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三板轉主板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二)點,「轉板上市條件。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參考鏈接:http://www.neeq.com.cn/uploads/1/file/public/202006/20200604163044_vsa9lhatm8.pdf。
2. 退市到新三板企業如何申請重新回主板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就目前來看,新三板掛牌企業轉板與公司直接IPO,在程序上沒有任何區別。之前熱議的轉板「綠色通道」暫未出台,鑒於目前普通企業IPO通道中排隊的企業非常多,「綠色通道」出台之後肯定會大大加速新三板企業掛牌效率。就現在形勢來說,「綠色通道」已經箭在弦上。
如果等不及綠色通道,那麼在操作上和要求上與普通企業IPO無異,需要注意的是:新三板掛牌公司在申請主板上市之前,應向全國股轉系統公司申請暫停股份轉讓。如果相關機構(如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核准同意上市主板,全國股轉公司將會暫停貴公司新三板的股票掛牌。
3. 新三板企業為什麼要轉板,轉板有什麼好處
一、新三抄板企業為什麼要轉板:襲
目前的新三板市場流動性不足,而A股市場交易更活躍、股價和估值也更高。
二、轉板有什麼好處?
新三板企業轉板希望能夠到創業板或其他公開資本市場獲得更便捷的融資渠道,同時希望公司得到更高的估值。
三、轉板
or
IPO的抉擇:
新三板公司申請IPO,可能不僅有
200人股東限制的問題,還存在新三板基金、資管計劃的不確定性影響股權穩定的因素。
而在實務操作中,上市申報材料受理後,公司一般不會進行諸如融資或並購等可能改變企業原來股權架構的資本運作,這或讓企業錯失良好的發展時機,是企業不得不考慮的機會成本。
新三板企業對待IPO問題不宜盲目跟風。目前IPO排隊企業較多,從簽訂輔導協議開始,企業IPO的時間成本很高。
4. 新三板轉板條件有哪些
新三板轉板條件如下:
1)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1、《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一項規定「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也就是說股票上市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行的公司。而公開發行取決於兩個條件,要麼是進行過公開發行,要麼是非公開發行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2、在各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轉板省去了公開發行的環節,新三板公司要滿足該項條件就要求股東人數必須超過200人。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二項規定「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也有同樣的內容,這條非常明確,不需要過多的闡述。
3)公眾持股比例
1、《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2、在公眾持股比例的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的公眾股認定是一個不確定的地方。結合現有的規定推斷,新三板公司的公眾股,應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後公開轉讓及向特定對象發行、轉讓累積超過200人的部分。
4)在新三板掛牌(或者創新層)滿兩年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對公司主體資格的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
2、既然是從新三板轉板,基於規范公司運行的角度考慮,我們推測會有在新三板掛牌時限的要求,在新三板進行規范一段時間後的企業才有可能具備轉板的資格。整體看,和直接IPO的時間差不多,從制度設計上看不應該存在轉板和IPO之間有明顯的時間套利。
5)轉板公司應符合創業板IPO條件:既然是上創業板,就必須符合創業板上市的其他條件。不應該存在轉板和直接IPO的標准套利。
(4)新三板轉主板法律擴展閱讀:
新三板掛牌和主板上市的區別:
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2、在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需要指出的是,「多層次資本市場」是一個中國概念,在國外並沒有對應的概念,也沒有形成一套多層次資本市場理論。這是因為西方發達資本市場國家的資本市場的多層次性是自發形成的,而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則是建構而來的。
4、因此,「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概念實際上是一個服務於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理論供給,「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則鮮明地體現了制度創新的「建構理性主義」精神,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一個非常中國化的概念。
5、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服務對象不同。《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明確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定位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這類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
6、在准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檻,申請掛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權結構清晰、經營合法規范、公司治理健全、業務明確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7、二是投資者群體不同。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投資者為主,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將是一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這類投資者普遍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
8、三是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中小微企業與產業資本的服務媒介,主要是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
5. 新三板到主板要幾年
法律分析:新三板轉到主板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符合主板上市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新三板都是一些小創新企業,而轉到主板需要在營業額方面符合主板條件,一般來說要從申請到實現轉板要兩年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三板股票轉讓細則》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述時間,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的時間為准。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述價格優先的原則是指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間優先的原則是指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6. 新三板轉板需要什麼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就是跳板,轉主板才是目的。
