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以房產投資入股環節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房產投資入股雖是房產所有人有變更,但不屬於產權轉移書據應稅范圍。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文件規定:「按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貼花(原已貼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資金補貼印花)。」
投資入股後,應就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部分繳納印花稅。
㈡ 投資合同交印花稅嗎
法律分析:投資咨詢合同肯定是不需要交印花稅的。 根據印花稅相關條例規定,投資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㈢ 股權投資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合同涉及轉讓方、受讓方,投資合同不是股權轉讓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薄;(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㈣ 項目投資服務要交印花稅嗎
不需要。
因為被投資方需要繳納印花稅,應該按照資金賬簿稅目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在收到股東投資次月一次性申報繳納。
㈤ 長期股權投資要繳納印花稅嗎
投資方無需繳納印花稅。接受投資的單位的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格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㈥ 長期股權投資印花稅
法律分析:投資方無需繳納印花稅。接受投資的單位的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以後年度,應以年初「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的金額與已貼花的兩項資金總額作比較,合計金額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適用稅率萬分之五計算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