板,轉主板才是目的。
拓展資料:
一、新三板上市要求
新三板上市需要滿足下列要求:
1.首先擬上市公司必須要求是為非股份公司;
2.必須具有穩定的,持續經營的能力;
3.無資產要求;
4.主營業務要突出。
二、新三板上市的方法:
1.新三板上市公司資金扶持:根據各區域園區及政府政策不一,企業可享受園區及政府補貼。
2.新三板上市公司便利融資:公司掛牌後可實施定向增發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級,幫助企業更快融資。
3.新三板上市公司財富增值:企業及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實現資產增值。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股東股份可以合法轉讓,提高股權流動性。
5.新三板上市公司轉板上市:轉板機制一旦確定,公司可優先享受"綠色通道"。
6.新三板上市公司公司發展:有利於完善公司的資本結構,促進公司規范發展。
7.新三板上市公司宣傳效應:樹立公司品牌,提高企業知名度。
三、新三板上市流程
1.申請新三板上市流程,首先要跟券商簽訂推薦上市協議;
2.滿足新三板上市的要求;
3.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啟動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整體折股變更為股份公司;
4.主辦券商對要進行新三板上市的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5.主辦券商設立內核機構,對新三板上市公司進行審核;
6.審核完成後,主辦券商提交中國證券協會進行審核。
7.審核通過,新三板上市流程完成。
四、新三板上市流程圖
1.首先確認上市,提交新三板上市申請;
2.與券商達成合作;
3.對公司的改制提案提交至券商;
4.跟券商協商價格,主辦券商會根據對應公司報價;
5.券商進行審核,包括對公司資質的審核,上市條件的審核;
6.券商會提交到中國證券協會進行審核;
7.審核通過,上市就完成了。

創業板開戶要什麼條件

自2020年4月28日起,新開創業板許可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版賬戶內權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參與證券交易 24 個月以上。
溫馨提示:2020年4月28日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非注冊制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受影響。但後續參與注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發行申購、交易前,需要重新簽署新版《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Ⅲ 新三板股票開戶條件有哪些

新三板股票開戶條件:
一.個人投資者:
1.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2.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二.機構投資者:
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三.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拓展資料:
自然人投資者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要求如下:
一.一類投資者(可交易基礎層、創新層及精選層股票):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200萬元以上(不含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前30個交易日中有5個交易日(含)以上日終資產不低於200萬。
2.具有《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
二.二類投資者(可交易創新層及精選層股票):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150萬元以上(不含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前30個交易日中有5個交易日(含)以上日終資產不低於150萬。
2.具有《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
三.三類投資者(僅可交易精選層股票):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100萬元以上(不含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前30個交易日中有5個交易日(含)以上日終資產不低於100萬。
2.具有《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
註:自然人投資者投資/工作/任職經歷要求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
2.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3.具有《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屬於《證券法》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 發行與交易)具體開戶要求建議您聯系開戶券商客服.

Ⅳ 新三板的上市條件

你好,新三板掛牌的前提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前提條件,還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1、不受股東性質的限制。有國有股東背景的,和外資背景的,都可以申請;
2、已不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申請;
3、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必須合法、合規。國有、外資、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改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取得相應的批准文件;
4、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5、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6、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1、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3、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1、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2、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4、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1、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2、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3、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並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規定。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1、企業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
2、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Ⅳ 新三板精選層轉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3套市值標准分別是什麼

隨著深交所正式公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標志著新三板向創業板轉板的舉措有了實質性進展。精選層作為新三板中的優質股代表,自然是第一批考慮的對象。如果能順利轉到創業板上市,根據創業板新股上市後的整體表現來看,上市首日開盤價平均漲幅在3倍左右,這將遠遠高於在新三板的市值。看起來轉板是一個大利好,但如何才能轉到創業板呢,下面告訴您答案。

需滿足精選層條件
1. 轉板公司應在新三板精選層連續掛牌滿1年以上,且1年內未出現應當被調出精選層的情形。
2. 轉板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12個月未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3. 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
4. 轉板決議通過前,連續60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於1000萬股。
轉創業板條件
1. 符合規定的創業板IPO上市的發行條件。
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三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3. 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
4. 社會公眾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板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如轉板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公眾股東持股的比例應為10%以上。
5. 市值以及財務指標符合創業板上市的三項標准一種的一項即可,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其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6. 如果所選上市標准涉及市值指標,以向交易所提交轉板上市申請二十個、六十個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盤市值算術平均值的孰低值為准。
創業板上市標准
1. 負面清單制度規定的農林牧漁、采礦、建築業等12個行業原則上不得在創業板上市。
2. 標准一,無市值要求,近2年累計凈利潤達5000元以上。
3. 標准二,市值10億以上,且近1年收入1億以上。
4. 標准三,市值50億以上,且近1年收入3億以上。
另外,
如是子公司分拆上市的,還需符合分拆上市的相關標准,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轉板上市條件和具體標准進行調整。暫時來說,區間累計成交量或市值指標達不到轉板標準的公司,未來也並非完全沒有機會,如果後續業績大幅改善和二級市場股價上漲、市值拉高,也還是很有希望的。

Ⅵ 新三板企業具備什麼條件才能轉板

一、轉板的定義

轉板的專業術語叫介紹上市(way of introction)。是已發行證券申請上市的一種方式,不需要在上市時再發行新股,因為該類申請上市的證券已有相當數量,並為公眾所持有,故可推斷其在上市後會有足夠的流通量。

轉板制度是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根據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上市標准,證券發行人在各層級板塊之間轉換的機制。

