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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新三板股票

發布時間:2021-09-09 18:54:11

『壹』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於黨員幹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1)領導幹部新三板股票擴展閱讀: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參考資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網路

『貳』 黨員領導幹部能否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持有股份行為
1.由於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升值與否都關系著持有者的經濟利益,黨員領導幹部一旦成為股東,為了保證其持有的股份和證券升值,很難保證其不參與該公司(企業)的經營,有的甚至還會動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資源,為公司(企業)發展謀求機會。這樣做,一方面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安心本職工作;另一方面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甚至會直接危害到黨風廉政建設,危害黨的幹部隊伍建設,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的建立和正常發展。因此,必須明確禁止。
2.認定是否屬於「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需要把握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所謂「違反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經過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購買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行為。二是所謂「非上市公司(企業)」,是與上市公司相對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沒有特定發行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購買,成為股東,但不參與經營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國家公職人員除有明確禁止規定的外,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因此,黨員領導幹部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是被允許的,不屬於「經商、辦企業」。

『叄』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股票怎麼填

一、活動目的:

根據新課程改革要求,為促進學生走向社會、接觸社會、了解社會、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增強社會責任感,培養並提高學生社會交往、組織管理、分析思考、實踐創新能力,結合我校實際,校德育處、團委每學年、美學期開展學生社區服務活動,拓展學校素質教育領域。

通過社區服務活動,整合了社會各方力量,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進一步得到延伸,進一步完善了學校的常規管理監督網路機制。通過自主探究和實踐,培養了同學們的科學素養和人文精神、交流合作能力、社會適應能力、社會參與意識、公民責任感。

二、活動主題:

深入社會、了解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盡情展示「東林學子」、「女中學子」的風采。

三、活動主體:

全體高中學生。

四、活動形式和要求:

1、各年級以班級為單位分成若幹活動小組,選出組長,走進社區,開展社區服務活動。活動時間量為1小時/周/人,或1工作日/月/人。

各活動小組的組長帶領組員密切合作,自主開展社區服務活動。主動聯系活動單位,簡要制定了活動計劃,在活動中同學們有意識地鍛煉了各方面的能力。

2、以學生社團(義工團等)為單位,由學生幹部自主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進一步培養和提高了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

五、活動時間:

雙休日、「五一」長假、「十一」長假、寒暑假。

六、活動內容:

1、參與社區管理,參加義工等活動。協助村、居委會出牆報,開展協助社區管理的各項工作,參加力所能及的社區勞動,開展植綠護綠、清潔樓道、拾撿垃圾等活動。

2、開展綠色環保活動。在社區開展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宣傳活動;開展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的調查及提出改善的建議;對本地區水環境污染的調查、分析和建議等。

3、發揚助人精神,在敬老院、福利院等地開展敬老愛幼活動,深入社區開展「送溫暖,重晚情」活動。

4、開展讀書學習互助活動,主要是同學間的相互幫助和指導社區內的中小學生開展讀書學習。

5、開展社會調查活動。

6、普法宣傳。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傳《勞動法》,宣傳與工人農民和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等。

7、積極參加「感動無錫」、「活力無錫」尋訪實踐活動,並有學生活動小組獲獎。

8、參加「文明使者在行動」交通協勤活動。

9、參加學校學生假期安全值班工作。

10、參加愛心義賣活動。

七、活動效果:

(一)、服務社區

通過服務社區的活動,使學生熟悉社區在地理環境、人文景觀、物產特色、民間風俗等方面的特點,繼而萌生親切感、自豪感,並懂得愛惜、保護它們;使學生經常留意社區中人們關注、談論的問題,並能學會綜合而靈活地運用自己的知識加以解決,從而掌握基本的服務社區的本領,形成建立良好生活環境的情感和態度;使學生在服務的過程中學會交往、合作,懂得理解和尊重,形成團隊意識和歸屬感,增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感。

(二)、走進社會

通過進入社會情境,接觸社會現實,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等途徑,使學生理解社會基本運作方式、人類生活的基本活動,積累社會生活經驗;理解社會規范的意義,並能自覺遵守、維護社會規范與公德;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形成並增進法制觀念、民主意識;在實踐中發展社會參與能力,形成參與意識和較強的公民意識。通過觀察、考察和探究,懂得科學技術與日常生活、社會發展的關系,形成正確的科學觀。通過接觸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區的文化,懂得理解、尊重文化的多樣性。

