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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5-10 18:25:26

⑴ 鞍山銀行存款利息高,有沒有風險會不會哪天銀行倒閉,連本金都拿不回來啊

是有一定風險的,還需謹慎選擇。
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鞍山市城市信用聯社,成立於1991年,1996年12月正式組建為鞍山市商業銀行,2010年銀監會正式批准更名為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2年末,全行下轄19家一級支行、77家二級支行;各項存款達到507億元,貸款總額達到329億元,存、貸款規模均位居鞍山市首位;不良貸款余額為3.06億元,不良貸款比例為0.93%;實現撥備前利潤12.5億元,撥備覆蓋率為417.42%,資本充足率14.22%,各項監管指標均達到良好銀行標准,是鞍山地區金融機構中資產規模最大,盈利能力最好的銀行。
自成立以來,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始終堅持「立足發展中小企業、立足發展零售業務、立足客戶需求」的市場定位,積極支持鞍山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教育衛生事業、民營企業和再創業企業,累計投放流動獎金、項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等700多億元,成為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在支持地方經濟的同時,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牢固樹立「客戶至上、服務第一」的服務理念,實施「客戶滿意戰略」和「服務承諾制度」,充分發揮網點眾多、從業人員經驗豐富等特點,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旗下的特色產品——「千山卡」首批加入全國銀聯工程,可以在香港、澳門、美國等十二個國家或地區實現消費和ATM取現功能,金銀花理財、好運通POS、簡訊銀行、電話銀行已經成為鞍山市民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
憑借驕人業績和優質產品服務,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贏得了社會的高度贊譽,受到了中國金融界的關注。2007年,鞍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國金融大典評選為中國金融業最具競爭力的30家金融機構之一,黨委書記、董事長方允明被授予2006中國城商行十大年度人物;2007年,方允明董事長當選遼寧省人大代表;2008年,鞍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第五屆中國金融年會評選為中國最具成長力的金融機構,黨委書記、董事長方允明被授予2008中國城商行年度人物;同年,鞍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利通過ISO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成為全市首家通過國際認證的銀行機構;方允明董事長獲得「遼寧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2010年,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國金融業品牌年會評為「2010年度最具成長力金融品牌機構100強」,董事長、黨委書記方允明同志榮獲「中國金融2010年度傑出貢獻人物」;行長黃偉同志榮獲「遼寧省優秀經營者」榮譽稱號。2012年,鞍山銀行被評為「遼寧省先進集體」和「遼寧省文明單位」。

⑵ 蘇小妹的故事

傳說有一天,蘇小妹,蘇東坡和黃山谷三人在一起討論詩句。蘇小妹說:「輕風細柳,淡月梅花。兩句中間各加一個字,作為詩的『腰』,成為五言聯句。」
蘇東坡略加思索,隨即說出:「輕風搖細柳,淡月映梅花。」蘇小妹說:「還算好,不過這個『腰』還不夠美。」黃山谷接著吟道:「輕風舞細柳,淡月隱梅花。」蘇小妹說:「是個佳句,但是仍然沒用上理想的字。」這時蘇東坡忍不住了,問:「那麼,妹妹你加的是什麼字呢?」蘇小妹說:「兄長的『搖』『映』兩字,確實寫出了柳的動態和月的皎潔,但山谷公的『舞』『隱』,要略勝一籌。因為『舞』是模仿人的動作,把柳的姿態反映得更形象;『隱』是誇張寫法,使月的皎潔更突出。而我要說的是:『輕風扶細柳,淡月失梅花』。」蘇東坡、黃山谷聽了,一起鼓掌稱贊,說:「妙極!」
蘇小妹的「扶」字和「失」字,好在「扶」的擬人化更准確,既寫出了風的輕微、柳的纖弱,又寫出了風和柳的親昵和互相依偎的姿態,所以比黃山谷的「舞」,更生動得體。「失」字,也比「隱」字更傳神,它准確地寫出了月、梅融為一體的情景。

