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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新三板

發布時間:2023-01-23 13:38:35

A. 新三板開通條件是什麼

新三板掛牌上市的條件\x0d\x0a \x0d\x0a(一)對掛牌公司的要求\x0d\x0a \x0d\x0a申請掛牌新三板的條件非上市公司申請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須具備以下條件:\x0d\x0a非上市公司申請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須具備以下條件:\x0d\x0a\x0d\x0a1、企業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x0d\x0a\x0d\x0a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x0d\x0a\x0d\x0a3、企業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x0d\x0a\x0d\x0a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x0d\x0a\x0d\x0a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x0d\x0a\x0d\x0a6、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x0d\x0a\x0d\x0a(二)對主辦券商的要求\x0d\x0a \x0d\x0a證券公司從事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業務,應取得證券業協會授予的代辦系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目前,全國共有29家券商取得了主辦券商業務資格。\x0d\x0a \x0d\x0a主辦券商推薦非上市公司股份掛牌,應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和內核,認真編制推薦掛牌備案文件,並承擔推薦責任。主辦券商應針對每家擬推薦的公司設立專門項目小組,負責開展盡職調查,製作掛牌轉讓備案文件,督促掛牌公司進行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披露等工作。主辦券商應設立內核機構,負責備案文件的審核,並對下述事項發表審核意見:項目小組是否已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對擬推薦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該公司擬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是否同意推薦該公司掛牌。\x0d\x0a \x0d\x0a(三)對備案文件的要求\x0d\x0a \x0d\x0a主辦券商同意推薦公司掛牌的,應當向證券業協會報送有關備案文件,主辦券商應承諾有充分理由確信備案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x0d\x0a \x0d\x0a備案文件應包括兩個部分,即要求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披露的文件:\x0d\x0a \x0d\x0a1、要求披露的文件\x0d\x0a \x0d\x0a具體包括:《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及其附錄(《公司章程》、《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試點資格確認函》)和《推薦報告》。\x0d\x0a \x0d\x0a2、不要求披露的文件\x0d\x0a \x0d\x0a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股份報價轉讓的申請文件,具體包括:公司及其股東對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承諾書、公司向主辦券商申請股份報價轉讓的文件、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有關股份報價轉讓的決議及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股東名冊及股東身份證明文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持股情況、主辦券商和公司簽訂的推薦掛牌協議。另一類是主辦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內部文件、確認函及資質證明等文件,具體包括: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報告及工作底稿、內核工作底稿、內核會議記錄及內核專員對內核會議落實情況的補充審核意見、主辦券商推薦備案內部核查表、主辦券商自律說明書;公司全體董事、主辦券商及相關中介機構對備案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相關中介機構對納入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的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無異議的函;主辦券商業務資格證書、注冊會計師及所在機構的執業證書復印件;主辦券商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保持一致的聲明。\x0d\x0a \x0d\x0a(四)對信息披露的要求\x0d\x0a \x0d\x0a1、基本要求\x0d\x0a \x0d\x0a掛牌公司及其董事和信息披露相關責任人應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推薦主辦券商負責指導和督促所推薦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公司股份掛牌轉讓前,至少應當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股份掛牌轉讓後,至少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另外,鼓勵掛牌公司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標准,自願進行更為充分的信息披露。\x0d\x0a \x0d\x0a2、掛牌前的信息披露\x0d\x0a \x0d\x0a掛牌報價轉讓前,掛牌公司應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及其附錄。推薦主辦券商應在掛牌公司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的同時披露推薦報告。\x0d\x0a \x0d\x0a3、持續信息披露\x0d\x0a \x0d\x0a(1)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掛牌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x0d\x0a \x0d\x0a(2)半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虧損的;擬在下半年進行定向增資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認為應當審計的其他情形。\x0d\x0a \x0d\x0a(3)掛牌公司可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自願編制並披露季度報告,但掛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x0d\x0a \x0d\x0a(4)臨時報告。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報價日內向推薦主辦券商報告並披露: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發生或預計發生重大虧損、重大損失;合並、分立、解散及破產;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重大資產重組;重大關聯交易;重大或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重大訴訟、重大仲裁、重大擔保;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變動;變更會計師事務所;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正常經營活動受影響;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受到行政處罰;涉及公司增資擴股和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事項;推薦主辦券商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此外,掛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轉讓限制前一報價日,掛牌公司應發布股份解除轉讓限制的公告。