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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發布時間:2022-04-22 22:48:39

㈠ 可供投資者分配利潤如何核算出來的

按新會計准則規定:
你說的這個題該用新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來解答
因為利潤分配表已經並入新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
那麼企業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該為:年初末分配利潤和本年凈利潤之和減去提取的盈餘公積=(3000+600)-(450+150)=3000萬,所以你說的是對的!書上應該是沒有按新准則改過來!
至於書上說的3600,我也翻了一下原來的課本,也就是老會計准則中的利潤分配表看了看,應該是原來利潤分配表中的「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數值;按原來利潤分配表中的「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也該是3600-450=3150萬才對。

㈡ 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等於什麼

可供分配利潤=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年初未彌補虧損)+其他轉入

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制企業應當按照凈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非公司制企業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比例可超過凈利潤的10%。

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注】:在計算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

①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數,即歷年累積盈利

提取的盈餘公積=凈利潤×盈餘公積提取比例

②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潤為負數,即歷年累積虧損

提取的盈餘公積=(凈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盈餘公積提取比例

(2)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公司制企業可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後者由企業的權力機構自行決定。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盈餘公積經批准可用於彌補虧損、轉增資本、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等

經過上述分配後:

期末未分配利潤

=可供分配利潤-提取的盈餘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年初未分配利潤+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其他轉入-提取的盈餘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2)上市公司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擴展閱讀:

公司向股東分派股利,應按一定的順序進行。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利潤分配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步,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將當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數(即當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第二步,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按抵減年初累計虧損後的當年凈利潤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盈餘公積金的基數,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潤,也不一定是當年的稅後利潤。

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時,才能按當年稅後利潤計算應提取數。這種"補虧"是按賬面數字進行的,與所得稅法的虧損後轉無關,關鍵在於不能用資本發放股利,也不能在沒有累計盈餘的情況下提取盈餘公積金。

第三步,計提公益金。即按上述步驟以同樣的基數計提公益金。

第四步,計提任意盈餘公積金。

第五步,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第六步,在可分配的利潤中扣除按規定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後即是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

用公式表示為: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可分配的利潤-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

企業如因以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少注冊資本而相應減少的未分配利潤,可在本表「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下增設「減:減少注冊資本減少的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

而對於國有工業企業按規定補充的流動資本,新制度規定,企業可在本表「利潤歸還投資」項目下增設「補充流動資本」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以利潤歸還借款、單項留用的利潤等,可在「補充流動資本」項目下單列項目反映。

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

㈢ 企業決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怎樣做會計分錄

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分錄處理:
1、計提分紅款: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貸:應付股利
2、結轉應付分紅款: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3、付分紅款:
借:應付股利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應付股利是指企業應付給投資者的利潤,包括應付國家、其他單位以及個人的投資利潤。企業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合作項目,按協議或合同規定,應支付利潤的聯費業也可列入應付股利。應付股利科目核算企業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拓展資料:
一、利潤分配,指的是企業在一定的時期內對所實現的利潤總額,以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按照規定,利潤是在企業與企業、國家與企業之間進行的分配。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凈利潤,企業有權自主分配。利潤分配是對經營中資本增值額的分配。企業若存在尚未彌補的虧損,要先彌補虧損,再作其他分配。企業須在利潤分配前償清所有債權人到期的債務,否則將不能進行利潤的分配。利潤分配需兼顧多方的利益,盡可能地保持穩定的利潤分配,秉承積累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提取盈餘公積金及分配給投資者利潤的比例,使得利潤分配真正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
二、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一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在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計提標准由股東大會確定,如確因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後,也可用於分配。
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分配。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

㈣ 年末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如何計算

可供分配利潤=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年初未彌補虧損)+其他轉入.
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制企業應當按照凈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非公司制企業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比例可超過凈利潤的10%.
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注】:在計算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
①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數,即歷年累積盈利
提取的盈餘公積=凈利潤×盈餘公積提取比例
②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潤為負數,即歷年累積虧損
提取的盈餘公積=(凈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盈餘公積提取比例
(2)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公司制企業可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後者由企業的權力機構自行決定.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盈餘公積經批准可用於彌補虧損、轉增資本、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等
經過上述分配後:
期末未分配利潤
=可供分配利潤-提取的盈餘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年初未分配利潤+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其他轉入-提取的盈餘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拓展資料:
利潤分配,是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順序,在企業和投資者之間進行的分配.
利潤分配的過程與結果,是關繫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企業能否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為此,企業必須加強利潤分配的管理和核算.企業利潤分配的主體是投資者和企業,利潤分配的對象是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利潤分配的時間即確認利潤分配的時間是利潤分配義務發生的時間和企業作出決定向內向外分配利潤的時間.
1、計提(企業決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提取應付利潤
貸:應付利潤
2、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提取應付利潤
3、發放
借:應付利潤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㈤ 上市公司賺的錢是均分給股民的嗎

上市公司賺的錢中會有當時持股的股民的一些分紅,前提是公司准備分紅,而且分紅的時候你持有這家公司的股票~想想人家都來上市是干嗎的 ,就是來圈錢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㈥ 怎樣理解可供分配利潤、分配利潤及未分配利潤

一、y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2、提取法定公益金。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凈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規定在合作期內以利潤歸還投資者的投資,以及國有工業企業按規定以利潤補充的流動資本,也從可供分配的利潤中扣除。

二、利潤分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 (通常為年度) 內對所實現的利潤總額以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按規定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

三、未分配利潤(Undistributed profits) :未分配利潤是企業留待以後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潤。

(6)上市公司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擴展閱讀:

利潤分配的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1、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稅項目,採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稅項目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和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的凈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等。

對於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稅前利潤分配後,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合同規定的形式 (上交利潤遞增包干,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征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後的余額,即為企業應稅所得額。

2、 以企業應稅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節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後的余額,即為企業留利。

3、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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