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保監會2019年76號文件內容是
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保監發〔2006〕98號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改善資產配置狀況,提高投資管理效益,促進保險業與銀行業戰略合作,經國務院批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商業銀行股權(以下簡稱銀行股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范圍和投資原則
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境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未上市銀行的股權。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應當遵循審慎原則,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要求,嚴格選擇投資對象,慎重確定投資方式,合理安排投資額度,妥善配置各類資金,確保投資符合公司戰略,支持主營業務發展,提高核心競爭能力,切實維護公司股東和被保險人權益。
二、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分為一般投資和重大投資。投資總額低於擬投銀行股本或者實收資本5%的為一般投資,5%以上的為重大投資。
保險機構可以有效運用公司資本金、負債期限10年以上的責任准備金等保險資金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金投資銀行股權,並根據不同資金性質,確定投資股權歸屬和收益分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受託投資銀行股權。
三、投資比例和核算基數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必須符合以下比例規定:一般投資和參股類重大投資余額的合計,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3%;一般投資單一銀行股權的余額,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1%。其他重大投資的余額報中國保監會審批;重大投資運用公司資本金的余額,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實收資本扣除累計虧損的4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運用實收資本投資銀行股權,必須扣除投資其他法人的資本,且投資銀行股權的資金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險資金。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的長期責任准備金等保險資金,不包括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萬能保險產品和其他理財類保險產品的資金。保險機構採取融資方式投資銀行股權,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四、投資資格和基本要求
保險機構進行一般投資,必須具有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快速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主營業務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償付能力達到規定要求,保費收入持續增長,公司實現盈利,保險資產實行獨立託管,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保險機構進行重大投資,除符合一般投資要求外,還必須具有確定的公司發展戰略、主營業務規劃和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能夠准確評估擬投銀行的績效和風險。投資銀行股權在5%-10%之間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200億元,保險公司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0億元;投資銀行股權在10%以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300億元,保險公司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500億元。保險機構進行重大投資,一般不超過兩家商業銀行。
五、選擇條件和主要指標
保險機構進行一般投資,擬投銀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資分紅規定,嚴格的貸款審查和五級分類管理制度,經營穩健,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業務增長較快,盈利能力較強,財務狀況良好,信息公開透明,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按有關法律和規定,該銀行上年末資本充足率達到8%,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呆壞賬撥備比率不低於70%,撥備前資產利潤率達到1%,凈資產收益率達到12%,風險加權資產收益率達到1.2%,不良貸款率不超過5%,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最近評級在A級以上,或者國際信用評級機構最近評級在BBB級以上。
保險機構進行重大投資,除符合一般投資要求外,投資銀行股權在5%至10%之間的,擬投銀行必須具有豐富的客戶、網路等經濟資源,較好的業務品牌,清晰確定的經營計劃,素質較高的管理團隊,能與保險機構互補形成新的競爭優勢,承諾保險機構取得決策或者監督機構的席位;投資銀行股權在10%以上的,擬投銀行總資產不低於500億元,呆壞賬撥備比率不低於50%,不良貸款率在10%以下,並有切實可行的不良資產處置和風險補償方案,承諾保險機構取得一個以上決策或者監督機構的席位。
六、報備程序和審批事項
保險機構進行一般投資應當事先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報備材料包括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本機構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財務狀況、投資決策程序、資金託管機制、擬投銀行基本情況和投資協議等(見附件)。
保險機構進行重大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投資銀行股權在5%至10%之間的,申請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資要求外,還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審核意見和外部專業機構的評估報告。投資銀行股權在10%以上的,應當按規定分別提交預審和審批材料(見附件),預審材料包括擬投銀行基本情況和投資方案等,審批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資報備材料要求外,還包括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戰略規劃、管理團隊、投資協議、有關監管機構的審核意見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投資銀行股權在5%至10%之間的,中國保監會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函。投資銀行股權在10%以上的,預審材料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初審,保險機構應在獲得初審意見函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有關事項,特殊原因無法按期完成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審批材料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後,保險機構才能進行實質性投資。
七、退出機制和應急處理
保險機構轉讓銀行股權,一般投資報中國保監會備案,重大投資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投資銀行股權轉為流通股的,投資成本計入股票投資的余額,按照《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超過股票投資比例規定的,一般投資在規定期限內逐步調整並達到規定要求,重大投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所投銀行股權採用上市或者協議轉讓等方式退出的,應當確定限制期限和對象,採用商業銀行回購方式退出的,必須確定回購價格和期限。
保險機構發現擬投或者所投銀行實際控制權轉移、投資合作方違法違規或者嚴重違約等重大事件,必須立即啟動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披露有關信息,控制投資管理風險,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並將決策意見和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八、風險管理和監督檢查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必須充分論證,審慎決策,規范運作,全面了解擬投銀行真實情況和管理狀況,認真評審其股東結構、資產質量、發展潛力、盈利能力、分紅水平和流動性安排,應當聘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資質條件的外部專業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綜合評估投資收益和主要風險,合理確定投資價格。必須建立防火牆,嚴格交易安排,規避交割風險,確保所投銀行股權沒有法律瑕疵、沒有所有權益爭議,沒有被質押及其他權利限制。保險機構應當跟蹤分析所投銀行經營情況,科學確定業務發展指標,持續做好後續評價管理。
