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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資者回訪策劃

發布時間:2022-05-04 19:47:19

證券里的投資者問卷回訪可信嗎

摘要 你好,很高興為你服務,關於你的問題證券里的投資者問卷回訪可信嗎,已經收到,請你耐心等待,正在為你解答中。

上市公司的董秘具體處理哪些事務,需具備哪些知識

一、 中國董事會秘書制度設立的歷史沿革
董事會秘書作為高管人員在中國公司設置,經歷了從境外上市的外資股,到境內上市的外資股,再到境內上市的內資股的漸進過程。最初出現是深圳,1993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專條規定,董事會設秘書,秘書負責董事會的日常事務,受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
1994 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明確規定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1994 年8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國家體改委發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專章規定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委任,主要職責是保管文件、向國家有關部門遞交文件、保證股東名冊妥善設立、確保有關人員及時得到有關記錄和文件。
1996 年3月,上海市證券管理辦公室、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關於 B 股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的暫行規定》,要求 B 股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秘書,董秘為公司高管人員,明確提出任職條件和職權,旨在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提高董事會工作效率,保護投資者利益。1996 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試行)》,明確所有獲准上市的公司必須聘任董事會秘書,強調董事會秘書為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提出五條任職條件,九條職權范圍,六條任免程序,以及三條法律責任,基本確認了董事會秘書制度的框架。
1997年 3 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市證券管理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關於建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例會制度並進一步發揮董秘作用的通知》,強調建立董事會秘書例會制度,涉及董事會秘書的人選配備、工作條件及職責許可權等方面,該通知對支持和推動董事會秘書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地位及促進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有重要意義。1997 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專章列示「董事會秘書」條款,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須配備董事會秘書,作為上市公司的「根本法」真正確立了董事會秘書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1年,深滬證券交易所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都肯定董事會秘書為高管人員,並對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職責、任免作出更詳盡的規定。
2004年,滬深證券交易所修訂的新版《股票上市規則》中進一步強調了董事會秘書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資格和相關職責,增加了董秘職權范圍的規定,董秘有權要求公司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其工作予配合與支持;新《規則》對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提出更高的要求,並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無故解聘董事會秘書,規范了公司在董事會秘書出現空缺、不能履行職責等特殊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新《規則》表明,董事會秘書的任命並不只是公司內部的事情,董事會秘書成為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溝通的重要橋梁。
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第124條從法律意義上正式確定了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同時規定了董事會秘書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出台之前,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均應設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屬於公司組織機構的一部分,作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處理董事會執行職權所產生的事務,但缺乏規范性,很多公司董事會秘書難有實質意義的高管地位。大型國有企業改制後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地位和收入大多與部門中層管理人員相當,很難發展為盡職的高管人員,更無法實現披露、協調及監管聯絡的治理職能。
新《公司法》關於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中,第124條「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第十三章「附則」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從法律意義上第一次確認了董秘的地位。
三、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
證券類法規對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和任免程序的規定不斷深入和細化,1997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經專業培訓合格,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委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董事會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足理由。
在此之前,1996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還對董事會秘書任職的年齡和學歷作了具體規定。1999年4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境外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工作指引》也具體規定董事會秘書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從事金融或財務審計、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作經歷等。
