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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案例及法律分析

發布時間:2022-06-01 19:59:00

1. 創業板IPO需重點關注的問題

1、高成長性;
2、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如果不符合產業政策,盈利能力再強也很難內過容發審會;
3、產權清晰;
4、獨立性。重點關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供應商和銷售商過度集中。
5、主業突出
6、其他我暫時沒想到的內容。
總之,要求很多,想上市不是想像的那麼簡單,要不賣燒餅的都上市了。

2. 創業板如何完善法律法規

現在的創業板無論是在規模發展還是制度改進方面,都處於非常關鍵的時期。中央提出,要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鏈,創業板在產業鏈、創新鏈和資金鏈的融合中起著難以替代的作用,創業板發展好之後,對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會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對創業板存在問題進行思考,進而完善創業板各方面的發展是有意義的。
借鑒成功創業板的發展經驗,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自身特點,緊跟、順應時代發展潮流,不斷地對出現的問題進行修正,對制度體系進行完善,提高資本市場中各利益相關者的素質,加強各方面的監管,才是創業板市場能夠順利發展的前提和保障。
法律法規的完善。建立健全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法律制度體系,可以從根源上有效地解決各類問題。創業板上市公司是一個較活躍的交易場所,因此,資本管理者應跟上不斷變化的市場形勢快速且不斷地對相應的規則及法律法規規范體系進行修改和完善,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范體系之間的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從而實現全面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法律規范建設。探索適合創業板特點的監管模式,加強非財務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加大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亂紀行為的懲治力度,維護創業板市場的秩序。
做市商制度。大部分創業板市場都採取了一種制度,這就是發源於美國NASDAQ並成功運用的做市商制度。證券市場需要始終充滿活力,保證證券市場的流動性,才能使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產生動力。做市商制度最大的優點就是保證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避免了出現買賣雙方需求和力量不均衡時交易無法完成的情況,並提高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目前的新三板已經在試行做市商制度,而且有望在不久後正式推廣。新三板如果能夠成功引進,可以為在創業板中推行做市商制度積累經驗。但同時還要注意,做市商制度對券商的要求較高,需要承擔較大的做市風險,目前可能創業板市場還不能擁有合適的條件。因此要想更好地引進做市商制度,還要進一步使做市商理念與我國市場實際情況相結合,適時適度地推出,才會真正地有利於市場的發展。
完善保薦人制度。我國自確立證券上市發行實施保薦人制度以來,一直對該制度進行不斷完善和修訂,這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證券監管體系,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增添了又一大助力。然而,由於該制度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以及自身與生俱來的不合理性,所以仍然出現了許多問題。如保薦人任期較短,從而導致監督效力低下,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督無法保障,甚至出現只「薦」不「保」的狀況;保薦人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導致對違法違規的保薦人無法追究責任或處罰過輕,致使監管無力;保薦人擔負著監督的責任,因此保薦業務對保薦人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有著很高的要求,而目前保薦人的資格認證門檻太低,導致保薦人隊伍能力參差不齊,保薦業務質量難以保證。為此,仍應當堅持不懈地推進完善保薦人制度的進程,嚴格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資格認證,尤其重視職業道德和誠信水平的審查;加強保薦人的獨立性建設,要求保薦人與關聯方的證券交易信息必須公開和披露,防止因保薦人對保薦對象的持股導致的獨立性缺失;借鑒AIM的終身保薦人制度,延長保薦人任期;明確保薦人的法律義務,並完善法律法規,對違規的保薦人及保薦單位予以嚴厲的民事處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的追究。在制度的不斷完善下,更好地體現保薦人制度在公平性、安全性和效率性方面的價值。
完善上市制度和退市制度。目前我國創業板已上市的企業很多本身就是本行業的龍頭老大,反而有相當一部分真正需要融資和發展機會的企業被拒之門外,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創業板的上市制度規定得非常嚴格。嚴格的上市制度的好處就是可以在事前對企業把關,篩選出真正業績良好,有發展前途的企業,但同時也放棄了許多需要發展的創新型企業。

3. 論創業板的風險及其防範

摘要: 創業板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之一。創業板作為我國經濟轉軌時期新型的、專為廣大具有增長
潛力的中小企業服務的資本市場, 承擔著為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的重任。目前我國創業板市場設立的條件已
經成熟, 然而創業板市場存在的風險是不容忽視的, 應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 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關鍵詞: 創業板市場; 風險; 風險防範