⑶ 月收入2000左右,暫無存款,要如何理財呢

一個月僅有xxxx元的收入,該如何選擇理財方式?做理財咨詢以來,這是最多人提問的一類問題了。如果你覺得自己在理財方面的自製力欠佳,知識儲備還不夠,或者是想要在理財方面有更大的進步,開頭的話,這里有一個靠譜的《理財訓練營》課程先給大家安利一下:報名《理財訓練營》和志同道合的人一起高效學理財!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工薪人士腳踏實地且高效的理財方式。
一、讓存款變得更多
那麼,理財首先要進行的就是存款,首先要攢下自己的第一筆錢,再利用這筆錢去投資,這才是理財的正確方式。
我現在教你你52周存錢法,它是能夠保證你一年至少存下13780元的方法。
52周存錢法簡單來說就是存錢的人必須在一年52周內,每周存款10元,之後每周遞存10元,在第52周的時候,則是存下520元。
總共算下來,一年會有多少錢呢?
10+20+30+40+50+…………+520=13780
起始金額雖然只有10元,一年下來竟然能存下13780元,資金的積累的力量是很強大的。
誠然,許多人都感覺第一周存下10元實在太簡單了,你的起始金額可以從100元開始,或者直接從1000元開始。
大家憑自己的情況決定存多少錢,剩的多多存,剩的少少存。
在存錢過程中,金額目標要適當,不要中途斷檔,也不要中途拿這筆錢拿出來使用。
恐怕你認為這樣子省錢是辛苦的,那從這部分存款中你可以每個月取出一個合適的金額,讓你一個比較奢侈的夢想得到滿足,做到輕輕鬆鬆、快快樂樂地理財。
倘諾你害怕自己的存錢計劃無法堅持,或者是對存完錢後應該投資什麼樣的理財產品而感到迷茫,那麼推薦你來加入理財訓練營:僅限50個名額!點擊參加《理財訓練營》提升自己業余賺錢的能力
二、錢少也能理財的方法
我們都了解,基金定投或是投資銀行存款,一般說來最好是使用閑錢,因為在急需用錢的時候,這筆錢拿不出來,會落到一個很尷尬的境地。
可要是你手裡的錢不多,沒有閑錢可供支配,該用什麼方法投資呢?
接下來,學姐要把一個投資方法教給大家--十二投資法。
「十二投資法」的定義,就是每個月拿出一筆錢來投資一個固定期限的投資產品,以獲得利益最大化,並開始每月固定投入。
這樣子堅持下去,而且在你每個月都強制性存一筆錢,這筆錢都能夠正確的理財,一年後,每個月除了能收到利息外,還會有一筆本金到賬。
這時,若你需要巨額資金,都可以通過已到賬或者將要到賬的本金完成你的要求。
若是不急著花錢,本息連同預算的投資金額可用於再一次投資。
學姐告訴你的這種方式不管是用在基金定投,還是用在銀行理財產品上都非常好用。
三、應該怎麼理財?
現在理財產品種類太多了,但沒關系,根本原則和技巧上卻是相通的,如果小夥伴們的經濟狀況並不是很好,那麼可以從下面的這幾方面入手。
第一步我們當然要以正常生活開銷為主,意思就是理財前還是要保證自己生活上的流動資金充足。根據社會經驗來看留出3個月的生活資金是比較合理且保險的。
這筆錢完全可以存放在支付寶的余額寶中,或者微信裡面的零錢通中。
在保證基本開支夠用的情況下,結余的資金就可以用來投資了。
雖然不同階層的人群在用於理財上面的錢會有差異,但其實工薪階層的選擇並沒有什麼差別。一些人們在理財方式上會更集中的選擇銀行理財、基金、股票和黃金。
每一種具體配置多少要根據看每個人的抗風險能力來確定,風險排序如下:
股票>股票基金>黃金>銀行理財>貨幣基金,風險越高收益越高。
其中,股票基金是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收益和風險都不穩定,與這些固收類的理財產品是不能放在同一個維度上去比較的,但基金定投的方式卻可以降低風險。
用於博取收益的高風險理財產品可以選擇股票和股權投資,避險資產可以選擇黃金來配置。
理論知識講完了,理財重點要靠實操,不然資料收藏再多也沒用,福利來襲!《理財訓練營》手把手帶你輕松穩健掘金,點擊報名

以上是我對《月收入2000左右,暫無存款,要如何理財呢?》的回答,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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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股票事件!

