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國人怎麼投資中國股票
借用身份證什麼的就免談了,這個第一讓人懷疑你的人品和誠信,第二這個違反外匯管制。
除了投資B股或者香港的紅籌外,建議有兩種方法:
1、通過QFII機構,他們是經過批準的合法投資,一般QFII都留有代理客戶的額度。
2、投資在國內辦一家企業,由這家企業獲得國內法人身份,用企業賬戶炒股,這樣除了稅收不一樣外,所有程序都合法了。如果,對純外資有問題的話,企業可以考慮辦成合資的。
最後,還有一個辦法可以合法操作的,就是信託。
『貳』 美國的企業能否入股中國企業
原則上說,美國的企業能否入股中國企業。
但具體到某個企業的股權轉讓,需要看該具體企業的原股東是否同意轉讓。
『叄』 美國股權認購和中國一樣嗎
美國股權認購和中國幾乎一樣,同時本人也不需要出國辦理,不需要護照,不需要海外銀行賬號。
只需要兩步就可以投資美股股權認購:
(1)選擇一家合適的網路券商開戶,
(2)換取外匯並匯入交易賬號。總共的花費包括開戶表格快遞費和匯款手續費,大約300-500元左右即可辦好。
同時還要選擇網路券商開戶
要投資美股,首先就要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美國券商。對於中國境內居民來說,可以選擇網路券商(Online Broker),也稱為折扣券商(Discount Broker)。因為這類美國券商利用計算機科技進行通過網路下單交易,節省了大量的人工成本,所以能提供比傳統證券經紀公司更便宜的折扣價,因而得名,並不包含質量低劣的意思。
目前美國的網路證券交易商主要有:
Scottrade史考特證券
InteractiveBrokers盈透證券
E*Trade億創理財
CharlesSchwab嘉信理財
TD Ameritrade
Thinkorswim
Firstrade第一證券
Zecco
Lightspeed
Fidelity富達投資
Sogotrade
MBTrading
TradeKing
TradeStation
OptionsXpress
OptionHouse
美國的證券經紀公司很多,交易費用也千差萬別。要根據自己的投資品種、資金規模和交易頻度的來選擇合適的美股券商。詳細可以參考美股評論網的《如何選擇美股券商》。
美國券商開戶手續一般都能通過互聯網完成,投資者可以在券商網站上下載到所有必須的開戶表格,認真填寫後快遞給券商,約需100-200元國際快遞費,有些券商發傳真件也行,那樣就省了一筆銀子。
『肆』 中國在美國的投資主要在啊什麼行業反之美國在中國的呢
中國在美國不存在一些形式上的投資,第一國企因為被懷疑有政府背景,所以美國比較拒絕國企在美國的技術等科技投資,最近的華為收回收購案就是個例子,第二美國的市場制度環境與中國很不一樣,法制完善程度教健全,執行力也較強,而且對工人都弱勢群體的保護要比中國嚴格的多,解聘和裁剪人員可不是像中國這么簡單,所以中國在美國的投資主要是在股票市場的上市融資和國庫券投資,例如中國持有的國庫券,美國在中國的投資都是裝備製造業入股或者合資,零售業倒是全面放開,美國的銀行在中國局部放開,金融領域的限制還是存在的,手機和通信設備也是美國在中國投資的一部分,但都是股權投資為主,生產投資較少!
『伍』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陸』 介紹一下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金牛投資」和「PPP」策略基金
金牛投資是一家專注於中國市場的新型股權投資基金,以「PPP」(Public – Private – Public,上市-退市-上市)策略為核心,旨在幫助優質中國企業回歸境內上市的同時,通過跨國價值套利為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
「PPP」策略是指以收購流通股的方式實現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中概股)私有化,即完成退市,然後解除其紅籌架構並進行重組,使之符合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的條件並成功在國內資本市場重新上市。
『柒』 美國私募股權投資進入中國的有哪些
美國石油 特朗普
『捌』 金融危機下外商對華投資的政策
金融危機下的歐美對華投資前景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海嘯已經持續多日,以金融和房地產業為核心的全球虛擬經濟在第一輪沖擊波中全面受損。種種跡象表明,金融海嘯正在從虛擬經濟層面向實體經濟延伸,第二輪沖擊波將引發金融海嘯中心區的西方實體產業重新洗牌。
中國由於虛擬經濟欠發達,在金融海嘯第一輪沖擊波中,宏觀經濟受損較小,而且由於中國現代金融業與西方差距較大,中國企業沒有在第一輪沖擊中貿然「抄底」。面對第二輪沖擊波的到來,以實體經濟為主的中國通訊設備製造業、家電業、機械工業等產業,面臨著殘酷的競爭,但同時伴隨著難得的機遇。
