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科創板大門敞開,吉利難逃「真香定律」
作者:程天琦、編輯:王瑞
核心觀點:
1、吉利搭上了回歸A股的改革順風車。
2、科創板能給具有科技潛力的企業提供更「觸手可及」的融資機會。
3、部分新勢力車企似乎遠未能「夠得著」科創板,但其上市前景並不悲觀。
4、汽車產業上下游企業均已開始「搶灘」科創板。
2007年,和港股「新婚」不久的吉利汽車信誓旦旦許下誓言:不可能回歸A股!
如今,吉利也難逃「真香定律」,或將成為第一家回歸A股科創板的車企。
6月17日,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發布公告:董事會批准可能發行人民幣股份及於上海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初步建議。一石激起千層浪。
「吉利股價一定會被炒上天。」億歐科創主編常亮表示,A股股價一向比港股溢價更多,科創板股票一定可以賣得掉,且賣得很貴。
科創板成立於2018年11月5日,於2019年6月13日正式開板。截至2020年6月23日,已有115家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其中有20家汽車相關企業。
美國東部時間6月10日,特斯拉股價報收1025.05美元/股,以1900.15億美元的市值成為全球市值第一車企,並一直保持至今。
特斯拉股價飆升的動力來自科技創新。
早期,特斯拉的自動駕駛硬體使用的是英偉達晶元,但其不甘受制於別人,最終自研推出算力更強的晶元。同時,特斯拉的軟體功力日益增長,在最新發布的V10.2車機版本中,特斯拉已實現當下最全面的消費級自動駕駛。特斯拉CEO馬斯克表示:「特斯拉相當於十幾個科技初創企業的結合體。」
以特斯拉為鑒,中國汽車業亦需要走上「軟硬」實力兼修的道路。科創板,為包括吉利在內的部分中國汽車企業提供了這樣的機會。
科創板對於企業科技創新的硬性條件規定,不僅推動傳統企業加速轉型,還促使新型科技企業強化創新能力。此外,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有利於其科技屬性和企業實力的認可,品牌知名度的提升。
同時,科創板能為具有科技潛力的企業提供更「觸手可及」的融資機會。
「打通境內A股的資本市場融資渠道,有利於進一步多元化融資方式、優化資本結構,有效提升公司資金實力,補充公司未來布局『新四化』(電動化、智能化、互聯化、共享化)等戰略發展所需資金。」吉利方面表示。
誰夠得著「科創板」?
在吉利這樣的傳統車企之外,造車新勢力們心中也燃起了登陸科創板的小火苗。
「連續虧損16年的特斯拉依然能夠長期在美股融資,中國科創板對於盈利的要求也可以適當放寬,」常亮表示,「造車是一項回報周期極長的產業,若不能夠給造車新勢力提供很好的融資渠道,中國也不會有特斯拉般強大的車企。」
4月29日,蔚來中國獲合肥70億元的投資,不僅脫離了資金短缺的困境,還搖身一變為「地方國企」。這70億元並非那麼好掙,雙方在協議中明確指出:蔚來需在2025年前在中國二次上市。
「蔚來中國落地後將打開人民幣融資渠道。」蔚來創始人、董事長李斌在此前的財報會議商也表示,從蔚來中國角度而言,其當然具備在中國資本市場IPO的可能性。
對於連年虧損的蔚來而言,上市門檻較低的科創板幾乎是唯一選擇。
截至美東時間6月22日收盤,蔚來市值為87.11億美元(約616.4億元人民幣),蔚來在市值方面已達到科創板上市門檻。同時,蔚來手頭不乏黑科技,其換電技術是技術力、創新力的最好體現。不過,蔚來的市場競爭力是否達標仍有待商榷。
2018年,蔚來銷量還能與特斯拉中國基本持平。但到了2019年,前者銷量僅為後者的一半。銷量停滯不前使其虧損進一步擴大。蔚來2019年凈虧損高達114.1億元,截至2020年一季度,蔚來資產負債率達到142.7%,已然資不抵債。
所幸,情況已有所好轉。2020年5月,蔚來交付新車3436輛,同比增長215.5%,打破了蔚來月度交付紀錄。目前已交付超過4萬台的蔚來,取得新勢力第一寶座。李斌表示,今年二季度蔚來有望實現首次季度盈利。
當然,蔚來並非唯一試圖登陸科創板的新勢力。
合眾、雲度、奇點、前途等造車新勢力此前也均表達過登陸科創板的意願。
分析人士表示:「在當前市場環境下,作為一個尚未盈利的群體,造車新勢力通過上市募資緩解量產的資金壓力,登陸美股或者科創板是造車新勢力難以迴避的抉擇。」
部分新勢力車企似乎遠未能「夠得著」科創板,但其上市前景並不悲觀。
「除了生物醫葯類,還沒有虧損的企業登陸過科創板。」常亮認為,虧損的造車新勢力若要登陸科創板,需要等待有關方面開辟「綠色通道」。
李哂時認為,整車企業的成長不僅需要企業團隊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巨大的資本助力,「數百億人民幣只是個起點」。他相信,二級市場將為整車企業的成長提供支撐。
除了主機廠,不少汽車零部件廠商也對科創板「躍躍欲試」。
3月13日,均勝電子相關人士表示,公司擬對旗下智能車聯業務運營主體寧波均勝普瑞智能車聯有限公司和PrehCarConnectGmbH重組後分拆上市。不出一個月,均勝電子子公司均普智能在3月31日確定IPO板塊為科創板。
3月31日,孚能科技成功過會,或將成為科創板「動力電池第一股」;6月1日,與豐田緊密合作的億華通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注冊稿),欲募資12億元,主要用於燃料電池發動機生產基地建設等項目;6月2日,MEMS(微機電系統)感測器公司敏芯微確認將於上交所科創板上市......
汽車產業上下游企業均已開始「搶灘」科創板。
中國車企准備好了嗎?
科創板既是美味的蘿卜,也是嚴酷的大棒。
對於還未上市的企業來說,科創板上市門檻較低。但上市意味著需要定期對外披露公司的主營業務、財務狀況等信息,並時刻接受外界監督,這並非一件易事。
蔚來有前車之鑒,其在紐交所募資數十億美元,但因為在財報中透露巨額虧損,其股價一度逼近1美元的退市紅線。
另外,「板」如其名,科創板上市最重要的條件是「科技創新」。
企業在上市前,如果其科創屬性不符合既定評價指標,但自認為短期內可以滿足,可以提交至科創板咨詢委判斷。其最終上市後,若沒能實現當初立下的「Flag」,則會面臨退市風險。
此外,開板初期市場供求不平衡,加之新的交易機制需要適應,不排除出現短期炒作、漲跌幅較大的情形。
「登陸科創板只是一個起點。」李哂時認為,一家企業優秀與否,更多取決於企業創始團隊和管理團隊的正確發心和更大的格局、在企業經營中的管理能力和產品創新能力、在機會來臨時的把握能力以及應對風險的能力,「科創板更像火箭推進助力,企業發展最終要靠團隊的長跑能力。」
科創板大門敞開,中國車企真的准備好了么?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❷ 科創板什麼時候上市
2018年11月5日。抄
科創板是由國家主席習近平於2018年11月5日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宣布設立,是獨立於現有主板市場的新設板塊,並在該板塊內進行注冊制試點。
2019年6月13日,科創板正式開板;7月22日,科創板首批公司上市; 8月8日,第二批科創板公司掛牌上市。
(2)易建科技科創板上市擴展閱讀:
安徽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科創板將對標上交所科創板,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節能環保、生物醫葯、技術服務等五大產業領域,突出R&D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核心技術、研發體系和研發團隊實力等「硬科技」指標,
推動符合條件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四新企業」掛牌發展,通過掛牌培育、孵化,為上交所科創板輸送上市資源。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副局長程鋼在會上說,省區域性股權市場將打造成為全省科創企業展示平台、社會資本匯聚平台、科技金融融合平台和創新發展試驗平台。同時,努力暢通科創企業直接融資和轉板上市通道,無縫對接上交所科創板,提升安徽省創新資本形成能力,推動金融和資本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科創專板❸ 科創板掛牌上市需要哪些條件
具體科創板條件,請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
❹ 科創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科創板企業由上交所負責審核,證監會負責注冊,注重信息披露審核3個月內完成,注冊20天內完成。允許未盈利企業上市,允許同股不同權紅籌企業上市,標准為CDR意見稿。
2、對於交易環節,投資人投資科創板最少資金要求為50萬元人民幣,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5個交易日過後漲跌幅限制為±20%, 科創板允許滬深港通資金交易。普通投資者可通過公募基金參與科創板投資,此前發布的CDR基金是戰略配售基金,科創板發行的新股,相關基金也可以參與。
3、科創板上市公司觸發退市就直接退市。
4、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以及生物醫葯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和製造業深度融合。
5、文件的徵求意見期為30天,徵求意見結束後監管部門將馬上修改完善,具體日期待定。交易所對企業的發行審核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不排除特殊情況,需要結合承銷商、公司答復時間,從實踐來看6-9個月。
6、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分拆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科創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
7、科創板上市企業前5天交易沒有漲跌幅限制,第6天開始20%漲跌停限制。
8、科創板規則在中短期會出現不適應和有爭議的情況,需要市場各方支持和包容。市場不可能一夜之間走向成熟,對改革效應的充分釋放需要一定的時間。要不失時機推動改革的深入。
9、科創公司並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由交易所審核,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審核標准等事項由交易所規定。
10、證監會和交易所還將制定多個系列改革措施,明確具體實施細則。
❺ 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條件如何設置
科創板根據板抄塊定位和科創企業襲特點,設置多元包容的的上市條件,暢通市場的進口。
相關制度對科創板發行條件進行了精簡優化,從主體資格、會計和內控、獨立性、合法經營四個方面,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條件做了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簡稱上市規則,從發行後股本總額、股權分布、市值、財務指標等方面,明確了多套科創板上市條件。
同時,在市場和財務條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標,與收入、現金流、凈利潤和研發投入等財務指標進行組合,設置了五套差異化的上市指標,可以滿足在關鍵詞領域通過持續研發投入已突破核心技術或取得階段性成果,擁有良好發展前景,但財務表現不一的各類科創企業上市需求。