保險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漏報瞞報重大信息或者發生利益輸送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和要求投資銀行股權的,中國保監會將採取質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暫停、停止投資或者限期退出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保險機構投資境外銀行股權,應當按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保監會將根據金融市場發展狀況和保險機構投資能力,適時調整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的資格條件、投資范圍和比例規定。
特此通知
附件: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申報材料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申報材料
一、投資銀行股權低於5%的一般投資報備材料
(一)保險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財務狀況、投資決策程序和資金託管機制等。
公司治理應當說明股本結構、組織架構、董事職責、專業委員會職能、投資運作機制和管理團隊素質等;風險管理應當提供經過董事會審議的上一年度風險管理報告和外部專業機構出具的內控管理建議書,風險管理報告應當說明制度建設、基本要素、主要環節、執行情況、風險狀況和化解措施等;財務狀況應當提供最近三年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報表附註和主要指標測算等,主要指標測算應當說明有關測算過程、結果的合規性和真實性等;投資決策程序應當說明董事會決議、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過程、會議決議和投票情況等;資金託管機制應當說明託管銀行基本情況、資產有效隔離機制、投資估值核算方法等。
(二)擬投銀行基本情況,包括擬投銀行名稱、經營場所、法人代表、營業范圍、業務資格、公司治理、股東結構、資產質量、管理能力、行業地位和主要指標等。管理能力包括發展潛力,盈利能力、分紅水平和流動性安排等。主要指標應當說明數據、數據來源和外部專業機構出具的意見。
(三)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說明擬投銀行業務優勢、歷史財務狀況和銀行股權轉讓方基本情況;保險機構資金來源、投資規模、持有期限、預期回報、收益現金流測算;主要風險、承受能力狀況和股權退出計劃;投資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四)投資協議應當說明約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價格、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投資銀行股權5%至10%的重大投資申請材料
(一)保險機構基本情況,除一般投資報備材料第一項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公司發展戰略和投資銀行股權後的主營業務發展計劃。
(二)擬投銀行基本情況,除一般投資報備材料第二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說明擬投銀行的客戶類別、分布結構、網點狀況和品牌優勢;董事會、管理層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激勵和約束機制;未來三年的業務拓展計劃等。
(三)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除一般投資報備材料第三項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擬投銀行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評估意見,以及與投資相關的法律、財務和經營風險,建議採取的投資方式、價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資協議應當約定保險機構取得擬投銀行一個以上決策或監督機構席位等。
(五)有關監管機構的審核意見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資銀行股權10%以上的重大投資預審和審批材料
(一)預審材料除重大投資申請材料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在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說明,投資銀行股權可能產生的影響,如對金融市場、保險市場和公共利益產生的影響,對保險機構經濟規模、經營效率、財務狀況、風險控制、管理能力產生的影響,以及對保險機構未來三年業務發展和盈利能力產生的影響等。
(二)審批材料除預審材料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在保險機構基本情況中說明,保險機構與擬投銀行的關聯關系,最近三年的償付能力狀況,銀行股權的估值方法、定價依據;投資股權的報價區間、時間進度、後續處置、補救措施、信息披露和相關利益保障等。
擬投銀行基本情況還應當說明,擬投銀行股本結構、組織架構、董事職責、專業委員會職能、投資運作機制和管理團隊素質;預期貸款情況、最近三年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情況、不良資產期限結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案和風險補償機制等。
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還應當說明投資銀行股權後,保險機構與銀行的經營方向、資源整合和綜合能力狀況;未來三年的發展計劃、保險機構派出人員情況和銀行管理層安排等。投資協議還應當約定投資銀行股權的退出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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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監會發布新規辦法規定了什麼
昨天,保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新規要求,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能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三分之一。
根據負面清單,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糾紛的、有過代持記錄的、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聲明情形的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⑶ 保監會對於股東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審批機關)×復<1996>39號文批准,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經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全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為:上海市××區金融大街35號
郵政編碼:××××××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繁榮與發展。
第十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范圍是:水泥、建築裝飾材料、機械設備、汽車(不含小轎車)、汽車配件、飼料及原料、日用百貨、服裝鞋帽、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家用電器、針紡織品、辦公用品及自動化設備、五金交電、橡膠與橡膠製品的銷售;汽車維修;物業管理;室內外裝飾裝修;服裝、汽車配件的生產、加工;經濟信息咨詢管理服務。
公司根據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可調整經營范圍,並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權,同股同利。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十九條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股,占公司可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0%,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元。
第二十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如下:
中國××集團公司××萬股
××中心××萬股
北京××公司××萬股
上海××有限公司××萬股
廣東××廠××萬股
以上發起人均為貨幣形式認購股份。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並報××××××(審批機關)和其他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三十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一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三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六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之間可以達成與行使股東投票權相關的協議。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未指定人選的,由出席的股東共同推舉1名股東主持會議。
