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創業板上市後還能不能在滬市和深市上市兩種類型公司發布的股票有什麼不同
創業板上市後不能在滬市和深市上市。
兩種類型公司發布的股票的區別:
a.市場規模不同,A股市場又被稱為主板,規模大,創業板則規模相對小很多。
b.投資人條件不同:A股投資主體的限制較少,基本上人人都可以參與,創業板 則規限定了一些投資主體的條件,如資金規模、投資經理年限等。
c.交易股票不同: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資質條件要求具備一定規模,包括注冊資 本、財務狀況等條件較高,創業板則要放鬆一些,但對於增長率有更高要 求,也 就是體現了高成長的特性,而且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行業多集中在高科技 以及政策 扶持的環保、新能源等。
d.風險程度不同:A股市場風險程度相對於創業板則小很多。
⑵ 創業板退市規則:創業板公司連虧兩年會退市嗎
深交所創業板退市規則
一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該公司股票就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二 凈資產連續2年為負,則該股就會被「暫停上市」;
三 對凈資產為負的,暫停上市後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也就是說,只要創業板公司凈資產連續兩年半為負,就必須退市,而且是直接退市。
以下是深交所關於創業板股票退市的詳細規則: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
(三)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四)因14.1.1條第(一)、(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相關定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產仍為負;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因14.1.1條第(四)、(五)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一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九)因14.1.1條第(四)、(五)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一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十)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首個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十一)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中期報告;
(十二)因14.1.1條第(六)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首個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該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十三)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十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十五)因14.1.1條第(八)項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其後的六個月內公司股權分布狀況或股東人數仍未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六)上市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十七)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八)因13.2.1條第(九)項情形其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在其後的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十九)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二十)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一)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二十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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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投資者咨詢,創業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能否恢復上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2.2條規定: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且同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個年度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⑷ 創業板20%什麼時候實施
創業板實施20%時間為2020年8月24日。新交易規則下的創業板除了放寬漲跌幅限制比例外,還有引入盤中臨時停牌機制、新增盤後定價交易、在連續競價期間增設價格籠子、設置單筆最高申報數量上限、優化兩融交易機制、實施ST風險警示、強化退市機制七大規則。
(4)創業板的恢復上市擴展閱讀:
創業板新規規則為:
1、股票漲跌幅度限制為20%,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2、設置漲跌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鍾;
3、允許投資者在競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
4、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
根據《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規定,個人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交易應當符合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賬戶內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並且具備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⑸ 退市的股票還能重新上市嗎
1、退市後的股票並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復上市的,一定要根據退市之前的行為以及退市之後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公司時候還能恢復上市。
2、首先創業板的退市股票,因財務造假和欺詐上市被強制退市的股票,這幾類都是不允許再重新上市的。只有因業績連續4年虧損的退市股票,因業績問題主動性退市的股票,如果達到A股重新上市條件可以重新上市。
3、退市後的股票要滿足這些條件才能有恢復上市:各方面已經達到A股重新上市的各大條件;退市公司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公司已撤換與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退市公司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
4、資金要求是:最近三年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經營現金流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營收累計超過3億元。
⑹ 請問,創業板股票面值退市後經重組還能上市嗎
不能。
退市後的股票並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復上市的,一定要根據退市之前的行為以及退市之後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公司是否還能恢復上市。
根據深圳創業板的退市制度規定,創業板股票一旦確認被退市,將會一退到底,根本沒有翻身的機會,意思就是指創業板不能通過資產重組再度恢復上市的可能性了,所以創業板退市公司是不能再度恢復上市的。
還有以下兩種退市後不能恢復上市的:
1、因財務造假的退市股票
A股市場對於財務造假的這種行為屬於非常嚴峻的問題,屬於重大違規行為,只要前科出現財務造假的,這種股票退市之後,也是無法重新恢復A股上市的了。
2、因欺詐上市的退市股票
A股市對於欺詐上市的股票也是一種非常惡劣的行為,對於這種重大違規的退市股票,也是無法再次回到A股市場上市的可能性。
(6)創業板的恢復上市擴展閱讀:
退市公司還能恢復上市的
1、因業績連續4年虧損的退市股票
上市公司業績出現由於出現連續4年虧損被退市的股票,這種退市股票是還能恢復上市的,退市之後可以通過資產重組,進行資產整頓之後,業績提升。隨後又達到A股上市條件的股票,這種股票也是可以恢復上市的可能性。
2、因主動性退市的股票
類似有些上市公司,已經明知道自己的業績支撐不起來了,然後申請主動性退市,而這些股票因為沒有出現重大違規行為,暫時性退出這個股市,然後重新經營,雖然等公司再度走上正軌了,又達到A股上市條件,同樣可以發起上市申請,有恢復重新上市的可能性。
3、因其他退市的股票
當然除了以上兩種退市之後的股票,如果達到A股重新上市條件之外,其他還有一些退市的股票也是有存在可能上市的。
⑺ 創業板停牌新規定
創業板退市新規: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緩沖期;新增市值退市指標,進一步完善了退市標准;取消單一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引入「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個億」的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設置了退市風險警示暨*ST制度,強化風險警示。
__創業板退市新規則詳情:
__1、財務類指標方面,將凈利潤連續虧損指標改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復合指標,納入審計意見指標並全面交叉適用,退市觸發年限統一為兩年,及時淘汰既無盈利能力又缺乏收入的空殼公司,以實現精準從快出清。
__2、規范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指標,強化公司合規披露和規范運作意識。
__3、新退市規則優化了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對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未及時披露定期報告或改正財務會計報告的退市觸發期限統一調整為四個月;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停牌時點由「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後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給予投資者更充分的交易機會。
__4、創業板新規則強化風險警示,對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退市設置*ST,並根據風險程度差異優化各類退市情形的風險提示公告披露時點和頻次。
創業板新規十個交易日翻倍停牌,
創業板交易也有異常波動臨時停牌,
當創業板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
深交所對相關股票及其衍生產品實施停牌,
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10:30復牌;
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創業板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認定標准參照主板執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
1.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2.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3.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證券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4.深交所或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另外,當創業板股票交易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深交所還將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