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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業行政監管措施

發布時間:2022-12-23 01:18:27

1. 如何嚴格管理資金佔用現象 新三板

八、證監會立案調查新三板公司資金佔用案例

今年各地證監局紛紛開展對新三板公司資金佔用和關聯交易進行專項核查和採取監管措施。從4月1日起,全國已有40多家掛牌企業因為資金佔用問題被當地證監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出示關注函。

1、挪用了上億公款後自首的時空客(831335)董事長。
周二,時空客公告稱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書,這是今年第三起證監會對新三板公司展開立案調查,也是去年底以來掛牌公司大股東占款監管風暴中的證監會級別的反饋。時空客公告顯示,其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恩權2015年累計佔用公司資金1.86億元,扣除已經歸還的1.2億元,還有6600萬元在繼續佔用。

5月13日,一家名為時空客新三板掛牌企業發布公告稱,公司董事會於2016年5月12日,收到公司董事長王恩權因佔用公司資金問題,到大連市公安局高新園區分局自首的通知。目前,大連證監局已經對時空客進行行政監管。

「監管層的處理結果沒出來之前,有關企業不能定增這個事情還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去年以來新三板定增市場融資規模暴漲,企業融資相比之前容易很多,很多新三板掛牌企業大股東或關聯方佔用的便是定增得到的資金。這樣的資金佔用問題在一定程度也有損投資者的利益。」前述華南地區券商人士表示。

負責審計時空客年報的致同會計事務所,公布的數據凸顯出資金佔用問題的嚴重性。在其出具的《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專項意見》中,王恩權累計佔用掛牌公司資金高達1.86億元,除去償還部分,截至2015年底尚欠公司6670.7萬元。

騰訊財經從知情人士處獲悉,鑒於王恩權已經自首,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調查,因此事態發展已非公司層面所能左右。此外,大連證監局目前已經對時空客進行行政監管。「隨後的事態如何發展,就看公安機關的辦案進展了。」知情人士說。

騰訊財經還從時空客主辦券商東興證券負責人處了解到,早在4月份審核該公司年報時即發現異常,彼時即向監管機構做了匯報,並發布風險提示公告。

前往公安局自首前,王恩權向董事會提交了辭職報告。而與此事有牽連的時空客監事會主席周雲波、董事兼財務負責人賀雲霞,亦同時向董事會遞交辭職報告。

2、唐人通服(430595)
以此前被處罰的唐人通服(430595)為例,江西證監局便發現了公司在 2015 年度實行做市交易和首次定向增發後發生佔用公司資金的行為,而類似的情況也並不是孤例。

此前,監管層在對券商的培訓中講到,主板市場治理多年的資金佔有問題在新三板有死灰復燃的跡象,因此提示中介機構將在今年重點治理。

「已經遠遠不是死灰復燃的問題了,大多數新三板企業可能都有資金佔用的問題,而從這幾次摸底調查的情況來看,監管層也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們預計,在最近的核查結束之後,一些情況比較嚴重的企業可能會面臨較為嚴重的處罰。」前述中信證券人士表示。

對此,安信證券新三板研究負責人諸海濱表示:「從掛牌貫穿到年末披露的全過程,資金佔用就是一條紅線,是不應該發生且零容忍的事。」

3、海格物流(430377)
海格物流(430377)也因為未能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信息而受到深圳證監局行政處罰,掛牌企業實際控制人、董秘和財務負責人均受到警告,公司和個人被處以罰款共計42萬元。

不僅如此,5月內資本市場已有多家公司陷入「挪用資金」的丑聞之中。此前,上市公司ST華澤董事長王濤訪在接受證監會稽查局談話時承認資金佔用的事實。另一家「問題戶」山水水泥也在本月發布公告,前任董事存在挪用資金行為。

九、公司回購股權並減資解決股東佔用資金問題
掛牌案例
武威金蘋果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蘋果,832663)於2015年6月30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告期內,公司控股股東陳榮賢佔用公司925.05萬元資金。

反饋意見
請公司補充說明並披露報告期內公司是否存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源(資金)的情形。請公司披露並請主辦券商、律師核查以下事項:(1)公司防範關聯方佔用資源(資金)的制度及執行情況;(2)關聯方佔用資源(資金)問題的發生及解決情況。

反饋回復
報告期內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應收款賬面應收控股股東陳榮賢925.05萬元。2014年5月19日,金蘋果有限召開股東會,決議公司注冊資本由11,100萬元減少至10,335.1208萬元,減少注冊資本764.8792萬元,減少的注冊資本由公司回購股東陳榮賢出資764.8792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6.89%。回購陳榮賢部分股份時公司已經扣除了上述925.05萬元其他應收款項。

