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轉讓新三板定增股份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需要繳納。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專轉讓系統(即屬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⑵ 新三板定向增發怎麼退出
隨著新三板利好政策不斷推出,新三板的交易量、企業數量、融資規模不斷壯大,新三板定增吸引了越來越多資本的關注。隨著新三板定增市場的火爆,如此龐大的資金如何退出也成了需要思考的問題。目前,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主要退出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二級市場交易退出
通過二級市場交易退出的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和做市,由於做市商能為新三板提供流動性,故相比協議轉讓來說流動性更好。兩者具體模式如下:
在做市制度下,券商要為企業做市,必須要獲取其一部分股權,而正是券商獲取做市籌碼這個過程即為機構提供了新的退出方式。做市商實際上類似於批發商,從做市公司處獲得庫存股,然後當投資者需要買賣股票時,投資者間不直接成交,而是通過做市商作為對手方,只要是在報價區間就有成交義務。同時,做市商通常能夠給企業帶來公允的市場價格,在定增股份退出時也較為接近市場價格。
協議轉讓即買賣雙方以協議約定的價格向系統申報,最終達成交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在協議轉讓上接受意向申報、定價申報和成交確認申報,簡單概述為以下幾種方式:意向申報,不具備成交功能,通過股轉系統網站的投資者專區完成,只向市場發布,不參與撮合;定價申報,通俗些說就是投資者通過主辦券商向市場申報買單或賣單,在此報送中,無須填寫約定號,系統接收後自動分配約定號;成交確認申報,可以通俗理解為在市場上尋找買單或賣單,並對有意向的買單或賣單進行確認,正式買入或者是賣出,在向系統申報時,必須填寫有意向的買單或是賣單的約定號。
(二)並購退出
新三板市場覆蓋的企業及業務類型越來越豐富,為並購方,特別是相關上市公司提供了可選擇的標的范圍,同時經過新三板的要求,三板公司的管理規范及財務狀況也要好於其他普通企業,這就大大減少了並購成本。在去年6月27日,證監會發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更為新三板企業參與並購重組創造了軟環境。
如《收購辦法》明確,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公眾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同時,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公眾公司的價款。
在2014年,新三板市場因並購重組而終止掛牌的企業就達到了53家。而在今年,僅在3月,新三板公司天翔昌運(430757)發布收購報告書,海文投資擬以現金認購公司發行的539萬股股份。交易完成後,海文投資將持有公司25.04%股份,此次收購將導致天翔昌運控制權發生變化,海文投資將成為天翔昌運的控股股東。2月初,中鈺資本也宣布以1.01元/股的價格認購新三板公司華欣遠達(430118)670萬股股份,收購完成後其持股比例達到67.08%,成為華欣遠達的控股股東。涉及到上市公司的,還有東江環保收購新三板企業新冠億碳,通鼎光電收購新三板企業瑞翼信息51%控股權,東方國信收購新三板企業屹通信息100%股份等案例。
(三)轉板退出
2014年10月,證監會《關於支持深圳資本市場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明確表示,將推動在創業板設立專門的層次,允許符合一定條件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科技創新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滿一年後到創業板發行上市。
截至目前,相繼有9家新三板掛牌公司成功轉板至主板或創業板,包括世紀瑞爾、北陸葯業、久其軟體、博暉創新、華宇軟體、佳訊飛鴻、東土科技、粵傳媒,他們通過IPO合計募集資金超過40億元人民幣。2014年1月23日,登陸創業板的安控股份成為了新三板歷史上第9家成功轉板的公司,也是新三板實現全國擴容後的首家通過IPO上市的掛牌公司。新三板企業轉板的成功,表面國務院文件提及的多層次市場有機聯系正在有效推進。
⑶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是怎樣的
新三板定向增發,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簡單地說,是申請掛牌公司、或已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掛牌公司可在掛牌後進行定向發行股票融資,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由於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企業一般要在找到投資者後方可進行公告,因此投資信息相對封閉。
新三板定向發行融資的特點:
(1)企業可以在掛牌前、掛牌時、掛牌後定向發行融資,發行後再備案;
(2)企業符合豁免條件則可進行定向發行,無須審核;
(3)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針對特定投資者,不超過35人;
(4)投資者可以與企業協商談判確定發行價格;
(5)定向發行新增的股份不設立鎖定期。
簡單概括其特點,小額、快速、分批、按需融資。
既然知道了新三板定向增發是干什麼的,那也需要了解下,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1)確定發行對象,簽訂認購協議;
(2)董事會就定增方案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3)證監會審核並核准;
(4)儲架發行,發行後向證監會備案;
(5)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那麼問題來了,投資者為什麼要參與新三板定增?