2004年深滬證券交易所修訂的新版《股票上市規則》明確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強調擁有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董事會應在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不得無故解聘董事會秘書。這說明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任免已不再僅是公司內部事務,對空缺應急機制的規定,標明董事會秘書作為上市公司必設機構的重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董秘與其他高管的三點不同:
1、任命: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委任,這一點和公司總經理的任命是一樣的,而不同於其他高管(其他高管都是總經理提名);
2、董事會閉會期間,相關事務由董秘負責;
3、董秘的任職需要資格的認定,遭到解聘可以申訴,辭職需要向社會公告,在一定程度說明董秘不僅僅是上市公司內部一員,他具有一定的社會性。
四、董秘的處境——風險相伴、弱勢群體
在研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作用之前,我們需要對董秘的處境做粗略分析,結合他們的行為方式,我們可以推測董秘為完成職責所面臨的難題和渡過難關需要的素質。
在人們的印象中,董秘不需承擔盈利任務,只需按時完成信息披露、不出差錯即可;只有年報披露期間和有融資任務期間比較忙,其它時間可以自由支配;有充分的時間和條件接觸資本市場最新動態,提前了解有利或不利的各項信息;自身擁有監管部門和中介機構的許多資源……總而言之,董秘的工作是非常理想的。
實際情況如何呢?董秘的職業風險不可忽視。在「伊利事件」中,隨伊利股份原董事長鄭俊懷等人一起被刑事拘留的還有原董秘張顯著,張顯著並不是第一個被刑拘的上市公司董秘,相信也不是最後一個。據Wind資訊數據統計,自國內股票市場產生以來,共有192家上市公司(包括已退市公司)因違規受到過交易所處罰,有265位董秘可能因為公司違規而受到處罰甚至因此而被調整或撤換,其中在交易所公開披露的處分措施中明確提及對董秘處分措施的有18家,並且這18位董秘在處分之後無一例外地被撤換。無從得知這些受到過處分或被撤換的董秘中,有多少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被動違規,多少是「心甘情願」的主動違規。但是,董秘的職業風險由此可見一斑。特別是隨著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監管力度的加大,當違規、造假上市公司的暴露問題的時候,董秘無法逃脫被調查和質疑。
既然上市公司董秘是公司治理結構中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他的工作體現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在規范運作方面的主要區別,那麼他們為什麼不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傳達規范運作要求,並督促執行呢?原先在於董秘是上市公司管理層中的弱勢群體。
我國《公司法》在修訂前中沒有董秘的職位定位的規定,是造成董秘的風險較大的直接原因。雖然深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明確了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地位,但沒有強制性規定條款,董秘的高管地位沒有從資格認定、任免程序等方面得以落實,也沒有具體措施來防範董秘的職業道德風險。由於制度的缺陷導致董秘這一崗位存在「先天不足」。中國證券市場上確實出現過董事會秘書實質控制上市公司的情況,但僅僅是極個別的一兩家。相當多上市公司的董秘實質上不能進入公司高管行列。主要體現在董秘的行政職位上:董秘有專職和 「兼職」,專職董秘的權力最小,因為沒有接觸公司的其它部門、獲知更多信息的平台,發言權也最差。在「兼職」董秘中,兼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裁、附屬企業負責人的是少數,大多數主要是兼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相關部門(證券部、投資者關系管理部、投資發展部、財務部、公司計劃處等)負責人、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董事長助理等。由擔任董秘職位而升至公司實際意義上的高管還只是少數現象。從北京轄區上市公司分析,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升職為總經理,少數幾家公司董秘在公司中擁有比較重要的領導地位,其它最多是副總。
在股權分置、股份非全流通的情況下,大股東的利益往往與中小股東不一致,端著大股東的飯碗為中小股東的利益說事,使得董秘的工作環境從根本上來說是受到擠壓的:董秘的工作環境往往取決於大股東的意識及態度, 而不少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並不了解董秘的職責和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則,使得董秘往往成為公司管理層「行使職權」的障礙。而董秘所從事的溝通、協調,平衡各方利益、矛盾的工作特點,又使得董秘經常處於一種兩面受氣,多方施壓的尷尬境地。
董秘地位的尷尬,使得他們在多數情況下對公司的眾多決策只是了解但不能全程或充分了解,執行多數任務要在多方面的壓力和規定中尋求平衡,在一些敏感問題上,董秘不具有依據相關規定製約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一些不妥決定的能力。法律的缺位導致在目前,董秘仍處於職責大於權利的地位,難以完全達到中國證監會及深滬交易所賦予的權利。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列明的董事會秘書主要職責涉及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相關文件及籌備事宜、信息披露事務、文件管理等。1996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還特別指出董事會秘書要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協助董事會在行使職權時遵守國家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在董事會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及時提出異議並如實向國家管理部門及交易所反映情況。
2004年,深滬證券交易所修訂的新版《股票上市規則》強調了董事會秘書對公司內外關系的溝通協調和治理監督職責,如與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聯絡、公司與投資者關系的協調、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規則等。
新《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中,對上市公司董秘的職責做出了規定: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目前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規定了董秘的六大類職責:與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股權事務管理、三會組織與文件的保管。
1、與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
主要內容是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監會、交易所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和聯絡,保證監管部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具體而言,董秘要就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做出解答,並將監管部門提出的要求和最新的監管精神傳達給上市公司管理層和董事會。
這使董秘處於矛盾的兩個方面:作為上市公司,側重生產經營的發展和公司利益的維護,降低運營成本;而證券監管部門側重於維持整個市場的「三公」原則,要求上市公司達到證監會提出的各種規范性要求,遵守證券市場的游戲規則。兩者存在著必然的沖突。只有在雙方交流充分且有效的情況下,才能使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和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共存成為可能。這就要求董秘必須掌握溝通協調的技巧和具備很強的專業知識。對外溝通監管部門,匯報公司業務發展,解答提出的問題(需要熟悉公司情況);對內傳達監管要求(需要掌握相關的政策法規)。
