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創業板可以重組嗎
創業板發生三種情況是會直接退市:上市公司財報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版表示意見的報告而權在規定時間不能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凈資產為負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限期內不能改善的,也將啟動退市程序
中小辦可以ST,重組。創業板直接退市
⑵ 創業板股票不能借殼,可以重組嗎
可以。深交所鼓勵創業板公司通過重大資產重組等方式,進行並購、整合。如天龍光電,因連續虧損,2014年底就通過資產重組,使靈光能源持有公司81%的股權,實際控制人變更,從而避免了退市風險。
⑶ 什麼叫創業板重組松綁
一是擬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的「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依託並購重組實現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二是擬將「累計首次原則」的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三是促進創業板公司不斷轉型升級,擬支持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四是擬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
主要是第三條,以前是不允許創業板公司重組的。
⑷ 證監會發布重組新規 取消「凈利潤」、允許創業板借殼上市等
10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下稱《重組辦法》)。
證監會稱,《重組辦法》已經2019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重組辦法》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簡化重組上市認定標准,取消「凈利潤」指標。二是將「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
三是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實施重組上市交易。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重組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有關要求,所購買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四是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五是豐富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諾監管措施,加大問責力度。此外,明確科創板公司並購重組監管規則銜接安排,簡化指定媒體披露要求。
證監會指出,《重組辦法》自6月20日起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69份,其中有效意見66份,主要集中在放開創業板重組上市,取消認定標准中的「凈資產」等指標,強化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諾履行監管,擴大配套融資發行規模等方面,我會已結合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分析、採納、吸收,或納入後續相關改革。
同時,為配合《重組辦法》順利實施,修改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同時公布。
⑸ 中國證監會網創業板股票可以重組嗎
可以的,並購重組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的正常行為,不會禁止
⑹ 創業板重組松綁什麼意思
1、 創業板重組松綁是證監會在2019年10月時。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所謂重組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並購、收購、借殼、買殼上市公司以實現其資產上市的行為。創業板重組松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 擬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的「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依託並購重組實現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
3、 擬將「累計首次原則」的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4、 促進創業板公司不斷轉型升級。擬支持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
5、 擬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
說的白話一點,就是創業板的股票也可以借殼重組上市了,創業板股票經營不下去的話,就可以通過資產重組,被其他公司借殼上市。這一條規則,可以說是「核彈級別」的影響力,特別對於在創業板上業績不佳、處於掙扎邊緣線的公司。
拓展資料
創業板重組的松動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建議取消重組上市准則中的「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以並購方式實現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
[2]建議進一步將「累計首次原則」的計算期限縮短至36個月,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在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3】推動創業板公司持續轉型升級,計劃支持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
[4]擬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多渠道投放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集聚。
重組上市放鬆以來,市場上涌現出一批創業板重組上市概念股。但需要注意的是,隨著今年創業板注冊制改革,創業板重組松動概念的價值有所弱化。
⑺ 創業板股票能重大資產重組與不能借殼上市有什麼不同
資產重組是買入合並吸收其他資產 借殼上市是其他資產買了你的公司 用你的股票代碼 一個是收購一個是被收購
⑻ 請問,創業板股票面值退市後經重組還能上市嗎
不能。
退市後的股票並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復上市的,一定要根據退市之前的行為以及退市之後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公司是否還能恢復上市。
根據深圳創業板的退市制度規定,創業板股票一旦確認被退市,將會一退到底,根本沒有翻身的機會,意思就是指創業板不能通過資產重組再度恢復上市的可能性了,所以創業板退市公司是不能再度恢復上市的。
還有以下兩種退市後不能恢復上市的:
1、因財務造假的退市股票
A股市場對於財務造假的這種行為屬於非常嚴峻的問題,屬於重大違規行為,只要前科出現財務造假的,這種股票退市之後,也是無法重新恢復A股上市的了。
2、因欺詐上市的退市股票
A股市對於欺詐上市的股票也是一種非常惡劣的行為,對於這種重大違規的退市股票,也是無法再次回到A股市場上市的可能性。
(8)創業板業務重組擴展閱讀:
退市公司還能恢復上市的
1、因業績連續4年虧損的退市股票
上市公司業績出現由於出現連續4年虧損被退市的股票,這種退市股票是還能恢復上市的,退市之後可以通過資產重組,進行資產整頓之後,業績提升。隨後又達到A股上市條件的股票,這種股票也是可以恢復上市的可能性。
2、因主動性退市的股票
類似有些上市公司,已經明知道自己的業績支撐不起來了,然後申請主動性退市,而這些股票因為沒有出現重大違規行為,暫時性退出這個股市,然後重新經營,雖然等公司再度走上正軌了,又達到A股上市條件,同樣可以發起上市申請,有恢復重新上市的可能性。
3、因其他退市的股票
當然除了以上兩種退市之後的股票,如果達到A股重新上市條件之外,其他還有一些退市的股票也是有存在可能上市的。
⑼ 創業板上市如何准備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該具備的條件:
1、公司基本狀況要求:
(1)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註: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擬上創業板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4)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 公司內部財務狀況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2)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穩定;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不存在風險;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不存在客戶依賴。)
(3)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上創業板公司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4) 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3、公司治理結構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公司內部管理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2)擬上創業板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4)擬上創業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擬上創業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 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6)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7)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擬上創業板公司及其股東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8) 擬上創業板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具有明確的用途,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擬上創業板公司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9)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