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方在境外進行股權轉讓,如何繳稅
如果股權轉讓雙方,即出讓方和受讓方,都是境外的,不需要在國內繳稅。至於你在國外繳不繳稅,國內政府審批部門不管。
Ⅱ 合資公司的外方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給中方股東,外方股東如何在中國繳納印花稅有無流程可參考
需要交稅,據美股研究社的流程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騰訊眾創空間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
因此,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先將股權轉讓價換算美元減去原投資成本(美元),差額部分(美元)股權轉讓所得換算人民幣計算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因此,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股權轉讓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Ⅲ 外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會受到什麼的限制
外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會受到以下限制:
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5、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6、受讓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轉讓時受到的限制。
7、股權轉讓後不得導致一人公司的出現。
【法律依據】
《外資企業法》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Ⅳ 中外合資企業股權轉讓問題
一、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公司法》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要求必須徵得半數股東的同意。而與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則明確規定,股東一方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這一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當然也針對外國投資者對其股權的轉讓。顯然,這一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維持外商投資企業更加濃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的期待。此外,如果出現對向第三者的轉讓不同意的其他股東,是否必須購買該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合資法與合營法雖未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法》「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對出讓股權不同意者,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二、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的核准,並工商變更登記。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准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三、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公司法》第35條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這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護合營相對股東的權利而作的制度設計,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設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四、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外商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在外商出資到位之前,外商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外商投資者在對其股權進行質押時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其股權不得進行質押。五、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國家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外資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這意味著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設立外資股權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允許因並購設立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但是,法律法規卻不允許已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將外資股權比例減至25%以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不能通過轉讓股權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權低於25%,要麼全部轉讓,要麼轉讓後的股權比例仍高於25%。六、外資股權不得部分轉讓給境內個人(若全部轉讓,因轉讓後不再是外資企業,所以不受此限)。外資股權部分轉讓時,除了要滿足上述第5條的規定以外,還不得將股權轉讓給中國公民個人。合資企業法和合作企業法均規定不允許公民個人與外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於2002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1年以上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但是,仍然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即法律法規允許因外資並購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內原有的個人股東繼續存在,但不允許外商將其一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個人而形成有境內個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情況下,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並且其後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這也是公司法對設立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作的要求。
Ⅳ 外資企業投資者之間轉讓股權是否代扣個稅
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規定:
一、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並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四、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據此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此外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股權轉讓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以轉讓金額依照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Ⅵ 外國人轉讓公司股權所得是否要納稅
這應當屬於「資本利得稅」范疇:
由於出讓方是加拿大人,其適用的稅率較為特殊,是將其資本利得的50%按照20%徵收,另外50%不征稅。稅率一般為20%。
(加拿大:資本利得的50%按照一般所得稅稅率進行征稅()。目前,資本利得稅的徵收對長期投資資本利得與短期投資資本利得不作區分。某些例外情況,比如出售自己主要居所(primary residence)所獲收益,是不被征稅的。)
Ⅶ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問題
1.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三)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七)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八)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雖然相關法律也規定了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同時網路上也存在著大量的範本,但是情況不同,適用的法律法規也會不同,因此在製作股權轉讓協議的時候切不可簡單的照搬範本,一定要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來製作.
2 股權轉讓的批准與變更登記
主要涉及到合同和章程的效力問題.不同於內資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的效力,外資是批准後生效,內資一般是簽署後生效.
3 股權受讓方的受讓能力
公司法第12條第2款: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實踐中,存在倆種情況,一是嚴格遵守公司法的此項規定能夠,一是對該規定已經有了突破,如北京市工商局.建議在實踐中,最好先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進行咨詢或取得確認.
4 股權轉讓涉及的稅務問題
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現在已經免除)印花稅
Ⅷ 境外公司將境內公司的股權轉讓境外公司要交什麼稅
境外公司之間轉讓境內公司股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轉讓股權的一方將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取得成本及相關稅費之後的股權轉讓收益需要向境內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