\x0d\x0a\x0d\x0a新三板掛牌上市的程序\x0d\x0a \x0d\x0a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的過程,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x0d\x0a \x0d\x0a(一)盡職調查階段\x0d\x0a \x0d\x0a在此階段,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進駐擬掛牌企業,對企業進行初步的盡職調查後,討論、確定重大財務、法律等問題的解決方案、股份公司設立前的改制重組方案及股份公司設立方案,確定掛牌工作時間表。\x0d\x0a \x0d\x0a主辦券商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制度,對擬掛牌企業的財務狀況、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及合法合規事項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並在盡職調查完成後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對下列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及持股數量;公司的獨立性;公司治理情況;公司規范經營情況;公司的法律風險;公司的財務風險;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x0d\x0a \x0d\x0a(二)改制重組階段\x0d\x0a \x0d\x0a企業改制重組是掛牌上市的關鍵環節,改制重組是否規范直接決定了企業能否在新三板成功掛牌。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管理、財務、法律等諸多問題,需要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共同參與方能圓滿完成。\x0d\x0a \x0d\x0a公司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五個基本原則: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合理配置存量資源;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避免同業競爭,規范關聯交易;產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的規范運作。具體而言,此階段主要工作有:\x0d\x0a \x0d\x0a1、進行股權融資\x0d\x0a \x0d\x0a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多數為規模較小,處於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等債權融資方式,獲得企業發展亟需的資金往往較為困難,股權融資成為企業解決資金瓶頸、實現快速發展的必然選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不僅知名度和信譽得到提升,而且股權的流通性增強,這些都為企業在掛牌前引入戰略投資者創造了機遇,有利於解決困擾擬掛牌企業發展的資金問題。\x0d\x0a \x0d\x0a2、通過股權結構調整、業務重組及組織架構整合,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規范關聯交易,解決同業競爭。\x0d\x0a \x0d\x0a3、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並保證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x0d\x0a \x0d\x0a4、設立股份公司\x0d\x0a \x0d\x0a擬掛牌企業多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為了盡快實現掛牌上市,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時的經營業績連續計算問題成為關鍵,即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存續期滿兩年方可在新三板掛牌轉讓。折股依據是「賬面凈資產值」而非經評估後的凈資產,而且整體變更時不能增加股本和引入新股東,否則公司存續期間不能連續計算。\x0d\x0a \x0d\x0a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大致程序如下:(1)發起人簽署《發起人協議》,約定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方案及公司其他重大事項;(2)先後召開董事會會議及股東會會議,做出全體董事或股東一致同意按《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將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決議;(3)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評估及驗資;(4)召開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審議通過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的議案,審議通過《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選舉股份公司首屆董事會及首屆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關於授權股份公司董事會辦理與股份公司設立有關事宜的決議;(5)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股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涉及國有資產及外商投資的,須事先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0d\x0a \x0d\x0a(三)推薦掛牌階段\x0d\x0a \x0d\x0a各中介機構應當出具《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備案材料,擬掛牌企業應當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試點資格確認函。\x0d\x0a \x0d\x0a主辦券商內核機構召開內核會議,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核並形成內核意見,主辦券商根據內核意見決定是否向證券業協會推薦公司掛牌,決定推薦的,出具推薦報告,並向證券業協會報送備案文件。\x0d\x0a \x0d\x0a協會收到備案文件後,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備案文件是否齊備;主辦券商是否已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對所推薦的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該公司擬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主辦券商對備案文件是否履行了內核程序。協會對備案材料審查無異議,自受理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推薦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x0d\x0a \x0d\x0a(四)股份掛牌前准備階段\x0d\x0a \x0d\x0a公司股份正式掛牌前,應當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辦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記。投資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應當託管在主辦券商處。初始登記的股份,託管在推薦主辦券商處。主辦券商應將其所託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x0d\x0a \x0d\x0a掛牌報價轉讓前,掛牌公司應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及其附件(包括《公司章程》、《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試點資格確認函》),推薦主辦券商應在掛牌公司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的同時披露推薦報告。

