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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創業板中保薦人制度之完善

發布時間:2022-04-20 10:41:19

創業板如何完善法律法規

現在的創業板無論是在規模發展還是制度改進方面,都處於非常關鍵的時期。中央提出,要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鏈,創業板在產業鏈、創新鏈和資金鏈的融合中起著難以替代的作用,創業板發展好之後,對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會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對創業板存在問題進行思考,進而完善創業板各方面的發展是有意義的。
借鑒成功創業板的發展經驗,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自身特點,緊跟、順應時代發展潮流,不斷地對出現的問題進行修正,對制度體系進行完善,提高資本市場中各利益相關者的素質,加強各方面的監管,才是創業板市場能夠順利發展的前提和保障。
法律法規的完善。建立健全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法律制度體系,可以從根源上有效地解決各類問題。創業板上市公司是一個較活躍的交易場所,因此,資本管理者應跟上不斷變化的市場形勢快速且不斷地對相應的規則及法律法規規范體系進行修改和完善,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范體系之間的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從而實現全面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法律規范建設。探索適合創業板特點的監管模式,加強非財務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加大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亂紀行為的懲治力度,維護創業板市場的秩序。
做市商制度。大部分創業板市場都採取了一種制度,這就是發源於美國NASDAQ並成功運用的做市商制度。證券市場需要始終充滿活力,保證證券市場的流動性,才能使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產生動力。做市商制度最大的優點就是保證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避免了出現買賣雙方需求和力量不均衡時交易無法完成的情況,並提高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目前的新三板已經在試行做市商制度,而且有望在不久後正式推廣。新三板如果能夠成功引進,可以為在創業板中推行做市商制度積累經驗。但同時還要注意,做市商制度對券商的要求較高,需要承擔較大的做市風險,目前可能創業板市場還不能擁有合適的條件。因此要想更好地引進做市商制度,還要進一步使做市商理念與我國市場實際情況相結合,適時適度地推出,才會真正地有利於市場的發展。
完善保薦人制度。我國自確立證券上市發行實施保薦人制度以來,一直對該制度進行不斷完善和修訂,這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證券監管體系,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增添了又一大助力。然而,由於該制度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以及自身與生俱來的不合理性,所以仍然出現了許多問題。如保薦人任期較短,從而導致監督效力低下,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督無法保障,甚至出現只「薦」不「保」的狀況;保薦人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導致對違法違規的保薦人無法追究責任或處罰過輕,致使監管無力;保薦人擔負著監督的責任,因此保薦業務對保薦人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有著很高的要求,而目前保薦人的資格認證門檻太低,導致保薦人隊伍能力參差不齊,保薦業務質量難以保證。為此,仍應當堅持不懈地推進完善保薦人制度的進程,嚴格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資格認證,尤其重視職業道德和誠信水平的審查;加強保薦人的獨立性建設,要求保薦人與關聯方的證券交易信息必須公開和披露,防止因保薦人對保薦對象的持股導致的獨立性缺失;借鑒AIM的終身保薦人制度,延長保薦人任期;明確保薦人的法律義務,並完善法律法規,對違規的保薦人及保薦單位予以嚴厲的民事處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的追究。在制度的不斷完善下,更好地體現保薦人制度在公平性、安全性和效率性方面的價值。
完善上市制度和退市制度。目前我國創業板已上市的企業很多本身就是本行業的龍頭老大,反而有相當一部分真正需要融資和發展機會的企業被拒之門外,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創業板的上市制度規定得非常嚴格。嚴格的上市制度的好處就是可以在事前對企業把關,篩選出真正業績良好,有發展前途的企業,但同時也放棄了許多需要發展的創新型企業。

⑵ 我國建立創業版市場的資料

A、創業板市場也即人們通常所稱的二板市場,即股票第二交易市場,這里的「第二」是相對於主版市場而言。

在國外,二板市場又叫另類股票市場,也就是針對中小型公司、新興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上市的市場。二板市場主要功能是為中小型創業企業,特別是為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服務,一般來說它的上市標准與主板市場有所區別。開設創業板市場是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旨在支持那些一時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的上市融資。因此,它的建立將大大促進那些具有發展潛力的中小型創業企業的發展。