首先,新三板作為股權轉讓系統,其交易功能顯然還不發達。在協議轉讓方式下,新三板市場整體交易量稀少,今年一季度月均成交額僅1億多元。投資者很難獲得買入的機會。隨著新三板的急劇擴容,新三板公司定向增發規模將呈現大幅增長態勢,未來以定向增發方式再融資會是新三板公司的最佳選擇。投資者通過參與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提前獲取籌碼,享受將來流動性迅速放開帶來的溢價。
第二,新三板定向發行融資規模相對較小,規定定向增發對象人數不超過35人,因此單筆投資金額最少只需十幾萬元即可參與;
第三,新三板定向發行不設鎖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後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鎖定風險;
第四,新三板定向發行價格可協商談判來確定,避免買入價格過高的風險。
增發融資服務平台,據我所知的有新三板資本圈,這個網站做得挺好的,實力也不錯。
⑷ 新三板定增董事會決議後股權登記日前可以轉讓股份嗎
啦咯啦咯啦咯
⑸ 新三板定向增發和公開轉讓對投資者門檻一樣嗎
新三板定向增發和公開轉讓對投資者門檻一樣;門檻都是要開通新三板許可權,即證券賬戶里能夠打出500萬的金融資產證明。定向增發每個項目都不一樣,幾十萬到幾百萬一次不等,而場內轉讓則是1000股一手。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定向增發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士丹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購並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⑹ 三板定增大股東代持的股票怎麼劃轉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產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某些實際出資人基於某種考慮不願意顯示於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機關的備案文件之中;
2.為了規避公司法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為了規避公司對股東身份的特別要求。
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1月27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代持協議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形,其應是有效的,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名義持股人將名下股權轉讓、質押給善意第三人,其應是有效的,即實際持股人可以因利益受損向名義持股人追償,但無權申請法院判定轉讓和質押行為無效。因此,雖然股份代持協議有效,對於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來說,仍存在風險。
實際出資人面臨的風險如下:
1.股份代持協議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而無效,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數以上股東認可,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轉正的尷尬局面。
3.名義股東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名義股東可能擅自進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這是實際出資人所面臨的各項風險中最為嚴重的一種風險。另外,名義股東可能會在股利取得、股份表決權的行使、資產分配等方面背離實際出資人的本意或實施損害實際出資人的行為。
4.由於名義股東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名義股東如果拖欠債務,其所代持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權可能會被查封或拍賣。
5.名義股東去世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權的處置將成為一項難題。
6.其他可能出現的風險。
名義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1.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無效,並且名義股東不願成為該公司的實際股東並且也沒有出資能力的時候,對於名義股東也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
2.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可能會被公司債權人或其他股東追索。
這里的出資不到位可能有幾種情況,一種是實際出資人違背約定不願繼續出資,一種是實際出資人發生客觀變化而喪失繼續出資的能力。
3.如果雙方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實際參與公司管理,那麼,如果其行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東或債權人主張權利,那麼,名義股東很可能被牽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現的風險。
避免風險應遵循應採取以下措施:
1.保證股份代持協議為有效協議,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的基礎是股權代持協議的有效。
2.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針對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法責任,以防範上述風險。另外,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加大違反協議的成本,使違約方的行為得不償失,有利於對意圖違反協議的一方雙方予以震懾。
