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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在新三板

發布時間:2022-08-24 10:42:00

❶ 新三板 追認關聯交易的公告有時限要求嗎

新三板追認關聯交易的公告有時限要求,下面就是規定

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經常遇到的關鍵詞。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及從事新三板業務的中介機構來說,熟知關聯方相關概念及法律法規是開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編整理了一些關聯方、關聯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
與掛牌公司關系最直接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中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規則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三十一條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

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第三十五條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條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訂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修訂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2013.12.30修訂
4.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佔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二章關聯方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該企業的母公司。

該企業的子公司。

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關聯方交易
第七條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購買或銷售商品。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擔保。

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租賃。

代理。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許可協議。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❷ 子公司新三板掛牌後,母公司有益嗎

1、新三板融資便捷,能為子公司抓住更多融資機會,亦可以有效調整上市公司本身資產結構及財務情況;
2、一旦轉板機制形成以後,掛牌企業將獲得更便捷的轉板機會;
3、新三板有一定的流動性,上市公司可通過出售子公司股權實現投資收益,也可以藉此調整上市公司整體戰略和業務結構;
4、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掛牌子公司的股權作為融資擔保;
5、能規范和提升子公司治理水平;
6、有利於子公司的企業品牌,促進市場開拓,擴大企業宣傳。
但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是否與上市公司存在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另外,目前暫時未見到在上市公司經營中佔有重要份額的子公司分拆上市。
7、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掛牌新三板後,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即有了公開的交易市場以及公允的定價平台。如此一來,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掛牌子公司的股權作為融資擔保,也可以出售子公司股權實現投資收益。

❸ 新三板的上市條件

你好,新三板掛牌的前提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前提條件,還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1、不受股東性質的限制。有國有股東背景的,和外資背景的,都可以申請;
2、已不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申請;
3、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必須合法、合規。國有、外資、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改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取得相應的批准文件;
4、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5、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6、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1、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3、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1、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2、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4、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1、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2、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3、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並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規定。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1、企業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
2、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❹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否上市是否給明文規定

5樓的兄弟,第一個情況:按照A股目前的審核態勢,很困難,不在於關聯交易大小,主要是上下游供應關系會被實質認為是同業競爭第二個情況:信託質押,需要解除質押才能收購吧 查看原帖>>

❺ 在新三板上市需要企業具備哪些條件

一個企業想要在新三板上市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回。有限責任公司按原答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②、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③、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④、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⑤、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掛牌准入條件的具體細化解讀,可查詢《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❻ 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任意分拆子公司和母公司申報A股上市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5

❼ 子公司在新三板終止掛牌是利空嗎

利空還是利好,這個要看具體情況,要了解子公司為什麼要停止掛牌的真實原因,終止掛牌並不一定說是公司發展出了問題。
很多時候集團公司有重大的重組並購或者收購事件,為了趕進度不得已把下面子公司的一些業務暫時終止。

❽ 掛牌新三板,公司控股子公司必須認繳全部出資嗎

你是不是想問是不是子公司實繳全部出資?
不是一定需要的。
掛牌主體的實繳注冊資本比例有要求,但是子公司的出資是沒有要求的。
但一般情況下,為了顯示財務能力,會對掛牌主體控制下的公司進行實繳。

❾ 控股或全資子公司能為掛牌或上市公司擔保嗎

可以。《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七)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 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 務。」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新三板掛牌企業。

❿ 企業注冊資金100萬能在新三板掛牌嗎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截至目前為止,新三板掛牌要求公司的凈資產不少於500萬元,最好大於注冊資本。對股本要求是,發行前不少於500萬元。另外,注冊資本必須實繳。
綜上所述,貴公司注冊資本100萬也能掛牌,但掛牌前凈資產必須在500萬以上。所以你的情況不用擔心。

對於什麼樣的企業可以到新三板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二章做了明確的規定。可以說,該規定的門檻還是比較低的。甚至都沒有盈利要求,虧損的企業都可以申請。現對其規定的幾個條件做一點簡要說明(大部分為《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原文):

1個前提:股份有限公司

要到新三板去掛牌,你企業的組織形式必須得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組織形式都不行。所以如果你的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就必須先完成股份制改造,然後才能到新三板去掛牌。所以9C顧問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幫助企業進行股改。為此,在事前為企業設計個性化掛牌方案時,就要對股改給予足夠重視。

那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能不能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然後去掛牌呢?

答案是不行。因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的都是無限責任。這兩種企業形式不能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能到新三板去掛牌。

除了要具備以上的1個前提,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還要滿足以下的6個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1、不受股東性質的限制。有國有股東背景的,和外資背景的,都可以申請;

2、已不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申請;

3、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必須合法、合規。國有、外資、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改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取得相應的批准文件;

4、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5、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6、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1、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3、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1、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2、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4、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1、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2、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3、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並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規定。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1、企業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

2、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總結:以上是關於新三板掛牌條件的基礎規定。但規定與現實之間始終會有一些差距。在設計新三板的掛牌方案時,除了要考慮以上的基礎規定外,對潛在門檻和操作細節問題也要充分考慮。不能死扣規定,而不顧現實狀況。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避開風險、繞過障礙,更順利的登陸新三板。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十七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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