一、我國設立創業板的條件已經成熟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 它是與主板市場相對應的
概念。從國際上看, 主板和二板的劃分主要是為了滿
足不同層次的產業籌資者的需要。隨著科技發展日新
月異, 各種新興產業成為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的龍
頭, 但是這些新興企業一般很難達到主板上市的條
件, 因而不能選擇主板市場作為直接融資的渠道。從
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 設立創業板市場主要是為實現
兩大功能。其一, 為中小企業, 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
提供融資渠道。在深滬兩市主板市場中, 由於上市資
格限定較嚴, 審核的程序里又存在主體歧視, 致使中
小企業直接融資困難, 創業板市場的設立為那些有前
景的中小企業提供一個平等的籌資平台。其二, 鼓勵
創新, 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途徑。風險資本是支持和
促進創新的力量。
目前, 我國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條件已經成熟, 這
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隨著國內風險投資市
場以及創新企業的逐漸成熟, 符合申請上創業板的公
司更多了, 擴大了選擇上市企業的空間; (2) 證券市
場也較為成熟了, 各種控制風險的制度正日趨完善,
證監會、輿論界與有關機構都加強了對市場違規行為
的關注和譴責, 監管部門也加強了懲罰力度, 各市場
主體的守法意識有所增強; (3) 投資者變得比較清醒
了。因為證券市場較長時間朝一個方向運行, 容易使
投資者產生幻覺, 出現判斷上的失誤。市場有起有
落, 並按照基本面進行適當調整, 使投資者變得更為
理性; (4) 發達國家經濟的衰退, 使其對全球資本的
吸引力下降, 這些資本要尋求相對安全的市場, 中國
良好的經濟狀況成為全球資本的「避風港」, 從而為
創業板的設立提供了條件。
二、創業板市場的風險
從國際創業板市場來看, 既有成功又有失敗。美
國Nasdaq 是成功的典型, 在美國高科技產業發展過程
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 孵育了一大批中小高科技
企業, 推動了美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IT 行業中的
微軟、思科公司等。但是, 在20 世紀80 年代歐洲小
盤股市場的發展就不是如此風光了。盡管它們也曾在
80 年代有利的經濟條件(低利率、高速成長的中小企
業群和國際資本市場的增長) 的推動下, 獲得了良好
的發展, 為歐洲經濟的高速增長作出了貢獻, 但由於
存在一些先天缺陷, 如與主板市場界限不清等, 歐洲
小盤股市場相繼失去了活力。
一般地講, 創業板市場風險主要來自上市申請人
的誠實、經營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政策變動以及市
場等因素, 具體來說, 創業板市場的風險主要有以下
幾種。
(一) 市場運作風險
雖然各創業板市場實行「買者自負原則」, 但是
市場當局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原則出發, 仍然嚴格推
行嚴謹的監管、監察和執法措施, 確保市場公開、公
平、公正, 督促上市公司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 履
行誠信勤勉義務, 同時, 還要教育投資者熟悉上市規
則, 並充分認識到創業板市場投資的巨大風險。海外
創立的二板市場或創業板很多, 但運作良好或活躍的
並不多見, 二板市場失敗的案例也不少。ECM、USM
相繼於1995 年、1996 年關閉, 澳大利亞也關閉了創業
板市場; 英國AIM、韓國KOSDAQ 以及香港創業板等
也不容樂觀。因此, 創業板市場在給投資者提供良好
的投資場所並可能帶來良好回報的同時亦會有讓投資
徹底失敗的風險, 這是一種主板市場所不能比較的系
統風險。
(二) 上市人的經營風險
創業板上市人具有高成長性的潛力, 但是, 由於
上市人或上市申請人大多是中小高科技企業, 創立或
經營時間不長, 經營管理者往往缺乏經營管理經驗,
可能受政策變化的影響, 致使投資回報並不高, 甚至
經營失敗。研究表明, 中小科技企業投資失敗率高達
70 % , 同時, 這些企業的投資回報期通常較長。即使
是世界著名的NASDAQ 市場, 在其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的同時, 也有近2 000 家企業因經營不善而不再符合
市場要求, 被剝奪上市掛牌資格。如SHC 公司, 1998
年虧損額高達7. 5 億美元。因此, 對於上市申請人或
上市人來講, 創業板市場並不僅僅是其融資的好地
方, 更是要求其不斷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創新能力
以及市場開拓能力, 以不斷地成長為高素質、高增長
能力的理想投資對象, 並保持持續發展能力, 這一點
甚為重要。
(三) 流動性不足與市場波動的風險
市場流動性是創業板的生命, 市場流動性不足使
市場失去活力和吸引力, 投資者難以獲得回報。為
此, 海外二板市場均在增強市場流動性方面作了大量
的工作, 同時, 上市人的流通盤小易於操縱, 加劇市
場的波動性。市場的劇烈波動性還表現在市場指數的
整體波動, 如NASDAQ 指數一個交易日跌去500 多點,
香港創業板指數從1 000 點跌至400 多點, 其波動幅度
均比主板市場要大得多。因此, 一些二板市場規定了
進入條件, 限制風險承受力較低的投資者進入。《創
業板市場規則咨詢文件》表明, 內地創業板市場波動
幅度設定為20 % , 遠比主板市場的10 %高, 投資者應
充分注意這一點。
(四) 上市人的道德風險
我國創業板市場企業, 雖然克服了主板市場中同
股不同權、不同利及股份不能全流通的缺點。但是,
由於企業創建者和發起人一般集中掌握股份, 全流通
的在中小散戶為主的市場上可能更為分散。因此, 這
些創業者和發起人利用很少的資金就可以控制上市公
司, 他們就有可能利用掌握的權力, 採用各種辦法把
上市公司的資源轉移到自己手中。創業板市場的高新
企業的管理層由於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用性, 更不容
