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創業板連續兩年虧損會怎麼辦
創業板連續兩年虧損不會退市,連續三年虧損就會被退市。
創業板是深交所中針對創業型中小公司的一個板塊,其退市條件如下:
1、公司出現連續3年虧損;
2、公司凈資產為負;
3、會計事務所提供的升級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4、財報中存在重大錯誤或虛假內容;
5、公司沒有按時公布年報和中報;
6、公司宣告解散或破產;
7、股票在1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少於100萬股;
8、公司在連續20個交易日內股權分布和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9、公司股本產生變化,達不到上市條件;
10、公司在3年內受到交易所的公開譴責達3次;
11、公司股票在20個交易日內,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② 創業板虧損幾年可以直接退市
創業板股票連續三年虧損就會直接退市。
新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如下:
(1)連續虧損;
(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3)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
(4)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5)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7)公司解散;
(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12)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
(13)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拓展資料: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在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的規定中,將原「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改為「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未經審計凈資產為負」,以及「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為負則終止上市」。這是創業板退市制度最具威懾力的條款,也是「相對主板一個最大的進步」。
在董登新看來,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最大創新在於多元化、市場化、定量化以及與IPO標准對稱化。而這些正好是現行主板退市制度的最大空缺,也將是主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
多位專家呼籲,主板退市制度設計必須同樣遵循「多元化」的標准體系,以財務類標准為主,以市場化標准及行政性標准為輔,並將凈利潤、凈資產、總資產等指標納入財務類退市標准之中,以此構建真正有效的淘汰機制。
參考資料:投資者教育-創業板學堂
創業板-網路
③ 創業板連續三年虧損直接退市嗎
對,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新增了ST、*ST制度,創業板股票連續3年虧損的情況下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創業板新規財務類的退市指標: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4、其他認定的情況。
④ 創業板定增有鎖定期嗎
國內關於創業板鎖定期的規定:
一、關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2、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和實 際控制人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第1款關於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鎖定的承諾:
(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控股股東關聯方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4、不能確定控股股東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鎖定不低於51%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5、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二、關於發行人的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轉讓。
2、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需遵守自工商登記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的規定;
3、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1年。
三、 關於高管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公司高管、董事監事人員在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25%;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創業板定增有鎖定期嗎?定向增發產品的鎖定期會限制該股票在這期限內的交易權,因而投資者在認購定向增發產品時,除了要了解產品的收益與風險,也要注意鎖定期的問題。
⑤ 創業板退市新規下是否上市公司還續幾年虧損也不用退市呀
不是的
創業板注冊制新規之下,退市制度改為取消單一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引入了「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個億」的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新增市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5億元的交易類退市指標。
相比以前可能退市更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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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創業板退市規則:創業板公司連虧兩年會退市嗎
深交所創業板退市規則
一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該公司股票就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二 凈資產連續2年為負,則該股就會被「暫停上市」;
三 對凈資產為負的,暫停上市後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也就是說,只要創業板公司凈資產連續兩年半為負,就必須退市,而且是直接退市。
以下是深交所關於創業板股票退市的詳細規則: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
(三)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四)因14.1.1條第(一)、(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相關定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產仍為負;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因14.1.1條第(四)、(五)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一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九)因14.1.1條第(四)、(五)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一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十)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首個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十一)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
(十二)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首個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該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十三)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十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十五)因14.1.1條第(八)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其後的六個月內公司股權分布狀況或股東人數仍未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六)上市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十七)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八)因13.2.1條第(九)項情形其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在其後的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十九)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二十)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一)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二十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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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創業板st新規定
