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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小投資者定義

發布時間:2022-05-22 23:49:37

⑴ 中小投資者的經濟利益高嗎

中小投資者的經濟利益高。
從歷史和現實的貢獻看,中小投資者的貢獻是最大的。有幾千萬人投資者。可以看出利益還是可觀的。
在股票市場,「中小投資者」與「中小股東」的概念是基本一致的。對於「中小投資者」,本所三個板塊《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在對股東大會單獨機票機制予以規定的同時,作出了如下解釋:「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⑵ 中小板上市公司中製造業類型的企業要怎麼判定是否屬於中小企業啊

中小企業(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又稱中小型企業或中小企,它是與所處行業的大企業相比在人員規模、資產規模與經營規模上都比較小的經濟單位。此類企業通常可由單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其僱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由業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較少。
中小企業是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不同國家、不同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行業對其界定的標准不盡相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動態變化。各國一般從質和量兩個方面對中小企業進行定義,質的指標主要包括企業的組織形式、融資方式及所處行業地位等,量的指標則主要包括雇員人數、實收資本、資產總值等。量的指標較質的指標更為直觀,數據選取容易,大多數國家都以量的標准進行劃分,如美國國會2001年出台的《美國小企業法》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標准為雇員人數不超過500人,英國、歐盟等在採取量的指標的同時,也以質的指標作為輔助。

⑶ A股到底是保護中小投資,還是保護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益呢

A股是一個重融資輕回報的市場,從這里可以明確告訴我們大家,股票名義上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實際上就是保護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利益為主。

咱們A股市場已經成立30年時間了,也就是成長了30年時間,從過去30年時間得出關於中小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的兩大結果。

(1)七虧二平一盈利,意思就是股民投資者當中90%的人都是虧損累累的,只有10%的人才賺錢的。而這10%的比例當中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和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賺錢的寥寥無幾。


(3)咱們股市的交易制度是T+1,今天買入次日才能賣出,這個規定明顯就是限制中小投資者交易自由性的。中小投資者船小好調頭,剛好又出台T+1制度,這是保護中小投資利益嗎?這是限制中小投資自由,損害中小投資利益。

總結

根據A股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分析,A股重心已經偏袒了,偏向了融資方,忽略了投資回報的重要性。

所以從這里就明確的可以說明,A股是注重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利益,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已經被忽略了,這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

⑷ 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的差別

1。資金。這個不言而喻了,機構投資者的資金要遠大於中小投資者,這意味著它能夠操縱股票,這是中小投資者所不能企及的
2。投研能力。機構投資者往往都有專門的研究團隊,進行各種數據研究工作
3。在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等活動中能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持有公司股票,這也是普通投資者所不能擁有的權利。

但機構投資者也有限制,特別是對公募基金,他投資股票的數量,股權占上市公司的比等都有限制,而且由於機構投資者的資金龐大,往往它的投資行為都被披露出來

炒股有人說我是散戶,是什麼意思

狹義:散戶指在股市中,那些投入股市資金量較小的個人投資者。

廣義:散專戶是相對屬與機構而言的,個人投資者都可以稱為散戶。是因為無論個人擁有多少資金在資本市場面前都是極其少量的。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散戶 indivial investor。亦稱:股民,個人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為自己購買證券進行投資的人。他們只能為自己服務,沒有任何中介職能,不得為他人服務。

(5)上市公司中小投資者定義擴展閱讀

散戶的特點

1、散戶看著電腦屏幕,三五分鍾即可決定買賣。

2、散戶用十萬、幾十萬做十幾只股票。

3、散戶一隻股票做幾周甚至幾天。

4、散戶一年做幾十隻股票、甚至上百隻股票。

5、散戶喜歡一些熱門股,將其由熱握冷賠錢。

⑹ 證券市場中什麼級別的可以定義成中小投資者呀

那是不 一定的,以金額來定義肯定不會準的,各上市公司的總股本不同啊,小公司100萬也許算中等投資者,在股本大的公司可能就是小戶啦!
怎麼可以一概而論呢!基本可以這么說初了前10大股東,其他都可以算在中小投資者中!