3.設立股權質押擔保。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將顯名股東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顯名股東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4.將股份代持協議告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利害關系人。如果條件許可,應將股份代持協議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此時若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對於股權代持的有效性,我國目前只針對「有限責任公司」有明確規定,並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代持是「絕對禁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如果企業給保薦機構如實說了代持的問題,一般分為兩種處理:
一種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業也保證不會有舉報的情況,大家就都裝作不知情;
第二種是有比例明顯的代持,保薦機構一定會讓企業整改,就是讓實際出資人『復位』」。
對代持整改時,保薦機構要陪伴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去公證處公證,雙方要簽字,必要時要錄音、錄像;名義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出具承諾,承諾內容是,代持問題已經完全解決,如果日後再出現問題,由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個人承擔問題,與企業和保薦機構無關;有時還會要求企業實際控制人也出具承諾,表示代持問題已經完全解決,日後出現問題的,實際控制人需承擔任;
最後,保薦機構出具整改意見。保薦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材料合並到申報材料當中,並在招股書中引用。有觀點認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僅是部門規章,並非行政法規。股份有限公司如違反此規定,後果僅是不能IPO或上市後可能遭到行政處罰,但並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
根據法理,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資二合的特徵,而股份有限公司則是純粹的資合公司。因此,認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條件應當比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相對更加寬松。一般只要雙方有關於股份代持的書面協議,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到位,且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應認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股份代持行為有效。
1新三板機構開戶要求,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2認購合同提示:由於本人暫時沒有取得新三板證卷交易賬戶,說以通過xxx代為認購股份,並以代持,在本人取得新三板證卷交易賬戶後,再交易過戶本人。如果自己沒資格開戶新三板,這樣非常麻煩。
⑺ 股轉公司新規出台,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持股平台不讓定增了,怎麼辦
羅俊榮律師,專注於企業新三板掛牌輔導,企業資本法律顧問,企業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領域。總結分析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多年以來的案例經驗,為您提供答案如下:
您所說的股轉公司新法規,是指:11月24日,股轉公司公司業務部發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其主要內容為:
1、「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2、「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從內容上面看,新規並未將普通外部投資人組成的投資性質持股平台與由公司內部員工組成的激勵性質持股平台做區分,新規針對的是所有類型的持股平台。因此,新規對於准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擬)掛牌企業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已掛牌公司,新設立的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員工持股平台不能通過認購定向增發的新股獲取用於員工激勵的掛牌公司股份。
2、新規只適用於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認購行為(該認購行為需要新三板監管部門審批),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員工持股平台參與老股的轉讓暫時不受影響。只要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在券商處完成投資者賬戶合規性審查並成功開戶,就可以參與到掛牌企業的二級市場交易中來。
3、對於在企業掛牌之前就已經成立並持股的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員工持股平台,新規同樣並不適用。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掛牌前成立並持股的員工持股平台作為公司老股東可以認購新股。
對於擬掛牌新三板或者是已掛牌新三板的公司來說,具體可以這樣做:
1、掛牌之前是搭建員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時點。掛牌之前的股權激勵計劃可以使員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陸資本市場帶來的股票增值收益,實現激勵最大化。
2、鑒於本次新規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掛牌前搭建員工持股平台需要考慮未來的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建議將預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實。