、「東方鍋爐」事件的揭露

1999年1月16日,「東方鍋爐」董事會在《上海證券報》上刊登公告稱,公司上市過程中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幾日之後,有關媒體就刊載了如下消息:「審計署 的一份調查顯示,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所屬的東方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包裝上市』的辦法,連續多年編制虛假財務報告,虛增凈利潤1.23億元,上市後又將應列作1996年度的銷售收入1.76億元,銷售利潤3800萬元,轉列到1997年度,而將應列作1997年度的銷售收入2.26億元,銷售利潤4700萬元轉列到1998年,創造連續3年穩定盈利,凈資產利潤率增長平衡的假象。」
當投資者們正等待證券監管部門對此事做出處罰之時,3月份,「東方鍋爐」又先後兩次在《上海證券報》刊登公告,稱「本公司前任董事長江促生,現任董事長何允民,董事馬一中、程兆峰,因涉嫌經濟犯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投資者們不禁納悶「東方鍋爐」到底出了什麼事?4月14日,「東鍋」事件終於真相大白,法院開庭審理了江仲生、何允民、馬一中、程兆峰等4個在「東方鍋爐」股票上市前,私自領取社會公眾股進行場外交易以非法牟取暴利、將某證券公司返還廣告費款200萬元私分等違法事實。至於法定審理的結果,尚未公布。
可見,「東鍋」事件主要存在兩方面的違法行為,其一是公司採取非法手段包裝上市;其二是一部分董事私自將公司股票進行場外交易牟取暴利以及私吞公司財產。
四、對「利潤截期」問題的分析
在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後對公司利潤進行包裝,是「東方鍋爐」違法行為的第一個方面。
「東方鍋爐」在上市之前,就通過調整財務報表而虛增凈利潤1.23億元,上市後,又在「利潤截期」問題上大做手腳,將1996年度的銷售收入1.76億元和銷售利潤3800萬元,調整至1997年底。1997年度又以同樣的方法,將該年度的銷售收入2.26億元和銷售利潤4700萬元轉移到1998年,從而創造連續3年穩定盈利,凈資歷產利潤率增長率平衡的假象。毫無疑問,這是一種嚴懲的利潤包裝行為。可是,我們不禁要問,作為「東方鍋爐」管理部門何以敢如此妄為呢?而作為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為何對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卻視而不見呢?
首先,從會計責任來看,銷售收入的確認與利潤的核算是有一定原則的。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收入》的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出售的商品實施控制權;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與此同時,財政部還在上述准則的基礎上,頒布了有關確認銷售收入的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對銷售收入的確認,不能簡單地滿足形式上要求,而應注重交易的實質。只有同時滿足上述的所有條件,銷售才能據以確認。因此,會計准則的頒布,使企業要嘉賓行銷售收入的人為調節,就有一定難度。但是,在這樣的條件下,東方鍋爐仍然操縱銷售收入的調節,其動機就值得研究。
我們推測,東方鍋爐管理當局之所以敢如此調節利潤,其根源就在於輕視應有的會計責任。按照他們的想法:只要銷售收入是確實存在的,盡管在時間上有所出入,也不能算違法行為。因此,他們不僅調節了1996、1997年的銷售收入與利潤,還調節了1998年的銷售收入與利潤,而且所調節的金額之大令人咋舌。
事實上,「東方鍋爐」直到事發之後,管理當局對這種調節行為的會計責任仍未有所認識。而國際上在確認會計責任時,將銷售收入與利潤的調節視作為嚴懲的會計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嚴懲不貸。例如:以生產「芭比娃娃」著稱的美國馬蒂稱玩具製造公司於1971年調節了銷售收入與利潤,將本應在1972年實現的1500萬美元的銷售收入及800萬美元的利潤,調入1971年的會計年度,欺騙了該公司的投資者。事發後該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羅絲被美國聯邦法院判決個人罰款57000美元,並必須無償提供2500個小時的公益服務。最後,該董事長羅絲被董事會逐出玩具公司。如果我國的會計監管部門也將銷售收入與利潤的調節視作為一項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的話東方鍋爐公司的管理當局就可能不會如此的肆無忌憚了。
其次,從審計責任來看,根據審計准則,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時需要確定一般審計目標,而一般審計目標包括7項內容,即總體合理性、真實性、完整性、所有權、估價、截止和機械准確性。其中「截止」一項在我們上述「利潤截期」問題分析中已經涉及。「截止」又稱截期,英文表達為Cutoff,即注冊會計師在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審查時,要確定接近資產負債表日的交易是否已計入適當的期間。尤其對於銷售收入、應收賬款、銷售折讓及退還等科目,注冊會計師更應關注其截期正確與否。根據我國的審計准則,注冊會計師只要遵循了規定的程序,是可以並應該提示出企業在利潤截期問題材的生大錯誤的。比如,對於「主營業務收入」這一項目截期正確與否的審查,不管「東方鍋爐」在會計記賬時是以貨物發出作為確認收入的標准,還是以發票的開出為標准,只要通過抽樣、檢查、函證、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注冊會計師完全可以獲取有效的審計證據。
退一步說,假設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確實遵循了獨立審計准則,但由於企業的幫意隱瞞或精心偽造而致使注冊會計師不能發現其中的生大錯報和漏報的話,那麼還是有兩個方面問題值得總結,要麼是現有的獨立審計准則存在先天不足,無法發現重大錯報、漏報,要麼是審計報告使用者對注冊會計作用期望過高,對其抱有超越其能力的奢望。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會計界進一步研究與總結的課題。