⑺ 什麼是A股、中小板、創業板是什麼意思。

創業來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自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股票代碼為300開頭。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 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

⑻ 小散戶的小散戶定義

狹義:小散戶指在股市中,那些投入股市資金量較小的個人投資者。
廣義:小散戶是相對與機構而言的,個人投資者(無論資金的多少)都可以稱為散戶。這主要是因為無論個人擁有多少資金在資本市場面前都是及其少量的。90年代中,眾多散戶的交易集中在一層的大廳中,稱為「散戶大廳」,配有若干自主委託系統進行自主交易。
小散戶並非如通常所設想的那樣表現出低專業水準,在他們的理解范圍內往往能對上至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行業政策,下至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具體的高級管層講話闡述翔實的個人觀點,某些特別敬業的散戶除時常切磋看盤技巧外,甚至會飛到上市公司做實地調研,作風特點頗類似於投資機構研究員。

⑼ 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如何保護合法權益

一、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根據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並公開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及依據,並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進一步規范不同層次市場及交易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明確適合投資者參與的范圍和方式。
科學劃分風險等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劃分風險等級。推薦與投資者風險承受和識別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投資者充分說明可能影響其權利的信息,不得誤導、欺詐客戶。
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和市場服務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執業規范和內部問責機制,銷售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從事交易;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資料信息,對收集的個人信息要嚴格保密、確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強化監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給中小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優化投資回報機制
引導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強持續回報能力。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動積極回報投資者。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資或者並購重組攤薄即期回報的,應當承諾並兌現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完善利潤分配製度。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安排和承諾。對不履行分紅承諾的上市公司,要記入誠信檔案,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不得進行再融資。獨立董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對利潤分配政策是否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發表明確意見。
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引導上市公司承諾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回購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豐富股利分配方式。對現金分紅持續穩定的上市公司,在監管政策上給予扶持。制定差異化的分紅引導政策。完善除權除息制度安排。
發展服務中小投資者的專業化中介機構。鼓勵開發適合中小投資者的產品。鼓勵中小投資者通過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基金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分紅承諾,並努力創造良好投資回報。鼓勵基金管理費率結構及水平多樣化,形成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費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
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關主體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內容做到簡明易懂,充分揭示風險,方便中小投資者查閱。健全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強化董事會秘書等相關人員職責。制定自願性和簡明化的信息披露規則。
提高市場透明度。對顯著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信息,交易場所和有關主體要及時履行報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風險的義務。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場交易產品及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機制。健全信息披露異常情形問責機制,加大對上市公司發生敏感事件時信息披露的動態監管力度。
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對他人提供相關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諾須具體可操作,特別是應當就賠償或者補償責任作出明確承諾並切實履行。上市公司應當明確接受投資者問詢的時間和方式,健全輿論反應機制。
四、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
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等機制。引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全面採用網路投票方式。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上市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第三方見證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資者提出罷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組織應當健全獨立董事備案和履職評價制度。
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並報送證券監管部門。
保障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權利。健全利益沖突迴避、杜絕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公平處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行使合法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健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和受託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鼓勵中小投資者參加持有人大會。
五、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糾紛解決機制。上市公司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完善投訴處理機制並公開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證券監管部門要健全登記備案制度,將投訴處理情況作為衡量相關主體合規管理水平的依據。支持投資者與市場經營主體協商解決爭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
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支持自律組織、市場機構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證券期貨專業調解,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免費服務。開展證券期貨仲裁服務,培養專業仲裁力量。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加強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配合司法機關完善相關侵權行為民事訴訟制度。優化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程序,降低維權成本。健全適應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民事侵權賠償特點的救濟維權工作機制。推動完善破產清償中保護投資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
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完善風險救助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完善自主救濟機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研究實行證券發行保薦質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圍和來源。
七、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
完善監管政策。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監管工作始終,落實到各個環節。對納入行政許可、注冊或者備案管理的證券期貨行為,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起相應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安排。建立限售股股東減持計劃預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關股東不得轉讓股票。鼓勵限售股股東主動延長鎖定期。建立覆蓋全市場的誠信記錄資料庫,並實現部門之間共享。健全中小投資者查詢市場經營主體誠信狀況的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堅決查處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上市公司不當更正盈利預測報告、未披露導致股價異動事項、先於指定媒體發布信息、以新聞發布替代應履行公告義務、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以及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堅決打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轉移、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建立證券期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
強化執法協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及時糾正各類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建立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的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制定和完善應對突發性群體事件預案,做好相關事件處理和維護穩定工作。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不斷強化執法協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關部門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完善證券期貨犯罪行為的追訴標准及相關司法解釋。
八、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
加大普及證券期貨知識力度。將投資者教育逐步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先行試點。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功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承擔各項產品和服務的投資者教育義務,保障費用支出和人員配備,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各業務環節。
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自律組織應當強化投資者教育功能,健全會員投資者教育服務自律規則。中小投資者應當樹立理性投資意識,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養成良好投資習慣,不聽信傳言,不盲目跟風,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九、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
構建綜合保護體系。加快形成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的綜合保護體系,實現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和制度化。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以及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加大資源投入,完善基礎設施,暢通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渠道。證券監管部門建立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與評估評價體系,並將其作為日常監管和行政許可申請審核的重要依據。
完善組織體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充分發揮證券期貨專業律師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律師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優化政策環境。證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支持市場經營主體履行法定義務。財政、稅收、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完善交易和分紅等相關稅費制度,優化投資環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開信息的,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要完善數據採集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溝通機制。強化國際監管合作與交流,實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跨境監管和保護。