(三)、珍惜環境

通過和自然的接觸,領悟自然的神奇與博大,懂得欣賞自然的美,對自然充滿熱愛之情。通過觀察、考察身邊的環境,領悟到自己的生活與環境息息相關,加深珍惜環境的情感。通過保護環境的活動,懂得人們的生產、生活對環境的各種影響,熟悉環境保護的常識,掌握基本的技能,並能綜合運用所學的知識解決環保中的一些問題,自覺地從身邊小事開始,關注周圍、社區、國家乃至世界性的環境問題,並養成隨時隨地保護環境的意識和習慣。

(四)、關愛他人

通過和他人的接觸、交流,學會理解他人的生活習慣、個性特點、職業情況,懂得尊重人、體諒人。通過體驗個人與群體的互動關系,懂得他人和社會群體在個人生存與發展方面的重要性,體驗關懷的溫暖,對他人的幫助心存感激。通過與人交往、合作,形成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常留意身邊需要幫助的人,自覺而樂意地為他們服務,掌握志願服務的有關知識和技能,對他人富有愛心,使學生在與那些由於他們的幫助而從中獲益的人的接觸中,獲得深刻體驗、感受和滿足。

(五)、善待自己

通過各種活動感悟生命的奧秘、意義與價值。發現自己的優點與弱點,知道如何發揮優勢、彌補短處。能夠了解自己的情緒,並學會用適當的方法控制和調節自己的情緒,進一步適應各種社會角色,正確理解個人價值。通過各種鍛煉活動,掌握安全生活的常識,能夠在危難中自救與求救,養成對自己生命高度負責的態度。懂得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能夠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在生活中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健康樂觀的生活態度,願意為創造更美好的生活而不懈努力。

八、活動小結:

社區志願者服務活動,是近年來各地新興的一項公益事業,要做好這項工作,學校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營造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時代新風,建立並完善進社區志願者服務組織向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發展,從而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綜合素質。德育處、團委廣泛發動,壯大社區志願服務力量,提高社區志願服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健全機制,為社區志願服務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校德育處、團委每次組織學生開展的社區服務活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各年級各班級(各團支部)都十分重視,精心准備,指導學生成立了活動小組,指導學生制訂活動方案。各班同學人人參與,組組有活動記錄、照片和活動成果(調查報告、論文小結、心得體會等)。新學期開學時,同學們都按時把自己社區服務活動材料(活動記錄、照片和活動成果)交班主任,由班主任統一上繳到德育處。活動結束後每班都進行了活動經驗總結,並達到了預期效果。

『肆』 公務員官員可以參股新三板企業嗎

不可以的!
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伍』 黨政幹部 是否可以買股票

黨員幹部是可以進行買賣股票交易的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陸』 新三板股票有哪些

您可通過我司交易軟體易淘金APP,行情-滬深行情中,選擇新三板,查看新三板股票。

『柒』 領導幹部可以買賣股票嗎

那要看什麼樣的領導幹部。如果是高級幹部或者該領導幹部屬於股票內幕消息知情人,則不能從事股票交易。其他一般幹部是可以買賣股票的。

『捌』 領導幹部可以炒股嗎

除來證券監管工作人員,源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根據國家法律和其他部門相關規定明令禁止外,一般其他領導幹部可以炒股,可以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到證券市場,即個人投資理財的重要渠道,也是國家建設所支持的。
炒股就是從事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買入與賣出的行為。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投資者通過在證券市場交易股票,通過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實現套利。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玖』 第八十八條 買賣股票,本人是中共黨員機關縣處以上幹部買賣新三板上市公司定向增持股份可以嗎

股票的購買對象不限是否黨員幹部。

『拾』 公務員買賣新三板股票有沒有禁止性規定

公務員炒股七項規定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黨員幹部的炒股規定

第一,不準炒股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有四類。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中,有四類人員不得從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二,不準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內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從事股票買賣。包括借用本單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論能否及時歸還,均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炒股。股市開市時間大部分與上班時間重疊,上班時間炒股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在群眾心中的形象。我市規定,一旦發現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職。因此要兼顧股票買賣和工作紀律,建議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更多地採取長線操作、基金投資等方式參與。此外,一律不得使用電腦、電話、傳真機等辦公設施買賣股票。

第四,要如實報告股票投資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從事股票投資情況屬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范圍,需認真填寫包括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等信息,不得漏報,更不得瞞報。一旦發現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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