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三板半年報中上年同期指的是12月31日還是6月30
半年報的上年同期不就是去年的半年報嘛,語文誰教的啊,門衛老大爺?
㈡ 新三板半年報是否需要披露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全面反映一定時期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情況不僅包括所有者權益總量的增減變動。還包括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的重要結構性信息。特別是要反映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讓報表使用者准確理解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的根源。
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企業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1)凈利潤;(2)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項目及其總額;(3)會計政策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累積影響金額;(4)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5)提取的盈餘公積;(6)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
㈢ 新三板半年報是否不需披露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需要批露,要批露的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
㈣ 怎麼知道新三板企業什麼時間發布半年報
1、在8月31日(含當日)前完成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對於預計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報告的公司,主辦券商應要求其在2014年8月15日前就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掛牌公司股票存在被終止掛牌的風險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等事項做出公告。
2、查詢企業半年報,可以在新三板網站查詢公司公告,示例如下圖
㈤ 申請新三板掛牌的公司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內容
申請掛牌公司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文件,其中首次信
息披回露文件包括:
1.公開轉讓答說明書;
2.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3.補充審計期間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如有);
4.法律意見書;
5.補充法律意見書(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辦券商推薦報告;
8.定向發行情況報告書(如有);
9.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的函;
10.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㈥ 新三板半年報要開臨時股東大會嗎
不需要,董事會即可。
㈦ 新三板半年報開董事會監事會需要公告嗎
需要公告。
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第二十二條
掛牌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二) 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時;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㈧ 新三板只需要公布半年報和年報嗎
目前新三板年報和中報(半年報)是要求披露的,季報鼓勵不強制。
㈨ 新三板半年度數據分紅報表需要審計嗎
不需要。
根據《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及會計業務問答(一)——利潤分配與公積金轉增版股本》規權定,擬進行分紅的掛牌公司,應當以公開披露過的仍在有效期內(報告期末日起6個月內)的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期末日作為基準日,也就是說掛牌公司進行分紅,應當以已披露的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財務數據為依據。
而半年報、季度報告本身就不用審計的。
㈩ 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法律分析:改革措施落地後,精選層定位於運作規范、經營業績和創新能力突出、有大額高效融資交易需求的優質中小企業,信息披露要求與上市公司趨同;創新層定位於初具規模尚處於高速成長期的企業,信息披露要求在原有基礎上適度降低;基礎層定位於滿足基本掛牌條件的中小企業,信息披露突出客觀描述和風險揭示。
法律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及相關行為,適用本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對特定行業掛牌公司,或者對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收購重組、股權激勵、股份回購以及股票終止掛牌等事項,或者對優先股、公司債券等其他證券品種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有關部門對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從其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 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條 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本規則和全國股轉系統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