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創業板虧損多久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股票連續 90 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75萬股的,在次一交易日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時點起連續 120 個交易日內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高於 100 萬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拓展資料: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創業板上市條件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一)股票經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企業要求
(一)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② 創業板退市規則:創業板公司連虧兩年會退市嗎
深交所創業板退市規則
一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該公司股票就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二 凈資產連續2年為負,則該股就會被「暫停上市」;
三 對凈資產為負的,暫停上市後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也就是說,只要創業板公司凈資產連續兩年半為負,就必須退市,而且是直接退市。
以下是深交所關於創業板股票退市的詳細規則: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
(三)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四)因14.1.1條第(一)、(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相關定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產仍為負;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因14.1.1條第(四)、(五)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一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九)因14.1.1條第(四)、(五)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一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十)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首個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十一)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
(十二)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首個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該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十三)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十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十五)因14.1.1條第(八)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其後的六個月內公司股權分布狀況或股東人數仍未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六)上市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十七)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八)因13.2.1條第(九)項情形其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在其後的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十九)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二十)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一)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二十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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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創業板股票有哪些風險
買創業板股票的五大風險
從投資者角度看,與股票主板市場相比,股票創業板市場除了存在所有股市存在的一般風險以外,還存在五個方面比較突出的風險。
一、退市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設計較主板市場更為嚴格。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終止上市後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市場上市公司一樣,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與主板市場相比,可能導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可能更快,退市以後可能面臨股票無法交易的情況,購買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將可能面臨本金全部損失的風險。
二、公司經營風險
與主板市場上市公司相比,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相對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此外,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發展潛力雖然可能巨大,但新技術的先進性與可靠性、新模式的適用面與成熟度、新行業的市場容量與成長空間等都具有較大不確定性,投資者對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高成長的預期並不一定會實現,風險較主板大。
三、股價大幅波動風險
以下原因可能導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價發生大幅波動:
(1)公司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股價可能會由於公司業績的變動而大幅波動;
(2)公司流通股本較少,盲目炒作會加大股價波動,也相對容易被操縱;
(3)公司業績可能不穩定,傳統的估值判斷方法可能不盡適用,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可能存在較大差異。
四、技術失敗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高科技轉化為現實的產品或勞務具有不確定性,相關產品和技術更新換代較快,存在出現技術失敗而造成損失的風險。
五、市投機風險
股市投機是指預期股價有上漲機會或者預謀創造股價上漲機會,在股價尚未漲到目標位前投入資金買進股票,待股價漲到目標位時將股票賣出獲利的行為。股市投機風險是指投資者由於自己投機失誤或他人過度投機而給自己的投資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主板市場也有投機風險,但是創業板的投機風險程度大大超過主板市場,因為創業板股票規模小,容易操縱,價格漲得快跌得也快,漲得高跌得也深。
這些可以慢慢去領悟,投資者進入股市之前最好對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前期可用個牛股寶模擬炒股去看看,裡面有一些股票的基本知識資料值得學習,也可以通過上面相關知識來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識經驗。希望可以幫助到您,祝投資愉快!
④ 創業板連續三年虧損直接退市嗎
對,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新增了ST、*ST制度,創業板股票連續3年虧損的情況下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創業板新規財務類的退市指標: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4、其他認定的情況。
⑤ 創業板上市有什麼風險。
我國創業板在借鑒了海外創業板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我國具體國情。創業板發行標准既具有海外創業板市場的普遍特點,又具有中國特色,表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我國創業板發行上市的數量性標准仍然較為嚴格。(1)我國創業板仍然強調「凈利潤」要求,且在數量上嚴於海外創業板市場。(2)我國創業板對企業規模仍然有較高要求。(3)我國創業板對發行人的成長性有定量要求。(4)我國創業板要求企業上市前不得存在「未彌補虧損」,而海外創業板市場則少有類似規定。
其次,我國創業板對發行人的定性規范要求更為明確細致。我國創業板發行上市標準的設計在突出保薦人等市場自律組織作用的同時,在「持續盈利能力」、「公司治理」、「規范運作」、「募集資金使用」等方面都設置了更為細致和明確的定性規范要求,以保證發行人的質量和保護投資者。
⑥ 創業板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1、必須是依法設立並且連續經營3年以上的有限公司。
2、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業務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3、公司兩年盈利,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
5、發行前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在最近期間結束時,不存在未償損失,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得少於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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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創業板退市新規下是否上市公司還續幾年虧損也不用退市呀
不是的
創業板注冊制新規之下,退市制度改為取消單一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引入了「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個億」的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新增市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5億元的交易類退市指標。
相比以前可能退市更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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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創業板虧損
應該沒有一家。前幾年虧損不能上市。
首次發行股型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⑨ 創業板虧損幾年可以直接退市
創業板股票連續三年虧損就會直接退市。
新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如下:
(1)連續虧損;
(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3)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
(4)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5)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7)公司解散;
(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12)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
(13)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拓展資料: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在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的規定中,將原「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改為「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未經審計凈資產為負」,以及「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為負則終止上市」。這是創業板退市制度最具威懾力的條款,也是「相對主板一個最大的進步」。
在董登新看來,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最大創新在於多元化、市場化、定量化以及與IPO標准對稱化。而這些正好是現行主板退市制度的最大空缺,也將是主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
多位專家呼籲,主板退市制度設計必須同樣遵循「多元化」的標准體系,以財務類標准為主,以市場化標准及行政性標准為輔,並將凈利潤、凈資產、總資產等指標納入財務類退市標准之中,以此構建真正有效的淘汰機制。
參考資料:投資者教育-創業板學堂
創業板-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