*關於融資:
創辦股票市場的宗旨之一是為上市公司融資。事實上,在股票市場正常運行的2000年就創造了年融資2109.31億元人民幣的最高佳績。
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等等。
(http://..com/question/32296063.html)

*醞釀了多年的創業板有望明年(2008年)落地深圳。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秘書長王守仁表示,深圳設立創業板的方案已經上報國務院待批,預計明年深圳將正式開設創業板。
方案獲批後,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具體條件、交易規則、信息披露等規則將陸續制定發布。但創業板推出的具體時間尚未確定。目前,准備登陸創業板的企業已達1000多家。
目前,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步伐在加快。有關專家介紹,主板目前和將來會在上海,而深圳則以中小板、創業板為主。而且證監會將會制訂統一監管的OTC規則。

B、中國創業板
一、創業板主要的特徵

正在籌備的中國創業板市場,至今已有多家已提出和將提出上市申請,正准備提出的企業就更多了,預計首批上市企業會在50家以上。從不同渠道已透露信息及國外創業板市場特徵綜合分析,可以預測中國的創業板市場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創業板市場的主要特徵相近或相似。

1、門檻比較低
創業板的上市門檻比較低,這是所有已建立創業市場的一個共同特徵。但是,即將開設的創業板「低」到什麼程度呢?盡管創業板上市方案沒有最終審定,不少專家預計它的一些核心內容:有形資產8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就可以上市;發行股東人數至少有300人,每人至少有1000股,不需要主板市場千人千股。對上市企業不追求其贏利指標,只需至少有兩年的經營記錄,充分反映兩年的高成長性,主營業務要佔銷售收入的70%以上,主營業務的銷售收入、利潤的遞增額必須超30%。

2、提高信息披露
中國創業板市場預計將大大提高信息披露密度。定期報告每季度一次。同時,對高級管理人員的非財務信息還得定期披露。所謂非財務信息,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成果、專利、獲獎狀況、違法違紀行為等。另外,對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處置情況也要及時報告。為了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所有情況披露將在網上進行,投資者也可以隨時了解上市公司的情況。

3、實行全流通
創業板上市企業的股份實行全流通,為風險投資的全面退出提供渠道。發起人股份的流通時間,自公開發行一年後可以流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股票自上市一年起可以流通。

4、漲跌幅度較寬
為了保證交易活躍,創業板市場預計將放寬股價的漲跌幅度至30%,在交易活躍同時,為了提高股民在創業板市場的抗風險能力,創業板提高了入市標准,平均入市水準提高到30萬元,每一筆交易至少要在5萬元以上,這有利於散戶更好地規避風險。

此外,創業板市場大多數採用高效率的電腦交易系統,無須交易場地,交易費用低、效率高等特徵,同時創業板市場還將建立嚴格的保薦人計劃及嚴格公司管理。

二 建立創業板市場將給中國市場帶來的機會

中國主板市場在籌集建設資金、轉換企業機制、優化資源配置、增加國家稅收、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已經發揮了重大作用,成績十分顯著。1999年11月,香港創業板市場正式出台,對中國影響很大,建立創業板市場將是中國市場的又一次機遇:

1、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中小企業和高成長性企業的發展
效的、規范的退出機制。創業板市場的建立,可以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規范的退出機制,促進風險投資基金發展。

2、提供新的投資渠道
中國目前投資渠道不多,品種較少。創業板市場的建立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渠道,使他們能夠分享高新技術發展的成果。從國外資料看,創業板市場的回報率,大大高於主板市場回報率,更高於儲蓄存款回報率。

3、是資本市場國際競爭的需要
目前,除美國等發達國家之外,亞洲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紛紛發展創業板市場。我國建立創業板市場,符合資本市場國際競爭的需要。