第四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第四十六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七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八條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九條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五十條投票代理委託書中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可以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可以以傳真方式送達公司,但委託書原件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快寄送到公司。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五十一條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五十三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數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52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五條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按照本節第56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九條提出提案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十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六十一條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對於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事項,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二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增加或減少本章程規定的公司董事人數;
(四)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報告;
(七)聘任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三)發行公司債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四條非經股東大會以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五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東大會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股東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十六條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七條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2名股東代表和1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八條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九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由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七十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關部門得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七十一條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可以自行申請迴避,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董事會可以申請有關聯關系得股東迴避,上述申請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提出,董事會有義務立即將申請通知有關股東。有關股東可以就上述申請提出異議,在表決前不提出異議的,被申請迴避的股東應迴避;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要求監事會對申請作出決議,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決議,不服該決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第七十二條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三條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並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股東大會記錄的保管期限為15年。
第七十五條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託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七十六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已被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九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地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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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銀保監擬推新規:嚴查違規流入房地產和股市
近年來,保單質押貸款業務隨著人身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而發展。4月23日,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起草了《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出了保險公司建立貸後管理體系、加強反洗錢和案件風險管理、完善內控體系、嚴禁監管套利等要求,並進一步針對違反業務規則的情形明確了監督檢查措施,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有利於遏制該領域的突出風險和問題。
貸款期限擬延長至12個月
保單質押貸款,是指人身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單現金價值為質,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種短期資金支持。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保單質押貸款的初衷是保險公司考慮到如果投保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影響短期現金流,可能發生退保,而保單質押貸款既可以解決投保人短期財務問題,又可以繼續提供保險保障。
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可以進行保單貸款,如普通型或新型終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以及長期健康保險等。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專業副主任宋占軍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保單質押貸款金額不得高於申請貸款時保單現金價值的80%。
某保險公司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顯示,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如果本合同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後余額的8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日償還。未能按期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並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徵求意見稿從保護消費者角度出發,對可開展保單質押貸款的保單范圍進行了較為寬泛的界定,並規定了保單貸款期間保險公司的賠付義務正常履行,要求保險公司如實告知、提醒以及納入徵信需書面徵得投保人同意等。
此外,將貸款期限由原來的6個月調整為12個月,避免投保人頻繁貸款還款,且支付較高利息;將借款人范圍限定為投保人本人並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身份核實義務,要求保單貸款資金返回到投保人原繳費賬戶,避免保單貸款被違規套用、騙取等案件發生。
強化貸後管理體系
對於保單質押貸款利率,宋占軍表示,不同保險產品的保單質押貸款利率往往會有差異,貸款利率通常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公司自身資金成本及風險管控能力以及該產品的客戶策略等因素,通常以實際簽訂貸款協議的約定利率執行,保險公司也會保留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比如,某保險公司2017年度保單質押貸款年利率在4.79%-9%。可見貸款利率並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數,不同產品、不同時期會適用不同利率。
徵求意見稿表示,保險公司應當參照貸款市場平均利率或者參考利率水平、公司資金成本、保險資金運用水平、流動性狀況等因素,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從服務消費者的角度出發,確定合理的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於相應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萬能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於貸款辦理時的實際結算利率。
普華永道中國金融行業管理咨詢合夥人周瑾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保單質押貸款目的主要是為客戶盤活資產進行資金周轉提供靈活性,增加保單的流動性,對保險公司而言有利於減少退保。
周瑾表示,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本身是有足值的保單價值作為風險緩釋手段的,因此信用風險相對可控,其面臨的主要還是合規與操作風險,比如核實出質行為是否為投保人本人行使,是否有誤導或欺騙行為,是否觸及反洗錢合規要求等。