本所律師核查的事實情況與上述公司說明的情況一致。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源(資金)的情形,截至報告期末,上述資金佔用問題已經解決。公司已建立防範關聯方佔用資源(資金)的相關制度並有效執行。報告期末,公司不存在關聯方佔用資源(資金)的情形。

總結分析
關聯方資金(資源)佔用一直是股轉系統重點核查的內容,一般要求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擬掛牌企業存在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時,傳統的做法為關聯方在掛牌申報前予以歸還,並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但是有不少企業因為關聯方佔用資金金額較大,無法在短時間內歸還,導致掛牌進度延後,此時不妨採用上述案例的方式,通過公司回購股東股權並減資的方式,解決資金佔用問題。

但公司回購股權並減資的方式會影響股權結構,從而可能導致控股股東失去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減資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需公告四十五天,歷時周期較長。因此,擬掛牌企業選擇上述方式解決關聯方佔用資金時仍需慎重。

2. 證監會發布有關新三板市場的七項配套規則,有哪些內容

七項配套規則主要適用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等情形。對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證監會豁免核准,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將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布。

這些配套規則的發布,標志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至全國工作正式啟動,凡是在境內注冊的、符合掛牌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不再受高新園區的地域范圍限制。

在這些配套規則的制定過程中,證監會始終堅持以「簡便、透明、快捷、高效」為原則,力求制度設計適合公司和投資者的實際需求。這些配套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決定》發布後,需要按照《國務院決定》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必要的調整和補充。12月16日證監會已就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57條意見和建議,主要包括歷史上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公司的處理建議、公眾公司加強並購重組監管的建議等,其中一些意見和建議,已經在7項配套規則中吸收採納,其他一些不涉及本次修改內容的意見和建議,證監會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深入研究,待積累一定經驗後,再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系統修訂。據此,證監會正式發布了《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主要是按照《國務院決定》對公開轉讓、登記託管、定期報告披露時間、行政許可時限等內容進行准確界定和表述,並相應調整修改了有關條款。

二是明確審核要求,解決歷史遺留事項。在我國改革開放和股份制企業探索的歷史演進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簡稱200人公司),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時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環境,類型多樣,情況不一。為了推動這類公司規范後依法進入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證監會制定了《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將200人公司問題的解決與證監會現有行政許可項目結合,在審核標准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請的公司,應當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不違反當時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股權結構清晰;經營規范;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申請IPO的公司,股份確權數量應當達到90%,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份確權數量應達到80%。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持股、職工持股會持股、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應當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這不僅是探索合理解決我國企業股份制改革遺留事項的一項必要舉措,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三是明確行政許可流程。按照《國務院決定》關於「證監會應當建立簡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許可方式,簡化審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的要求,對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證券等行政許可事項,證監會制定了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公告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工作流程、行政許可項目說明等相關文件,明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行政許可工作安排:一是簡化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二是減少審核環節,不設發審委或發審委性質的專門委員會;三是內部審核會議安排視具體情況而定,不把反饋會、初審會等設定為必經程序;四是明確了行政許可名稱、依據、條件等。在實際工作中,證監會將簡化「事前」審核,提高審核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四是明確信息披露和申報文件。按照適度披露、客觀披露和彈性披露的原則,證監會制定了《公開轉讓說明書》、《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等4個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明確了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披露要求,以及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要求,在滿足投資者基本需求的基礎上,突出重點信息的披露要求,強調客觀信息的披露,盡可能降低公司納入監管的成本,並設置一些自願性要求,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3. 怎樣對新三板定向增發資金監管

法律分析:一、新三板定向增發資金的監管必須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一)第四十九條,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對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監管,防範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二)第五十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定向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採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二、新三板定向增發,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是指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其作為新三板股權融資的主要功能,對解決新三板掛牌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資金瓶頸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五十條 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 行政監管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監管的措施一般來說有制定規章制度、敦促、禁止、限制行為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5. 新三板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的區別

《國務院決定》明確指出,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關於市場主體法
律的相關規定,嚴格執法,對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
行為採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
全國股轉系統要制定並完善業務規則體系,建立市場監控體系,完善
風險管理制度和設施,保障技術系統和信息安全,切實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處理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關系的基本原則是:
1、依法明確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的內容與邊界,兩者不得相互替代;
2、能夠通過自律、市場、公司自治解決的事項,行政力量原則上不介入。

