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下一步該如何改革
對於新三板下一步的改革,桂浩明認為,首先要完善交易制度。當前新三板的協議內成交模式十分繁容瑣,做市交易模式本身也存在問題,但近兩年改革並無實質性進展。新三板仍沒有推出大宗交易,做市商制度問題不斷暴露,報價不合理,甚至出現無厘頭報價,導致越來越多的投資機構或者企業認為做市商的報價並不能反映其准確價格。因此,解決交易機制問題顯得十分緊迫。
最後,新三板企業需要更多的配套政策。實際上,從新三板退出,再到主板上市,並非是新三板企業發展的唯一選擇。恐怕更多的還要靠新三板發揮土壤的功能。
B. 如何深化新三板市場改革
增加來新三板市場發行源交易功能。進一步優化現行基礎層和創新層,規范企業股份制改造,強化信息披露,積累商業信用。增設公開發行層,允許在創新層掛牌滿一年以上的企業公開發行股票。
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制定具體、多樣的退市標准,增強透明度和約束力。防範和糾正各方面利用各種資源的「保殼」行為,對嚴重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實行強制退市。
C. 新三板要改革了嗎
新三板改革箭在弦上
曾經十分活躍、被寄予厚望的新三板市場近期卻面臨種種詬病,改革呼聲漸高。近日,記者了解到,市場高度關注的新三板相關改革已經箭在弦上。
「新三板的掛牌企業數量已經領先於全球各大交易所,這些企業的融資需求非常旺盛,但是這幾年,新三板市場的融資總量並未得到相應提高。」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說。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長管清友說,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發行制度改革以及相關政策落實等問題,應是未來改革政策考慮的重點。
D. 新三板重磅改革方案敲定了嗎
新三板重磅改革方案敲定 引入集合競價
全國股轉系統將於2018年4月30日啟動市場分層調整工作
新三板分層後首次集中大規模推出改革政策。12月22日,《證券日報》記者在全國股轉系統召開的「分層與交易改革新聞發布會」現場了解到,新三板新一輪集中改革主要涉及優化分層制度;涵蓋引入集合競價、優化協議轉讓(俗稱盤後大宗交易)、鞏固做市轉讓的交易制度供給與改革;實施創新層企業與基礎層企業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記者了解到,證監會此前在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提出了「以市場分層為抓手,統籌推進發行、交易、信息披露、監管等各方面改革」的總體思路。
與分層制度的完善相配套,此次一並推出了差異化交易制度改革。
一是引入集合競價,原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盤中交易方式統一調整為集合競價,盤中時段的交易方式為集合競價與做市轉讓兩種,供掛牌企業自主選擇。與市場分層配套,對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實施差異化的撮合頻次,基礎層採取每日收盤時段1次集合競價,創新層採取每小時撮合1次的集合競價,每天共5次。
二是優化協議轉讓。為滿足市場參與人合理的協議轉讓需求,此次交易制度改革提供了盤後協議轉讓與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兩種交易方式。
三是鞏固做市轉讓,並予以適當調整完善。繼續堅持並鼓勵做市轉讓,在完善做市轉讓收盤價形成機制的同時,協議轉讓方式一並適用於做市轉讓的掛牌股票。
除了差異化交易制度之外,此次改革還進一步推進差異化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在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方面,此次新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在堅持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基礎上,探索實施了創新層企業與基礎層企業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鑒於創新層公司公眾化程度更高,對其信息披露作了從嚴要求,增加了季度報告、業績快報、關鍵事項審計等相關安排。調整後,創新層公司信息披露強度高於基礎層公司,但與上市公司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異。而基礎層公司繼續執行現有信息披露規則,但對其中要求過嚴、明顯不合理的個別規定作出了修改。
李明強調,此次統籌推出的市場分層、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差異化安排,是中國資本市場建設的全新探索,為後續改革措施的推出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E. 新三板掛牌券商項目組成員至少需要1名CPA,若注會專業階段過了綜合沒過可簽字么
不可以,你現在還不是cpa,綜合過了之後才能拿到cpa證書,才可以簽字,你現在只是拿到全科合格證而已。
F. 新三板重磅改革方案敲定引入集合競價是真的嗎
新三板分層後首次集中大規模推出改革政策。12月22日,在全國股轉系統召開的「分層與交易改革新聞發布會」現場了解到,新三板新一輪集中改革主要涉及優化分層制度;涵蓋引入集合競價、優化協議轉讓(俗稱盤後大宗交易)、鞏固做市轉讓的交易制度供給與改革;實施創新層企業與基礎層企業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除了差異化交易制度之外,此次改革還進一步推進差異化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在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方面,此次新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在堅持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基礎上,探索實施了創新層企業與基礎層企業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鑒於創新層公司公眾化程度更高,對其信息披露作了從嚴要求,增加了季度報告、業績快報、關鍵事項審計等相關安排。調整後,創新層公司信息披露強度高於基礎層公司,但與上市公司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異。而基礎層公司繼續執行現有信息披露規則,但對其中要求過嚴、明顯不合理的個別規定作出了修改。
李明強調,此次統籌推出的市場分層、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差異化安排,是中國資本市場建設的全新探索,為後續改革措施的推出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G. 新三板一定要保薦人簽字嗎
需要保薦人簽字。
企業股份制改造和進入「新三板」市場需要的中介機構
企業申請進入「新三板」掛牌,程序上與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相同,需要聘請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科技咨詢與評估機構。