2、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
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向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按照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過程,可分為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和持續性信息披露。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發行新股說明書、可轉換證券、上市公告書等;持續性信息披露包括臨時性報告和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主要強調及時性和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造成的重大影響,定期報告包括年報、半年報等,主要反映一定時期內公司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法人治理的評價等。
董秘在熟練掌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披露前保密等)外,還需告知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各自義務,並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自身,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履行保密義務;禁止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主體,承擔上市公司應承擔的所有責任)、董事會成員(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在信息披露時,在合理的范圍內要盡可能滿足投資者的需求。舉例:有些信息是專業投資者需要的,比如公司資本性支出計劃,就是說公司計劃用多少錢,這個數字可能是隨時變化的,但因為可變性及無法准確預測,在強制性披露中並不合適披露,但機構投資者會提出來,公司可以把大概的計劃告訴他們,而且,這種披露可以告訴所有的股東,而不僅僅是機構。有些計劃,一些公司會選擇不說或者說得很含糊,但也可以選擇披露出來,同時也會把其中的不確定性告知投資者。比如房地產行業中,萬科是最早披露每年開、竣工明細計劃的公司,雖然有些計劃可能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實現,但解釋清楚,投資者會充分理解。
實際操作中,如何掌握披露的尺寸,個人經驗是第一位的,在董秘的素質中將要提到。
3、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
包括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董秘在協調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關系時的表現是最受投資者關注的,董秘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包括:接聽投資者咨詢電話;接待來訪投資者、機構研究員;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投資者見面會;保持與媒體的良好關系,採用路演等手段加強與公眾溝通,特殊情況時需要危機攻關;回訪投資者;建立與維護公司網站的投資者論壇以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就某些議案與投資者進行事前溝通等。在這些與投資者溝通的方法中,董秘最經常使用的是接聽投資者電話和接待來訪的投資者、調研員。
初期董秘更多的是接聽散戶的電話,解答問題,偶爾會有持股量比較大的個人股東來公司實地察看或參加公司股東大會。這個時期,投資者關系並不重要。北京比較有意義的例子是安泰科技,2001年起在公司網站設立股東論壇,董秘在裡面回答股民的問題,介紹最新的發展情況(不過更多的意義在於給股民安排了一個因股票被套而發泄怨氣的場所)。
隨著機構投資者的不斷壯大,特別是基金的發展,投資者關系越來越為上市公司所倚重,服務對象也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擔當投資者與公司管理層之間溝通橋梁的董秘,在公司中也不再只是扮演被動的傳聲筒角色(電話中解答股民的問題),而必須走出去,主動向投資者通報公司的最新動向,推介公司股票,同時了解投資者的需求,並在公司的重大決策中推進以投資者利益為導向的理念。
關於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在現階段的股權分置改革中有充分體現。機構持倉較多的上市公司,在溝通難度上要大大小於散戶為主的公司,舉例:同仁堂500家機構,中關村則是24萬散戶。
由於現在上市公司董秘們對機構的拜訪愈見頻繁,為了與投資者加強聯系,一些日常性、非功利性的主動溝通也頗為必要,否則投資者會覺得董秘只是在需要時才進行溝通,並產生反感。因此,有些董秘在每次公司發布公告或有重大舉措出台前後,也會通過郵件與投資者聯系,收集各方意見。在南方,有些上市公司(比如:深萬科)董秘已經開始邀請外部投資者參與公司例會,為管理層就資本市場的變化、投資理念等話題作演講。
少數特大型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國石化,在發行A股的同時,還在香港市場或美國市場發行股票,需要經常性參加一次境內外券商或投行組織的路演,這樣的活動中,除了一天出席八、九個小組會外,還需與重點客戶一對一地溝通;而國內大型公司(如長江電力)即使僅僅發行A股,年報、中報發布後,公司也會舉行大型的機構投資者推介會,北京、上海、深圳這些重點城市少不得要走上一圈。這些活動,是機構投資者了解公司的必要條件。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全可流通」的概念出台,屆時投資者關系將更為重要,對於控股股東而言,不僅僅是股票能否賣出好價格的問題,也是遭到惡意收購時尋求盟友的手段。延伸工作:董秘還要善於藉助新聞媒體提升公司形象。由於董秘是上市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唯一窗口,所以有不少公司讓董秘同時兼管媒體關系。媒體的范疇包括了傳統媒介(報刊、雜志、電視)和網路。董秘需要關注這些媒體對公司的評論,並及時做出反應,與媒體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長安汽車就曾經因為網路質疑業績真實性而被迫停牌,並發布澄清公告。當時包括21世紀經濟報道、南方周末等有影響力的全國性報刊都轉載了這篇質疑文章,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可想而知。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中,上海金豐投資也因為一家新興雜志公開質疑其股改方案並召集小投資者投反對票,致使股改方案未獲通過。對於那些處於行業領先位置或掌握公共壟斷資源的上市公司來說,還有一個特殊點,就是公司對一些新聞的看法備受關注,為此,掌握公司喉舌部門的董秘,必須熟悉行業與政策的走向,花時間研究市場與行業的變化。對內統一口徑,為公司管理層提供對外發言參考。
對於經營問題很多、風險很大的上市公司,則需要進行危機公關,以期渡過難關。中關村在2004年初曾有過,召集記者招待會通報公司情況,為年報公布後的「摘帽」打下輿論基礎。
4、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並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同時向交易所和證監局報告;協助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中關於其法律責任的內容;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並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同時向交易所報告。
《上市規則》的規定比較生硬,在實際工作中,只要不出現極端情況,董秘通常都會採取比較溫和的方法