B. 新三板律師法律意見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核心內容:新三板法律意見書包括公司申請掛牌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體資格,股份公司申請股份報價轉讓的實質條件的確認,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工商變更、獨立性,公司發起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公司股本及其演變過程,公司的分支機構、主營業務、主要財產、債權債務、稅務情況等內容,以下就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新三板律師法律意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申請掛牌的授權和批准:該部分內容是對公司申請掛牌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性的確認。2013年2月新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不再要求申請掛牌企業需要獲得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同意申請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試點的函》,因此目前在這部分中只需要就公司內部形成的關於推薦掛牌決議的合法有效性進行確認即可。
(二)股份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體資格:新的《業務規則》發布之後,申請掛牌企業不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因此只需要對申請掛牌企業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及其存續時間進行核查。
(三)股份公司申請股份報價轉讓的實質條件:這里的實質條件指滿足《業務規則》第2.1條所列明的幾項要求,即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例如:公司是由有限公司按照經審計的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有限公司成立於**年*月*日,因此,公司持續經營時間在兩年以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符合《試點辦法》第九條(一)項「存續滿兩年」的規定。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例如:1.根據公司提供的資料,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並且,公司還制定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重大投資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規章制度。
2.根據公司說明並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三會運作規范,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運作規范。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符合《試點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規定。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工商變更:在這部分中主要就公司的發起程序、條件、方式,改制前後的歷史沿革(如有),工商變更登記事項等信息進行說明。
(五)股份公司的獨立性:律師需要圍繞公司的業務、資產、人員、機構、財務、自主經營能力等方面來核查公司的獨立性。
(六)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發起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要情況主要是從資格、出資情況、人數、住所、占總股本比例等方面進行核查。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變:律師需要核查公司設立初起時的出資情況、歷次增資情況、股權部分或整體的變更以及股份是否存在質押等信息,但如果其中涉及的某些部分與(四)中的某些部分有重合的話,則可以適當簡化。
(八)股份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果股份公司設有分支機構,則在該部分中應對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分公司負責人、住址、經營范圍、改制前後的名稱變化等予以說明。
(九)股份公司的業務:主要描述股份公司經營范圍的前後變更、主營業務及持續經營能力,律師需要對公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十)股份公司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公司的主要關聯方、關聯交易往來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律師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的合法有效性進行確認。
(十一)股份公司的主要財產:這里的主要財產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知識產權、運輸工具、辦公設備及電子設備等。另外,針對財產的權屬狀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上是否有受限制情況等,律師也需要在進行核查後予以說明。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情況:重大債權債務情況主要是指公司正在履行和即將履行的重大合同,重大借款和擔保,重大侵權之訴,重大應收、應付款等事項,律師應對上述情況是否會對公司本次股份報價轉讓造成重大法律障礙,以及是否存有重大法律風險提供專業性法律意見。
(十三)股份公司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律師需要核查公司自設立後至出具法律意見書之日間是否發生過合並、分立、兼並、增減注冊資本、資產轉換、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等行為。
(十四)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在這部分中需要說明原始章程的主要內容以及歷次變更的相關內容,同時律師需要核查變更後章程內容的合規性。
(十五)股份公司治理情況:公司三會的議事規則及所作的相關決議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律師同時應對公司的規范運作情況作整體說明。
(十六)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列明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及人員變化,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十七)股份公司的稅務:主要包括股份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目前公司繳納的稅種及執行的稅率,目前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政府補助,律師同時應核查公司依法納稅的情況。
(十八)股份公司的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等:律師應核查公司的生產經營是否有違反環保法規或受過行政處罰,公司的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准,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用工及社會保障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的要求。
(十九)股份公司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該部分應就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主要股東、股份公司董監高三類主體發生過的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進行核查。
(二十)推薦機構:律師應核查本次股權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與股份公司及其股東之間是否存有影響其公正履行推薦職責的關聯關系。
(二十一)結論:律師對股份公司本次推薦掛牌報價轉讓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望採納,謝謝!!!!

