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創業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創業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套財務門檻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套創業板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套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3)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創業板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要求是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股票市場風險。
(4)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㈡ 創業板上市條件有哪些
創業板上市條件:1、在創業板上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2、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且財務指標和市值要符合規定。境內企業市值和財務指標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
2、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3、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
自主研發、擁有國際技術的企業財務指標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2、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等。
紅籌企業財務指標需要滿足系列條件之一:1、發行後的股份總數不低於3000萬股;2、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3、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㈢ 香港創業板上市標準是什麼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監管,還要遵守境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政策)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具備的條件是: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條件)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下面詳細說明)。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㈣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主要載於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規則。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監管,還要遵守境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
■發行人的主體資格
發行人必須是依據香港、中國、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的法律注冊成立的法人。
發行人的章程應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中國境內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的內部組織結構
發行人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發行人必須聘任一名合資格的會計師,專職負責財務及內部監控工作。該人必須為注冊會計師,且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深會員或是經公會認可豁免會員資格考試的類似會計師團體會員。
發行人中必須有一名執行董事作為其監察主任,履行相關職責。
發行人應當有兩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必須由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及公司秘書中的兩名人士擔任。
發行人必須成立一個至少由兩名成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都應為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審核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發行人業務的活躍性
新申請人必須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個月內,其自身或通過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專注於某一主營業務,多種不同但無一項主營的業務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適合在創業板上市。
發行人在24個月的活躍業務期間,管理層及其所有權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躍業務記錄,合理地提供有關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個月內的業務表現的詳細資料。
創業板旨在吸引新興增長性企業,因此活躍業務記錄並不要求有曾經盈利或持續盈利的記錄。
在特殊情況下(盡管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個月內,其管理層和所有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聯交所會根據個別情況,酌情作出允許新申請人上市的決定。
如果附屬公司負責經營新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則新申請人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且不少於50%的權益。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總資產或市值達到5億港元的申請人,方可以一年營運紀錄申請上市,但同時需滿足總值1。5億港元股份公眾流通量的規定。
■業務目標聲明
發行人必須在招股章程中明確載有其業務目標的聲明及解釋其實現該目標的方法,並分析其主要業務的市場潛力,所作分析長達兩年時間,即申請時剩餘財政年度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
創業板雖然未對盈利預測作出強制性規定,但上述規定有相似的效果。發行人必須明確其主營業務在未來兩年內的整體發展詳情。
■公司股權結構
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3000萬元。
對於市值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雖無明確規定,但發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於港幣4600萬元。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億港元以下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3000萬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5%,並以相對較高者為准;市值40億港元以上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10億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0%,並以較高者為准。同時,公眾股東人數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動性。
■關於保薦人
新申請人須聘任一名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限,涵蓋至少公司上市該年財政年度餘下時間以及其後的兩個完整財政年度。
■會計師報告
新申請人須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而且該財務報告須函蓋上市文件公告前的兩個財政年度。
新申請人的注冊會計師所申報的最近財政期間,不得早於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個月。
■管理層股東
新申請人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在上市時合計持有的股份,必須不少於新申請人已發行股本的35%。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層股東於上市日期後一年內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持股量不超過發行人股本的1%,則股份禁售期為半年。
管理層股東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東、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權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資者。
■關於同業競爭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董事與發行人從事相競爭的業務,發行人也可上市,但應當於上市時及上市後持續地對相競爭的業務進行全面的披露。
■承銷安排
創業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銷安排,發行人也可以委託承銷商代銷。但是在沒有包銷的情況下,發行人必須在招股文件中說明擬籌集資金的最低數額,如果實際售股的結果達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數額,發行人的新股將不能上市。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特殊規定
中國發行人必須在其證券在創業板上市期間,委任並授權一名人士代該發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國發行人並須通知聯交所有關該名授權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終止及有關資料的詳情。
中國發行人須在香港或聯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區設置股東名冊,轉讓的過戶登記須在香港地區進行。
除非聯交所另行同意,否則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證券方可在創業板進行買賣。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具備的條件是: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㈤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創業板IPO上市需要具備的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於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台。具體講,創業板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㈥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主場的目的、 主線業務、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業務目標聲明、最低市值、最低公眾持股量、管理層、
公司擁有權、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信息披露、包銷安排
創業板首次上市條件創業板首次上市要求一般比現有主板市場寬松,在業務記錄方面,
它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也無需作盈利預測,僅需有「業務目標聲明」,清楚說明大約三年內公司的主要業務方向和所集資金的用途,
以及顯示公司有兩年從事「活躍業務活動」的記錄,由會計師申報上市前兩年的財務業績;
在最低市值要求方面,它對企業上市的最低市值規定為4600萬港元;
不需要包銷要求,首次招股時,最低公眾持有量為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0%--25%以上,
股東人數100人以上。允許業務競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如擁有任何與上市公司競爭的業務,須全面披露。
㈦ 香港創業板上市有什麼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抄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㈧ 創業板上市條件是什麼
創業板上市條件:1、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創業板發行條件;2、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3、公開發行股份實現股份總額的25%以上的;企業總股本高於4億的,發行股份的比例是10%之上;4、總市值及橡蔽友財務數據滿足本規定規定的標准;5、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條件。
創業板上市條件是什麼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靈活,很多要求都從三年降到兩年,未並棗來創業板的上市要求將適當放寬,大幅度降低發行要求,淡化可持續增長能力的實質性判斷。同時,創業板沒有行業限制,可以接納更多元、更具特色的各類企業上市。更有利於企業成長。成長型、創業型企業也可獲得資本市場的有力支持,超過六成創業板公司上市前獲得梁槐創投機構投資。相對於主板,創業板總體的平均市盈率、換手率更高,更有利於企業首發融資、並購重組和股權轉讓。
㈨ 香港上市的要求條件
富途安逸總結港交所上市條件如下:
從具體的財務標准來看,港交所主板提供了三套財務標准,分別是盈利測試,市值/收入測試以及市值/收入/現金流測試,企業根據自身財務狀況三選一即可。
值得關注的是,從2022年1月1日起,港交所時隔28年首次修訂了財務條件,將盈利測試門檻由「最近一個財政年度不低於2000萬港元;及前兩個財政年度累計不低於3000萬港元(三年累計盈利不低於5000萬港元)」調整為「最近一個財政年度不低於3500萬港元;及前兩個財政年度累計不低於4500萬港元(三年累計盈利不低於8000萬港元)」。
在財務條件之外,港交所在股東結構、投資者門檻、後續融資、高管減持等方面,均給出了詳細的規定。在股東結構方面,港交所要求公司股東人數要不少於300人,發行後公眾持股比例不低於25%。新股發售時,面向大眾公開發售的部分需要佔發售總額的10%。
為了滿足港交所在股東人數和公開發售方面的要求,公司在新股發售時除了積極面向機構投資者推介公司,獲得更優質的機構資金,也需要兼顧個人投資者,避免因股東人數未達到標准或整體認購不足導致上市失敗或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