Ⅲ 上市公司到底是怎樣回報投資者的

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一是轉送紅股,二是派送現金紅利,這在世界各國的資本市場上都是如此。
送、派後除權是市場行為,本也無可厚非,即使交易所不作除權處理,市場也同樣會自行除權。關鍵是,有些上市公司不把主業做大做強,所謂派送純粹是為了再融資(圈錢)而作的表面文章,因此,除權後股價下跌等於沒送,投資者損失很大。
另外,市場行情不好,投資者持股信心不足,看不到未來價值,即使好的公司股票在權後,持股者也會紛紛拋出,更造成股價一跌再跌。但也有少數公司股票(中興通訊、貴州茅台、雲南白葯等)產業前景良好,公司經營規范,盈利能力較強,機構投資者持股信心穩定,不斷走出填權行情。
還有的個別公司為了配合莊家炒作,派送紅股,一旦除權便如利好出盡,又少了一個炒作題材,股價下跌也在情理之中。
所以,除權、貼權有眾多原因,不能一概而論。

Ⅳ 請問:上市公司舉辦投資者集體接待日活動,有何意義 回答專業且詳細者給分

上市公司舉辦投資者集體接待日活動最主要的是可以和上市公司決策層近距離交流關於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投資運營情況,以及企業戰略規劃等,影響你對該公司股票的買賣決策的一部分。

Ⅳ 私募投資者在回訪確認時應注意什麼

法律分析: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募投資基金募集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募集機構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經過回訪確認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投基金的投資冷靜期可參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自行約定。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同時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Ⅵ 投資者應如何評價上市公司的投資計劃

第一,首先要看上市公司的投資計劃是否和公司主業相符或者是主業產業鏈中的業務,跨行業和非主業的投資一般是不被看好的;
第二,分析投資規模和投資周期;規模與公司的現金流相差不多的,可以認為相對風險較小;如果投資規模大大多於公司現金流能力以及現金及相應等價物的,我們認為投資風險將大大增加,對股票有負面影響;周期也類似,如果是周期過長的非主業,那麼我們認為這是絕對的負面影響,相對的,周期較短的其他投資我們認為是可以接受和認同的(這樣資金的回收壓力將較小);
第三,分析投資計劃的完整性和可行性。上市公司的投資計劃如果完整度較高,我們會認為這是較有誠意的投資計劃,而非大股東巧立名目挪用資金。在觀察完投資計劃的完整性後,我們將觀察和分析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如果可行性較高(另有一套可行性分析評價標准),說明投資計劃將利好公司,可看好公司股票。
最後,所有的投資計劃都將有風險(也就是失敗的可能),在分析其投資計劃時必須分析上市公司投資失敗的結果。

Ⅶ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督促、引導證券行業有效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下統稱「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以投資者買入金融產品為目的提供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台交易等金融服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通過由投資者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種方式了解《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資者基本信息。

第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經營證券、基金、期貨業務的許可證、經營其他金融業務的許可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等身份證明材料,理財產品還需提供產品成立或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兩年以上投資經歷的證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歷或工作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書等。

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六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業投資者申請書,確認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資經歷等證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證明或一年以上投資經歷或工作經歷等證明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完成申請材料核驗後還應該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符合普通投資者轉為專業投資者的,應當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不符合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也應當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進行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七條 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普通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變更為普通投資者,按照規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履行相應適當性義務。

第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普通投資者信息,通過投資者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法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的設計應當科學、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第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C2、C3、C4、C5。具體分類標准、方法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普通投資者確認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結果,並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第十條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應當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

第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信息錄入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根據更新的信息持續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中應當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投資者信息及本指引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歷次《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內容、評估時間、評估結果等;

(三)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或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申請書、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資者投資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服務及其風險等級、交易許可權、交易頻率等;

(五)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及證券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前述第(四)項不適用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願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因素,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具體劃分方法、標准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列出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清單。

第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按照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整體風險對該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應當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投資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相匹配的原則,對投資者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及普通投資者的實際情況,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方法,也可以參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二)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三)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四)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五)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市場、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准入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第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代表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在參考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相匹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適當性匹配結果;不匹配的,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風險警示。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信息以及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存在重大遺漏,不得欺詐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並由投資者簽署確認。

第二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每年抽取不低於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含購買或者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投資者)的10%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二)受訪人是否按規定填寫了《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並按要求簽署;

(三)受訪人是否已知曉產品或服務的風險以及相關風險警示;

(四)受訪人是否已知曉所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業務規則;

(五)受訪人是否已知曉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風險等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六)受訪人是否知曉承擔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七)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開展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培訓,提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處理客戶投訴與糾紛等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採取鼓勵不適當銷售或服務的考核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對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人員進行問責。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時獲取的投資者基本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結果等信息嚴格保密,防止該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當利用。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妥善處理因履行適當性義務引起的投資者投訴與糾紛,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分析總結,改進和完善相關機制與制度。

第二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依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適當性自查,自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人員培訓及考核、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發現問題及整改等情況。

第三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資者發生適當性相關的糾紛,可以按相關規定向協會申請調解。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對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及人員依法採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書面形式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關於發布<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試行模板)>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投資者基本信息表

2、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3、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4、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5、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

6、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7、適當性匹配意見確認書

8、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

附件1: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資金賬號:

投資者基本信息(申請人填寫)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職業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企事業單位職工 □農民 □個體工商戶 □注冊會計師 □ 律師□學生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無業 □其他,

工作單位

職務

學歷

□博士 □碩士 □大本 □大專

□中專□高中 □初中及以下

誠信記錄

是否有以下來源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其他,

□無 □有(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件

有效期限

固定電話

手機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

本人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申請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章: 復核人簽章: 營業網點蓋章:

事後審核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機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資金賬號/客戶號:

投資者基本信息(申請人填寫)

機構名稱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機構類型

□一般企業法人 □金融機構□社會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組織____________

住所地

經營范圍

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類型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號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有效期限

機構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表人姓名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表人電話

授權代表人

手機號碼

授權代表人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地址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姓名:

電話: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姓名:

電話:

誠信記錄

是否有來源於以下機構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其他組織

□無 □有

本機構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機構授權代表人簽名: 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名:

機構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章: 復核人簽章: 營業網點蓋章:

事後審核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
附件2:

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投資者申請欄

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金賬號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已按要求提供財產狀況、投資經歷、從業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對其負責,所提供材料符合下述相應類別的各項要求,並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特此申請。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證券經營機構復核欄

類型

復核內容

是否符合

符合《辦法》第八條(四)、(五)條件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類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是 □否

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類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是 □否

復核人(一): 復核人(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欄

尊敬的投資者(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金賬號: ):

根據您提供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復核您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請您仔細閱讀,並在投資者確認欄簽字(簽章)確認:

一、證券經營機構在向專業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對專業投資者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區別於其他投資者。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三、當您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請及時通知我公司,經復核如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申請條件,將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

證券營業網點簽章:

年 月 日

投資者確認欄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已閱讀了上述告知內容,確認相關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知悉貴公司根據申請材料將本人/機構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對於貴公司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本人/機構具有專業判斷能力,能夠自行進行專業判斷。

本人/機構確認已了解貴公司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方面的區別,本人/機構知悉可以自願申請或因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條件,而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則。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適用於自然人投資者)

投資者姓名:

資金賬號:

本問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風險程度等情況,藉此協助您選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以符合您的風險承受能力。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本公司向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一個環節,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您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匹配。

本公司特別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資者履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適當性義務,並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同時,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等將由您自行承擔。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對您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履行適當性義務。

本公司建議:當您的各項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對您所投資的產品及時進行重新審視,以確保您的投資決定與您可承受的投資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諾,對於您在本問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承擔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查詢以外,本公司保證不會將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將相關信息用於違法、不當用途。

一、財務狀況

1、您的主要收入來源是:

A. 工資、勞務報酬

B. 生產經營所得

C. 利息、股息、轉讓證券等金融性資產收入

D. 出租、出售房地產等非金融性資產收入

E. 無固定收入

2、最近您家庭預計進行證券投資的資金占家庭現有總資產(不含自住、自用房產及汽車等固定資產)的比例是:

A.70%以上

B.50%-70%

C.30%-50%

D.10%-30%

E.10%以下

3、您是否有尚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如有,其性質是:

A. 沒有

B. 有,住房抵押貸款等長期定額債務

C. 有,信用卡欠款、消費信貸等短期信用債務

D. 有,親朋之間借款

4、您可用於投資的資產數額(包括金融資產和不動產)為:

A. 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B. 50萬-300萬元(不含)人民幣

C. 300萬-1000萬元(不含)人民幣

D. 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投資知識

5、以下描述中何種符合您的實際情況:

A. 現在或此前曾從事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的工作超過兩年

B. 已取得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專業學士以上學位

C. 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注冊會計師證書(CPA)或注冊金融分析師證書(CFA)中的一項及以上

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項描述

三、投資經驗

6、 您的投資經驗可以被概括為:

A.有限:除銀行活期賬戶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沒有其他投資經驗

B.一般:除銀行活期賬戶和定期存款外,我購買過基金、保險等理財產品,但還需要進一步的指導

C.豐富:我是一位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股票、基金等產品的交易,並傾向於自己做出投資決策

D.非常豐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權證、期貨或創業板等產品的交易

7、有一位投資者一個月內做了15筆交易(同一品種買賣各一次算一筆),您認為這樣的交易頻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8、過去一年時間內,您購買的不同產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務(含同一類型的不同產品或服務)的數量是:

A. 5個以下

B. 6至10個

C. 11至15個

D. 16個以上

Ⅷ 如何做投資策劃啊

一、對創業投資計劃書之基本認識

(一)投資計劃書是創設新事業時籌措資金必備的文件

工商界人士,大家都很忙,有潛力的投資者更忙,尤其要向大老闆解釋投資構想,大約允許1小時左右,在這1小時當中,僅能做摘要報告,引起他的注意,讓他了解交給何單位,何人辦理而已。因此必須准備好詳細的投資計劃書交給大老闆,讓他帶回去給幕僚評估,有了正面的評估意見後,能作出投資決策。目前中國大陸地區私人或各類企業想要向外界籌募資金,有90%以上缺乏投資計劃書,這些沒有投資計劃書的投資案,籌募到資金的概率很底很底。

(二)投資計劃書是節省時間的利器

創設新事業投資構想通常相當復雜,要以口頭解釋讓投資者完全清楚,可能要好幾天,很少投資者有這耐性,但不完全清楚整個投資構想,投資者又不敢投資。最輕松理想的方式是請投資者吃個飯,稍加解釋,交給投資者已寫妥之書面「投資計劃書」,俟一段時間後,再問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再征詢投資的意願,省時又省力。

(三)投資計劃書是溝通協調的利器

 投資計劃書如需要較多的資金,勢必接觸可能投資者的數目會超過20個,因並非百發百中而要將眾多投資者召集在一起,不但時間不容易找,且與會人數眾多,會前未有共識,會中討論容易失控,無法達成決議。對眾多投資者於短時間內達成共識的方法,便是准備一份清楚易懂的「投資計劃書」同時發給眾多的投資者,再個別稍加解釋。讓有共識的人聚集在一起開會,才能很快達成決議。