創業板不採取st制度。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最近三年凈利潤連續虧損的創業板股票不在進行風險提示,直接退市。其中凈利潤虧損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深交所擬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刊登退市風險提示性公告,並在此後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
1.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冠以 「*ST」字樣。
2. 據了解,這是自創業板自開板以來的首批ST股票,同時也是科創板、創業板實施注冊制以後的首批ST股票。受其消息影響,今日早盤,兩只股票均低開低走,其中,樂凱新材低開11.4%,天龍光電低開3.6%。創業板的上市規則在2009年7月開始實施時,實際上設置了「ST」和「*ST」的預警制度,不過,為了提升退市效率,在2012年4月第一次修訂時,該預警制度被取消,換之以強化上市公司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來充分揭示風險,對於退市整理期股票冠以「××退」的字樣。
3.樂凱新材料還公告稱,鑒於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停止采購熱磁票產品,公司「熱磁票生產線」停產,預計三個月內無法恢復生產,對公司營業收入、現金流量和營業利潤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公司可能持續虧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拓展資料:
1、創業板注冊制st規則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
2、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 3、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冠以 *ST字樣。
⑧ 創業板退市或被st新規(最新)網上的解釋沒看懂。創業板新規2021:創業板在新規會下被st嗎如果
⑨ 創業板股票交易新規則有哪些
1、 漲跌幅限制。
規則條文: 本所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解讀:所有創業板的股票,以後每天的漲跌幅由原來的10%變為20%。意味著該規則實行後,創業板的股票風險會更大,每天可以下跌20%,而股票的振動幅度則變成40%,如果在漲停板買入,很多可能虧損40%以上。而有些投資者習慣運用的「漲停戰法」,也將承受更大的風險。
2、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
規則條文: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本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作出相應標識。
解讀:創業板新股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意味著該股票的上市定價是否合理,可以在上市一周內得到檢驗,如果該股票估值過高,市場可以馬上修正。這也意味著,新股上市破發的機會增加,炒作新股的風氣有可能得到壓制。
3、熔斷臨停機制。
規則條文: 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盤中異常波動,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 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解讀:沒有漲跌幅的股票,在遇到上漲或下跌到30%的時候,會熔斷臨時停盤交易,停盤時間為10分鍾,這是第一檔位;在遇到上漲或下跌到60%的時候,會再次熔斷臨時停盤交易,停盤時間也為10分鍾,這是第二檔位;10分鍾後可以繼續交易。
停盤時間如果跨越14:57的,在14:57分直接復牌。在停盤期間申報的交易,先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4、盤後定價交易機制。
規則條文: 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盤後定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當日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不進行盤後定價交易。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的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盤後定價申報當日有效。
解讀:這一條文源於上海科創板的規則,但一般投資者並不容易理解這一規則。其大概意思是:沒有停牌的股票,在交易日的9:30-11:30和13:00-15:30這兩個時段內,投資者可以像買賣普通股票一樣,在交易軟體上以盤後固定價格申報的方式發出交易指令。但在集合競價階段並不會成交,而是在15:05-15:30這25分鍾里,根據時間優先的順序按照收盤價撮合成交。
這一規則對於投資者而言,主要有兩個作用:一,可以避免當天買入股票後,承受虧損的局面;二,可以根據收盤後情況,再作出投資決策,給予投資者更多理性選擇的機會和時間。
除了上述比較重要的條文以外,還有以下幾個規則需要注意,但不詳細去寫了。
第一, 注冊制下發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
第二, 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納入可出借范圍。
第三, 連續競價期間,限價申報設置上下2%的有效競價范圍。
⑩ 參與定增後補倉是怎麼規定的
一、定增的報價原則
1、主板定增報價原則
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可以為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最新窗口指導:如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的,原則上不會再出反饋意見);
最新窗口指導:定價基準日前停牌時間不得超過20個交易日,如超過許復牌後交易20個交易日再作為定價日;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註:依據2011.4.27《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2、創業板定增報價原則
1)發行價格不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本次發行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創業板溢價發行可以沒有鎖定期,定增並購圈社群小夥伴還是在反復問的問題!)
2)發行價格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但不低於百分之九十,或者發行價格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但不低於百分之九十的,本次發行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
註:依據2014.08.01《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業務辦理指南》
二、定增的流程
1、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這個最重要,要仔細研讀!)
(2)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4)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
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由保薦人保薦
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證監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序審核,並決定核准或不核准增發股票的申請。
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發行
6個月內發行,否則重新核准;有重大變更,暫緩發行。
(1)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通過或者未獲通過的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將另行公告。
(2)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決定後作出的公告中,應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並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本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系方式。
(3)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採用任何公開方式,且不得早於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4)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共同確定。
註: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除應當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已經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公司前20名股東外,還應當包含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詢價對象:不少於20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少於10家證券公司;不少於5家保險機構投資者。
三、定增的注意事項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3、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
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4、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5、本次發行不得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之前有社群小夥伴問,能否通過定增成為大股東,這里解答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