徵求意見稿強調,保險公司在簽訂貸款協議時,應對貸款用途進行審核,並明確要求貸款申請人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所借款項用於房地產和股票投機,不得用於購買非法金融產品或參與非法集資,不得用於未上市股權投資。
周瑾續稱,市場上保單質押貸款存在一種可能的套利風險,即保險公司設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低於保單給予客戶的分紅或收益水平,也就是存在利率倒掛情況,若客戶購買保單,出質後獲得貸款並循環購買保單,就有可能套取保險公司的收益,如果有代理人大量利用這種套利模式同時還獲得銷售業績,就需要引起保險公司關注。
⑸ 銀保監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不得用於購房、股票等投資
觀點地產網訊:5月9日,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關於《辦法》定義的互聯網貸款的適用范圍,規定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范的范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
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
針對防控互聯網貸款風險的措施,《辦法》重點規范的方麵包括,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
具體而言,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
⑹ 保險公司資產如何投資股市
《辦法》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而對於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第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第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險資投資基金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資產的20%,而調整後將改為投資股票型基金與股票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第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第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第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第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⑺ 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幾成能投資於股票國家有沒有規定
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直接投到資本市場,以股票的形式投資比例是控制在10%以內,也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向資本市場、股票市場投資,但是比例是在15%
⑻ 保監會股權不動產通知
1、2010年《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2月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2、2012-07-26保監會發布通知明確保險資金投資方向
7月25日,保監會網站發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使保險資金投資在「沒有什麼不能做的」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破解投資收益難題如何提升投資收益率和實現資產負債有效匹配,一直是保險業面臨的壓力與挑戰。2010年,保監會發布了《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盡管此舉意味著保險資金可以名正言順地投資房地產和私募股權。但從目前的現狀來看,該政策對保險機構投資股權和不動產在投資團隊、投資資質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資對象等范圍相對狹窄,出現有制度、辦法卻無法開展投資活動的尷尬現狀。這也間接導致坐擁6萬億元資產的保險業,只能高度依賴資本市場,而資本市場的不景氣,也使去年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只有3.6%,僅高於當時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個百分點。與此同時,我國實體經濟面臨「融資難、融資貴」,一些領域和項目對保險資金有著迫切需求。而保險資金規模大、周期長、資金來源穩定的特點,則恰恰可以為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一己之力。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壽集團原總裁楊超在今年「兩會」上就曾建議,適當降低《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等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體實施細則;給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權,使其能夠權衡風險、自行決策,改變目前名為備案實為行政審批的情況。在《通知》中,適當降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門檻的建議得到了監管部門的重視,按照《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在股權投資方面,要求保險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盈利且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在不動產投資方面,要求保險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盈利且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而《通知》則大大降低了對保險公司資質的要求,無論股權投資還是不動產投資,均取消上一會計年度盈利的規定,同時將凈資產均調整為1億元以上。投資房地產誘惑加大除了大幅降低對保險公司資質的要求以外,《通知》中對於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的調整也頗具力度。在直接投資股權范圍上,《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而《通知》則增加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在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的比例上,分別由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4%上調至10%、8%,但兩項合計不得高於10%。另外,尤為值得關注的是,關於在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監管層也作了較大調整。《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限定,投資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而《通知》則規定,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15%。今年以來,多家保險公司紛紛推出養老社區投資建設項目。而據記者了解,不乏有險企在操作過程中以養老項目為名義建設不動產,或自用項目名義對房地產進行投資,此次限制的放寬無疑加大了房地產投資對險企的誘惑。放寬房地產投資對於提升保險資金收益率究竟有多大作用呢?據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介紹,在實務中,美國保險公司對房地產業的投資基本上都沒有達到政府監管部門規定的上限。雖然在1935年美國保險公司在房地產市場的投資所佔的比例達到過8.5%,但多數年份仍是3%左右。在1984年以來的近30年間,更是從3.56%的高點基本上持續下降到近些年的不足1%,從1993年至今美國保險業對房地產業的絕對投資金額一直呈持續下降趨勢。2010年末,美國壽險公司投資於房地產業的資產總額是278億美元,僅占壽險公司53112億美元投資總額的0.5%,投資收益也僅有區區39億美元。不過,「由於房地產發展在我國的特殊性,導致保險公司對於房地產行業都趨之若鶩,但究竟未來房地產是否能夠仍舊保持異於常態的高速發展,這還是個未知數。」王國軍如是說。風險加大監管從嚴業內普遍認為,《通知》適度放鬆了投資政策,將有利於增加投資運作空間,降低保險資金對資本市場的過度依賴,支持保險資金取得長期穩定收益,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另外,隨著保險投資限制逐步放鬆,保險資金參與實體經濟的比重會上升,基礎設施和不動產投資將是未來的重點方向。不過,放鬆投資和如影隨形的風險猶如硬幣的兩面,密不可分。特別是股權和不動產屬於另類投資,投資數額大、期限長、信息不透明,容易產生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王國軍表示,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的實質是對保險公司風險控制能力的考驗,能力強的公司能夠從中獲得巨額收益,而能力較弱的公司將面臨不可預知的風險。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的投資是非常謹慎的,雖然擁有的投資渠道眾多,但出於風險的考慮,保險公司並沒有對所謂的新渠道趨之若鶩。而即便是給保險公司放開的投資渠道再多,真正能夠給保險公司帶來投資收益的也不過就是那麼幾種。「目前,最重要的是保險投資管理制度的建設。」王國軍建議,「在允許保險公司借用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力量進行投資之時,保險公司可以選取若幹家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進行委託投資,然後實行嚴格的末位淘汰制度,將一段時期內投資績效較差的投資機構淘汰掉,換用更合適的投資管理人,這種做法已經被社保基金理事會和企業年金受託人所廣泛採用,其效果還是頗為明顯的。」事實上,比放開保險公司在投資中被束縛的手腳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跟進,尤其是退出機制的制定。對此,監管層也早有準備,《通知》在放鬆管制的同時,著重加強了風險管控,明確了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責任,增加了投資分散化等要求,防範其他行業的風險傳遞。同時,進一步規范股權投資項目公司的管理運作,禁止項目公司對外投資,防範資金挪用和違規操作;防止以養老項目名義建設和銷售商品房,防範以自用項目名義投資不動產,這使保險投資在制度上放鬆的同時監管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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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資產託管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安全保管保險公司的資金和股票資產;