創設新事業籌劃者應了解投資計劃書是溝通協調的利器,如不用此工具面對眾多的投資者,可能無法負荷,深感疲累,這也是讓許多創設新事業計劃踏不出第一步的原因。

(四)好的投資計劃必須正確、清楚

所謂正確,即必須注意數字品質,只要提到數字必須有根據,如為參考別人的數據,註明出處;如為假設,必須說明假設條件。例如,某項產品現在台灣市場為2億元,必須註明出處。投資計劃書中如第一年銷貨收入預計為2千2百萬元,必須說明如下的假設:該產品在台灣市場的增長率為10%,且市場佔有率假設為10%,即2億元×(1+10%)×10%=2200萬元。

所謂清楚就是容易懂,讓拿到投資計劃書的人不必再經口頭解釋,就可以容易地了解整個投資構想。要清楚,需注意下列三項。

1、投資計劃書要有目錄,目錄里要指明各章節及附件、附表之頁數,以方便投資者很快就可以找到他所要的資料。此外,必須有「投資案匯總」章,這是專門給大老闆或高階人員看的,讓他們了解投資計劃的大概構想,並知道交給哪個單位或哪個人去評估。

2、此外,段落要有標題才能清楚,最好每500字以內就要有個標題,讓投資者只看標題就約略了解下面500個字是要說什麼,並決定要不要看詳細內容。例如本段主要在說明「好的投資計劃書必須正確清楚」。

3、段落之結構要清楚,一般秩序是「一」,(一)、1、(1);甲、(甲)。亦即「一」裡面要分段落時用(一)(二)(三)……;(一)裡面要分段落時用1.2.3.……;1、裡面要分段落時用(1)(2)(3),以此類推。本書之附件5-1可做為參考。

(五)投資計劃書最好委由有經驗的財務顧問或投資專家撰寫

常看到許多創設新企業的投資計劃書,簡直不知從何看起,頂多隻能了解產品或技術是什麼,即使有簡單的財務預算,數字大部分來自直覺,沒有根據,不足採信,表達的名詞不符合財務會計術語,易生混淆,投資條件不容易了解,即使了解亦不符合商業習慣。這樣的投資計劃書引不起投資者興趣,籌募不到資金是不足為奇的。

最好的解決之道便是委由有經驗的財務顧問或投資專家撰寫。將擬好之「現金流量表及附表」提出來當作參考資料交給財務顧問或投資專家操刀。有經驗的財務顧問或投資專家不只被動代擬,更可積極為創設新事業投資計劃位定,擬出投資者可接受投資條件,並可進一步代為尋找投資者。

私人創業者應不吝惜給財務顧問或投資專家適當的報酬。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私人創業者由於仍然窮或不富有,處處都要省錢,但這筆錢是必須且值得付的。行行有專業,創設新事業往往是人生的重大抉擇,不宜拿這種事自行摸索,而應該減少決策失誤到最低。

通常必須付給財務顧問或投資專家之報酬,一般系由他們所花的時間乘於每小時應計算費用而得,但因為較難客觀計算,也有採取每個字新台幣2~5元為計算基礎作為代撰「投資計劃書」之酬勞。寫出來的「投資計劃書」所有權為委託者所有,他們可以拿出來向投資者作報告,因此無論該投資案籌募資金成功或失敗,都必須支付這些酬勞。

另外,財務顧問或投資專家可能要求全部或部分投資者由其代找,如籌募資金成功時必須付傭金(中間介紹服務費),傭金的計算可能是所有投入資金的1~5%,或無償取得新公司某個比例之股份,或取得創設新事業者所得權益之10~20%。

(六)創設新公司投資計劃書必須以電腦作輔助工具

投資計劃書之修改乃是必然的,無法一次就擬妥,較大的投資案,必須集合眾人的意見,更需多次的修改。當策略改變時,整個投資計劃書全部改變。例如本來要做兩樣產品,改為一樣產品;或本來自行銷售,改為僅接受委託製造,皆會使投資計劃書改變。此外,資訊不斷地明朗化,計劃書內容亦會不斷地更新,例如投資組合與經營組合漸漸確定,市場、銷售渠道漸漸更清楚等等。

透過不斷地溝通協調並修改投資計劃書,可集結眾人智慧,使投資構想更合理,更實際,更可行。估計這樣的文字修改達50次以上,才能使一家公司創設。

這種性質的文件唯有電腦處理,才能減輕負擔。個人電腦的使用已相當普遍,在文字方面可由其中的文書處理之電腦軟體如Wordstar,PE2來處理,在數字方面可用電子試算表軟體來處理,如Lotvs-1-2-3。

財務顧問或投資專家如涵蓄接受委託撰寫「投資計劃書」的業務,最好使用個人電腦處理,否則將會苦不堪言或則工作效率奇差。

二、創業投資計劃書之撰寫步驟

這里雖然是對幫忙撰寫之財務顧問或投資專家的建議,但創設新事業者仍應了解本節並充分配合。

步驟一 取得創設新事業者認可的現金流量表及全部附表。

步驟二 首先請創設新事業者提供有關銷貨收入的背景資料。產品是什麼?產品給誰用的?產品的市場區隔在哪裡?全世界的市場?銷售目標是如何估算出來的(亦即其假設條件為何)?

步驟三 請創設新事業者提供關鍵技術說明書;產品生產製造及質量管制流程圖,競爭者資料,並逐一檢視廠房投資、生產或實驗設備等與所列數字來源合理否?

步驟四 研擬生產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工廠費用之估算是否合理?