易被替代, 盡管股東在所有權上是控制著企業, 但仍
會讓企業處於內部人控制之下。管理層實際上不是為
了實現股東的財富最大化, 而是其個人或小集團利益
最大化, 從而損害大多數股東的利益。公司管理層因
不履行勤勉誠信義務, 在信息披露上作虛假的陳述,
也會引發上市公司的道德風險。
三、我國設立創業板市場的風險防範措施
由於二板市場面臨比主板市場更高的風險, 且對
主板市場將有著諸多不利影響, 創業板市場能否正常
運行, 不僅關繫到投資者的利益, 還關繫到整個經濟
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 我國要充分吸收國際創
業板市場發展的經驗, 為創業板設計完善的制度並加
強監管, 才能切實保護投資者, 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
利益, 才能充分發揮創業板市場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
持功能, 保持證券市場的持續繁榮和發展。
(一) 切實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
香港投資銀行界知名人士、享有「紅籌之父」稱
譽的法國巴黎百富勤勞團行政總裁梁伯韜說: 大陸創
業板能否成功, 關鍵在於能否吸引到高增長的企業上
市, 以及對風險的控制。他還忠告國內的投資銀行業
同行, 一定要挑選好的企業, 按照市場需求、市場規
律, 平衡企業與投資者的利益去定價。要避免主板市
場的問題就必須使上市企業的篩選標准更具有市場
化。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標准重點應該放在對上市企
業質量的事前控制, 即科技含量、人力資源、市場前
景和法人治理結構四個方面。建立上市公司摘牌制
度。對於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 若未能在規定的期限
扭轉虧損狀況, 又無資產重組的可能, 應堅決對其股
票實行摘牌制度。
(二) 要加快對風險投資業和創業板市場的立法
工作
風險投資對我國來說是一項全新工作, 涉及到知
識產權的法律保障、法律約束和市場准入等很多規則
性問題, 同時推出創業板市場還得有「創業板市場運
作細則」等。從國外情況看, 風險投資業均是在立法
先行條件下發展起來的, 我國有關部門要抓緊起草和
公布《風險投資管理法》、《風險投資管理條例》和
《創業板市場運作細則》, 以指導、保護風險投資業和
創業板市場依法健康發展。
(三)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股市監管及其風險防範的核心是改變股市信息的
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對稱。為此, 創業板市場要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來減少
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優勢損害投資者的行為, 保障投資
者的合法知情權, 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投資風險和投資
收益, 在公平、公正、公開交易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
投資決策。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內容豐
富程度要高於主板市場, 如除披露年報和中報外, 還
要增加披露季度報表; 披露上市公司前兩年或自成立
時起公司詳細發展情況, 包括公司的客源、利潤、技
術以及發展前景等。在披露公司信息的同時, 還要完
善風險警示制度, 及時向投資者提示風險。在這方面
可以借鑒香港的做法。要確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 不得有虛假、誤導。與此同時, 要對各種報刊、
網站、信息咨詢公司所發表的信息及股評中所涉及的
信息進行檢查或要求其申報來源, 對造成嚴重後果者
要依法追究責任。
(四) 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對上市公司監管的目的就是要使得創業板市場的
系統性風險降到最低, 使得投資者非自身原因帶來的
風險降到最小。由於創業板市場的市場定位、上市交
易規則等方面具有不同於主板市場的特性, 同時也由
於上市公司自身經營風險大, 所帶來的投資者的風險
同樣加大。因此, 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規則應有別於
主板市場, 具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現在監管原則
上首先應該是高效性, 即一方面強調有力的信息披露
制度以降低市場風險, 另一方面強調公司內控機制,
把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作為企業上市的重要條件。其
次應該是有限性, 這種有限性主要表現在外控機制的
相對有限, 即證監會對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等方
面不作審查和評估, 更多地讓市場作出選擇。基於上
述原則, 中國創業板市場可以借鑒美國NASDAQ 的做
法, 採用集中統一的監管模式, 並將一線監管權授予
證交所。由其負責日常監督工作, 證監會則主要負責
重大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件的調查處理, 並對證交所
的工作予以監督。同時, 從保持市場有效性的角度出
發, 還應制定嚴格的交易監管制度。
(五) 實行保薦人制度
保薦人對被保薦企業在發行上市前後的內部管理
及各項信息披露進行監管與輔導, 並對被保薦人的股
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
連帶責任。保薦人是創業板市場的第一看門人, 要求
切實履行好保薦人的職責。首先要求保薦人有很高的
專業知識。由於保薦人不一定了解創業板企業的技術
優勢, 因此保薦人除了應具備豐富的投資銀行業務經
驗及較強的經濟實力外, 還要擁有一批既洞悉創業板
運行規則, 又了解行業發展的復合型人才。其次保薦
人要樹立全新的企業價值判斷標准, 注重候選企業的
內在素質, 樹立風險意識, 做到事前慎選擬上市企業.

