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三板是什麼意思
新三板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中小微型企業。目前新三板形成「基礎層-創新層-精選層」的三層市場結構,滿足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企業的差異化需求,更好服務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
關於新三板業務知識,可以通過廣發證券投教園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查詢。
參考鏈接:http://www.neeq.com.cn/investor_guide/hot_qa.html
http://e.gf.com.cn/knowledge?type=knowledge_advanced&category=knowledge_new_three
② 我公司在新三板掛牌上市了,一個行政案件的敗訴對上市影響大嗎主要影響上市的是哪些情況
行政案件的敗訴是否對公司未來IPO構成影響,主要看該行政案件會否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構成影響。
比如一個專利權的敗訴,如果貴公司因為該專利的敗訴而影響到了主要產品的銷售,那肯定會受到影響。
如果因為該行政案件的敗訴,未來IPO的時候無法讓相關部門出具無重大違規證明,也會受到影響。
如果因為該行政案件的敗訴,導致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受到行政處罰之類,則需要進一步評估其影響大小。
其他的一般敗訴沒關系的。
③ 新三板上市是什麼意思 新三板掛牌是什麼意思
具體如下:
1、三板市場起源於2001年"股權代辦轉讓系統",最早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為"舊三板"。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隨著新三板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逐步形成由主板、創業板、場外櫃台交易網路和產權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2、一板市場通常是指主板市場(含中小板),二板市場則是指創業板市場。相對於一板市場和二板市場而言,有業界人士將場外市場稱為三板市場。三板市場的發展包括老三板市場(以下簡稱「老三板」)和新三板市場(以下簡稱「新三板」)兩個階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則是在老三板的基礎上產生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
3、上市標准
新三板上市標准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④ 新三板對互聯網企業上市有什麼規定嗎
新三板對互聯網企業上市沒有特別規定。
一、公司申請掛牌是否有行業限制?
《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則均未對申請掛牌公司所屬行業做明確限制,但《國務院決定》強調:「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為企業發展服務」,因此,我們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產業、高端裝備製造產業等創新強度高、成長空間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新興業態企業申請掛牌,同時也歡迎傳統行業企業的掛牌申請。
二、新三板掛牌條件:
《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指出:「境內符
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2.1 條規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掛牌: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⑤ 新三板中國目前的發展存在哪些問題
新三板市場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仍面臨著諸多重大的問題。
(一)新三板市場流動性問題
作為一個全國性場內交易市場,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一直沒有充裕起來,大部分掛牌企業的股份轉讓甚至為零,很大一部分掛牌企業前10大股東的股份佔比達到100%,只有個別掛牌企業的交易相對活躍。新三板市場最大的問題就是市場的流動性問題,掛牌企業的股份轉讓交易寡淡,使得市場的價格發現以及後續的股份轉讓、融資等功能沒能有效凸顯。
(二)股份轉讓系統做市商制度
考慮到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絕大部分都是中小微企業,股本較小、交易有限、市場流動性較差,新三板市場在交易制度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在運行一年多的基礎上,做市商制度為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維系、價格發現以及股份轉讓交易等提供了制度性支撐,為新三板市場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是,做市商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亦逐步顯現出來。
一是自有資金。做市商做市服務佔用自有資金,做市服務的供給能力受到自有資金規模的影響。該機制要求做市商以自有資金和掛牌公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為了防範風險和保障收益,做市商要求的折扣率非常大,這對於企業是不利的。同時,該機制直接導致掛牌首日股份轉讓高溢價問題。
二是價差恰當性。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利益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資本利得;二是買進報價和賣出報價的差額。由於整個市場的流動性較差,做市商的做市成本較高,做市商恰當的選擇就是降低股份買進的成本並保持較大的價差水平。做市商制度在價差和收益的束縛下,整體就呈現出了流動性不足的格局,而且將會形成一個自我循環的流動性枯竭機制,亦使得價格發現功能難以完善。
三是微觀結構。第一,在新三板市場中,做市轉讓掛牌公司的佔比仍然較低。截至2016年2月20日,新三板可以做市轉讓的股票公司占所有掛牌公司的比重約為24%;第二,由於做市轉讓存在雙向交易,而且在大部分的時間內做市轉讓比協議轉讓的家數要低很多,做市轉讓的主導性在新三板股份轉讓中並未凸顯;第三,掛牌公司比較傾向於協議轉讓。協議轉讓規模較大,交易簡單,而且做市轉讓存在股份佔用的問題;第四,做市報價規則對於做市商制度亦有技術性影響。
最後是市場行情對做市商制度的影響巨大。如果新三板市場一路向好,那做市商最為理性的選擇是持有股份,獲得資本利得,這比做市服務所獲得的收入要更高。以2014年第四季度為例,資本利得是價差收入的130倍;2015年一季度,該比例仍然高達78倍。如新三板市場面臨調整或大幅下跌,那做市商的理性選擇就是消極報價或降低報價頻率。這也使得新三板做市機制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三)新三板分層制度
新三板分層制度的設計及實施最主要的目標是提高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通過市場分層機制的建設,相當於建立了一種遴選機制,對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風險特徵的公司進行分類管理,實現制度的差異化安排。政策的設計意圖是明晰且正確的。但是,新三板分層機制對於提高市場流動性、培育創新創業成長型企業、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以及解決中小微
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是不是真能起到主導性作用,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機制設計上,新三板分層機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分層機制最為成熟的是納斯達克市場,但是,其分層機制的形成是市場自下而上引致的。納斯達克市場2006年創立全球精選市場層,其中很多企業已經在過去20多年的發展中成了優秀企業,需要採用差異化的安排來適應企業的變化。同時,分層機制的創立也是為了吸引大型創新企業到納斯達克上市,其目的是為了和紐約證券交易所競爭。
從流動性改善看,分層機制對於整個市場的流動性改善有待觀察。如果新三板市場的供求匹配存在巨大錯配、交易定價機制不合理、市場融資及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不凸顯,那麼,處於創新層的掛牌公司慢慢地也會被市場的體制機制問題所影響,其流動性亦會慢慢被消蝕,而處於基礎層的掛牌公司甚至會慢慢滑入無人問津的底部,成為「僵屍」掛牌企業。分層制度實際上並不帶來市場流動性的增加,只是改變了市場流動性的結構。
從交易機制設計上,新三板分層之後是否能夠在創新層引入競價交易體系。如果還是延續做市商制度,那麼需要加快解決做市商制度的諸多問題。如果要引入競價交易體系,那麼就要求創新層掛牌企業有很大的投資需求,這個巨大的投資需求應該來自哪裡?大部分機構投資者不會將資產配置在新三板創新層。創業板在風險暴露時刻的流動性就比較差,新三板創新層的流動性整體很難比創業板更好。大幅降低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對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是有害的,不是合適的政策選擇。為了適應創新層的發展,交易機制的設計仍然是一個重大的難題。
(四)新三板轉板機制
《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提出,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2015年11月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強調,應該「堅持新三板獨立市場地位」,「新三板掛牌不是上市的過渡安排,要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推進向創業板轉板試點,探索與區域股權市場的對接機制」。
轉板的可能性是眾多新三板掛牌企業掛牌的重大動力,特別是在IPO暫停或者IPO排隊現象嚴重的情況下,新三板掛牌再轉板至創業板或中小板是很多掛牌企業的「迂迴」戰略。在轉板的「誘惑」下,新三板成為中小微企業擁抱資本市場的熱土。
由於我國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分離的,通過證監會審核公開發行之後,還需要獲得交易所的批准再進行上市交易。一般而言,絕大部分公司都是發行和上市同步推進,平時沒感覺到發行與上市的分離。如果掛牌企業是在新三板退市再到創業板發行及上市,那麼這能算轉板嗎?這本質上是企業公開發行及上市的正常申報和審核。在市場的預期中,轉板機制是在新三板掛牌發行之後,在符合一定條件和通過交易所審核之後,能夠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監管機構對轉板機制並沒有明確,僅是籠統地說明要進行股轉系統的掛牌企業向創業板轉板試點的研究。
對於轉板模糊性的影響,監管部門和市場似乎並沒有足夠的認識。新三板中資產規模、業務收入和股本較大的企業,實際上有一部分都是基於轉板而去新三板掛牌,希望在新三板掛牌、進入創新層後能夠進入轉板綠色通道,走出一條公開發行上市的快車道。那麼,有一個問題接踵而來,這么多企業是一起都試點進入創業板,還是繼續走IPO程序?如果能夠直接到創業板上市交易,那麼創業板的IPO審核程序就形同虛設,新三板將成為創業板上市的中轉站。這對於創業板和新三板的市場定位、經濟功能和層次區分將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如果持續,對於市場供求匹配、市場機制發揮和市場功能拓展等都是極其不利的。
