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被執行財產在外地,應該委託哪個法院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由此可見,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受訴法院可以委託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
『貳』 向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一審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嗎
是的。
向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叄』 新《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指的是哪一級法院啊
中級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肆』 被執行財產在異地,可由哪個法院執行
被執行財產在異地,可由異地,即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伍』 你好!請問新三板的股票業務如果被查封,請問是到哪裡去查封這只股票是由貴券主辦的。
你好,不知道查封的依據是什麼?如果是因為司法問題的話,那麼一般是由司法機關來處理,主要是限制股票的交易,但是具體操作主要是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來進行,因為任何新三板股票的交易都是在股轉公司的平台上進行的。
『陸』 是否可以在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立案
你是想立執行案件嗎?如果是,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據此,強制執行的案件,可以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不是強制執行的案件,能否在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立案,要看訴訟管轄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專屬管轄。
『柒』 執行廳對於已執行的案件,說要轉交被告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是這樣嗎
執行局的說法是對的,可以將已經立案執行的案件轉交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捌』 如何理解和適用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使債權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執行法院,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更有利於債權的實現。這里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限定為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准確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由於被執行的財產也可能分布在多個地方,所以,同一個執行案件可能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法律規定充分尊重當事人對執行管轄的選擇權 ,一個案件由哪個法院負責執行,由申請執行人的選擇而定,申請執行人可以從對自己有利的角度從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一個執行法院,法院之間既不能爭搶管轄,也不能相互推諉,禁止在管轄問題上給當事人設置障礙。如果申請執行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的規定,應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再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申請人向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執行,應向法院提交:1、強制執行申請書;2、身份證;3、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一審、二審裁判文書,以及查封財產的裁定書;4、被執行人所有財產的證明材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玖』 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229 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後,必須在15 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30 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之日起15 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