4. 關於創業版市場的簡單論述題(200-300字)

【簡介】
創業板市場,是指專門協助高成長的新興創新公司特別是高科技公司籌資並進行資本運作的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的也稱為二板市場、另類股票市場、增長型股票市場等。它與大型成熟上市公司的主板市場不同,是一個前瞻性市場,注重於公司的發展前景與增長潛力。其上市標准要低於成熟的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因此更加註重公司的信息披露。
[編輯本段]【特點】
1、以增長型公司為目的。上市條件較主板市場寬松。

5. 創業板和主板到底有什麼區別 權證的風險在哪裡最好舉幾個實例~

創業板GEM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是地位次於主板市場的二板證券市場,以NASDAQ市場為代表,在中國特指深圳創業板。在上市門檻、監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條件、投資風險等方面和主板市場有較大區別。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成長性企業,為風險投資和創投企業建立正常的退出機制,為自主創新國家戰略提供融資平台,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添磚加瓦。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 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在中國發展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同時,這也是我國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 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各國政府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通過「保薦人」制度來幫助投資者選擇高素質企業。 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投資對象和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二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系,反而會促進主板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壯大。

6.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創業板企業風險的表現形式

(一)法律風險
新推出的創業板市場對上市企業的法律要求相當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嚴格。而從一些創業板企業公開披露的信息來看,存在一些股份代持現象,有公司股東曾因股份代持引發糾紛而訴諸公堂。在首批登陸創業板的28家公司中,新松機器人公司某股東在2007年的一場官司也揭示了股份代持現象的冰山一角。此外,華誼兄弟、西安寶德招股書受疑,也曾遭遇股東代持存在爭議的問題。當事人也曾出具過承諾函,承諾其所持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代持、信託持股情形。因此,股東承諾函的可信度究竟有多高受到了質疑。我國企業、企業家及社會公眾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各種在主板市場發生的違規行為同樣會在創業板市場上發生,且創業板市場還很不成熟。法律風險貫穿於企業經營的各個領域和階段,隱秘性極強,不易被發現,一旦爆發,對企業產生的影響十分巨大。
(二)經營風險