「新三板」市場股權轉讓的規定
目前,在「新三板」進行股份轉讓,一般股東每年可轉讓1/3,董、監事與高管每年可轉讓1/4。另外,關於「新三板」市場的融資功能拓展,定向增資和公開發行制度的研究和實踐均在積極進行。
「新三板」市場掛牌遵循的規則
「新三板」市場採取備案制,賦予券商的權利很大,但責任也很大,對主辦券商項目小組和內核小組的人員構成和工作有更高的要求,其中項目小組至少須有律師、注冊會計師、行業分析師各一人組成。內核小組也需要有注冊會計師、律師、資深投資銀行專家、資深行業專家等組成。
企業在「新三板」市場掛牌前後需要完成的工作
(1)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就股份報價轉讓事項做出決議;
(2)與主辦報價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
(3)向當地政府申請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資格;
(4)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進行獨立審計和調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對公司股東名冊的鑒證意見。
(5)配合主辦報價券商項目小組盡職調查,形成如下文件:盡職調查報告、推薦報告、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調查工作底稿。
(6)配合主辦報價券商組織材料、接受主辦報價券商的內部審核;
(7)配合主辦報價券商組織材料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
(8)中國證券業協會向主辦報價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後,到工商部門辦理股份登記退出手續。以後的企業年檢在工商部門,股東名冊在登記公司;
(9)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並與主辦報價券商共同辦理股份登記手續和在交易所的掛牌手續;
(10)股份報價轉讓前二個報價日,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主辦報價券商同時披露推薦報告。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後運作成本有多少?
(1)信息披露費(深圳信息公司收取):1萬元/年;
(2)監管費(主辦報價券商收取):約1萬元/年;
(3)交易傭金:0.15%;
(4)印花稅:0;
(5)紅利個人所得稅:0-10%。
在「新三板」市場能否融資?
可以。新三板掛牌企業可以轉讓股份,也可以定向增發。同時,企業在國家證券交易平台上掛牌,增加了企業的信用等級,更利於獲得銀行貸款和戰略投資。但目前還不能直接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是否有損企業形象?
「新三板」市場掛牌的公司是具有高成長性的優質高新技術企業,「新三板」市場是高新技術企業便利高效的投融資平台,在「新三板」市場掛牌不僅不影響企業形象,反而可以幫助企業樹立形象,規范發展。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是否影響IPO和境外上市?
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和國際部有專門的發言人解答這個問題,答案是不影響,甚至會由於企業在「新三板」市場掛牌中表現積極、運作良好而起到促進IPO進程的作用。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是否就必須出讓股份?
股權的處置權在股東本身,可以交易也可以不交易,即允許出現掛牌後「零交易」的情況。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的企業能否轉板?
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是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器,通過規范運作,達到主板上市條件時,可通過「綠色通道」轉板上市,相關規則待掛牌公司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後出台。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後對企業重組有何影響?
企業掛牌後取得一個無形資產----殼資源,可以充分利用它進行資本運作。另外,企業有了知名度後,更容易吸引風險資本投入,引入戰略投資者,企業更方便地進行資產並購與重組。
H. 請教關於新三板項目小組成員的問題
新三板項目所說簽字復一般理制解為作為項目負責人,注冊會計師,律師,行業分析師簽字,參與項目的其他項目人員不叫項目簽字人員。上報協會的新三板備案文件中有一個「於項目小組成員任職資格的說明」,所有參與項目的人員情況都會在裡面反映。
I. 新三板開戶新規
自然人投資者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要求如下:
1、一類投資者(可交易基礎層、創新層及精選層股票):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200萬元以上(不含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前30個交易日中有5個交易日(含)以上日終資產不低於200萬。
(2)具有《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
2、二類投資者(可交易創新層及精選層股票):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150萬元以上(不含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前30個交易日中有5個交易日(含)以上日終資產不低於150萬。
(2)具有《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
3、三類投資者(僅可交易精選層股票):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100萬元以上(不含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前30個交易日中有5個交易日(含)以上日終資產不低於100萬。
(2)具有《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
註:自然人投資者投資/工作/任職經歷要求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2)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3)具有《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屬於《證券法》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 發行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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