⑽ 新證券法下的中小投資者保護

此次《證券法》修訂的一大亮點,在於新設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並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

修訂後的《證券法》還探索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建立「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明確引入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有望進一步提高對惡性違法行為的綜合處罰力度,完善證券民事訴訟程序,以期更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中國民事訴訟中,對代表性訴訟一直持較為審慎的態度。在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簡稱《九民紀要》)中,對證券虛假陳述類訴訟的代表人訴訟程序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引入了「示範訴訟」等實踐中較為有效的做法,但總體上仍沒有突破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代表人訴訟的規則。此次《證券法》修訂的重大突破在於在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代表人訴訟的情況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進行處理。這個規定和其他國家的集團訴訟制度比較類似,但作為代表人的主體是特定的,體現了中國特色,在具體運行上還需要進一步做好與民事訴訟法的銜接。

總體而言,修訂的《證券法》新增的相關條款直擊投資者司法維權的痛點,堪稱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有利於投資者訴權的行使。一直以來,證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願不強等特點。此次一方面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提起代表人訴訟,代替投資者維權;另一方面,通過公告登記、代表人訴訟等方式也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減輕了投資者的訴累,能夠加強投資者保護力度,提高投資者司法維權的意願。後續可以考慮引入由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首席原告,減少美國集團訴訟當中可能出現的原告及律師的一家獨大情況,避免造成尾大不掉的局面和濫訴的結果。

然而新證券法修訂,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比如新證券法中關於投資者的保護多次使用「投資者保護機構」術語,該術語實質上與「相關機構」等類似術語一致,都對權利人的權利行使造成了極大的困難,應當盡快通過出台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方式對「投資者保護機構」具體化,以便投資者遭受損害時向適當的機構尋求幫助。同時,不論是最高法發布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還是《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都只針對的是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型案件存在制度缺失。虛假陳述類賠償的訴訟條件也較為苛刻,必須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查處結果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若是損害後果屬於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行為引發的,抑或是虛假陳述行為但未經行政追責或刑事審判,則受損投資者難以通過該訴訟方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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