4、有助於主板市場的改革和完善
建立創業板市場,有助於推動中國主板市場的改革和完善。中國主板市場由於缺乏經驗,存在不少不規范、不合理的東西,正需要逐步完善。

三 中國建立創業板面臨的風險

中國創業板誕生的日子已經為期不遠。盡管目前在建立創業板模式和時機問題上仍然有種種爭議,但創業板是中國金融市場上又一次難得的資本積累的機會,同時也是一次風險空前的嘗試。中國創業板目前主要面臨的風險:

1、股價易操縱
由於創業板市場比主板市場門檻低,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股本規模普遍偏小,流通股就更小,因此股價極易被人為操縱。特別是進入創業板市場的主要是機構投資者,炒作小盤股,船大調頭難,一旦重倉持有一支股票,必然要炒到很高的價位,否則難以出貨。股市就是「故事」。在中國股市中,盤子越小,故事越多,莊家操縱個股的情況比比皆是。創業板因無國家股、法人股,上市一段時期後,即為全流通盤。這樣,莊家全控盤、操縱股價定將更加司空見慣。另一方面,創業板市場題材大,容易被炒作。在創業板市場運行初期,上市公司數量較少,市場資金供給充裕,創業板市場有可能出現過度投機的現象。創業板市場,本身無市盈率概念,絕大多數股票的市盈率將長幾百倍,股價受莊家意志左右,全憑資金說話,投資者隨時會面對血本無歸的風險。

2、國有機構可能會大膽炒作
進入創業板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不少為國有機構,這就容易出現類似以往中國國債期貨市場的問題,即國有機構動用國家資金大膽炒作,不怕虧本。這種現象如果在創業板市場上出現,不僅會進一步引起創業板市場的過度投機,也會導致嚴重的交易混亂。
3沖擊主板市場
如果創業板市場實行股份全部流通,而目前在主板上市公司國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那麼除大型企業願意在主板上市外,中小型公司可能更積極尋求創業板市場,在我國目前中小型企業居多情況下,主板上市公司的供應量必然受影響。創業板市場的建立短期內必然對主板市場產生沖擊,股民可能從股市抽資,出貨換籌碼。經濟學家認為,股民們的投資決策是根據企業的效益。但炒股的人都知道,股民通常跟著莊家走。莊家選股則有隨機性,往往盤子愈小,跳升得越快,圈錢就越容易,這也就是莊家對創業板市場特別感興趣的原因,因此,在創業板市場的建立一定時期內必然沖擊主板市場,它必將影響主板市場的穩定性、股票市值、股票交易量等。

3、股價難定
准備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有可能一開始就是「績差股」,甚至虧損股。所謂的「高科技」,究竟是否真正「高」?所謂的創業板,究竟是否有東西「創」?市場人士很難對它做出准確的判斷。創業板上市公司不重「出身」,而重未來,不能簡單以凈資產和市盈率來判斷其價值,還要考慮知識產權、商譽、無形資產、技術折股的價值因素。但這些因素都很難定價。這就帶來兩個風險:一是發行價較高,一級市場就不再象主板市場認購新股那樣獲利,有可能上市即被套。二是上市公司上市首日的定價,有可能即是今後幾年的最高價位,投資者可能即買即套。

4、聯合操控
由於上市公司管理層、新技術發明者大比例持股,對企業有很大的決定權,容易因決策的隨意性而導致投資決策的重大失誤,不排除個別道德水準低、心術不正者在其持股的禁銷期滿前,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價,對公司股票進行惡炒,然後,一拋了之,隨後,因項目失敗而宣布摘牌。

5、投資者更易受騙
與主板市場上市前的業績包裝和股權包裝不同,創業板中將主要集中在對科技產品的含量和未來發展的過度包裝,把未來說成現在,把小的說成大的,把個別項目說成主業。一則外行很難辨別真假,二則民營企業沒有國家股東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管,導致蒙騙廣大投資者,造成一上市就質次價高,埋下巨大風險。同時,在主板市場中,小盤股具股本擴張優勢,只要長期投資,只贏不輸。但是,若拿此公司搬到創業板,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大資產肆意哄抬小盤股股價,而這些股可能無投資價值,長年虧損,最終不得不摘牌,使投資者蒙受重大的損失。