此外,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❻ 科創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准;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拓展資料:
科創板的使命:
設立科創板對我國發展而言意義重大,這不僅是落實創新驅動和科技強國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支持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改革舉措,更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激發市場活力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安排。
鏈接資本市場與科技創新:
由於科技創新具有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等特點,所以間接融資、短期融資在這方面常常會感覺力有不逮,長期資本才是引領和催化科技創新的主要動力。
在促進科技和資本的融合、加速創新資本的形成和有效循環等方面,資本市場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加大支持科技創新力度上,中國資本市場也已經有了很多探索和努力。但由於各種原因,資本市場與科技創新並沒有很好地對接起來,很多發展勢頭良好的創新企業遠赴境外上市。
此次設立科創板,在有效化解資本市場與科技創新矛盾上提供了更大可能,同時也是科創板要擔負的使命。
打造資本市場改革樣板:
監管部門已明確,科創板是資本市場的增量改革。這一點非常重要。增量改革可以避免對龐大存量市場的影響,而在一片新天地下「試水」改革舉措,快速積累經驗,從而助推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不斷完善。
以最受關注的注冊制為例,在市場中已經討論多年。此次明確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既是呼應市場需求,又有充分法律依據。幾年來,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資本市場和相應的制度建設也為注冊制試點創造了相應條件。注冊制的試點有嚴格標准和程序,在受理、審核、注冊、發行、交易等各個環節會更加註重信息披露的真實全面、上市公司質量,更加註重激發市場活力、保護投資者權益。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可以說是為改革開辟了一條創新性的路徑。
❼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
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
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
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
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
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 2 —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
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
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
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
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
信息。
第六條 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
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
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
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負責。
第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
— 3 —
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
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
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
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
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
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第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
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
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
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
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
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
定,最近 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
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
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
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
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
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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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
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
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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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
交易所申報。
交易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
定。
第十七條 自注冊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公
開發行並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即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申請文件受理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動。
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
第十九條 交易所設立獨立的審核部門,負責審核發行人公開
發行並上市申請;設立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負責為科創板建設和
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
— 7 —
會,負責對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審議
意見。
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
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
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
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
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 3 個月
內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規定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或者要求保薦人、證券服
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
督,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和程序等發行上市審核業務規則,以
及相關監管問答;
(二)在審企業名單、企業基本情況及審核工作進度;
(三)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及回復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發
行人商業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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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參會委員名單、審議的發行人
名單、審議結果及現場問詢問題;
(五)對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相關主體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
者紀律處分;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
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
要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
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
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未予關注
或者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
