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新三板是什麼
「新三板」是由科技部、證監會、證券業協會、深交所、北京市中關村管委會五方共同為扶持國家級高科技園區的科技含量較高、自主創新能力較強的中小股份制企業而設立的融資服務平台,是國家多層次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目的在於促進中小科型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吸引風險資本投入、引入戰略投資者、重組並購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新三板」自2006年1月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正式試點,目前中關村科技園區為全國唯一的「新三板」試點園區。
在「新三板」上市需要哪些條件?
(1)公司注冊在參與試點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
(2)公司是科技型或創新型中小企業;
(3)公司設立滿二年;
(4)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
(5)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6)其他條件:股東出資真實,近二年股權變動合法合規等。
在「新三板」上市有何好處?
(1)融資功能。通過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按照相關規則,公司可以定向增資形式融入資金;
(2)價值發現。通過「新三板」上市,企業及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從而充分體現創業者團隊及個人的價值;
(3)宣傳功能。通過「新三板」上市,宣傳企業,讓社會了解企業,強化客戶和潛在客戶對企業的認識;
(4)培育功能。為公司上市做好准備,讓公司熟悉上市以後的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管理等工作;
(5)信用疊加功能。公司掛牌後,將樹立公司在地方、業內的形象,提高公司的信用。
Ⅱ 企業掛牌新三板主要流程包括
法律分析: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的過程,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盡職調查階段
在此階段,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進駐擬掛牌企業,對企業進行初步的盡職調查後,討論、確定重大財務、法律等問題的解決方案、股份公司設立前的改制重組方案及股份公司設立方案,確定掛牌工作時間表。
(二)改制重組階段
企業改制重組是掛牌上市的關鍵環節,改制重組是否規范直接決定了企業能否在新三板成功掛牌。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管理、財務、法律等諸多問題,需要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共同參與方能圓滿完成。
公司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五個基本原則: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合理配置存量資源;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避免同業競爭,規范關聯交易;產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的規范運作。具體而言,此階段主要工作有:
1、進行股權融資
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多數為規模較小,處於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等債權融資方式,獲得企業發展亟需的資金往往較為困難,股權融資成為企業解決資金瓶頸、實現快速發展的必然選擇。
2、通過股權結構調整、業務重組及組織架構整合,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規范關聯交易,解決同業競爭。
3、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並保證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4、設立股份公司
擬掛牌企業多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為了盡快實現掛牌上市,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時的經營業績連續計算問題成為關鍵,即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存續期滿兩年方可在新三板掛牌轉讓。折股依據是「賬面凈資產值」而非經評估後的凈資產,而且整體變更時不能增加股本和引入新股東,否則公司存續期間不能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Ⅲ 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重大資產重組認定標准(主板、中小板、新三板).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上市條件等同於IPO).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則視為重組上市:. 科創板重大資產重組認定標准. 保持《重組辦法》總資產和凈資產兩項指標不變,同時考慮科創公司收入可能較小的特點,針對營業收入指標,重大標准設定為:購買、出售資產的營業收入占科創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Ⅳ 新三板 重大資產重組尚未實施完畢 可以定增嗎
不可以,定增要麼在重組之前要麼在重組之後,再實施,你看中的哪個項目
Ⅳ 企業掛牌新三板主要流程包括
一、企業掛牌新三板主要流程包括哪些
1、企業掛牌新三板主要流程包括:
(1)盡職調查階段,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進駐擬掛牌企業,對企業進行初步的盡職調查後,討論、確定重大財務、法律等問題的解決方案、股份公司設立前的改制重組方案及股份公司設立方案,確定掛牌工作時間表;
(2)改制重組階段,掛牌上市的關鍵環節,改制重組是否規范直接決定了企業能否在新三板成功掛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二、新三板掛牌有什麼要求
新三板掛牌的要求如下: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Ⅵ 新三板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一定要證券期貨資格嗎
新三板與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必須由具有證券業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
Ⅶ 新三板在股市中指的是什麼較為通俗的解釋又是什麼
每個公司都想上市,因為它可以找到股票和獲得資金。股票市場,主要有兩大類: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其中新三板是中小企業股票轉讓的平台。新三板是經國務院批准,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中國第一個由公司經營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板市場起源於2001年的“股權代理轉讓制度”,是第一個接受這兩家網路公司並退市的公司,被稱為“舊三板”。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非上市股票公司進入股票報價轉讓代理系統,即新三板。
事實上,新三板的重組過程使公司成為了一個滿足資本市場最基本要求的企業。其次,與非上市公司相比,如果被上市公司收購,新三板公司的財務數據是真實的,基礎工作基本做好。相比之下,信息不對稱的風險要小得多。由於新三板的進入,即沒有了只對規范的要求和什麼績效指標的要求,協議中任何企業都可以轉讓水平掛台,相對優秀的企業將從轉讓市場的崛起中脫穎而出,未來再次興起競爭性競價,這一過程是相對專業的投資者用自己的腳投票,產生了良性的進化機制,對於促進整個商業系統的繁榮具有重要意義。
Ⅷ 新三板借殼掛牌,具體是什麼意思
新三板將成為中國資本市場歷史上最大的政策紅利,如果不上市,企業將錯失千載難逢的機遇。雖然新三板上市要求不高,上市時間短,上市時間快,但監管機構一直強調,企業無需借殼在新三板上市。然而,由於自身的資質、歷史沿革、成立時間、上市周期等因素,一些公司仍然選擇借殼上市。當然,今年4月,股票轉換系統曾表示,在上市公司並購或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查中,將保持與上市接入環節的一致性,以避免監管套利。一般情況下,企業借殼新三板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通過收購新三板企業股權獲得控制權,然後通過資產+增發股權的方式購買新資產,再通過反向並購借殼,將原有資產出售;第二種方式是買方參與上市公司增發,注入現金,收購公司控股股權,出售舊資產,購買新資產。
關於後續計劃收購完成後的收購公告(公司調整計劃主營業務、公司管理層調整計劃、公司組織結構調整計劃、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的資產重大處置計劃,公司聘請員工調整計劃)可以幫助判斷整體是否構成殼。如果是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借殼方式購買資產,還應注意是否觸及《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收購資產,股東總數超過200人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後,准備申請文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Ⅸ 新三板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規
綜合類(18部)
0.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0.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0.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0.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修訂)
0.10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0.11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0.12關於收取掛牌公司掛牌年費的通知