步驟五 研擬銷售及管理人員之人事費用。

步驟六 銷售及管理費用是否低估?一般技術人員都會低估此項費用。

步驟七 上電腦建立電子試算表或修改創設新事業者所提供在磁碟上之電子試算表,並不斷擬修正找出可行的投資計劃。

步驟八 重新確定資本金額。請參考第三章之五。

步驟九 編出未來5年預計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未來5年預計資產負債表。

步驟十 依照投資機構法人所規定的格式或本書建議之投資計劃書格式(附件5-1)撰寫本文。

三、實例研討:創設新公司投資計劃書格式

(一)背景

永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資本額新台幣2億元之公司,專門從事對策略性工業之投資,該公司為幫助投資案之進行,特擬定「創設案投資計劃書格式』給創設新事業者作參考。該格式適用於製造業,其他行業可自行刪減某些項目後即可適用。

(二)說明

XX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擬定之「投資計劃書格式」如附件5-1

附件5-1XX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計劃書(格式)

XX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計劃書目錄

1.投資案匯總

2.創設公司基本資料

3.公司組織

4.股權結構

5.業務內容

6.技術與生產

7.財務預估

8.投資報酬率與敏感分析

9.風險分析與投資管理

Ⅸ 個人投資者如何對上市公司進行調研

不進行實地調查也可以發現成長股!大家一定覺得這個觀點很奇怪,事實的確如此。在10多年前,做為一個普通的個人價值投資者,凌通選擇了很多有成長的股票,回報都不錯,但當時基本沒有去過上市公司調查,因為作為一個個人投資者,面對千里之外的上市公司,極難去所投資的公司訪問,這些困難包括:時間問題、資金問題和去了沒人接待問題。現在這個問題現在對於大部分投資人來說仍舊是很大的問題。
我們自己的經歷表面,在沒有辦法進行實地調查,並不是不能發現成長股。這時我們主要是採取了一種抽象把握的投資選擇方法,這種抽象把握的方法簡單地說,就是先從道理上思考為什麼有些公司能成長,這種成長的理由和邏輯是什麼?比如:茅台、伊利等股票,股價大幅上漲,基本面持續成長,我們就解剖這些成長公司,思考它們為什麼能成長,於是發現了這些成長股在需求特徵,供給特徵以及管理層和治理結構上有一些共同的相似性,我們把這些條件反復地總結推敲後認定任何成長股必需滿足這些條件才能成長,而滿足了這些條件它就一定能成長。於是凌通的手裡相當於得到了一把量測成長的標尺,拿著這個標尺進行量測,符合條件的就認定它是成長股。
這些成長條件都是一些高度的抽象邏輯和法則,是高度宏觀地邏輯和法則。比如:我們認定成長必須是在需求無限增長的環境中才能產生,成長必須是在供給壟斷集中的條件下才能出現,這些原則都比較宏觀和抽象的。用這些原則選股,是對被選擇公司的最宏觀最抽象的經營狀態和條件進行判斷。雖然,這種方法太過於宏觀和粗線條了,但在各方面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這種方法還是很有效的!
這樣一種成長選擇模式,有其深刻的理論基礎。在人類幾千年的認識論領域存在兩種對立的思想,一種是著名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這種觀點認為對任何一個事情的認識都必須親身感受和實際觸摸,否則不可能有正確結論;另一種認識論是,首先認識根本道理,然後利用根本道理可以通過推理來獲得具體事物的正確認識,在對普遍規律和共同本質有了深刻的認識之後,可以透過推理和演繹不接觸具體事物,了解具體事物的發展原則和變化方向。比如,人類認識到萬有引力的規律,利用萬有引力規律計算出在太陽系裡還有一顆未被發現的行星,最終人們根據計算結果就到這個行星。
凌通說的這種通過認識成長的根本規律和宏觀邏輯然後利用這些規律和邏輯依次尋找成長股的方法,顯然屬於第二種認識論。這種認識論在中國歷史上非常普遍。比如,「秀才不出門,便知天下事」的古語,「運籌帷幄之中,決勝於千里之外」的古語。戰爭的指揮者不到戰場就能指揮打勝仗,原因是他利用了基礎規律指導具體戰爭。對這種認識論,中國古代大哲學家老子有專門的論述,老子認為只要認識了事物總的變化規律,就自然認識了具體的變化。老子同時認為萬物都有根本的變化規律,透過一件件具體事物的分析,運用規納的方法就可以抽象出整體的變化規律,有了整體的變化規律,就可以認識了所有具體事物。
總體上看來,在沒有辦法進行實地調查,並不是不能發現成長股,這時主要是利用宏觀規律來選擇股票。這種方法的問題是太過宏觀,太過粗,只能判斷長期的宏觀趨勢,與中觀的具體變化的把握沒有辦法實現,這種方法只能做長期持有,不能做中觀的操作,只能形成定性的結論,難以形成定量的細化,這是它的局限性。解決這種局限性就需要通過細化和去上市公司走訪來實現,下一節我們討論如何去上市公司走訪。
投資要想取得成功,發現那些真正具備投資價值和成長潛力的明星股、對上市公司進行調研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很多公募和私募基金在重倉買入某隻股票之前,都要親自去相關公司進行現場調研,掌握一些最真實的一手資料,這樣可以大大減少投資風險,提高成功率。