(五)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
在反思新三板流動性問題中,投資者適當性也一直是個重要議題。即投資者及其資金的供給無法跟上新三板掛牌公司規模擴張的速度,造成了整個市場供給與需求的錯配,從而使得新三板的流動性較差。倘若以2015年底和2016年年初的擴張速度,那麼,在2016年下半年新三板掛牌公司數量將超過1萬家,到時,市場供給和需求的錯配問題將更加凸顯,市場整體的流動性將更差。
⑥ 新三板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規
綜合類(18部)
0.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0.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0.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0.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修訂)
0.10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0.11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0.12關於收取掛牌公司掛牌年費的通知
0.1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0.14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0.15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0.16關於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關注意事項的通知
0.1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材料接收須知
0.18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收費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明細表
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及代收稅項)明細表
一、掛牌相關(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發行的審查工作流程
1.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1.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6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涉及新修訂《公司法》相關條文適用和掛牌准入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
1.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
1.2.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申請報告
1.3.2xx證券公司關於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推薦意見(適用於已掛牌公司)
1.3.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3.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1.3.5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書
二、股票發行相關(8部)
(一)已掛牌公司不超過200人(6部)
2.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
2.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
2.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二)已掛牌公司超過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3)——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2.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4)——定向發行申請文件
三、資產重組相關(5部)
3.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
3.2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1號: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指南
3.3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2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報送指南
3.4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3.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四、優先股相關(5部)
4.1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4.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4.3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4.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
4.5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五、收購相關(2部)
5.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5.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5——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
六、信息披露相關(10部)
6.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6.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業務指南(試行)(2014修訂)
6.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掛牌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
6.4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6.5關於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6.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填寫說明
6.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6.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
6.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七、主辦券商相關(4部)
7.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
7.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7.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
7.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相關業務備案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南
八、投資者管理相關(4部)
8.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修改)
8.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業務指南
8.3買賣掛牌公司委託代理協議
8.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九、交易及監管相關(13部)
9.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
9.2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
9.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
9.5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
9.6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9.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轉讓實時監控指引(試行)
9.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9.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管理辦法
9.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業務辦理指南(試行)
9.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9.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試行)
9.13關於做好實施做市轉讓方式有關准備工作的通知
十、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相關(7部)
10.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
10.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10.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試行)
10.4關於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兩網公司及交易所市場退市公司相關制度過渡性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
10.5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類轉讓變更業務指南(試行)
10.6《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風險揭示書》參考文本
10.7《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委託協議書》參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11.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
11.3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11.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11.5關於公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見問題解答第五期
11.7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開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結算賬戶相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