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是同樣的
不一樣的。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深交所發布的,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進場交易的要求進行了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是證監會頒布的,對企業IPO上創業板的門檻進行了規定。
2. <創業板IPO辦法出台>這是什麼意思
就是說創業版的股票馬上就要發行了IPO就是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創業專版在中國何止提了10年,屬幾乎年年都在提,這次五一終於要排版了!由於創業板里的公司都屬於小型企業,所以股本非常小,所以推出創業版一定要做好准備工作,IPO辦法就是給上市的企業和參與炒作的投資者設置一定的門檻,並且給予一定的法律標准進行保護,讓創業板可以正常規范的穩定運行!
3. 創業板注冊制上市條件
業板注冊制上市條件當前在這些方面有變動,即一是適當完善盈利上市標准,要求「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上市。四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標准。
從這里來看,創業板在實現注冊制之後,它的機制有了不少的變化,也就說具體上市市值和財務指標分為三套:
【1】一般企業(至少需符合一項):第一是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第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第三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
【2】紅籌企業(至少需符合一項):第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第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
【3】特殊股權結構企業(至少需符合一項):第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第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
綜上所述,這就是改革後的創業板注冊制上市條件。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
4. 創業板IPO公司從發布招股說明書到發布上市公告書這一階段,經歷多少時間受哪些法規約束
呵呵抄,基本上2樓說的是理論上的事情襲。實際的情況是:已經發布了招股說明書的,即使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他們也都已經搞定了,不是搞定了事,而是搞定了人!所以,如果你是一平頭百姓,是不會有可能扳倒他們的。到目前為止有2家是出現最終沒有上市的,都是觸動了某些有能力的人的利益,才被整掉的。實際上,有幾家創業板的公司屁股是干凈的?問題是蛇鼠一窩,除非蛇和鼠鬥起來,否則我們這些小螞蟻是沒有辦法的。
5. 首發上市的創業板IPO上市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於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台。具體講,創業板上市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6. 創業板與主板IPO上市條件差異比較
創業板與主板上市條件的比較
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創業板與主板上市管理辦法的異同予以介紹,供大家參考。
主板 創業板
主體資格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年限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盈利要求 (1)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註: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准,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7. 創業板企業的IPO上市條件
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8. 創業板投資的創業板IPO上市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