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後,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重新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 20 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
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
注冊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以及中國證監
會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的時間不計算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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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
行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財務報表過期的,
發行人應當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應當對上述事項及時處理,發現發行人存在重大事項影
響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應當出具明確意見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現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
發行人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上市;相關重大事項導致發行人不符合
發行條件的,可以撤銷注冊。
中國證監會撤銷注冊後,股票尚未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停止發
行;股票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因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作
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個月後,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
— 10 —
上市申請。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規定公開股票發行注冊行政
許可事項相關的監管信息。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時書
面報告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當中止相
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一)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購重組業
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以及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
等證券服務機構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
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
未結案;
(四)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
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
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11 —
(五)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等中
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
措施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
行注冊程序,理由正當且經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
(七)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
要補充提交;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發行人可以提交恢復申請;因前款第
(二)、(三)項規定情形中止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後,發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復申請。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恢復發行
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
當終止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並向發行人說明
理由:
(一)發行人撤回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二)發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對注冊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
或者補充、修改;
(三)注冊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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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阻礙或者拒絕中國證監會、交易所依法對發行人
實施檢查、核查;
(五)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發行上市審核
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六)發行人法人資格終止;
(七)注冊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和發行上市審核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八)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
期 3 個月未更新;
(九)發行人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時限或
者中止發行注冊程序超過 3 個月仍未恢復;
(十)交易所不同意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可以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
查,可以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
具意見。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
度,以及對保薦業務、發行承銷業務的常態化檢查制度,具體制度
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全流程電子化審核注
冊系統,實現電子化受理、審核,以及發行注冊各環節實時信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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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並滿足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
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
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
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制定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
則、編報規則,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的內容、格式、編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規定。
交易所可以依據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細則或者指引,在中國證監會確定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內,對
信息披露提出細化和補充要求,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
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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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
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
字、蓋章,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律師、注冊會計師、
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
簽字、蓋章,確認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無
異議,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而出現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
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並充分揭
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的風險因素。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
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
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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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
