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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從事新三板交易

發布時間:2022-09-18 14:05:44

『壹』 公務員買賣新三板股票有沒有禁止性規定

公務員炒股七項規定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黨員幹部的炒股規定

第一,不準炒股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有四類。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中,有四類人員不得從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二,不準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內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從事股票買賣。包括借用本單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論能否及時歸還,均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炒股。股市開市時間大部分與上班時間重疊,上班時間炒股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在群眾心中的形象。我市規定,一旦發現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職。因此要兼顧股票買賣和工作紀律,建議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更多地採取長線操作、基金投資等方式參與。此外,一律不得使用電腦、電話、傳真機等辦公設施買賣股票。

第四,要如實報告股票投資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從事股票投資情況屬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范圍,需認真填寫包括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等信息,不得漏報,更不得瞞報。一旦發現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貳』 參與新三板交易的條件是什麼

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新三板:

新三板,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首先新三板的公司本身存在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因素在裡面。對於高科技等行業,本身存在對技術的理解的門檻,普通人並不容易看得懂。而通過包裝,講故事的方式,投資者很可能陷入編造的誤區當中。而實際公司的業務盈利前景,恐怕並沒有故事中講的那麼精彩。且新三板不像消費零售等普通行業的A股公司,外行即使通過財務報表也能認識和理解公司的現狀、盈利能力和發展情況。

『叄』 新三板交易條件

個人參與新三板投資的條件:1、自行去券商開立新三板賬戶,只要賬戶資金超過500萬就能夠激活賬戶,然後在新三板自由買賣。2、資金不足500萬,無法激活賬戶,可以找到專門的墊資公司,跟墊資公司簽訂墊資合同,由墊資公司幫忙激活賬戶,手續費一般在2萬-3萬之間。3、市場中有很多新三板股票經銷商,可以委託經銷商墊資,手續費更低,一般在1萬左右,而且可以直接買到新三板股票。而經銷商所選擇的股票,都經過了專業篩選,雖然經銷商從中賺取利潤高,但是通過IPO的可能性更大。4、開戶激活以後,可以自由在新三板中選股操作,也可以直接聯系新三板企業,去公司實地考察後簽訂協議買入或者網上購買。也可以通過經銷商買入指定股票。5、新三板雖然利潤很高,但同樣蘊含高風險。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肆』 新三板股權轉讓限制有哪些

法律分析:作為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從成立至今雖僅兩年時間,但是其低門檻下蘊含的巨大財富效應已經越來越受到市場關注,也使得眾多中小企業參與掛牌的熱情愈來愈高漲。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後,無論是公司的發起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董監高、通過員工激勵計劃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員工還是其他股東,或多或少都面臨著賬面財富轉化為實際資產的現實問題,也因此,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的轉讓限制規定頗受市場關注。而本文即是對新三板掛牌的公司直接或間接股東股份轉讓限制的相關梳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伍』 新三板交易規則是什麼

新三板交易規則:現有兩種,一種是協議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協議,通過線上完成交易,
還有一種是做市商制度,由劵商做中間商成交。
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開展新三板交易行為, 新三板掛牌企業唯一交易渠道是新三板股轉系統。

『陸』 為什麼新三板股票有些不能交易

新三板現階段交易方式以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
協議轉讓階段是投資者自回行找到買賣對手答達成協議成交,只要在三板交易系統雙方掛單即可成交
做市轉讓即企業進入做市商轉讓階段,需有6家以上券商為其做市才行,這個階段投資者可以直接掛單與做市商成交即可
不能交易的情況有很多,比如企業停牌,協議轉讓沒有找到買賣對手等,具體看你是哪只票了

『柒』 個人投資者參與新三板交易的門檻

(一)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二)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捌』 新三板投資者准入條件

法律分析:(一)合格投資者:1、自然人。(1)客戶賬戶內前一交易日日終資產總值(含資金、證券、基金、券商理財)在500萬以上;(2)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含新三板交易經驗)。2、一般法人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萬以上的法人或實繳出資總額在人民幣500萬以上的合夥企業。3、特殊法人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或券商理財產品、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產品或資產。(二)受限投資者 公司掛牌前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已參與新三板交易的股東。已經參與掛牌公司股票買賣的投資者,保持原有交易許可權不變。未滿足前款所述條件的投資者,不允許開通「股份報價委託」許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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