3、已完成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在完成開立交易賬戶的前提下,參與新三板二級市場的交易尚無明確政策限制。所以在目前時點,還可以通過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受讓老股的方式實施激勵。雖然此持股平台不同於由一般外部投資者組成的持股平台,但嚴格意義上來講仍有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的嫌疑,不排除未來股轉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對此種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規已明確規定:已掛牌公司仍可考慮使用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集合信託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作為員工持股平台認購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新股。
5、最後需要提醒廣大(擬)掛牌企業的是:無論什麼階段採取何種激勵股份獲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證監會監管的持股平台(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需要注意股東超200人的問題,因為該類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計算股東人數,(擬)掛牌企業直接、間接股東合計超過200人後,需要履行相應的證監會備案程序。
⑻ 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是否必須要由主辦券商操作
當然需要經過來主辦券商「自操作」,具體規范依據如下:
1、《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證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 新三板企業在掛牌時需主辦券商推薦,掛牌後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4.3.3條:「按照《管理辦法》應申請核準的股票發行,掛牌公司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後,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發行新增股份的掛牌手續。」有根據《管理辦法》第42條,申請文件應包括證券公司推薦文件。
3、《業務規則》第4.3.4條:「按照《管理辦法》豁免申請核準的股票發行,主辦券商應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發表意見,掛牌公司在發行驗資完畢後填報備案登記表,辦理新增股份的登記及掛牌手續。」此處明確要求主辦券商持續督導。
大成律師 曾銘
⑼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麼樣的
你好,
新三板定向增發,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簡單地說,是申請掛牌公司、或已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掛牌公司可在掛牌後進行定向發行股票融資,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由於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企業一般要在找到投資者後方可進行公告,因此投資信息相對封閉。
定增流程解析
(一)發行目的;
(二)發行對象范圍及現有股東的優先認購安排;
(三)發行價格及定價方法;
(四)發行股份數量;
(五)公司除息除權、分紅派息及轉增股本情況;
(六)本次股票發行限售安排及自願鎖定承諾;
(七)募集資金用途;
(八)本次股票發行前滾存未分配利潤的處置方案;
(九)本次股票發行前擬提交股東大會批准和授權的相關事項。
2、召開股東大會,公告會議決議內容與董事會會議基本一致。
3、發行期開始,公告股票發行認購程序
(一)普通投資者認購及配售原則;
(二)外部投資者認購程序;
(三)認購的時間和資金到賬要求。
4、股票發行完成後,公告股票發行情況報告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數量;
(二)發行價格及定價依據;
(三)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
(四)發行對象情況。
5、定增並掛牌並發布公開轉讓的公告
主要內容:本公司此次發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工作,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
定向增發對股價影響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選擇的增發方式是公開增發還是非公開增發(又叫定向增發),如果是公開增發,那麼對二級市場的股價是有壓力的,對資金的壓力就更大,如果在市場不好時增發,就絕對是利空。如果是定向增發,那麼對二級市場的股價影響就小一些,而且如果參與增發的機構很有實力,表明市場對其相當認可,可以看做利多。
二:增發價格,如果是公開增發,價格如果折讓較多,就會引起市場追逐,對二級市場的股價反而有提升作用。如果價格折讓較少,可能會被市場拋棄。如果是定向增發,折讓就不能太高,否則就會打壓二級市場的股價。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⑽ 新三板定增完到股轉系統登記日需要多久
股票數量復:制10+3+3=16,即10股變成了16股. 除息:10股分息3元,即每股股價將變為11-0.3=10.7. 股票現價:10.7*10/16=6.69 一般除權過後的股票價格都會相應下跌,只是手裡股票數目變多了,而實際價值是沒變的。 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給股東,也就是公司的盈餘轉為增資時,或進行配股時,就要對股價進行除權(XR),XR是EXCLUDE(除去)RIGHT(權利)的簡寫。上市公司將盈餘以現金分配給股東,股價就要除息(XD),XD是EXCLUDE(除去)DIVIDEND(利息)的簡寫。 除權除息日購入該公司股票的股東則不可以享有本次分紅派息或配股。 (對於新三板企業,股轉登記日買入的享有權益,賣出的不享有權益。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正式實施後,交割模式由「T+1全額非擔保交收」變為了「T+1全額擔保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