公開發行文件中,披露並特別提示差異化表決安排的主要內容、相
關風險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各項措施。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
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
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等事
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股份
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特別是核心技術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況下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排。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前款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
專業意見。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
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引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 1
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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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受理注冊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按交易
所規定,將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
律意見書等文件在交易所網站預先披露。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注冊申請文件不
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
「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履行相
應程序。本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
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將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
中國證監會時,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
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網站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
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
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交易所網站、中國證
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附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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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披露,以備投資者查閱。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與承
銷行為,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五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
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
網下投資者)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
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第五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賬戶
分別申報價格,每個報價應當包含配售對象信息、每股價格和該價
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
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方可參與新股申購。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
本辦法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
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網下初始配售比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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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優先配售比例、網下網上回撥機制、網下分類配售安排、戰略配
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事項適用交易所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
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屆滿後,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將借入的股票返還給戰略投資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人的相關子公司或者保薦人所屬證券公司
的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股票配售的具體規則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獲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後,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
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交易所 5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
的,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啟動發行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監管。發行承銷
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交易所對
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者中
止發行。
第六章 發行上市保薦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業務,適
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保薦人應當根據科創
❽ 科創板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符合《注冊辦法》的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發行條件,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市的行政處罰,也未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市的調查,且未得出明確結論。
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對於股東持股比例可以達到轉板公司發展股份企業總數的25%以上;轉板公司進行股本總額已經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公眾參與股東持股比例在10%以上,市值和財務指標符合《科技板塊首次公開發行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
科創板注意事項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以紙面或電子形式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中列明的十九項風險事項只是對科創板主要風險的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風險。
所以,投資者在參與交易前,還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也應當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❾ 科創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我們知道企業選擇在科創板上市需要滿足許多條件,有審核和交易環節的要求,科創板上市條件和要求如下:
1、科創板企業由上交所負責審核,證監會負責注冊,注重信息披露審核3個月內完成,注冊20天內完成。 允許未盈利企業上市,允許同股不同權紅籌企業上市,標准為CDR意見稿。
2、對於交易環節,投資人投資科創板最少資金要求為50萬元人民幣,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5個交易日過後漲跌幅限制為土20%,科創板允許滬深港通資金交易。普通投資者可通過公募基金參與科創板投資,此前發布的CDR基金是戰略配售基金,科創板發行的新股,相關基金也可以參與。
3、文件的徵求意見期為30天,徵求意見結束後監管部門]將馬上修改完善,具體日期待定。交易所對企業的發行審核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不排除特殊情況,需要結合承銷商、公司答復時間,從實踐來看6-9個月。
4、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分拆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科創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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