五、對公司董事擅自出售公司股票牟取暴利一事的分析

「東方鍋爐」部分董事私自將公司股票領出進行場外交易,牟取暴利後私分以及私吞公司財產的行為,是「東鍋」事件的第2個需要剖析的方面。
據司法機關調查發現,在「東方鍋爐」5400萬股社會公眾股尚未上市之前,即1996年11月,當時的「東方鍋爐」董事長江仲生和董事何允明、馬一中、程兆峰等4人背著公司其他領導,共謀後由程兆峰從董事會秘書處領出東方鍋爐社會公眾股30萬股(在未付認購股本金每股2.2元的情況下),並按照事先與北京某公司的約定在成才蜀都大廈一客房以每股7元的價格轉賣,獲得現金210萬元。同月,和兆峰兩次領出50萬股股票,同何允明一起再次在蜀都大廈以每股8.8元賣給對方,獲得440萬元。四人均分了650萬元中的340萬元,分別以個人名字和家屬名字存入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償還個人債務等。
1996年12月,上述4人在到上海參加「東方鍋爐上市掛牌儀式」期間,構同商議後以東方鍋爐財務收據收取某證券公司返還廣告費款200萬元現金平均私分,以各自親屬名字存入上海市合作銀行武昌支行,存單歸個人所有。同月,在「東方鍋爐」股票託管期間,廠務領導會議決定東方鍋爐每位董事可獲得2萬股社會公眾股的處置權,並要繳納股本認購金。會後,4人又私自決定將何以明管理的「東方鍋爐」股票每人再多分8萬股統一辦好手續後交由個人處理。據查,4人已將私分的8萬股股票以不同的價格在不同的證券公司賣出,江仲生獲73萬元,何允明獲92萬元,馬一中獲73萬元,程兆峰獲69萬元。(參考1999年4月14日《中國證券報》)
「東方鍋爐」1996年12月27日掛牌上市的社會公眾股為5400萬股,這是由於「東方鍋爐」作為股份制試點企業而於1988年和1989年分兩次募集的。但由於當時並沒有證券交易二級市場,於是便有了成都紅廟的非正規交易市場,俗稱「一級半市場」。正是看到了在這個一級半市場上許多投機家發了大財,使何以明等4個產生了心理不平衡。這時,他們想到了自己手中的權利。作為公司的董事長和董事,他們可以從公司領出股票,然後在未付股本認購金的情況下,先拿去一級半市場進行交易,在牟取暴利之後現將股本認購金歸還公司。以1996年11月程兆峰領出的50萬股股票為例,認購股本金為2.2元,而交易成交價為8.8元,4個從中牟利為330萬元,他們不需支付一分錢便可輕而易舉地取得如此豐厚的利潤。而「東方鍋爐」的投資者們對此卻一無所知,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被某些人濫用並以此而發了橫財。這對於投資者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對此,我們覺得在上市公司運行機制上以及注冊會計師審計方面,有值得總結的方面:
(一)在上述事件中,公司管理人員在私分內部職工股、侵吞200萬元廣告費的過程中,可以不受約束地為所欲為,不得不使我們對現行上市公司的管理機制引起思考。盡管為了強化控制,國家規定了上市公司內部必須設置監事會機構,以防止公司的管理部門超越許可權,為個人謀取私利。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這一職能部門形同虛設,以致重慶百貨大樓股份中,這一職能部門形同虛設,以致重慶百貨大樓股分公司(600729)在公布1998年財務報表時,沒有公布作為年報重要內容之一的監事會報告,引起社會公眾的極大反響。在解釋這一事件時,公司董事會秘書稱:在1999年4月5日如開董事會會議時,監事會主席缺度。實際上,該公司監事會成員共有5人,其中監事會主席系重慶市商業局局長,自1997年10月以後,從未列席過董事會,現已退休。而副主席也已調離公司,另一位監事聲稱自己是公務員,早已寫了矢職報告。因此,所謂的監事會實質上是沒有召集人的一個殘缺機構(詳見1999年4月15日《中國證券報》)。可見,由於我國目前正處在轉型時期,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使得我國上市公司存在著大旦的內部人控制現象(Insidrt\ control),公司的經營決策大權均掌握在公司總經理與有關主管人員手中。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公司的管理部門就有了私營舞弊的機會。「東鍋」事件給我們一個學生的教訓。
(二)在對上市公司審計過程中,我國注冊會計師更多地是關注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而較少關註上市公司的舞弊現象。那麼,迪樣的做法是否達到社會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呢?「東方鍋爐」作為一個典型安全,生動說明了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與公司內部的管理舞弊二者並不矛盾。從「東鍋」公司的財務報表來扯,形式上已經滿足了會計准則的要求,沒有違反有關的會計法規,公司管理當局只是在報表之外,炒作職工內部股時進行了營私舞弊。因此,如果從專業角度據此指責注冊會計師,似乎對注冊會計師期望過高。但是,對並非專業人士的社會公眾來說,經過注冊會計師審核過的公司仍存在成額欺詐,要說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他們似科是難以接受的。因此,如何處理財務報表公允表達與查找公司管理當局舞弊一直是國際審計界中的一個難題。例如,美國除了在1988年頒布的每53、54號審計准則說明中,對注冊會計師揭露與報告企業舞弊及非法行為的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外,又在1997年頒布的第82號審計准則說明中,再一次強調了注冊會計師應對企業存在舞弊和差錯的可能性保持應用的專業關注。如注冊會計師在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時,必須詢問公司管理部門在防止舞弊的問題材上採取了會么樣的措施,這些措施實施的效果如何?有否發現過舞弊?對已發現的舞弊採取了會么欄的行動。通過這些程度,可以形成對管理當局舞弊的威懾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舞弊的發生。但在我國獨立審計准則中,雖然也包含了注冊會計師對企業舞弊予以關注的具體准則,但從目前來看,絕大多數注冊會計師僅僅關注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而不太關注的問題材。從「東鍋」事件看,除了要進一步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核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時應注意公允表達的目標外,同時還要強調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舞弊現象的關注。實際上,當公司舞弊現象比較嚴重時,後者的意義要大於前者。