6、大起大落將成家常便飯
如果中國創業板沒有完善防範機制,小盤股要麼被炒到天上,要麼被重重地摔在地底下,長期低迷,大資金被套,就像原來未對國內開放的B股市場一樣,很難有機會退出。一旦上市公司基本面出現問題,就可能連連暴跌,大起大落,不僅拖累創業板個股聯動下跌,而且會引發主板市場暴跌。創業板漲跌停板可能達30%,大起大落將是家常便飯。若真的出現象美國Nasdaq那樣50%的股票上市後跌到上市價,70%的股票上市第二年便跌近發行價,其中80%左右的股票上市第三年因虧損破產而被摘牌的話,中國投資者的心理能承受得了嗎?個人和社會會出現什麼災難性的後果,很難想像。

7、違規更難處理
從主板市場看,由於中國監管手段落後和莊家違規手段的隱蔽,1996年、1997年尚有二級市場個別違規事件被查,但1999年和2000年則一件沒有,更何況增加了一個創業板市場,因沒有市盈率標准,無法制定惡炒,因30%漲跌停板,無法制定股價異常波動,原有法規難以參照,故更難查處違規。一查,小盤股市場很可能全部跌停板。同時,對上市公司的違規,如未實現利潤目標,投資失敗而摘牌,很難區別其故意與非故意的界限。若等問題成堆時再大力整頓,代價就慘重了。

四 建立創業市場必須採取的措施
有風險並不能否定創業板市場推出的意義,中國大陸創業板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目前准備不是十分充分,條件不是十分成熟,對創業板的監管也缺乏現成經驗。因此推出創業板後有可能面臨上述及其他一系列風險,甚至更加嚴重的問題。但不能因此否定創業板市場,必須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解決問題,不斷加以完善。創業板市場是在中國市場經濟體系初步建成,中國即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資本市場須要按照市場化、國際化進行規范的條件下建立。因此,在市場運作和各項政策措施上要強調有所突破,有所創新,有所前進:

1、要突破實際存在的所有制歧視,主板市場主要是為國企改革服務的。雖然政策上沒有限制非國有企業作為發起股東和控股股東,但實際上非國有企業發起上市十分困難。創業板市場應不再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公眾股,不再限制部分股東持有的股票進行流動。堅持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對於發起股東的股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股票,不能無限期凍結,而應制定逐步流通的辦法。

2、必須減少政府幹預
如果地方政府幹預過大,將給創業板未來運行帶來極大風險,其風險甚至可能大於目前的A股市場。如:上市公司應由市場選擇,不應由行政機關由上而下逐級下達指標,再由下而上推薦企業,把行政選擇改為市場選擇。

3、要突破配股和增資擴股的限制
主板市場配股和增資擴股基本上都要由證管部門批准,但配股和增資擴股是企業與股東的關系,政府不必干預。

4、應當實行股份全流通
創業板企業應當實行股份全流通,如果高層管理人員任期內股份不得流通,不但會產生目前A股市場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而且創業板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為出售股權而辭職,將對企業的發展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為創業板運行帶來風險。

5、建立完善保薦人制度
由於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標准較低,所以必須建立更加完善保薦人制度,其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對保薦人資格的要求,二是保薦人的責任。如在香港,主板市場保薦人在發行上市工作完成之後即不再承擔責任;在二板市場,保薦人的責任期限為兩年。

6、堅持走專業化經營和專業化發展的道路
創業板企業應當高度重視投資項目的選擇及減少關聯交易,堅持走專業化經營和專業化發展的道路。由於創業板企業多屬成長型中小企業,融資後,應避免亂投資造成的投資資金損失和經營狀況惡化,減少由於關聯交易中存在著的諸多可能不利於上市公司發展和效益提高的行為,保證公司質量,降低創業板運行風險。