C. 什麼是新三板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3)書新三板擴展閱讀:

轉板制度就是企業在不同層次的證券市場間流動的制度。新三板的轉板通道指新三板掛牌企業在不同層次的證券市場流動的通道。

我國並不存在真正的轉板制度,三板掛牌企業和非三板企業,都需要通過首次公開發行的程序才能在場內資本市場的相關板塊上市。新三板企業仍只能通過IPO的方式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場內市場上市,且其IPO的條件與其他企業無異。

「轉板制度」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各個層次的資本市場之間的橋梁,是資本市場中不可或缺的一項環節。

無論討論多層次資本市場還是建設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事實上都不可迴避資本市場轉板制度建設的相關問題。目前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框架已初步搭建,卻缺乏相互之間有機的結合,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之間尚未搭建起鏈接的橋梁,缺乏完善的轉板制度。

D. 新三板包括哪些股票規則都是什麼

新三板股票是指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門檻的公司選擇在新三板上市發行股票的行為。投資者可以通過開放新三板的授權進行交易。其中,一類投資者在申請開戶權前10個交易日,其證券賬戶和資本賬戶中的資產在當日結束時超過20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的投資經驗;二類投資者在申請開戶權前10個交易日,其證券賬戶和資本賬戶中的資產在當日結束時超過1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的投資經驗;第三類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和資本賬戶中的資產在當日結束時應在100萬元以上,並在申請開放授權前10個交易日滿足2年以上的投資經驗。

信息效應將有效降低公司的資本成本,提高股票流動性和公司估值,改善投融資行為。所選擇的創新層也應該產生對上市企業有積極影響的“信息效應”。進一步考察發現,雖然新三板實施的市場分層制度對優質公司的股票交易、股東結構、融資和資本投資效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這些影響主要是由於創新層的“品牌效應”,這已經吸引了更多的投資者,並被市場各方預期“信息效應”並未產生顯著影響,這是新三板分層制度的一大遺憾。

E. 新三板規則

法律分析: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規則: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深圳股東賬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F. 新三板書籍有哪些想要做相關了解,從中更好的了解新三板。

若是想要看新三板書籍的話,我覺得你可以去新三板在線,那可以了解到更多有關新三板書籍的詳情。想必多看這方面的書籍,這樣在新三板方面,可以做的胸有成竹。

G. 新三板上市時間要多久,新三板法律意見書有哪些內容

您好,

一、新三板上市時間要多久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非上市公司申請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各中介與公司股東、高管就有限公司擬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事項進行初步的溝通,並初步擬定新三板上市方案,初步與公司股東、高管溝通了解公司的法律、財務及業務情況,初步擬定以××月××日為股改基準日。

(二)申請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資格

企業申請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的審批時間為5日;

(三)簽訂推薦掛牌協議

非上市公司申請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須委託一家主辦券商作為其推薦主辦券商,向協會進行推薦。申請股份掛牌的非上市公司應與推薦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協議。

(四)配合主辦報價券商盡職調查

券商、會計師、律師和企業達成初步的合作意向後,花費1~2周時間做一個初步盡職調查。律師出具簡要法律盡職調查報告,並就發現的法律問題出具整改方案,會計師完成對公司財務方面基礎性工作的盡職調查,並出具簡要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並由律師、會計師協助公司進行整改。然後,進場開始全面盡職調查、寫公開轉讓說明書。

(五)主辦報價券商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

「新三板」的委託時間:報價券商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報價系統接受申報的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六)協會備案確認

推薦主辦券商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無異議的,出具備案確認函的時間為五十個工作日內。

(七)股份集中登記

(八)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

(九)完成股份在全國股份代辦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除此之外,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時間周期還依賴於企業確定相關中介機構、相關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以及獲得協會確認函後的後續事宜安排。

審批時間短、掛牌程序便捷是新三板掛牌轉讓的優勢,從券商進場改制算起,公司股份進入報價轉讓系統掛牌流通一般需要6個月左右,而股票進入主板或者中小板一般需要2至3年。如果條件成熟,掛牌後即可進行定向增資,募集資金。

二、新三板法律意見書有哪些內容

新三板法律意見書包括公司申請掛牌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體資格,股份公司申請股份報價轉讓的實質條件的確認,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工商變更、獨立性,公司發起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公司股本及其演變過程,公司的分支機構、主營業務、主要財產、債權債務、稅務情況等內容。

新三板律師法律意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申請掛牌的授權和批准:該部分內容是對公司申請掛牌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性的確認。2013年2月新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不再要求申請掛牌企業需要獲得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同意申請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試點的函》,因此目前在這部分中只需要就公司內部形成的關於推薦掛牌決議的合法有效性進行確認即可。

(二)股份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體資格:新的《業務規則》發布之後,申請掛牌企業不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因此只需要對申請掛牌企業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及其存續時間進行核查。

