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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機構投資者行為

發布時間:2022-05-10 09:11:14

A.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有什麼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程度不同: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

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不同: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
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不同: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

(1)股票機構投資者行為擴展閱讀: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即為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主要的市場參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相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個人投資者(無論資金的多少)都可以稱為散戶。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

B. 什麼是機構投資者,它的組織結構有何特徵

機構投資者的概念: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三大特點:
一、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三、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C. 機構投資者的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⒈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隻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
⒉ 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⑴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⑵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⑶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⒊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在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中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中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於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家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託」、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准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台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范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二、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而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范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反觀中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范圍基本局限於國內,中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 特徵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
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⑴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
⑵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託(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託則是投資信託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⑶風險投資信託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XXDR)」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
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 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D. 中國股票市場里,個人(或機構)投資者的行為模式特點是什麼詳請點進

當股市上漲或下跌的時候,投資者更傾向於買入股票和拋出股票。當股票價格過高或過低的時候,投資者傾向於賣出股票和買入股票

E. 美國機構投資者為什麼要「炮打司令部」你對他們的行為有何評價

摘要 您好,俗話說 「擒賊先擒王」。 「炮打司令部」就是要用最突然的手段打造最完美的效果。機構管理工作的重心在於領導者的每項決策是否科學,而當決策者都難以正確處理一些事情的時候,就應該採取一些極端手段來加以控制。機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追求的是具有中長期投資價值的股票,機構投資者都擁有行業及公司分析專家、財務顧問等,具有人才優勢。機構投資者可以利用股東身份,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參與上市公司的治理。

F. 什麼是機構投資者什麼是戰略投資者

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定義,投資者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認購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機構投資者是與個人投資者相對的一個概念,即按投資者的性質進行分類,當證券持有人是自然人時,稱該投資者為個人投資者,當證券持有人是機構時,稱該投資者為機構投資者。目前,國內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以及其他一般法人機構。機構投資者投資行為較為規范,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可以進行組合投資,分散風險,並實行專業化管理。 戰略投資者是指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市場、人才優勢,能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拓展企業產品市場佔有率,致力於長期投資合作,謀求獲得長期利益回報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境內外大企業、大集團。戰略投資者應具有較好的資質條件,擁有比較雄厚的資金、核心的技術、先進的管理等,有較好的實業基礎和較強的投融資能力。 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證件發行字 [1999]94號)的規定,戰略投資者是指與發行人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的法人。詢價制度出台後,廢止了《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但在中國證監會其他法規中尚沒有戰略投資者的定義。 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要求,戰略投資者應達到五個標准,即:投資所佔股份比例不低於 5%、股權持有期在三年以上、派駐董事、入股中資同質銀行不超過兩家,以及向中方銀行提供技術和網路支持。 從國外風險投資機構對戰略投資者的定義來看,一般認為戰略投資者為 :能夠通過幫助公司融資以及提供營銷與銷售支持的業務或個人關系增加投資的價值的公司或個人投資者。 從上述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的有關定義來看,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與發行人之間的關系。戰略投資者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並與發行人簽訂有關協議,承諾向其提供一定的業務支持;而機構投資者則為一般投資性質,與發行人沒有直接聯系,也沒有明確的長期持有安排。國內戰略投資者一般是指法人投資者,沒有個人投資者,而國外對此沒有這樣的限制。

