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上市為什麼要找一個外面的人當監事
這是公司法的法律規定,這個是形式,可自己操作。
B. 公司監事可以兼職副經理嗎
不可以。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副經理一般為高級管理人員,監事不得兼任。
C. 公司監事長能兼職董事長助理嗎
公司董事長,怎麼能兼職董事長助理呢,這也不合邏輯。
D. 一個公司監事能不能到另一家單位兼職監事長
你說的這個問題,不好定論。為什麼呢??
因為按照目前的《公司法》《章程指引》等規范來說,對於監事是否必須專職,沒有明確規定;從實務中通常的情況來看,一般的監事可以兼職;但是監事長責任重大,一般不可兼職;
那麼,一定不能兼職么??也不是這么絕對,僅僅是實務中監事長兼職的不多見,一定有它的現實道理;如果偏要兼職,似乎也不違法。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E. 公司監事由誰可以兼職
監事只要以前沒有稅務或者工商上的問題就可以了。
F. 財務總監兼職職工代表監事合規嗎
財務總監兼職職工代表監事,不合規
(1)根據《章程指引》,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2)根據《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60條的規定,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當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3)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犯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根據《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監事。另外,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4)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G. 新設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可否一人身兼多職 比如執行董事可以兼職經理之類的
新設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是可以身兼多職的,但是監事是不能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來兼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7)新三板企業監事兼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H. 新三板監事的職責是什麼
監管,披露企業信息!
I. 企業法人能否兼職其它企業監事
企業法人可不可以去別的公司打工,既取決於是否和本公司的業務相沖突,又需得到股東會許可。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的八項行為,其中,第五項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行為。
二、《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也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范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