⑸ 不適合擔任擬上市公司股東的四類情況分別是什麼

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應當對以下單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擔任公司股東的條件進行重點排查:
一、黨政機關
1.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軍隊、武警部隊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如××省委講師團、××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學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區縣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經市民政局出具非黨政機關主辦證明的;國務院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該社團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
2.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後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也不得成為股東,除非其屬於以下性質:屬於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的,或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企業投資者。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可作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後勤服務類企業的投資者,但其所辦企業不得再投資興辦企業。
二、自然人
從一般意義來講,絕大多數人都可以做股東。但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東的。自然人不能做股東的有:
1.公務員(禁止)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因此,國家公務員(如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雖然公務員不能因個人營利目的擔任企業董事、監事、經理,但是可以根據上級的決定,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包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職務)。
2.黨政機關的幹部和職工(禁止)
根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因此,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10年2月23日),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a)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b)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c)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d)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e)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f)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中紀發[2001]2號),區、縣黨政機關局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投資興辦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企業。
4.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禁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禁止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的(離)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因此,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的退(離)休幹部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
5.國有企業領導人(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6.國企領導人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7.國有企業職工(有條件禁止)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規定,(3)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輔業企業的職工持有改制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於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4)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范圍。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8.現役軍人(禁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127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3章第3節27條: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9.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
目前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禁止銀行工作人員投資其他企業,但各商業銀行對其員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定。
10.在職教師(允許)
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沒有規定教師不可以做股東。教師也不是公務員,他們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務員或者不低於公務員對待。所以,他們可以投資做股東。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職員,也不可以利用教師的權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許)
自然人作為股東一般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取得而成為公司股東的,其權利和義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和履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7年6月25日《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的答復》(工商企字131號):《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但是要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2.家庭成員(有條件允許)
家庭成員尤其是夫妻共同設立公司,由於涉及到財產的獨立性問題,存在公司性質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權利處置(夫妻離婚後的股權分置)的問題。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三、法人、合夥企業
1.社會團體法人(允許)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必須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法人,也可以設立非法人的經營機構,但不得以社會團體自身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一人公司(有條件允許)
一人有限公司原則上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業銀行(有條件允許)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能成為非金融機構的股東,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司法判決或抵押質押等不屬於主動投資行為。
4.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允許)
擬上市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其法人資格並未就此消亡,營業執照的吊銷只說明其喪失了經營資格,其法人資格依舊存在,因此不影響其對股份的持有。但因為營業執照被吊銷,可能存在法人資格喪失的風險,由此導致股權的不確定性。因此擬上市鑒於股權的穩定性考慮,若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股東,還是建議轉給他人。
5.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有條件允許)
總體上來說,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等非企業法人都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等。但是一般來說,國家政府性質的非盈利性的非企業法人不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
6.個人獨資企業(允許)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並可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投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
7.外商投資企業(允許)
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8.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禁止)
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設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資產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職工持股會(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辦函[2000]110號《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中特別規定,"由於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不應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各地民政部暫不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此前已登記的職工持股會在這次社團清理中暫不換發社團法人證書"。據此,職工持股會不具有社團法人的主體資格,其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缺乏法律依據。2000年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亦在其《復函》中指出:"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2.村民委員會(允許)
目前沒有禁止性規定。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2011年3月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全面推動全民創業加快推進城鎮化跨越發展的意見》,中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投資能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設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會作為發起人應該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實際控制人江陰市周庄鎮三房巷村村民委員會持有控股股東三房巷集團95%的股權,同時擁有第二大股東100%的權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對公司制企業、集團所有制企業投資,但其所設立的分公司不能對外投資。
4.事業單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各部門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資金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投資。
5.高校(禁止)
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於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科發[2005]2號文),該文對部屬高校做出了如下規定: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
根據〔2008〕15號《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⑹ 1.企業一般會有哪些財務造假動機