拓展資料:
一、新三板上市要求
新三板上市需要滿足下列要求:
1.首先擬上市公司必須要求是為非股份公司;
2.必須具有穩定的,持續經營的能力;
3.無資產要求;
4.主營業務要突出。
二、新三板上市的方法:
1.新三板上市公司資金扶持:根據各區域園區及政府政策不一,企業可享受園區及政府補貼。
2.新三板上市公司便利融資:公司掛牌後可實施定向增發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級,幫助企業更快融資。
3.新三板上市公司財富增值:企業及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實現資產增值。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股東股份可以合法轉讓,提高股權流動性。
5.新三板上市公司轉板上市:轉板機制一旦確定,公司可優先享受"綠色通道"。
6.新三板上市公司公司發展:有利於完善公司的資本結構,促進公司規范發展。
7.新三板上市公司宣傳效應:樹立公司品牌,提高企業知名度。
三、新三板上市流程
1.申請新三板上市流程,首先要跟券商簽訂推薦上市協議;
2.滿足新三板上市的要求;
3.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啟動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整體折股變更為股份公司;
4.主辦券商對要進行新三板上市的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5.主辦券商設立內核機構,對新三板上市公司進行審核;
6.審核完成後,主辦券商提交中國證券協會進行審核。
7.審核通過,新三板上市流程完成。
四、新三板上市流程圖
1.首先確認上市,提交新三板上市申請;
2.與券商達成合作;
3.對公司的改制提案提交至券商;
4.跟券商協商價格,主辦券商會根據對應公司報價;
5.券商進行審核,包括對公司資質的審核,上市條件的審核;
6.券商會提交到中國證券協會進行審核;
7.審核通過,上市就完成了。
7. 新三板轉板細則
法律分析:滬深交易所發布通知,就新三板公司向科創板、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
法律依據:《關於就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明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申請、審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本所起草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11日。
8. 新三板轉主板的條件
新三板轉主板的條件如下:
1、股東要求: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2、股本要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
3、持股比例要求: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運營要求:在新三板掛牌滿兩年
5、應符合創業板IPO條件
6、企業經營穩定,有較好的效益
7、公司的治理機制較為明確,運營合規合法
一、轉板的定義
轉板的專業術語叫介紹上市(way of introction)。是已發行證券申請上市的一種方式,不需要在上市時再發行新股,因為該類申請上市的證券已有相當數量,並為公眾所持有,故可推斷其在上市後會有足夠的流通量。
轉板制度是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根據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上市標准,證券發行人在各層級板塊之間轉換的機制。
介紹形式上市在境外是常見的一種上市模式,尤其是美國和香港。
我們先以美國為例說明一下。
二、轉板的法律基礎
根據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12d條款有的規定:SEC在收到交易所批准企業掛牌和注冊的申請後會,注冊會在30天或者更短的時間內生效;企業的摘牌和退市主要取決於各個交易所自身的規則,SEC只會就一些較為嚴重的事項比如財務欺詐等進行直接的摘牌和退市處理。美國各大交易所尤其是在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的國家交易所,在股票的掛牌、轉板和退市方面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權。
三、轉板的形式(一)內部轉板制度
內部轉板主要指各個交易所內部不同層次間的轉板,包括向上和向下兩個方面。通常來講,遵循「向上自願,向下強制」的原則。
1、向上轉板(升板)
向上轉板主要是指各個交易所內部,掛牌企業從較低的層級轉入較高的層級,例如公司在納斯達克資本市場掛牌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後申請轉入全球市場或者全球精選市場。
向上轉板的制度非常的簡便,各交易所規則都有明確的規定,如納斯達克股票市場規則5305(c),(d)的規定。
納斯達克全球市場轉板至精選市場只需企業達到精選市場的掛牌標准並提出申請即可,甚至也不需任何的費用。從資本市場往上轉則由於掛牌費用的差別需要補繳一定的費用。整個過程不需要SEC或者FINAR審批,只需要交易所的許可就能夠立即生效。
在紐交所也有著類似的規定,這種向上的轉板決定權完全在交易所,極其簡便。
2、向下轉板(降板)
降板主要是指各個交易所內部,掛牌企業從較高的層級轉入較低的層級,例如紐交所主板掛牌企業在難以滿足該層維持掛牌標准但能夠滿足MKT市場或者Arca市場初始掛牌標準的情況下會被強制轉入MKT市場或者Arca市場,或者直接從交易所摘牌。
向下的轉板是強制性的。一旦交易所發現企業不能夠再滿足當前市場的掛牌要求就會觸發摘牌程序。這個時候如果企業能夠滿足下層的初始掛牌需求則可以選擇在下層繼續交易。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從交易所直接摘牌。
這種降板制度的存在其實是體現了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中保護投資人的基本原則,它是為了讓股票能夠盡可能的持續交易,以保證投資人的利益。
(二)外部轉板制度
外部轉板主要是指從OTC市場向紐交所或者納斯達克市場轉板以及兩大交易所之間進行的轉板。我們通常所說的外部轉板以前者居多,場內和場外市場的轉換意味著明顯的升級或者降級(退市)。
1、OTC轉入兩大交易所
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9日,共有237家公司從OTC市場轉入紐交所和納斯達克市場,其中又以轉入納斯達克市場的較多。下圖列示了各年從OTC轉入納斯達克市場的股票數量:
新三板企業具備什麼條件才能轉板
OTC市場本身分為兩個層次:OTCBB和OTC Market。兩者在轉板的時候略有不同,主要是兩者在信息披露要求上的差異導致的。
OTCBB以及OTCQX從監管的角度講和兩大交易所掛牌公司的監管沒有差異,所以從OTCBB市場或者OTCQX市場轉入兩大交易所的程序也十分簡單,只要公司能夠滿足兩大交易所相應板塊的掛牌要求並繳納一定的掛牌費用即可。整個過程的審批權也都在交易所。
其他OTC市場掛牌的公司有很多並沒有在SEC注冊,信息披露通常也難以滿足要求。因此,這些板塊中的掛牌公司在進行轉板時需要走IPO的程序。
2、兩大交易所之間相互轉板
交易所之間的相互轉板其實是從交易所退市的一種特殊情況,企業從一家交易所退市後再到另外一家交易所上市,這種情況主要是兩家交易所「互挖牆腳」的結果。
在納斯達克市場成為全國性交易所之前,納斯達克一直作為場外市場而存在。許多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達到紐交所的掛牌標准後就會申請轉板至紐交所,所以早期基本都是從納斯達克市場轉板至紐交所市場。據統計2001-2005年間平均每年都有超過100多家企業從納斯達克轉入紐交所。
自2006年納斯達克成為全國性交易所以來,兩大交易所開始爭奪上市公司資源,雙方都在持續不斷的游說在對方交易所上市的知名公司,並開出各種優惠條件吸引這些公司轉板。例如德州儀器、卡夫從紐交所轉入納斯達克以及甲骨文從納斯達克轉入紐交所等案例都是這種競爭的結果。2006-2015年間共有261家公司從紐交所轉板來到納斯達克市場。同期,從納斯達克轉入紐交所的公司為10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