(三)股份公司申請股份報價轉讓的實質條件:這里的實質條件指滿足《業務規則》第2.1條所列明的幾項要求,即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根據公司說明並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三會運作規范,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運作規范。

5、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6、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7、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工商變更:在這部分中主要就公司的發起程序、條件、方式,改制前後的歷史沿革(如有),工商變更登記事項等信息進行說明。

(五)股份公司的獨立性:律師需要圍繞公司的業務、資產、人員、機構、財務、自主經營能力等方面來核查公司的獨立性。

(六)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發起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要情況主要是從資格、出資情況、人數、住所、占總股本比例等方面進行核查。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變:律師需要核查公司設立初起時的出資情況、歷次增資情況、股權部分或整體的變更以及股份是否存在質押等信息,但如果其中涉及的某些部分與(四)中的某些部分有重合的話,則可以適當簡化。

(八)股份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果股份公司設有分支機構,則在該部分中應對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分公司負責人、住址、經營范圍、改制前後的名稱變化等予以說明。

(九)股份公司的業務:主要描述股份公司經營范圍的前後變更、主營業務及持續經營能力,律師需要對公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十)股份公司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公司的主要關聯方、關聯交易往來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律師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的合法有效性進行確認。

(十一)股份公司的主要財產:這里的主要財產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知識產權、運輸工具、辦公設備及電子設備等。另外,針對財產的權屬狀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上是否有受限制情況等,律師也需要在進行核查後予以說明。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情況:重大債權債務情況主要是指公司正在履行和即將履行的重大合同,重大借款和擔保,重大侵權之訴,重大應收、應付款等事項,律師應對上述情況是否會對公司本次股份報價轉讓造成重大法律障礙,以及是否存有重大法律風險提供專業性法律意見。

(十三)股份公司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律師需要核查公司自設立後至出具法律意見書之日間是否發生過合並、分立、兼並、增減注冊資本、資產轉換、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等行為。

(十四)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在這部分中需要說明原始章程的主要內容以及歷次變更的相關內容,同時律師需要核查變更後章程內容的合規性。

(十五)股份公司治理情況:公司三會的議事規則及所作的相關決議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律師同時應對公司的規范運作情況作整體說明。

(十六)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列明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及人員變化,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十七)股份公司的稅務:主要包括股份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目前公司繳納的稅種及執行的稅率,目前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政府補助,律師同時應核查公司依法納稅的情況。

(十八)股份公司的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等:律師應核查公司的生產經營是否有違反環保法規或受過行政處罰,公司的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准,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用工及社會保障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的要求。

(十九)股份公司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該部分應就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主要股東、股份公司董監高三類主體發生過的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進行核查。

(二十)推薦機構:律師應核查本次股權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與股份公司及其股東之間是否存有影響其公正履行推薦職責的關聯關系。

(二十一)律師對股份公司本次推薦掛牌報價轉讓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H. 新三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1、必須滿足新三板存續時間滿兩年的條件(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2、必須具有持續經營記錄,要有突出的主營業務。

3、要有規范的運作條件,治理的結構也要健全。

4、新三板上市材料: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掛牌試點資格確認函。

6、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冊地址在試點國家高新園區。

這是新三板掛牌最基本的條件。

新三板上市標准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I. 新三板相關書籍有哪些

《直擊新三板》,這本書不錯,屬於務實系列,裡面有中關村經典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以下是這本書的相關資料,僅供參考。

【作者簡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以公司化運營管理為顯著特點,以私募股權融投資法律服務為核心,以證券發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資、並購重組、產權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務為延伸,致力於打造資本市場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化精品所。團隊化、專業化、品牌化日見成熟。
道可特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資管理、資本運營顧問、資產管理等投行服務為核心業務,以企業戰略咨詢、管控設計、品牌管理等為配套服務,與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構築了道可特資本市場服務的基礎,從而創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資為服務核心,法律和管理為主要服務內容的「一體兩翼」立體化服務格局。
主要撰稿人劉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主任,北京大學法學院畢業,律師執業十餘年,曾在大型國企、知名民企擔任高管,長期致力於資本市場服務,現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議人,朝陽區人大代表,朝陽政府法律顧問,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中國律師》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專業委員會委員。

