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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老股轉讓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9-10 14:54:15

⑴ 新三板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規定

掛牌股票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提供集合競價轉版讓安排,全國股份權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掛牌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做市商必須連續報出其做市證券的買價和賣價,若投資者的限價申報滿足成交條件,則新三板做市商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有按其報價履行與其成交的義務。也就是說,投資者需要買賣股票時,買賣雙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過新三板做市商作為對手方,只要是在報價區間就有成交義務。

(1)新三板老股轉讓法律風險擴展閱讀:

無論對於做市轉讓還是協議轉讓,投資新三板都可能為投資者帶來巨大財富,但也可能讓投資者面臨巨大風險,這也是新三板市場設置較高的投資者准入門檻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場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類型:掛牌企業運營風險、公司信息披露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變遷風險等等。

⑵ 股權轉讓中出讓方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中出讓方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股權出讓方不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應對策略。在股權轉讓中,股權出讓方的主要義務是辦理股權交割,交割的主要標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記變更,將新股東記載在公司工商檔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實踐中經常出現由於出讓方的過錯導致無法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情況,給受讓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對此,律師根據實踐經驗,給出如下建議:
(一)股權轉讓合同要明確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數額或者按照轉讓價款一定比例(如等同於銀行貸款利率的萬分之四)的方式計算違約金,加大對出讓方違約責任的懲罰力度促使其及時辦理變更。
(二)要及時和出讓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聯系,了解他們對股權出讓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股東外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協議及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由於出讓方的原因導致轉讓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及評估、調查等費用。
(四)可以採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約定出讓方逾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屬於合同重大違約,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且出讓方應當返還全部已付資金並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義務。
(六)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後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七)前期的盡職調查要盡可能詳細,調查的重點一是公司的主體合法性問題,特別是股東持有的股權合法性問題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二是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資產、財務狀況,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的關鍵是股東隱瞞或者未披露的債務問題。三是原股東的出資繳納和驗資情況,防止出現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情況。
(八)聘請律師對公司合同及履約、行政、人力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企業常見的合同違約、勞動仲裁賠償等法律風險預先做出評估。
(九)和對方協商,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隱瞞債務或其他違約責任的賠償金,或者約定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出讓方應當繼續承擔責任並明確承擔責任的方式。

⑶ 新三板企業老股轉讓是股權融資嗎

因為自己企業不是專業的承銷團隊以及場地部門等而承銷商一般主要集中在大城市,手上高凈值客戶群體龐大,更方便快捷

⑷ 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有哪些,該怎麼預防

您好!
(一)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很重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綱領,任何經股東會通過並經登記機關備案的章程公司、股東等都必須遵守,與公司章程相抵觸的行為都會被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也不例外。所以在股權轉讓前,受讓方必須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與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規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那麼受讓方就沒有必要再繼續進行股權轉讓協商的必要;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程序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那麼轉讓方與受讓方也必須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規則作出特別約定,以排除《公司法》設置的轉讓規則。因此,在簽訂股東轉讓協議前,切不可想當然,首先應先查看目標公司的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特殊約定,評估股權轉讓的可行性。
(二)法律的程序性風險要避免
在實務中,轉讓方通常與受讓方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了一致,甚至已支付了股權對價款後,才由轉讓方提請該公司股東會討論,修改公司章程。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因為法律規定股權外部轉讓不管轉讓方持有的股權比例有多大,都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一旦達不到這樣的比例,那麼轉讓方、受讓方先前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就會夭折,導致法律上解除協議,雙方返還財產等法律後果。《公司法》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根據法條的規定,未經以上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認為無效或撤消。所以受讓方在購買目標公司股份前應該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讓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所以,受讓方與其讓自己的權益處於不確定狀態,還不如在外部轉讓意向階段督促轉讓方將「股東會討論決定」這一程序前置。轉讓方公司可以先召開股東會,在股東會上明確轉讓方擬出讓的股份份額、價格、對價支付時間等內容,由其他股東充分討論權衡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調查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切勿被一時的利益蒙蔽了雙眼,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使投資人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企業資信等缺乏了解,所以受讓方在受讓股份之前應當對目標公司作全面充分的調查,調查要細化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以及目標公司產品責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稅務報表、最近三年企業曾經歷過的訴訟、仲裁等情況,以期通過事前調查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受讓人進入公司後的影響和後果,在些基礎上才進一步確定是否受讓該公司的股權。必要時聘請專業的調查機構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情況等作盡職調查,評估收購的可能性與可行性。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⑸ 股權轉讓有哪些需要涉及的法律問題

