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創業板股票退市新規則
創業板退市規則:
1.發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
2.最低公眾持股量占已發行股本的低於25%。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低於20%,或10億港元;
3.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拓展資料】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退市後,按照目前的規定,尚不能直接申請恢復上市。發行人需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重新申請股票發行及上市。
創業板退市第一股:
自2009年10月30日以來,創業板市場已誕生六年多。期間,並沒有哪家創業板公司退市。而在近日,關於誰將成為創業板「退市第一股」的討論則吸引了市場的眼球。而據媒體報道,創業板有10家上市公司提示了暫停上市的風險,既包括吉峰農機這樣「資深」的創業板公司,也包含安碩信息這樣的「妖股」,而去年6月份就停牌的金亞科技亦在其中。
2015年年報披露已結束。根據滬深交易所統計數據顯示,去年滬市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2.66%;深市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7.42%,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分別增長-0.35%、2.96%和24.84%。就在這創業板較為靚麗業績的背後,504家創業板公司中有26家公司去年業績虧損,這一數字較2014年度(12家)大幅增加。這其中有兩家公司(科恆股份(300340)、太空板業(300344))連續兩年虧損。另外,2012年、2013年「兩連虧」的萬福生科(300268)、天龍光電(300029)在2014年度實現「短暫」盈利後去年再度出現虧損。
自2009年上市以來,金亞科技(300028)經營不振、重組折戟,去年又因財務造假遭到證監會立案調查。截至目前,證監會的調查尚無最終結論,但根據立案公告和自查公告,輿論普遍認為,作為創業板首批掛牌交易的金亞科技,有可能再開市場先河,成為「創業板退市第一股」。
㈡ 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
(2015年修訂)
深證上〔2015〕4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關事宜,適用本規定。
上市公司依據本所《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主動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所會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本所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提醒投資者注意防範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資風險。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的證券代碼不變,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X退」。
同時發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分別變更為「XXA退」、「XXB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B退」。
第六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原則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請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天數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第七條退市整理期的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東所持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將連續計算,限售期限屆滿前相關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開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項應當遵守《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對相關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及時做好准備工作,並配合股份轉讓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以確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第十二條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前款所述的證券類資產包括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本所對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繼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相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和漲跌幅限制(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籌劃、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的聲明(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五)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管理等事宜;
(六)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退市整理期間,公司應當在首個交易日、前二十五個交易日的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視情況要求公司調整股票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頻率。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中以「特別提示」的方式揭示終止上市風險:「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個交易日,預計本公司股票將於XX個交易日後(或者於XX年XX月XX日)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
第十七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關注其股票交易、媒體報道和市場傳聞,必要時應當及時作出澄清說明。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發布股票摘牌公告,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具體事宜作出說明,包括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交易制度等情況。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選擇:
(一)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對外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
(二)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對外公告的。
公司依據前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應當對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單獨統計並披露。
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或者已經完成破產重整的公司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的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方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導致與破產重整程序或者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等後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選擇以下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前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
選擇前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條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應當承諾公司股票如被終止上市,將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股份。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變更證券簡稱的申請;
(二)公司董事會關於退市整理期間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的承諾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或者出現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未按本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公司及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創業板強制退市流程及交易安排是如何規定的
創業板退市流程已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對於觸及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指標的公司先予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而後終止上市並進入退市整理期,觸及交易類指標的公司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也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
對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停牌時點由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後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生效,並在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時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給予投資者更充分的交易機會並加強風險警示。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㈣ 創業板退市新規
法律分析:創業板退市新規規定,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的股票將被退市,這一新規對小盤創業板股票影響較大,市值不足即使縮股也不能解決問題,如果不能再融資,將有巨大的退市風險,應該引起投資者的足夠重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㈤ 創業板退市新規是什麼
強制退市來指標: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源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㈥ 創業板股票退市條件
交易類:
一、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每股面值。
三、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市值低於5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股東人數低於400人。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行為。
財務類: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四、其他認定的情況。
規范類:
一、在規定時間未披露年報或者半年報。
二、財務報表出現重大差錯或者虛假記載的。
三、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在規定期限未改正的。
四、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發生變化的,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條件,並在規定期限內未解決的。
五、強制解散。
六、法院受理重整、和解和破產的。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拓展資料】
新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如下:
(一)連續虧損。
(二)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三)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
(四)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五)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七)公司解散。
(八)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九)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十)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十一)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十二)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
(十三)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㈦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創業板退市標准出現不少變化,退市的新規則概括起來即多元標准、直接退市和快速程序。
多元標准:包括公司財報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規定時間未能消除的;公司凈資產為負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消除的;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限期內不能改善的。
直接退市:創業板公司退市後不再像主板一樣,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快速程序:縮短退市時間,避免該退不退、無限期停牌現象。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將啟動快速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和中報;凈資產為負;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創業板退市的指標有三大類,分別是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交易類指標規定,當成交量、收盤價、市值分別低於一定標准時,就會觸發退市條件;財務類指標規定,當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低於一定標准,或者審計報告達不到要求,便會觸發退市條件;規范類指標主要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以及股本股權分布等條件。創業板退市的具體條件如下:
交易類退市指標: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二百萬股;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五億元;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四百人;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規范類強制退市指標: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㈧ 2021年股票退市新規
2021年股票退市新規如下: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㈨ 2020年創業板退市新規定
法律分析:1.財務類指標方面,將凈利潤連續虧損指標改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復合指標,納入審計意見指標並全面交叉適用,退市觸發年限統一為兩年,及時淘汰既無盈利能力又缺乏收入的空殼公司,以實現精準從快出清。
2、規范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指標,強化公司合規披露和規范運作意識。
3、新退市規則優化了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及時披露定期報告或改正財務會計報告的退市觸發期限統一調整為四個月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停牌時點由「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後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給予投資者更充分的交易機會。
4、創業板新規則強化風險警示,對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退市設置,並根據風險程度差異優化各類退市情形的風險提示公告披露時點和頻次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㈩ 創業板退市新規下是否上市公司還續幾年虧損也不用退市呀
不是的
創業板注冊制新規之下,退市制度改為取消單一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引入了「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個億」的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新增市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5億元的交易類退市指標。
相比以前可能退市更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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