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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業板上市基本要求

發布時間:2022-05-01 16:32:14

① 香港創業板上市標準是什麼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監管,還要遵守境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政策)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具備的條件是: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條件)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下面詳細說明)。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② 香港創業板上市主要上市規定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1. 新申請人必須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個月內,其自身或通過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專注於某一主營業務,多種不同但無一項主營的業務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適合在創業板上市。

  2. 發行人在24個月的活躍業務期間,管理層及其所有權形式大致相同。

  3. 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躍業務記錄,合理地提供有關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個月內的業務表現的詳細資料。

  4. 創業板旨在吸引新興增長性企業,因此活躍業務記錄並不要求有曾經盈利或持續盈利的記錄。

  5. 在特殊情況下(盡管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個月內,其管理層和所有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聯交所會根據個別情況,酌情作出允許新申請人上市的決定。

  6. 附屬公司負責經營新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則新申請人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總資產或市值達到5億港元的申請人,方可以一年營運紀錄申請上市,但同時需滿足總值1.5億港元股份公眾流通量的規定。

③ 香港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1、香港創業板上市市場目的:為增長性的公司而設;
2、香港創業板上市接受地域:依據香港、百慕大、開曼群島、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
3、香港創業板上市盈利要求:不設最低盈利要求;
4、香港創業板上市營業歷史:不少於24個月的經營活躍紀錄;
5、香港創業板上市管理持續性:於活躍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6、香港創業板上市主營業務:主營業務要突出。

④ 香港創業板上市有什麼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抄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⑤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基本要求如下:

1、於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業務記錄;

2、擁有主營業務;

3、在申請上市前兩年公司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

4、於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薦人擔當顧問;

5、最低公眾持股量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少於40億港元的公司,最少要達3000萬港元。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須佔20%,或10億港元。

⑥ 想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有什麼要求

1、不設盈利要求
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並不一定取得盈利紀錄,故《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規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過往盈利紀錄即可在創業板上市。

2、保薦人及其持續聘任期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財政年度餘下的時間以及其後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轄地區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例注冊成立。

4、經營歷史
a. 證明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
註:如上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准下獲放寬。
b. 一直積極發展主營業務;
c. 於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及不少於50%的實際經濟權益;
e. 編制會計師報告,該報告須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5、業務前景
新申請人須列明其業務目標,並闡釋於指定期間內擬如何達致該目標。

6、最低公眾持股量
a、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
30,000,000元;
b、對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c、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勝任的人員負責下列職位:公司秘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
b、聘任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c、成立審核委員會。
包銷安排於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時,無硬性包銷規定。

8、其它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合共須佔新申請人不少於35%的已發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類別一般包括:
a. 專業費用保薦人費用公司法律顧問費用保薦人法律顧問費用申報會計師費用物業估值費用公關服務顧問費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費翻譯費
c.市場推廣支出
d.股票過戶登記處費用收款銀行費用包銷商傭金(如適用) 首次上市費交易征費
除首次上市費及交易征費外,上列所有其它費用均可由新申請人與有關方面商議,不過收費多少會受市場因素影響。首次上市費一般占首次上市總成本的小部份,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同時向聯交所繳付。首次上市費不予退款,並以與上市申請有關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
創業板首次上市費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費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值(百萬港元)
首次上市費(港元) 不超過100 100,000 不超過1,000 150,000 超過1,000 200,000
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征費為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值的0.011%。
詳情請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

⑦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有哪些

瑞豐德永表示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
1、業務紀錄及贏利要求版
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權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合RMB4.395億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2、最低市值
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合RMB4043萬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
3000萬港元(合RMB2637萬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合RMB35.16億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4、管理層、公司擁有權
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信息披露
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6、包銷安排
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⑧ 港交所上市條件

1、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條件)
2、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下面詳細說明)。
4、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5、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拓展資料:
一、委任保薦人及其他專業顧問
1、委任有經驗的專業顧問團隊是新股成功上市的關鍵。專業顧問一般包括保薦人及包銷商、外國及本地律師、會計師等。上市申請人須於提交上市申請前至少兩個月委任保薦人,並於委任後五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香港交易所。
2、公司務須征詢專業顧問團隊的意見,以商討公司是否適合上市、上市所需之時間和費用及在上市後將面對的問題、挑戰與持續責任。
二、籌備上市流程
專業顧問對公司進行盡職審查,並協助擬備招股章程(此階段的招股章程擬稿亦稱「申請版本」)。招股章程須載有一切所需資料,能讓投資者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三、向上市部提交上市申請
向上市部提交上市申請(「A1」,包括申請版本)。假若A1的資料大致完備,上市部會確認收悉,並在網站登載中英文申請版本。
四、上市部審閱申請
1、上市部其後會對A1進行詳細審核,評估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資格、是否適宜上市、業務是否可持續、公司是否遵守規條以及作出充分披露。
2、首輪意見會於接獲申請後十個營業日內發出。上市時間並沒有一個預設的時間表,主要取決於公司回復的時間及質量。
五、上市委員會聆訊 上市委員會審閱新上市申請,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進行首次公開招股。
六、推廣期
包銷商一般會協助公司籌備推廣活動,包括投資者教育及新股路演。
七、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成功定價及分配股份予機構投資者和散戶後,公司便會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及進行買賣。

⑨ 港股上市條件

香港主板上市條件:1、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2、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3、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4、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5、至少前三個財政年度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6、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等。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1、請人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3、上市檔刊發之前2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4、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等。
拓展資料:
港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的股票市場比內地的成熟、理性,對世界的行情反映靈敏。如果內地的股票有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上市的,形成「A+H」模式,可以根據它在香港股市的情況來判斷A股的走勢。
交易規則
一、交易系統AMS/3
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擴大和交易所未來國際化發展的需要,香港交易所於2000年10月推出了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AMS/3)。AMS/3將投資者、交易所參與者、其他參與者及中央市場連接起來,使交易過程變得更有效率。
二、交易所交易規則
在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須遵守《交易所規則》的有關規定。較重要的規則如下:
(一)價位
每個在交易所交易的證券是以指定"價位"來進行交易,它代表價格可增減的最小幅度,並與該證券所處的價格區間有關。交易所的價位表規定了從每股市價在0.01-0.25港幣(價位為0.001港幣)到每股市價在1000-9995港幣(價位為2.50港幣)的股票價位。當某股票的價格上升或下跌至另一價格區間時,其價位也會隨著變動。
(二)開市報價
《交易所規則》規定"開市報價"應按程序進行,以確保相鄰兩個交易日間價格的連續性,並防止開市時出現劇烈的市場波動:每個交易日第一個輸入交易系統的買盤或賣盤都受開市報價規則所監管。第一買賣盤的價格不能超過上日收市價上下4個價位。

⑩ 香港創業板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須在中國內地、香港、百慕達及開曼群島的其中一個地方注冊成立;
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
公司在上市前兩年必須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權及管理層管理下運作;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眾持股比例要達到3000萬港元及占總股本的25%;
管理層股東必須接受為期兩年的售股限制期,在這一期間,各持股人的股份將被擱置在一個各方都同意的存儲處;
對申請上市企業沒有最低利潤要求。
香港創業板市場的基本上市要求為:於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業務記錄;擁有主營業務;在申請上市前兩年公司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於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薦人擔當顧問;最低公眾持股量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少於40億港元的公司,最少要達3000萬港元)。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須佔20%,或10億港元。
參考資料: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09-05/460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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