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權投資需要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股權投資應遵循的原則是:
(1)投資主體必須具備投資資格。
(2) 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3) 必須符合公司戰略目標、主營業務方向和本單位發展需要。
(4) 必須進行充分的研宄論證,規范履行決策程序。
(5) 必須達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風險防範措施。
(6) 不得直接或間接新增公司產權級次第五級(以公司總部為第一級)及 以下投資。
(7) 新增投資的,對被投資企業原則上應達到控股。
(8) 追加投資的,對被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應降低。
(9) 不得以獲取溢價收益為目的在證券市場上購買股票(公司所屬金融機 構按國家有關金融監管政策執行)。
Ⅱ 有哪些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作出了規定
有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限制條件,具體分析如下
一、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還存在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沒有股東同意的限制,但有其他條件限制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Ⅲ 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 Equity Investment),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是指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准備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指投資按成本計價的方法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一般不調整其賬面價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資時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不管有關利潤分配是屬於對取得投資前還是取得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所謂成本法,就是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不隨被投資單位權益的增減而調整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Ⅳ 什麼叫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企業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益並承擔責任。
狹義的股權投資又指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即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既可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也可以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有風險辨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
股權投資通常是為長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個公司的股票或長期的投資一個公司,以期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的目的。
按照不同的投資階段將股權投資劃分為天使投資也叫A輪,VC風險投資B輪C輪等,還有最後階段PE股權投資。
1、天使投資就是指企業剛創辦階段,這時候投資的是一個項目或者一個Idiea,一般投資人主要看創辦企業的這個人或者這個小團隊是否具有成功的特質,這個時期的投資非常考驗投資人的眼光,就像找對象結婚,結婚後能否幸福,就看你怎麼選對方了。
2、風險投資就是企業已經發展到一定的程度,有了比較完整的商業模式,有了盈利的苗頭,有了相應的規模,這個時候投資叫風險投資,即我們經常聽到的VC股權投資。
3、PE股權投資是指企業發展已經很成熟,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後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如果能夠成功IPO,那投資回報將相當可觀。
Ⅳ 上市公司在二級市場上出售股權投資需要公開披露嗎
財務變更為金融性交易資產。該交易標的的下屬企業構成該交易標的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凈資產額或凈利潤來源20%以上且有重大影響的,應參照上述要求披露。交易標的涉及其他長期股權投資的,應當列表披露評估或估值的基本情況。
就是看你交易出售股權是否對公司利潤,資產有重大影響。有重大影響就需要公告。
Ⅵ 上市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條件是什麼
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條件是:
1、當事人依法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已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3、公司已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辦理變更登記;
4、轉讓款已經過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Ⅶ 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有哪些規定
公司的股權結構有以下規定: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或不同股東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且具體體現為,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根據其認繳出資或認股份為限分配紅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Ⅷ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中國式股權激勵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