【內容簡介】
「新三板」通過四年試點後,已漸成熟,在全國范圍逐批擴容已成定局。本書作為第一本全面介紹「新三板」的實務書籍,兼顧了實務性和前瞻性兩大特點,不僅從資本市場體系建設角度和國內外場外市場對比角度詳細解讀了「新三板」,並深度介紹了「新三板」規則和操作實務,還對中關村現掛牌企業情況進行了分析和比較,推出了經典案例,同時,還前瞻性地就「新三板」的擴容、交易制度改革特別是做市商制度的引入、轉板通道等熱點、焦點問題進行了開放性探討,即有助於企業、投資者、中介機構了解「新三板」,具有實務操作上的借鑒意義。也為有關部門改革、發展「新三板」提供了一些可貴的建議,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本書的出版填補了場外交易市場專著缺失的空白,值得有關方面讀者關注、閱讀和參考。

J. 新三板的相關圖書

北京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和道可特投資管理(北京)出版的直擊新三板是國內第一本全面介紹「新三板」的實務書籍,兼顧了實務性和前瞻性兩大特點,不僅從資本市場體系建設角度和國內外場外市場對比角度詳細解讀了「新三板」,並深度介紹了「新三板」規則和操作實務,還對中關村現掛牌企業情況進行了分析和比較,推出了經典案例,同時,還前瞻性地就「新三板」的擴容、交易制度改革特別是做市商制度的引入、轉板通道等熱點、焦點問題進行了開放性探討,即有助於企業、投資者、中介機構了解「新三板」,具有實務操作上的借鑒意義。也為有關部門改革、發展「新三板」提供了一些可貴的建議,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它的出版填補了場外交易市場專著缺失的空白,值得有關方面讀者關注、閱讀和參考。
資金結算指定在建設銀行相關授予資格分支機構,本地區域建設銀行是否可以託管要去建設銀行咨詢,一般是凍結狀態,使用時要預約。
2007年12月31日,新三板有24家北京中關村掛牌公司,而且數量在不斷的增長中,將擴展到武漢,上海,西安等全國各高新科技園區。 2006年,新三板推出在即,相關細則的制定也逐步明確。新三板交易市場已確立實施代辦市場模式,並於6月1日起在中關村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行企業掛牌上市雙主辦制。
監管層密集進行調研座談,從中透露出的信息顯示,監管部門已明確新三板交易市場的搭建是架構場外市場的最好途徑,具體制度也在緊鑼密鼓地制定和完善之中。
雙主辦券商制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的。據悉,該模式是以台灣模式為借鑒,通過雙主辦券商制有效實現利益規避,副主辦券商應參與到項目的內核。
「地方政府是地方企業的大股東,券商則是決定企業掛牌的機構,地方政府會盡力推動券商推薦本地企業掛牌。在此背景下,由本地券商推薦本地企業掛牌引發了業界對利益規避制度的思考。」監管層人士在廈門會議上表示,「這也是我們引入了副主辦券商制度的原因。」(新華網) 新三板擴容,即國務院新批準的三個高新開發區的企業可以參與擴大非上市股份轉讓試點工作。
2012年8月3日,中國證監會宣布,經國務院批准,決定擴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試點,首批擴大試點除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外,新增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津濱海高新區。
據介紹,證監會按照「總體規劃、分步推進、穩妥實施」的原則,設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逐步將條件比較成熟的園區納入試點范圍,為試點園區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報價轉讓等服務。根據新三板現行掛牌流程,申報材料報監管機構備案獲准後,公司股份按規定通過深交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公司掛牌後,掛牌公司需要持續披露公司信息,可根據公司自身需求,通過主辦券商進行私募融資。 新三板對於投資者的門檻規定春節前出台,個人投資者須有300萬以上證券資產才可參與新三板交易,機構投資者也設有門檻500萬元。
不少股民通過網路表示,把小投資者攔在門外,就是把新三板變成「機構和權貴們的游戲」。武漢老股民陳先生表示,「適當設門檻是必要的,但重點應當是對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與經驗進行要求,新三板風險比股指期貨還高嗎?期貨門檻也不過50萬。」
東湖高新區的國電武儀,已經首批在新三板掛牌,其董秘王鵬飛表示,「這個門檻肯定有點高,不過也能理解。」他稱,管理層設定較高門檻,也許是出於控制市場風險的考慮,一是防止被爆炒而出現泡沫,二是新三板多數是小公司,本身的抗風險能力不強,投資風險的確高於A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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