會計造假的動機一、公司為了獲得上市,配股,增股的資格而造假。二、相關利益主體為了業績考核而造假。三、為了獲取銀行和商業信用而造假四. 為了減少納稅而造假。
補充資料:
會計造假的動機具體闡述
一、公司為了獲得上市,配股,增股的資格而造假。受到我國相關法律的限制,一些不夠條件的公司通過會計造假來達到在股市募集資金的目的。例子:南紡股份於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間,持續虛構利潤,掩蓋公司連續虧損的財務狀況。而萬福生科、綠大地和海聯訊等為了上市而造假,其中,萬福生科成為創業板造假第一股。
二、相關利益主體為了業績考核而造假。經營業績的考核關繫到經營者能力的評定,影響了他們留用,升遷,獎金等切身經濟利益。還有員工的薪水,獎金,福利等。通過會計造假,能夠提升經營業績,可以為企業和員工帶來額外的經濟利益和好處。例子:1999年轟動全國的東方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大經濟案件中,便是以何允明、江仲生等人為首的領導班子利用職務之便並藉助假賬的掩護,鯨吞國家財產近千萬元之巨。
三、為了獲取銀行和商業信用而造假。一些經營狀況不佳,資信狀況差的企業通過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等,從銀行貸款或向供應商賒銷產品,以獲得資金。例子:2013年10月,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為了騙取銀行貸款,明知公司實際經營規模不大且處於虧損狀態,找到武漢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陳某。陳某按照杜某的授意,為該公司虛增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營業額,杜撰了公司盈利的財務報表。杜某在虛假的財務報表上簽字,將財務報表提供給會計師事務所。陳某依此報表出具了虛假的財務審計報告,收取1.2萬元好處費,幫助杜某成功騙取銀行1000萬元貸款。
四. 為了減少納稅而造假。應納稅所得額通常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經過納稅調整而得到的。所得稅額則是在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乘以適用的所得稅率而得出的。企業為了偷稅,漏稅等目的,通過隱秘收入,調節會計利潤等方式進行會計造假,對企業會計報表進行粉飾。

⑺ 股份有限公司能否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普通合夥企業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的。只要不是獨資公司、國有企業。理由:
1、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因此,除第三條規定情況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2、注意公司法第15條中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就是給公司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留了一條後路,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就是這條開這條後路的依據,雖然合夥企業法沒有明文規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但是從立法精神上看沒有禁止即允許,因此,公司當然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
它必須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對外代表公司,組織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
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只有最低限度,無最高額規定;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當將經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公開。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1、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所謂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二是無限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注意: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人數沒有上限。
2、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確定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修改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注意:①用勞務作為出資是合夥企業特有的規定,並且只有對普通合夥人才適用。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普通合夥企業設立
申請登記合夥企業,只要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能當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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