剛上市的創業板企業雖屬成長型的創業期企業,規模不大,其盈利模式、市場開拓都處於初級階段,不是那麼穩定,在經營上容易大起大落。據報道,擁有「創業板第一家」美稱的特銳德對鐵路部門2009年1-6月份的銷售收入佔比達到78.36%,而以58元的網申價令眾多投資者望洋興嘆的神州泰岳2009年上半年來自移動飛信業務的營業收入占據了公司營業收入的68.99%。這些企業一旦失去占據主導地位的單一業務收入,也將無法生存。此外,鼎漢技術下游市場基本沒有業務,行業單一,構成了企業的最大風險。創業板企業具有高成長性、業績增長快的特點,而「明星製造廠」華誼兄弟公司2009年上半年的凈利潤僅為3163萬元,還不及2008年同期的水平。這表明華誼兄弟的業績增長性並不突出。且華誼兄弟太過依賴於馮小剛,可能造成業績波動較大,存在隨時退市的風險。
(三)技術風險
海外創業板市場諸多失敗案例揭示了嚴重的技術風險摧毀企業的殘酷事實。我國氣體感測行業龍頭老大——漢威電子,具有核心技術優勢,毛利率水平也高於同類企業。但由於其核心零部件、感測器等能夠通過外購獲得,其他競爭企業就能夠通過外購生產同樣的產品。公司產品核心技術理論單一,不排除其他企業能夠研發出類似的產品,更多的競爭對手進入,將拉低公司產品毛利率水平。網宿科技CDN新型網路構建方式,雖已榮獲國家重點新產品認證,但在國內卻處於起步階段,市場開發風險大;還可能面臨因未來市場判斷不準確導致前瞻性的技術研發成果偏離用戶實際需求的技術革新風險。中元華電、硅寶科技、億緯鋰能同樣會因為技術開發滯後,或是主要技術泄密、無法使技術保持持續進步,而導致企業丟失市場份額、降低盈利水平,沖擊未來業績。那麼在研發投入傾向較強的創業板市場,技術風險將更為突出。
(四)財務風險
在高發行價的推動下,創業板首批28家企業超額募集資金84億元。由於證監會嚴格規定,超募資金只能用於主業投資,不能用於炒股、炒樓。到目前為止,創業板諸多企業還未來得及對募集來的資金進行全面有效的預算管理,以神州泰岳公司為代表,只對其公告書上的3.42億元做出具體安排,而其餘的約8.6億元僅僅只給出了大概方向,無具體明細;上海佳豪、華誼兄弟、華測檢測、萊美葯業紛紛將超募資金進行置換以增加流動資金。而流動資金不能直接帶來高收益,大筆資金較長時間閑置在銀行,創業板的高市盈率失去意義,無形中增加企業的未來收益分配風險。樂普醫療、神州泰岳對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依賴,一旦公司稅收優惠政策發生變化將會使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現金流水平受到不利的影響。此外,創業板有些企業,如金亞科技,存在大量應收賬款掛賬現象,成為制約其未來發展的業績「地雷」,也會構成企業資金回收風險的重要因素。
(五)流動性風險
據統計,在創業板上市的特銳德公司從2006年到2009年6月30日,應收賬款凈額呈明顯上升趨勢,且占營業收入比重較大;雖然目前來看賬齡結構比較合理,但隨著公司應收賬款數額的不斷增加和客戶結構的改變,如賬齡超過一年的應收賬款過大,使公司資金周轉速度與運營速度降低,存在一定壞賬風險、流動性風險。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小,發行的股數少(平均發行股本2189萬股,華星創業發行規模最小為1000萬股),市場估值難,估值結果穩定性差,而且較大數量的股票買賣行為就有可能誘發股價出現大幅波動,股價操作也更為容易。創業板企業呈現出驚人的市盈率,倘若不能獲得持續的高增長,其破產於倒閉的可能性大大高於主板市場;且一旦達到退市條件,只能直接退市,不存在重組的可能性,嚴重損害投資者的信心。投資者信心的變動直接影響著投資者買賣股票的積極性和交易的活躍性,進一步影響著股票的流動性。

7. 創業板上市是否要求有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 有沒有因為缺少發明專利而影響上創業板的案例

沒有明確的要求,但是創業板要求上市企業如果是製造型企業的話要具有創新能力,主要體現在產品和技術上的創新。沒有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可能被認定為創新能力不強。此外,很多創業板公司都是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要求擁有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專利缺失也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存在補稅的可能。如果僅有實用新型專利,那證明你的核心技術的創新性和先進性可能沒那麼強。
當然,很難講哪個企業就僅是因為缺了一個發明專利而沒法上市的,只能說發明專利還是比較重要的,案例可以看高德紅外。