您好,股權轉讓法律風險包括:
(一)公司負債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二)債務轉讓法律風險
1、既有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並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並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⑹ 股權轉讓法律風險有哪些

您好,股權轉讓法律風險包括:
(一)公司負債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二)債務轉讓法律風險
1、既有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並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並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⑺ 新三板原始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什麼

您好,
1、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一般都有個禁售期限,不能隨便轉讓的。。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一些違規的股權交易大多數是以投資咨詢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而投資咨詢機構並不具備代理買賣股權的資質。
2、新三板即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共有三種股票轉讓方式,分別是協議轉讓、做市轉讓和競價轉讓。 現階段,由於競價轉讓方式的相關條件尚未明確,掛牌公司股票實際上可以選擇的只有做市轉讓方式和協議轉讓方式。考慮到競價轉讓方式的實施需要一定的市場積累和技術准備,競價轉讓的實施條件、競價轉讓方式的確定及有關變更要求,將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
3、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原始股」一向是贏利和發財的代名詞。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投資者若購得數百股,日後上市,漲至數十元,可發一筆小財,若購得數千股,可發一筆大財,若是資金實力雄厚,購得數萬股,數十萬股,日後上市,利潤便是數以百萬計了。這便是中國股市的第一桶金。現在中國新推出的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就是購買原始股的平台。

⑻ 股權轉讓過程中應防範哪些法律風險

一、主體資格風險 這方面的法律風險在於目標公司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涉及須經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冊前是否得到有權部門的批准。同時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此外,目標公司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等等也是股權收購的風險所在。 作為主體資格的盡職調查,主要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注冊文件來了解;同時還要查證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內容對此次並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對於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商標、專利、軟體著作權、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土地與房產的價值主要查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其權利狀況決定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機器設備要查看其原始采購憑證,扣除適當折舊後,評估其凈值,對於通過融資租賃形式獲得的機械設備,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權都不歸公司所有。 三、債權債務風險 相關的收購風險表現為:目標公司的金額較大的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情況,其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後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律師在做盡職調查時,應該要求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管理層對債權債務、特別是可能有的債權債務做出書面承諾,同時要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劃清雙方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 四、行政司法風險 目標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目標公司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果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存在此類情況,其又不具備執行能力,就會對目標公司產生影響;與此相關聯,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所持目標公司股份有無質押;此外,目標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因為如存在此類情況,可能會對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 司法行政風險主要從法院、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及律師事務所咨詢。 五、轉讓的程序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律師在做盡職調查時,可以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股東

⑼ 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有哪些風險
(一)公司負債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二)債務轉讓法律風險
1、既有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並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並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二、股權轉讓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要注意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
(三)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對此,人民法院會給予支持;
(四)注意核查股權出讓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擬受讓的股權股份是否有作質押、凍結等情況;
(五)注意驗證股權出讓方有無簽署過含有禁止或限制擬出讓股份轉移條款的合同、協議等文件,股權出讓方有無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擬出讓股份轉移的情況。

⑽ 股權轉讓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風險的防範
(人數限制)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股東有限)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主體限制)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並這兩種情形例外《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在民商事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實證。
轉讓方再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
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風險的防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但所附條件應當合理,不能將合同履行後的結果作為所附的生效條件,這種附條件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所附條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義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因此,不得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為附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不同於股權轉讓的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還要合同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生效。
三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風險的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這就是股權的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和/或公司資不抵債時。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的交接點是從該通知行為完成之時起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股份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東對外宣稱其為公司股東,則應以公司向其換發的股票或出資證明或者股東名冊的登記為其證據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後,除有特別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和行動,往往不在轉讓方的控制之中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就不用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法院也不應支持受讓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的,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濟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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