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總公司財務負責人能兼分公司負責人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㈡ 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可以兼職小貸公司的董事長么
當然可以,上市公司與小貸公司之間屬關聯交易。
㈢ 國企人員能在新三板公司兼職會計人員嗎
不可以。
相關規定
(一)自然人
黨政機關
1、公務員(禁止)
《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黨政機關的幹部和職工(禁止)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2條規定,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第2條規定「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2條「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3、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第一段提出「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提出,省(部)、地(廳)級領導幹部(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第6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不準從事上述部門、機構所管理的公司 的證券交易活動。」
4、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禁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一、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5、國有企業領導人(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6、國企領導人配偶、子女 (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7、現役軍人(禁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127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3章第3節27條:「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8、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
目前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禁止銀行工作人員投資其他企業,但各商業銀行對其員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第10條
規定:「從業人員遇到利益沖突,應主動迴避。辦理授信、資信調查、融資等業務的從業人員,在涉及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人時,應主動提出迴避。不從事與本機構有利害關系的第二職業。」
9、在職教師(允許)
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沒有規定教師不可以做股東。
㈣ 公司的財務總監和總賬會計能有一個人做嗎
1、如題所述,是可以的;
2、會計崗位與出納崗位職責不相容,那麼,只要會計履職人員不同時兼任出納崗位,一般是沒有問題的;
3、財務總監在履職時,只要不再兼任出納職責,就可以同時兼任總賬會計;
4、提示:財務總監歸屬於層次較高的行政級別,履行財務方面的管理及專業技術職責,兼職總賬會計時應把握並協調好相關工作,以免影響管理工作;
5、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工作職責范圍。
㈤ 請教:高管比如財務總監之類是退休返聘可以嗎再者,是兼職的形式呢
返聘應該沒有法律障礙;兼職的話最好不要,雖然首發辦法只是規定財務人員不能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企業中兼職;
㈥ 聘請一個兼職的財務總監一每個月多少錢合適
你好朋友,一般情況下聘請一個兼職的財務總監,一個月5000左右就可以了,我們這里是這個價格的。你們那裡的價格也應該差不多的。
㈦ 上市公司財務總監可以兼職嗎
應該是可以的,但是最好不要兼職,因為影響工作投入精力。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紅包
㈧ 公司董事或者監事,可以兼任財務總監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不能兼任管理職務,所以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總監。董事沒有這方面限制,所以董事可以兼任財務總監。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由此可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對於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其他人員為公司高管,如部門總監等。
《公司法》對於董、監、高的任職兼任限制有哪些:
1、《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所以,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得兼任監事。換句話說,只要是公司監事,就不可能同時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所以,對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如兼任經理,必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所以,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經理,但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結論:董事不能兼任監事。董事兼任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董事會決定,國有獨資公司須經國資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監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時需給予注意的是:根據上市公司相關指引,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約束:
1、法律規定的約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公司章程規定的約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監事並列,成為公司章程規范的對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
3、勞動合同的約束。高管作為企業的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同時受《勞動法》調整。
財務總監工作職責
1、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總管公司會計、報表、預算工作。
2、建立和完善財務部門,建立科學、系統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財務監控體系,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
3、貫徹執行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分管部門的日常工作。
4、組織領導公司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審計、存貨控制等方面工作,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5、組織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保障公司合法經營,維護股東權益。
6、利用財務核算與會計管理原理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戰略,並主持公司財務戰略規劃的制定。
7、參與公司投資行為、重要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決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研究、審查,參與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8、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
9、對公司投資活動所需要的資金籌措方式進行成本計算,並提供最為經濟的酬資方式。
10、籌集公司運營所需資金,保證公司戰略發展的資金需求,審批公司重大資金流向;
11、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協調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的關系,維護公司利益。
12、負責審核簽署公司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會簽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
13、掌握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14、主持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預算管理、審計、庫管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工作程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15、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制定財務系統年度、月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經批准後執行。
16、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財務系統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17、做好財務系統各項行政事務處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強團隊精神。
18、審核財務報表,提交財務管理工作報告。
19、完成總經理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㈨ 中專學歷,初級職稱能任新三板上市財務總監嗎
中專學歷,初級職稱不能任新三板上市財務總監
但以下情況可以:
一、老闆是親戚
二、關系強大
三、財務總監就是投資者
㈩ 發行人財務總監能否擔任分公司負責人
原則上沒有障礙,但特殊行業有時需要負責人具有相應資質證書或相關行業經驗的,但財務總監作為分公司的負責人,這說明這家分公司很重要或者說需要財務方面的特殊支持吧,不一定對,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