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股上市首日漲幅限制是多少新股上市首日漲幅有限制嗎
新股上市首日漲幅限制是多少?新股上市首日漲幅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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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首日漲幅限制是多少?新股上市首日漲幅有限制嗎
來自:網路日期:2022-05-01
新股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但有有效申報范圍。深圳:1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2、全日設立不高於發行價144%且不低於發行價64%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限制。3、連續競價、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是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上海:1、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2、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和開始期間停牌期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3、無價格漲跌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70%;4、集合競價階段末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創業板新股第一天漲幅限制
新股上市首日漲幅是有限制的,其最高漲幅為發行價的44%。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開盤價不能通過集合競價產生的,以連續競價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為收盤集合定價交易的成交價格。收盤集合定價期間無成交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1)創業板今天怎麼辦擴展閱讀:例如:某隻股票價格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100,次日現價為110.01,就是股價漲幅為(110.01-100)/100*100%=10.01%.一般對於股票來說就是漲停了!如果漲幅為0則表示今天沒漲沒跌,價格和前一個交易日持平。如果漲幅為負則稱為跌幅。比如:一支股票的漲幅是:10%、-5%等。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漲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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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規定?-:你好,目前實行的關於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的限制是在2014年1月1日後實行的,股價最高漲幅為發行價44%.上交所,在盤中價格首次漲跌幅達到10%的時候,出現臨時停牌30分鍾,首次漲跌幅達到20%的時候,停牌當日的下午2點55分.深交...
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規定-:在新股首次漲跌幅達到10%,停牌30分鍾;達到20%的時候,停牌到到當日下午分.最近新出現的科創板上市首日則有所不同,從具體規定來看,上市首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停板限制,第六天漲跌幅為20%.拓展資料: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
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漲幅限額是多少-: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漲幅是發行價的44%.全天達到44%漲幅就漲停了.開盤價的最高漲幅是發行價的20%.
新股上市首日有漲跌幅限制嗎?-:IPO新股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但申報價格會有有效申報范圍限制.
新股第一天漲幅是怎麼規定的-:新股第一天漲幅限制:新股上市不設漲跌幅限制,這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所制定的,參與證券交易的人都必須遵守這個游戲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價...
新股上市第一天漲幅限制是多少-:44%,百分之44按照兩市規則,2014年1月1日新股首日股價最高漲幅為發行價的44%.
新股上市首日漲幅有限制嗎-:以前新股上市首日的漲跌幅是沒有限制的.今年我國出了一條新規,就是新股上市首日的漲幅最大為新股發行價的44%,跌幅最大為新股發行價的36%.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新股首日漲幅限制規定:目前實行的關於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的限制是在2014年1月1日後實行的,股價最高漲幅為發行價44%.根據上交所規定,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競價進行申報的價格有效區間...
創業板新股首日的漲幅限制是多少?-:創業板新股屬於深圳新股首日上市開盤漲20%,收盤漲44%.深交所: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
現在最新政策新股上市首日的漲跌幅限制是多少?-: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競價進行申報的價格有效區間是:下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上不能高於發行價120%;在連續競價進行申報有效價格區間是:下不得低於發行價格64%,上不能高於發行價格的144%.這就是對於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的具體內容.同時還做出了其他的規定:在盤中價格首次漲跌幅達到10%的時候,出現臨時停牌30分鍾,首次漲跌幅達到20%的時候,停牌當日的下午2點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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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開盤:A股三大指數集體高開,創業板指的情況如何
先震盪沖高,再震盪回落,最終收陰!這是昨天下午給今天的行情預判!同時今天中午也提醒大家,下午還是會收陰,別指望會出現強力反彈!結果上午開盤沖高,隨後震盪回落,最終在沖高回落中收出陰線,行情方向再次如約而至。
因此這里明確觀點,3200點附近就是5月到6月期間的逢高位置!而近期逢高依然在3105到3070之間!因為A股沒有跌破前低的基礎,但也沒有趨勢反轉的條件!而且促使兩市在上半年,持續處於趨勢下行的兩大原因其實也依然存在。
『叄』 21年11月上市的創業板可以送股嗎
可以送股。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肆』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第四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保薦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保薦的上市公司的申請文件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審慎核查,督導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對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上市公司的申請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照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上市公司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確保所出具的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優化投資回報機制,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等權利,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八條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自主判斷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並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第二章發行證券的條件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九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並且符合以下規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除外;