一、國內輿論看好危機後外國對華投資的前景,並認為會出現人才的轉移。中國應當增強信心、抓住機會引人人才,推進技術創新。國內輿論普遍看好中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之後的發展前景。商務部研究院跨國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曼青博士撰文指出,中國雖然承受了壓力,但在全球經濟中依然當之無愧地扮演了「穩定器」和「發動機」的角色。中國經濟,包括銀行業、製造業、充足的美元儲備及人民幣堅挺並繼續保持對美元小幅升值態勢等,都是穩定全球經濟的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動力並未因華爾街金融風暴而受到根本性削弱,中國經濟基本面也並未因華爾街金融風暴而更改。因為,中國經濟涉足美國經濟的程度畢竟不很深,中國金融體系相對獨立和穩定,中國工農業生產形勢穩定,內需潛力巨大,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日益提高。此外,中國的政策操作空間還比較大,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結構政策、產業政策,都有較多的餘地。因此,國際輿論普遍把中國當成是世界經濟衰退「沙漠中的綠洲」,一些跨國公司和企業家也把中國當作躲避這次金融危機的避風港和比較選擇後的最佳投資地。他們看好中國,投資中國。(何曼青,《從金融危機看中國利用外資的新機遇》,2008年10月29日)
專家們同時認為,美國金融危機引發的全球危機必然還會帶來全球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新的分工,對包括資本、人力等在內的各種生產要素在世界范圍內重新洗牌。商務部研究院跨國經營研究部研究員邢厚媛認為,當前,華爾街過剩的金融服務機構與高端技術,正在尋找出路,金融界不少人才已從華爾街轉向中國尋找工作。面對金融危機,其他發達國家也在把越來越多的服務外包出去。這對中國來講也是難得機遇,應當實時引入人才、技術創新,解決中國長遠發展的技術瓶頸。(邢厚媛,《非金融海外投資:防範風險還要抓住機遇》,2008年10月30日)
二、統計數據顯示,歐美對華投資有所下降,中小型企業對華投資減緩。根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歐美對華投資已經減少:歐洲企業大幅減少在中國的投資轉而把資金投向東歐、俄羅斯、印度等國。8月13日,商務部研究院外資研究部負責人馬宇證實了這一被外國媒體熱議的消息。馬宇同時表示,不止是歐洲,日本、美國在華投資也在縮減,投資低潮期從2006年開始延續至今。來自商務部的統計顯示,2007年歐盟對中國的外商直接投資為38億美元,同比2006年的54億美元下降29%。從規范的跨國公司來看,在華投資都是進行實體生產,但是他們的投資意願在下降。(江旋,《歐美對華投資量少錢多,提防投機資本》,2008年8月14日)
根據21世紀網對美國商會亞洲事務負責人布賴·恩特的采訪,此次金融危機延緩了美中小企業對華投資:中小型美國企業(年銷售額在1000萬美金到10億美金之間的企業)在短期內會放慢對華投資。這些企業中有大量新技術企業,他們可能已經找到了合作夥伴,但是因為金融危機導致的資金不足而暫緩投資。(熊敏,《金融危機延緩美中小企業對華投資》,2008年10月15日)
三、大型歐美公司在中國的策略仍為積極布點、不會撤出。中國應抓住其投資熱點如與基礎建設相關的消費行業、金融業等,積極招商引資。美國商會在接受21世紀網的采訪時指出,大型美企在中國的策略是不變的,仍然積極在中國布點,不會撤出。這些企業會繼續依賴中國主要是因為中國是企業的市場和出口來源地。許多歐美企業與機構正積極的在中國尋求發展機遇,如:全球最大的獨立軟體廠商之一Sybase非常看好中國IT市場,在中國的業務不斷壯大,現在正與中國企業合作,開發網路付款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安全資料庫。(新華網,《程守宗:金融危機不會使中國受根本性影響》,2008年11月4日)
9月16日,投資2.5億美元的通用汽車中國園區暨前瞻技術科研中心在上海正式破土動工,通用中國總裁甘文維表示,通用重視中國的汽車市場;無獨有偶,就在今年年內,已有大眾、寶馬、豐田、日產、本田、現代等數家跨國車企向中國追加投資,擴充其合資企業產能,而克萊斯勒、菲亞特等企業,也在積極調整中國布局,尋找新的合作夥伴,以期迎來發展新契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歐美市場疲軟跨國車企加大對華投資》,2008年9月19日)
在11月2日舉行的上海市市長國際企業家咨詢會議第20次會議上,美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全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特黎先生指出,「很多外資都希望在這里找到機遇」。(東方網,《金融危機下服務業投資青睞中國》, 2008年11月2日)
私人股本投資(Private Equity)在中國的投資也出現了新動向:10月中旬,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英聯(Actis)牽頭的投資聯盟在一周不到的時間里分別向中國酒店業和教育業投下兩單,並宣布其攜華平基金向經濟型酒店7天連鎖酒店投資6500萬美元,該項投資將用於擴大7天連鎖酒店在全國的網路覆蓋及優化公司資本結構;同月下旬,英聯再次出手,宣布聯合其他兩家基金向安博教育集團注資1.03億美元。(第一財經日報,《金融危機風暴未平 PE抱團逆勢投資中國消費業》,2008年10月22日)
綜上所述,未來一段時間內,歐美對華投資總體形勢看好。特別是一些面向內需的行業,如快速消費品、零售、金融業以及與基礎設施相關的消費行業等值的關注。
『玖』 美國公民在中國投資成立公司,所得如何合法避稅
老外可以來投資,叫外商投資,如果他們合中國的企業合資叫中外合資
或是在香港成立公司,再以香港公司的名義來國內投資,也叫外商投資。
不要老是問稅的問題,佔用公共資源交稅是一定要的,更何況賺錢了才交稅,
『拾』 美國在華資產有多少
2010年底美國對華實際投入外資金額40.52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