0.1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0.14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0.15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0.16關於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關注意事項的通知
0.1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材料接收須知
0.18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收費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明細表
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及代收稅項)明細表
一、掛牌相關(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發行的審查工作流程
1.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1.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6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涉及新修訂《公司法》相關條文適用和掛牌准入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
1.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
1.2.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申請報告
1.3.2xx證券公司關於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推薦意見(適用於已掛牌公司)
1.3.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3.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1.3.5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書
二、股票發行相關(8部)
(一)已掛牌公司不超過200人(6部)
2.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
2.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
2.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二)已掛牌公司超過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3)——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2.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4)——定向發行申請文件
三、資產重組相關(5部)
3.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
3.2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1號: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指南
3.3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2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報送指南
3.4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3.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四、優先股相關(5部)
4.1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4.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4.3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4.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
4.5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五、收購相關(2部)
5.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5.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5——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
六、信息披露相關(10部)
6.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6.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業務指南(試行)(2014修訂)
6.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掛牌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
6.4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6.5關於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6.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填寫說明
6.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6.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
6.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七、主辦券商相關(4部)
7.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
7.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7.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
7.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相關業務備案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南
八、投資者管理相關(4部)
8.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修改)
8.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業務指南
8.3買賣掛牌公司委託代理協議
8.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九、交易及監管相關(13部)
9.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
9.2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
9.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
9.5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
9.6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9.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轉讓實時監控指引(試行)
9.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9.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管理辦法
9.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業務辦理指南(試行)
9.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9.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試行)
9.13關於做好實施做市轉讓方式有關准備工作的通知
十、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相關(7部)
10.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
10.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10.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試行)
10.4關於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兩網公司及交易所市場退市公司相關制度過渡性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
10.5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類轉讓變更業務指南(試行)
10.6《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風險揭示書》參考文本
10.7《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委託協議書》參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11.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
11.3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11.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11.5關於公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見問題解答第五期
11.7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開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結算賬戶相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