(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經營成果真實。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以及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現金分紅;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或者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上市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五)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資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第十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
(三)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因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五)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次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三)本次募集資金投資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伍』 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一、立法背景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提出在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推進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等基礎性制度改革,構建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為此,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公司法》,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借鑒科創板改革經驗,結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及存量改革的實際,在現行一般規定基礎上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做出針對性制度安排。
二、主要內容
《持續監管辦法》共三十五條,主要規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減持、並購重組、股權激勵等方面,重點內容包括:
(一)總體要求
創業板上市公司應當遵守現行關於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則,完善公司治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持續監管辦法》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提出差異化要求,明確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持續監管規則與《持續監管辦法》不一致的,優先適用《持續監管辦法》。
(二)關於公司治理
一是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則性要求,強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規范行使權利;二是要求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在章程中載明特別表決權股份相關安排,並授權交易所對該類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有關規定。
(三)關於信息披露
一是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型創新創業的特點,強化行業定位、風險因素等信息的披露,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二是突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信息披露責任;三是規范自願披露行為,要求公司按照同一標准披露後續類似信息;四是允許重大事項不確定時暫緩披露、允許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信息等,提升信息披露的彈性和包容度。
(四)關於股份減持
一是授權交易所對鎖定期滿後股東減持首發前的股份以及定增股份的減持方式、程序等做出規定;二是授權交易所對重大違法觸及退市情況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減持做出規定,同時適當延長未盈利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
(五)關於重大資產重組
一是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標的資產所屬行業應當符合創業板定位或者與上市公司屬於同行業、上下游;二是明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實施注冊制,規定證監會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注冊決定;三是適當放寬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認定,在以營業收入指標認定重大資產重組時,除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標准外,增加了五千萬元數額要求;四是降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中股份定價下限要求,由現行規定中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百分之九十調整為百分之八十;五是授權交易所制定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並購重組具體實施標准和規則等。
(六)關於股權激勵
一是擴展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范圍,允許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成為激勵對象;二是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授予價格低於市場參考價百分之五十的,應當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定,並說明定價依據和方式;三是將股權激勵計劃標的股票占總股本的比例,由現行規定中的百分之十提升至百分之二十;四是進一步便利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等。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和司法部共收到針對《持續監管辦法》的有效意見建議24條。經認真梳理,證監會對各方意見、建議作了分類吸收,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如下:
(一)關於信息披露
有意見提出,建議信息披露體現創業板定位,補充「三創四新」內容,要求披露技術、產業、業務、模式創新情況。經研究,已採納該建議,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尤其是針對性披露技術、產業、業態、模式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
(二)關於重大資產重組
有意見提出,建議豁免重組上市適用「同行業或上下游」的要求;建議明確「符合創業板定位」的行業范圍。經研究,《持續監管辦法》規定標的資產所屬行業為兩類,一類是符合創業板定位的行業,另一類是與上市公司處於同行業或者上下游的行業,實踐中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選擇,基本能夠滿足創業板公司發展需要。此外,符合創業板定位的相關行業范圍也將在深交所規則層面予以明確。該意見已部分採納。
(三)關於股權激勵
有意見提出,建議允許監事成為激勵對象。經研究,監事主要履行監督職責,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運作,需要保持獨立性,為避免利益沖突,暫未將監事納入激勵對象范圍。
『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42號)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
2018年6月6日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尚未盈利的試點企業除外。」
本決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柒』 同花順今天怎麼光顯示6開頭的股票,創業板也不顯示了,怎麼回事,昨天還好好的
重新登陸
『捌』 創業板以前開通過現在能買20%嗎
申請辦理前20個交易日日均10萬資金,並且要有兩年及以上的交易經驗後才可以申請辦理。
現在創業板的漲跌幅度還沒有改變,還是10%,20%的幅度還要看具體推進的時間表。不過消息對於創業板是利好的,提前想著布局是有點位優勢的。
不過以你現在的資金量還是不能滿足開通條件的,這樣的情況下想交易創業板的話可以考慮用正規的正規證券公司,通過券商找到有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券商,可以直接交易創業板,這樣就沒有開通條件的限制了,安全方便。
『玖』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2009)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1個完整會計年度。」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分析並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託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二、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公開發行證券並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決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