介紹形式上市在境外是常見的一種上市模式,尤其是美國和香港。

我們先以美國為例說明一下。

二、轉板的法律基礎

根據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12d條款有的規定:SEC在收到交易所批准企業掛牌和注冊的申請後會,注冊會在30天或者更短的時間內生效;企業的摘牌和退市主要取決於各個交易所自身的規則,SEC只會就一些較為嚴重的事項比如財務欺詐等進行直接的摘牌和退市處理。美國各大交易所尤其是在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的國家交易所,在股票的掛牌、轉板和退市方面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權。

三、轉板的形式

(一)內部轉板制度

內部轉板主要指各個交易所內部不同層次間的轉板,包括向上和向下兩個方面。通常來講,遵循「向上自願,向下強制」的原則。

1、向上轉板(升板)

向上轉板主要是指各個交易所內部,掛牌企業從較低的層級轉入較高的層級,例如公司在納斯達克資本市場掛牌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後申請轉入全球市場或者全球精選市場。

向上轉板的制度非常的簡便,各交易所規則都有明確的規定,如納斯達克股票市場規則5305(c),(d)的規定。

納斯達克全球市場轉板至精選市場只需企業達到精選市場的掛牌標准並提出申請即可,甚至也不需任何的費用。從資本市場往上轉則由於掛牌費用的差別需要補繳一定的費用。整個過程不需要SEC或者FINAR審批,只需要交易所的許可就能夠立即生效。

在紐交所也有著類似的規定,這種向上的轉板決定權完全在交易所,極其簡便。

2、向下轉板(降板)

降板主要是指各個交易所內部,掛牌企業從較高的層級轉入較低的層級,例如紐交所主板掛牌企業在難以滿足該層維持掛牌標准但能夠滿足MKT市場或者Arca市場初始掛牌標準的情況下會被強制轉入MKT市場或者Arca市場,或者直接從交易所摘牌。

向下的轉板是強制性的。一旦交易所發現企業不能夠再滿足當前市場的掛牌要求就會觸發摘牌程序。這個時候如果企業能夠滿足下層的初始掛牌需求則可以選擇在下層繼續交易。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從交易所直接摘牌。

這種降板制度的存在其實是體現了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中保護投資人的基本原則,它是為了讓股票能夠盡可能的持續交易,以保證投資人的利益。

(二)外部轉板制度

外部轉板主要是指從OTC市場向紐交所或者納斯達克市場轉板以及兩大交易所之間進行的轉板。我們通常所說的外部轉板以前者居多,場內和場外市場的轉換意味著明顯的升級或者降級(退市)。

1、OTC轉入兩大交易所

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9日,共有237家公司從OTC市場轉入紐交所和納斯達克市場,其中又以轉入納斯達克市場的較多。下圖列示了各年從OTC轉入納斯達克市場的股票數量:

OTC市場本身分為兩個層次:OTCBB和OTC Market。兩者在轉板的時候略有不同,主要是兩者在信息披露要求上的差異導致的。

OTCBB以及OTCQX從監管的角度講和兩大交易所掛牌公司的監管沒有差異,所以從OTCBB市場或者OTCQX市場轉入兩大交易所的程序也十分簡單,只要公司能夠滿足兩大交易所相應板塊的掛牌要求並繳納一定的掛牌費用即可。整個過程的審批權也都在交易所。

其他OTC市場掛牌的公司有很多並沒有在SEC注冊,信息披露通常也難以滿足要求。因此,這些板塊中的掛牌公司在進行轉板時需要走IPO的程序。

2、兩大交易所之間相互轉板

交易所之間的相互轉板其實是從交易所退市的一種特殊情況,企業從一家交易所退市後再到另外一家交易所上市,這種情況主要是兩家交易所「互挖牆腳」的結果。

在納斯達克市場成為全國性交易所之前,納斯達克一直作為場外市場而存在。許多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達到紐交所的掛牌標准後就會申請轉板至紐交所,所以早期基本都是從納斯達克市場轉板至紐交所市場。據統計2001-2005年間平均每年都有超過100多家企業從納斯達克轉入紐交所。

自2006年納斯達克成為全國性交易所以來,兩大交易所開始爭奪上市公司資源,雙方都在持續不斷的游說在對方交易所上市的知名公司,並開出各種優惠條件吸引這些公司轉板。例如德州儀器、卡夫從紐交所轉入納斯達克以及甲骨文從納斯達克轉入紐交所等案例都是這種競爭的結果。2006-2015年間共有261家公司從紐交所轉板來到納斯達克市場。同期,從納斯達克轉入紐交所的公司為100家。

由於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幾乎沒有差別,所以兩大交易所之間進行轉板也非常容易。只需企業滿足相應的上市標准並獲得交易所許可即可。

Ⅶ 新三板上市條件與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2020年在新三板上市的條件和標準是:第一,有健全、運轉良好的組織機構;第二,有持續經營能力;第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第四,發行人其控制權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未發生貪污、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毀壞社會所有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Ⅷ 創業板上市條件

一、創業板上市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

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

1、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

2、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

1、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2、《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

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二、創業板設立目的

(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

(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

(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

(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

(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8)新三板上創業板需要什麼資質擴展閱讀: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有著重要的位置。在中國的創業板的市場代碼是300開頭的。

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Ⅸ 新三板轉創業板的條件需要什麼

首先,新三板掛牌企業要達到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
其次,《證券法》的修改以及證券發行制度的改革。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發展。
第四,防止監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備。

Ⅹ 新三板上市條件

法律分析:新三板上市標准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中國證監會注冊,但因依法實行股權激勵、公積金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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