8. 風險投資與創業板的目錄

代序(湯世生)
推薦(冼國明曾勇)
推薦序(溫泉)
第1章風險投資與私人權益資本市場介紹
1.1風險投資的概念與內涵
1.2創業金融學與公司金融學的五點不同
1.3私人權益資本市場
本章小結
專欄1-1另類投資簡介
模塊一創業機會與創業企業
第2章機會識別與開發
2.1創業機會:概念與分類
2.1.1創業機會的概念
2.1.2機會的來源
2.1.3機會分類
2.2創業機會的識別
2.2.1創業機會識別過程
2.2.2創業機會識別之影響因素
2.3創業機會評價與開發
2.4商業模式
2.4.1商業模式的概念與基本特徵
2.4.2商業模式與企業戰略
本章小結
專欄2-1商業模式與企業戰略的互動:大連泰德煤網商業模式案例分析
第3章創業企業
3.1團隊生產與代理關系結合體假說
3.1.1創業企業家的投入
3.1.2風險投資家的投入
3.1.3團隊生產和代理關系結合體
3.2基於知識的企業理論與創業企業
3.3創業企業發展階段及特點
3.3.1創業企業的定義
3.3.2創業企業的發展階段
本章小結
專欄3-1商業計劃書的重要性:兼談如何寫好商業計劃書
模塊二估價創業企業
第4章調整現值法與風險資本法
4.1DCF模型與調整現值法
4.1.1創業企業的估值與成熟企業有何不同
4.1.2DCF模型
4.1.3為何是APV而不是WACC
4.2APV法估價創業企業
4.3風險投資法估價創業企業
本章小結
專欄4-1APV法估值案例
第5章實物(戰略)期權
5.1實物期權與金融期權參數對照
5.1.1期權的定義
5.1.2金融期權與實物期權
5.1.3實物期權與金融期權的參數對照
5.2實物增長期權和實物交換期權
5.2.1實物增長期權
5.2.2實物交換(轉換)期權
5.3風險中性定價與隱含波動率
5.3.1風險中性定價原理
5.3.2隱含波動率
5.4戰略期權
5.4.1延遲期權
5.4.2分階段投資期權
5.4.3放棄期權
本章小結
專欄5-1放棄期權的價值
專欄5-2二項式模型估算實物期權價值
第6章實物期權估價
6.1單一企業範式增長機會的估價模型
6.2復合實物期權估價模型
6.2.1生產決定的增長期權評估
6.2.2營銷決定的交換期權評估
6.2.3復合實物期權價值
6.2.4比較靜態分析
6.3拓展的DCF模型
6.4實物期權應用誤區與難點
6.4.1實物期權方法之幾個認識誤區
6.4.2實物期權方法在風險投資領域應用之困難
本章小結
專欄6-1「精確的錯誤」與「上帝在發瘋」
模塊三動態資本結構和狀態依存治理
第7章不對稱信息和動態資本結構
7.1信息揭示與動態博弈
7.2分階段投資與動態資本結構
7.2.1分階段投資
7.2.2動態資本結構
7.3法律作為控制變數之創業者持股比例
7.4面對風險之契約選擇
本章小結
專欄7-1風險融資的資本結構:尋找最優投資工具
專欄7-2深究反稀釋條款
第8章控制權配置與狀態依存治理:創新企業預期估值之風險規避
8.1基於知識的企業理論視角下之控制權配置
8.2不完全契約理論視角下控制權配置
8.3學習模型與創業企業CEO更替
8.4對賭協議:兼談創新企業預期估值之風險規避
本章小結
專欄8-1投資協議條款清單之僱傭協議
專欄8-2報酬機制設計:以有限合夥為例
第9章產業組織視角
9.1產業組織視角下戰略性構建創業企業組合
9.2產業組織視角下風險投資機構:辛迪加
9.3產業組織視角創業企業組合構建策略:中國大陸的實證
9.4產業組織範式資本結構理論
本章小結
專欄9-1風險資本與公司治理:基於33個國家(地區)實證研究
專欄9-2委託代理與創業企業估價
專欄9-3融資策略與產品市場行為
模塊四流動性事件與退出機制
第10章流動性與流動性事件
10.1流動性的六種內涵
10.2宏觀流動性與創業企業估價:美國實證研究
10.3風險投資的最佳退出路徑:基於歐美的實證研究
本章小結
專欄10-1風險資本的六種退出方式
專欄10-2好耶網的成功退出之道:IPO並非最優選擇
第11章退出機制與交易結構設計
11.1紅籌模式
11.1.1「紅籌」、「大紅籌」與「小紅籌」
11.1.2外資VC在中國的運作模式
11.1.3外資VC機構選擇「離岸」運作的原因
11.2跨境換股
11.2.1特殊目的公司與返程投資
11.2.2跨境換股的概念
11.2.3跨境換股與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
11.3「盛大模式」與「境外期權模式」
11.3.1如何合法規避政府對外資收購戰略性行業企業的管制:盛大模式
11.3.2如何合法規避政府對個人控股海外殼公司的管制:境外期權模式
本章小結
專欄11-1「蒙牛股份」的交易結構
第12章創業企業首次公開發行估值與表現
12.1IPO簡介
12.1.1為什麼要IPO
12.1.2發行與上市過程中的幾個重要概念
12.2IPO估價與上市時機的選擇
12.2.1IPO估價
12.2.2上市時機選擇的重要性
12.2.3上市時機選擇的影響因素
12.3VC與PE支持的公司IPO表現:中國大陸實證研究
本章小結
專欄12-1風險資本在IPO中的效應:基於美國的實證研究
專欄12-2IPO抑價之原因:多方博弈的縮影
模塊五風險資本專題
第13章風險投資機構
13.1VC組織形態與治理
13.1.1有限合夥型
13.1.2公司型
13.1.3天使型
13.1.4公司信託型
13.2積極而專業之金融中介:人力資本專業化