(二)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監督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
(四)對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進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資產託管報告;
(六)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股票資產的相關數據,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資產的風險評估、績效評估等報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有關託管股票資產的憑證、交易記錄、合同等重要資料應當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二)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他託管資產混合管理;
(三)將不同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
(五)利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及相關信息為自己或者第三人謀利;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相關規定或者託管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保險公司應當與股票資產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必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股票資產託管人的義務;
(二)股票資產託管人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更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保險公司有權提前終止託管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決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從事內幕交易。
前款所稱內幕交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規定認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證券賬戶之間轉移利潤;
(二)採用非法手段融資購買股票;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決策流程;
(二)投資授權制度;
(三)研究報告制度;
(四)股票范圍選擇制度;
(五)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六)職業道德操守准則;
(七)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
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作出下列重大決策前,必須製作書面研究報告:
(一)單項投資資金超過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的金額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資股票資產5%以上的;
(三)投資組合或者投資方向需要重大調整的;
(四)股票選擇范圍標准需要重大調整的;
(五)股票投資風險容忍度需要重大調整的。 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可投資的股票范圍,應當考慮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動性等各項指標。
保險機構投資者必須在可投資的股票范圍之內投資股票。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投資前確定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並以績優、藍籌及流動性強的股票所確定的指數為該基準的參考。
保險業的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運用下列資金,應當分別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分別核算:
(一)傳統保險產品的資金;
(二)分紅保險產品的資金;
(三)萬能保險產品的資金;
(四)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需要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資金。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的,該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穩健,凈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四)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分別設立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和客戶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其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的自營業務席位和非自營業務席位分別設立;
(六)通訊條件和交易設施高效、安全,符合股票交易的要求,信息服務全面;
(七)具備證券市場研究實力,能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受中國證監會處罰,且未處於立案調查過程中;
(九)誠信方面無不良記錄,最近1年無佔用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證券的行為;
(十)書面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情況的檢查,並向中國保監會如實提供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的各種資料;
(十一)當地的營業部管理規范、經營良好、服務功能齊全;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部的席位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應當與其總部簽訂相關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十)項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義務,證券經營機構違反上述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投資者更換的,保險機構投資者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簽訂前款規定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副本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5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投資運作,具備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識;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3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業務規則及操作程序;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所稱主要業務人員是指從事股票投資業務的主管及主要操作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其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數量應當與股票投資規模相適應,並應當具備相應數量的宏觀經濟、行業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運用的股票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的;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三)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
(五)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曾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任職,期限未屆滿的。
⑽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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