6. 新三板再分層怎麼分

你好,新三板來的分層級市場:
全國股自轉系統設置基礎層、創新層和精選層,符合不同條件的掛牌公司分別納入不同市場層級管理,精選層為公眾化水平較高的優質企業,創新層為初具規模尚處於高速成長的企業,基礎層為基本滿足掛牌條件的中小企業。隨著層級的上升,市場交易功能增強,同時對於企業的財務狀況要求變高,監管標准也更為嚴格。
新三板還設置了「定期+臨時」的分層調整機制。定期退出方面為每年4月30日啟動定期分層調整工作,降層主要情形是公司業績大幅下滑、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等財務方面的原因;臨時退出方面主要由公眾化水平不夠或公司未能規范運作時觸發,當觸發相應層級即時退出情形時,會在5個交易日內啟動即時層級調整工作。

7. 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如果違規會怎麼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會對違規公司採取監管措施,例如: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 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 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或者其董事(會)、監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 商證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聘中介機構對存 要求申請掛牌公司、聘中介機構對存 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服務機構或其人員 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服務機構或其人員 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制人的票限售; 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制人的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規行為;
滿意請採納哦

8. 新三板掛牌文件與IPO材料有差異不行嗎

新三板掛牌文件與IPO材料有差異不行嗎

大量新三板企業沖擊IPO,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新三板掛牌期間和IPO申報材料的信息披露有差異。我們對這個問題簡單的捋一捋。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新三板掛牌文件與IPO材料有差異的知識,歡迎閱讀。

信息披露的差異允不允許有?

允許有差異。否則,信息披露差異就直接構成了上市發行障礙。新三板企業在申報IPO時很多都換了中介機構,由於執業水平和專業判斷的差異,要求兩者完全沒有差異,並不符合客觀實際。

允許有條件的差異。關鍵是要看導致差異的原因和產生的後果。

IPO關於信息披露和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規定是怎樣的?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十八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股轉公司的「自律監管措施」是什麼性質?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共七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2002年證監會公布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體制的.通知》。依據《通知》,證監會系統實行的「監管談話、談話提醒;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和記入誠信檔案。」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

對於本例,應該如何看待?

(一)新三板還是一個新興市場,新三板公司多處於「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階段,囿於專業人才匱乏、對公眾公司屬性認知不足、督導機構不力、專業機構判斷差異等客觀原因,歷史上或多或少有不足夠規范的地方,審核部門應該理性客觀的看待,不宜一刀切。否則導致的後果就是擬上市企業不敢調整信息披露,將錯就錯,反而誤導了投資者。

(二)在新三板掛牌階段信息披露違規,股轉公司該追究的就追究。這次給的是「監管措施」,不是行政行罰,不直接構成發行障礙。可見也沒有一棒子打死的意思。

(三)至於對IPO有什麼影響,無疑這是一個減分項,但是還應該根據項目的整體情況綜合判斷。

披露有差異,應該如何把握?

我們認為,信息披露差異應該按「重要性原則」具體判斷。

是不是有主觀惡意?有沒有涉及到管理層的誠信問題,導致對信息質量產生全面置疑。

是不是「重大差異」?有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足以導致投資者產生誤判。

是不是有嚴重後果?有沒有損害投資者、債權人等相關者的實際利益。

新三板做市企業、頻繁融資和交易的企業,重大的信息披露差異可能會構成上市審核的實質性障礙。因為,重大信息披露差異很可能已經實際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操縱了股價。

應該如何避免信息披露的差異?

端正初心。沒有做好規范治理的准備,就不要來掛三板,出來混早晚要還的。

保持敬畏之心。嚴格按照公眾公司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掛牌和上市(轉板)做為一個整體規劃,不要走一步看一步,丟三落四,到處埋雷。

聘請高水平的專業人才或顧問機構。正如連岳先生所說「一生廉價,往往源於一次廉價的選擇」。

以上內容轉載自新三板法商研究院(龍馬匯智V(龍馬匯智創始人 )、董秘直通車Medea),轉載請註明來源。本文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不代表新三板並購城的觀點和立場。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轉發文章的版權屬於原作者。若涉及版權問題,煩請聯系我們,也可通過公眾號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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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三板分層制度分為幾層,有何標准

你好,新三板分為創新層和基本層。

按照利潤,股本等指標,符合以下三個標準的公司被分在創新層。

徵求意見稿中原文如下:

標准一: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股東人數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平均凈利潤不少於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 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兩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最近3個月日均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標准二: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營業收入+股本
(1)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復合增長率不低於50%;
(2)最近兩年平均營業收入不低於4000萬元;
(3)股本不少於2000萬元。

標准三:市值+股東權益+做市商家數
(1)最近3個月日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
(2)最近一年年末股東權益不少於5000萬元;
(3)做市商家數不少於6家。

10. 新三板公司治理的15項制度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章程必備條款》相關規定,新三板公司管理機制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一)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並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在報告期內的有限公司階段應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 24 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 24 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
(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 24 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四)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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