13.3獨立VC之創業企業組合規模研究
13.3.1中國大陸實證研究
13.3.2加拿大實證研究
13.4VC之收益衡量:內部收益率(IRR)
13.4.1內部收益率的定義與特點
13.4.2內部收益率的缺陷
本章小結
專欄13-1外國VC投資中國的六種模式
專欄13-2中國風險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之特徵區別
第14章風險資本與創新
14.1公司風險投資(CVC)
14.1.1CVC的五個目的
14.1.2內部市場驅動創新
14.1.3尋租與無效投資
14.2風險資本與技術創新
14.2.1風險資本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14.2.2風險投資對技術創新的促進
本章小結
專欄14-1網路泡沫時代「估價理論」與行為金融:兼談DCF模型之基準作用
專欄14-2巴西的PE/VC經驗
專欄14-3從境外風險投資新發展看中國風險投資之抉擇
模塊六創業板
第15章創業板市場的設立與定位
15.1創業板市場的概念與內涵
15.2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的設立方式與模式比較
15.3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定位比較
本章小結
專欄15-1如何理解與把握「五新三高」
第16章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制度
16.1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的審核制度的概念與內涵
16.2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的審核制度比較
16.3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的審核程序比較
16.4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條件
16.4.1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的定量標准比較
16.4.2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的定性標准比較
本章小結
專欄16-1發行上市審核制度中外比較之啟示
專欄16-2中小企業發行審核要點及案例分析
第17章創業板市場交易制度
17.1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比較
17.2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交易委託方式比較
17.3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委託匹配原則比較
17.4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的市場穩定措施比較
本章小結
專欄17-1創業板市場交易制度中外比較之啟示
專欄17-2合夥企業法修改與風險投資的法律實務
第18章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18.1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類別
18.2中外主要創業板信息披露管理體制比較
18.3中外主要創業板信息披露內容比較
本章小結
專欄18-1信息披露制度中外比較之啟示
專欄18-2風險投資基金的非法募資問題探討
第19章法人治理之特殊性與保薦人職責
19.1創業板市場獨立董事制度
19.1.1中外主要創業板上市企業之獨立董事制度比較分析
19.1.2關於獨立董事制度:中國主板經驗教訓
19.2創業板市場保薦人制度
19.2.1保薦人制度之概念與內涵
19.2.2中外主要創業板保薦人制度模式比較
19.2.3中外主要創業板保薦人職責要求比較
本章小結
專欄19-1獨立董事制度中外比較之啟示
專欄19-2保薦人職責中外比較之啟示
專欄19-3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證券開戶探討
第20章創業板市場退市制度
20.1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退市標准比較
20.2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退市程序:以美國與中國香港為例
20.3創業板市場退市渠道分析:以美國NASDAQ市場為例
本章小結
專欄20-1退市制度中外比較之啟示
專欄20-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條款解讀
代後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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