一、在訪問上市公司之前,一定要充分收集與該公司有關的各種信息,包括年報信息、行業信息、市場競爭信息以及媒體的綜合報道,把這些信息都收集到手,初步形成關於這家公司的大概印象和邏輯判斷。不能在什麼也不掌握、不了解的情況下前往公司,那樣的話,到了上市公司之後,面對大量情況和現象無法進行分類歸納和思考,從而使得調研的價值大為降低。如果未到上市公司之前就形成了全面的判斷,你就會知道自己需要了解什麼,需要考察什麼,需要重點關注什麼,調研就是有目標的、有效率的和有價值的。這和中學生做物理試驗極其相似,學生們在做實驗之前需要提前了解實驗的過程和實驗的器材以及試驗的目的,如果沒有提前准備,老師就不讓進實驗室。
二、到上市公司之後,不要把調研的精力只盯在企業本身上,要多同與企業關聯的部門和公司交流。任何一家企業總是有相關的原料供應商、產品代理商等關系緊密的企業,要想了解這家企業的具體情況,通過對與之關聯的企業進行調查訪問,可信度和效率會更好。我們前一段時間去山西汾酒進行調查,為了了解汾酒的經營情況,我們專門訪問了為汾酒生產包裝瓶的關聯企業,我們和工人交談中得到的信息是汾酒對包裝瓶的需求是穩定的和持續不斷的,這使我們認識到汾酒的經營是穩定的和正常的,訪問關聯企業可以提高調研的效率和質量。
三、到上市公司之後,一方面要與企業的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等多接觸,因為這些管理層對企業的情況比較了解,能夠提供必要的信息。但管理層所提供的信息有時存在投投資人所好的問題,所以和管理層溝通完之後,應該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用於對這家公司各個環節、各個角落的實地走訪中,和工人接觸,到車間中去,到廠區中去,在廣泛的接觸中感受企業並通過一些典型的現象來剖析企業。同樣舉山西汾酒的例子,在山西汾酒廠區內走訪時,看到一個正在施工的工地,我們通過和建築工人的溝通,得知這是新建的科技中心,我們感到汾酒對關乎企業長遠的重大戰略有大手筆的投入,這對企業的長期發展有好處。
四、詳細記錄自己的訪問過程,這種記錄包括筆記、照片、錄音、錄像。作為一個遠道而來的調研者,在短短的幾天之內看到、聽到的信息量紛繁復雜,如果不做必要的記錄,回去之後,很多事情和細節可能就忘記了,從而使調研得到的信息量大為減少。一定要通過大量的記錄對調研的結果進行綜合分析並形成最後的結論,證明自己哪些看法是正確的,哪些看法不正確,這家公司處於什麼狀態,就像中學生做完實驗後要寫實驗報告交給老師一樣。
其實,去上市公司並不是對上市公司進行調研的唯一方法,在超市裡、在街上行走時都可以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去年因為參加某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我結識了來自深圳的個人投資者林先生,他長期持有招商銀行、贛粵高速、中國平安,獲得了巨額回報。在與林先生的交流過程中,他對為什麼要買這些股票作了簡單的說明:「我的老家在江西,我住在深圳,每年我都要乘汽車通過贛粵高速往返於江西和深圳之間,在乘車的過程中,每一次都能感受到公路上不斷增長的車流量,所以就買了贛粵高速。剛剛從江西老家來到深圳時,我看到有一家銀行在馬路上推銷信用卡,感到非常奇怪,在一般印象中,銀行總是高高在上的,哪有在馬路上擺攤發行信用卡的呢?簡單了解後發現,這家銀行發信用卡手續非常簡單,只需提供身份證即可,於是就在馬路上辦了我的第一張信用卡,這家銀行就是招商銀行。使用招商銀行的信用卡後進一步熟悉了招行,所以就買入了招行的股票。買入平安保險的理由就更簡單了,因為我們家的保險買的就是平安公司的,是平安的顧客,所以就買了平安。」
林先生取得如此之高收益率的原因竟然是如此的簡單,是觀察了生活中隨處可見的事後發現了大牛股。仔細觀察生活,適當進行思考,就能發現成長股。觀察生活是尋找成長股的條件,明星股其實就在我們的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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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理的調研順口溜
所有的投資名家都對公司調研有一番心得,陳理也不例外。他自己在過去上市公司調研中的經驗總結成了一組「順口溜」:
1、看年報一手資料,有疑問電話了解;
2、調查前做好功課,准備好要問問題;
3、多參加股東大會,與高管接觸對話;
4、直接去拜訪公司,參觀與董秘交談;
5、去超市或服務點,觀察和用戶閑聊;
6、聽競爭對手意見,向行業專家請教;
7、讀老總文章書信,留意其言行思想------摘自網路,前部分來自董寶珍,<<財務與會計>>,2008,68-69頁

Ⅹ 可以給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部門打電話詢問關於公司業績的問題么

我一直是把「有錢沒錢回家過春節」當笑話看的,這話太幽默了,以至我被幽默到,誰不知道現在的春節變了味,節關等於錢關,沒錢你怎麼過關,你春節有事沒事出街轉轉,你會發現,人家過春節過的是面子,沒錢就沒面子這是很多人心裡的疼。還好去年認識了中匯的911老師,跟著他們發了一筆財,回家過節的感覺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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