G. 中國股市中機構投資者間的博弈分析

中國股市始於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至今已經歷了31 年,中國的證券市場發展速度驚人,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隨著股 市的高速發展,也有越來越多的資金聚攏到股市,形成了不同的利 益主體,政府、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證券商和散戶都參與其中, 投資各方都想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參與其中的個體追求利益 最大化,不一定就能達到群體利益的最優。各方都觀察對方的行動 來制定自己的措施,其實質就是進行博弈,最終的股價就是信息匯 總的綜合反映。在參與博弈的市場主體中,政府利用「看得見的手」 來調控市場,通過對市場參與者的影響來影響股價。而在市場投資 者與政府之間也存在博弈,觀察和預測對方的行動來制訂計劃。不 可否認,中國的股市還有巨大的潛力空間,但是很多人都不建議散 戶在中國的股市中進行投資,特別是靠退休金生活的老年群體和 低收入群體不宜參入其中,而應該採取風險更低的理財方式。在這 樣的股市環境下,為什麼會有這種說法?本文嘗試通過博弈論中的 經典模型「囚徒困境」來分析股市中機構投資者之間的博弈。 機構投資者之間的博弈1.1 關於「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講的是警察在審訊犯人時,為了防止犯人篡供, 將兩名罪犯置於不同的房間。警察知道罪犯有罪,但缺乏證據,對 兩名罪犯開出的條件是:如果一人招供一人抵賴,則抵賴的人被 判十年,招供的人馬上釋放;如果兩人都招供,則各判八年徒刑; 如果兩人都抵賴,則各判一年。在以上情況中,很明顯最好的情況 是兩個人都抵賴,但從每個罪犯的角度來考慮,如果自己抵賴有 可能面臨十年的監禁,坦白則有可能直接釋放,對自己有利的決 策是招供。 「囚徒困境」表現出了一個很深刻的內涵,即個體理性與集體 理性的矛盾。個體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願意改變決策,從而導 致整體利益變小,並且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損失。博弈通常是建立 在行為理性基礎上的非合作博弈,即對弈各方各自採取最優決策, 以達到個體最大的效益。但由於採取了非合作的方式,沒有一個共 同遵守的規則來約束博弈行為,個體理性往往並不一定會達到自 己的預期目標。 1.2 關於股市中的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不同於個人投資者,是指職業化和社會化進行金 融意義上的投資的機構或者團體,主要包括一些金融機構,如銀 第五,綠色信貸產品創新不足。我國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產品 僅僅局限在對環境污染企業的信貸制約,產品種類少,創新力度不 足,各銀行間的綠色信貸產品具有較強的同質性,不能滿足企業的 多樣化需求。 對策第一,落實激勵機制。我國可以借鑒德國的政策,由國家參與 其中,對節能環保項目給予信貸優惠,差額由政府貼息補貼,出台 激勵機制鼓勵綠色信貸的創新與發展。例如,可以加大對節能環保 技術研發的資金支持,對綠色信貸業務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政策,適 當提高對其的風險容忍度等。 第二,完善監督約束機制。一是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提高違法 成本;二是可以通過加快設置和徵收碳稅、環境污染稅,大幅提高 污染排放的收費標准,迫使當事人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生產經 營活動的環境風險和社會風險;三是鼓勵實行環境公益訴訟,通 過環境公益訴訟動員社會力量,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迫使企業執 行嚴格的環境和社會標准。 第三,培養專業人才,建立專業團隊。專業化團隊的建立主要 包括以下三種:一是環境和社會風險團隊,具備完全的授權和專業 知識,能有效地控制或規避借款主體及其項目所面臨的各類環境 風險和社會風險;二是綠色信貸產品的創新團隊,具備跨領域的專 業知識和創新熱情,能抓住時代的機遇,不斷推進綠色信貸業務; 三是提升機構自身環境和社會表現的團隊,具備多樣化的知識和 強大的溝通交流能力,從整體上提升機構的社會形象。 第四,完善信息溝通機制。一方面,商業銀行應加強與環保部 門的信息溝通,充分利用國家環保部與銀監會兩部門搭建的信息 交流與共享平台,及時獲取信息。環保部門也應積極對企業進行核 查,將信息及時、准確地提供給商業銀行,為商業銀行的業務管理 提供依據。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應對融資的企業和項目的環保情況 進行持續觀察,建立持續跟蹤檢查機制,將環保風險管理納入日常 貸後的管理工作之中,不斷完善、更新項目信息。此外,商業銀行應 與同業、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之間溝通,從側面了解融資企業和 項目的執行情況,全方位管理風險。 第五,加強綠色信貸產品創新。綠色信貸應具有多樣性,同時 要貼合當前的環境需求,還要便於推廣。商業銀行應該增加對綠色 信貸產品研發的投入,時刻關注市場的動向以及客戶的需求變化, 不斷開發適應時代發展的新產品並推出與之配套的服務。

H. 金融市場個人與機構購買者的購買行為有什麼區別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即為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主要的市場參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一般稱為散戶。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投資有封信,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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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股票市場主要參與主體有哪些

(1)發行人: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股票的發行主體,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2)投資者:主要是指以獲取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買入股票的機構或個人。相應地,投資者可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兩大類。
(3)中介機構:指為股票的發行、交易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在股票市場起中介作用的機構是證券公司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
(4)自律性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5)監管機構: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普通投資者的日常投資行為,例如證券買賣和投資咨詢等,大多通過證券公司進行,所以與投資者關系最為密切的中介機構是證券公司。

J. 機構投資者是指什麼意思呀股票的!!

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雖然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是一個常用的名詞,但對這一名詞理論上的界定卻非常之少。
國外比較權威的或全面的說法主要有兩種:一是按照《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詞典》的定義,機構投資者就是許多西方國家管理長期儲蓄的專業化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管理著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和投資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其資金的管理和運用都由專業化人員完成。很明顯,這個定義所包含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專門投資於證券業並積極管理這種投資的金融中介機構,它把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以及大陸法系國家的銀行都排除在外,因此這種定義是不完備的。二是按照美國的《Black法律詞典》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大的投資者,例如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以及用他人的錢進行投資的機構等。
在中國,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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