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方式和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方式有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如下:1、簽署收購意向書;2、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3、發出收購要約,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4、在收購期限內,採取要約規定的形式和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㈡ 外商投資企業名詞解釋
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佔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種類型: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3.外資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其主要的法律特徵是: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相關法律知識:《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十二條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孝純羨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褲局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第十四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巧拍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前兩款規定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相關股份轉讓及過戶登記手續按照本辦法第四章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第十五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並參照前條規定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㈢ 外資企業在國內上市的都有哪幾家公司
主要外資控股企業在滬深市場上市一覽
1、東睦股份於2004年5月在上交所上市
2、成霖股份(002047)於2005年5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3、海鷗衛浴(002084)於2006年1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4、信隆實業(002105)於2007年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5、晉億實業(601002)於2007年1月在上交所上市
6、漢鍾精機(002158)於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7、斯米克(002162)於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8、羅普斯金(002333)於2010年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9、浩寧達(002356)於2010年2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㈣ 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資比例為多少
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資比例是沒有限定的;
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設立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2、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不低於25%;
3、經營范圍符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從政策中,我們看出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也是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模式;該模式也要符合上述三個基本條件,但是該條件只有最低投資股份比例的要求,沒有最高投資比例的界定;外商可以直接控股,如A股中的上市公司,重慶啤酒就是由嘉士伯控股的。
㈤ 上市公司是否為外商投資企業
否。
上市公司,可以是私營企業、也可以是國企、也可以是外資企業,所以不代表所有上市公司都是外商投資企業。
上市公司外資股東的限制是這樣的,按照一般的理解,只要是在境內合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法律性質應該是不言自明的,就是外商投資企業。
㈥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方式和法律程序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方式:
1、定向發行股票;
2、定向增發可轉換債券;
3、收購上市公司母公司;
4、公開要約收購;
5、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等。
法律流程:
1、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
2、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3、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
4、簽訂收購協議;
5、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於發出要約。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於發出要約。符合前述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履行其收購協議;不符合前述規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㈦ 外商獨資企業在中國是否可以上市
理論上這適合於已在內地經營多年、與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關系融洽的外資企業。但目前在深滬兩市中此類直接上市的外商獨資公司還非常少,只有閩燦坤B和深大通A兩家屬於此類(目前均加入退市行列)。
目前滬市擬引入國際板的傳言已有多日,但推出時日仍不確定,所以如果貴公司擬上市建議以合資企業通過改制設立或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然後在境內申請上市。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資企業均可選擇這種方式,從1993年到現在,已經有多家外資企業通過這類模式的成功上市,為外商投資企業上市的主流;此外還可以通過外資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份成為大股東,上市公司變成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實現上市,這樣上市的成本較高,風險也較大。具體還要根據貴司的實際情況確定。
因上市籌劃對企業屬於戰略性決策,所以建議委託專業性的證券律師解決。如有需求,請提前電話預約,以便現場解答。
㈧ 內資與外資公司在國內上市的條件區別是什麼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現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須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和中國證監會的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1、進行改組以符合上市公司的一般條件,如:
(a)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b)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c)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若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5%;
(d)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e)上市公司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2、申請上市前3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3、申請上市與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4、上市發行股票後,其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10%;
5、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後,其增發股票及配股,除需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增發股票和配股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