7、市場規則有待建立和完善
創業板已一再推遲,其原因主要是初步擬定的創業板市場規則還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還存在和主板市場一樣的問題,比如說仍然有審批制問題,上市企業的質量問題,上市企業行為及監督問題,不正當交易的防範問題,不合格企業的淘汰問題等等,這些問題解決不好都有可能給創業板市場帶來很大風險,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場規則。
由與創業板本身特點註定其發生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行為、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要求監管必須比主板市場更加嚴格。如美國納斯達克市場的口號:保護投資者,保證市場規范。為此必須建立鍵全創業板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確保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性。所有經紀人的行為必須符合市場規范和道德標准。對違紀行為須發實行更加嚴厲的懲罰措施。

8、積極借鑒美、歐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
中國創業板市場的未來面臨很好的發展機遇,但要取得成功,仍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必須積極借鑒美國、歐洲、日本及香港等地的經驗。納斯達克國際公司總裁約翰沃爾先生曾在深交所為深圳證券界人士作了題為《納斯達克和中國創業板市場》的專題演講。在演講中,約翰沃爾先生介紹了納斯達克的經驗和成就,並就中國創業板市場的發展問題發表了看法,強調一個成功的資本市場不能只簡單地看其成交量的大小,指數的升跌,最重要地是看其對國家經濟發展的貢獻,這些看法及建議對中國創業板市場是有益的。中國創業板可在將在信息互換、人員培訓、經驗交流、網路技術等方面與納斯達克、EASDA
(http://www.670068.com/chuangye/HTML/109311_7.html)

C、香港創業版(GEM)的主要目標是為在香港及內地營運的大量有增長潛質的企業籌集資金,以及內地的一些有發展前景的大中型國有科技企業和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提供一個集資市場。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版上市的條件如下:
1、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2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符合香港創業版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4、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5、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⑶ 什麼是保薦人

1. 保薦人制度簡介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創業板的保薦人制度與主板相比最明顯的區別在於兩方面:

1.申請成為保薦人必須在公司性質、業務經驗、規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等方面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相應規定,經聯交所審批後方可列入保薦人名冊。

2.保薦人的主要職責包括對新申請人的職責和對上市發行人的職責,其中對申請人的職責與主板的規定相似,對上市發行人的職責則屬新增項目,這部分內容正是創業板保薦人責任加重的體現。其具體規定是:在新申請人上市當年的餘下時間及其後的兩個財政年度繼續當任顧問,期間所負主要職責包括
1. 作為聯交所與上市發行人的主要溝通渠道並處理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
2. 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果有),與發行人定期回顧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和財務狀況,決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
3. 對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刊發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年度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報在刊登之前進行復核;
4. 確保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了解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二.保薦人制度對二板市場的必要性

1.防範風險的重要舉措

眾所周知,二板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它的高風險緣自二板市場本身有別於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資主體和投資主體。二板市場主要支持創業投資和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成長,其中包括大量的高科技企業,由於上市門檻較主板低,企業規模較小,技術開發創新風險大,盈利前景的不確定性強,投資者為了可能獲得的高收益將承擔更大的風險,二板市場本身的波動也會比較大。因此,各國二板市場的監管者都從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市場本身的制度安排等各個方面制定規范,加強對風險的控制,而保薦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過賦予中介機構更多的權利和責任來防範風險的一個重要措施。

2.強化中介機構職責的手段

保薦人是企業上市的橋梁,是上市公司與交易所溝通的主要渠道,它將企業最終推薦上市是建立在對被推薦企業有充分了解並使其符合上市所要求的一切條件基礎之上的。作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同時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之一,有義務履性專業職責,保護投資者利益,降低整體的市場風險,為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場環境盡自己應盡的的責任。
3. 3.保護投資者之利器

保薦人制度能有效保護投資者:保薦人制度加大了保薦人的責任認定(與主板上市推薦人相比),在公司上市以後的一段時期內,投資者仍可獲得經過審查的披露信息,客觀上得到了充分真實的信息,減小了信息披露帶來的風險。同時,保薦人有責任協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盡快過渡成為一個規范運作的上市公司,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市場、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的作用。保薦人制度對投資者自身素質的提高也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1)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將進一步增強。二板市場的風險明顯要大於主板市場,其退出機制也會更加嚴格,主板市場由ST到PT的故事不會重演。「三公」原則在二板市場上會體現得更為透徹,特別是公開原則,投資者只有對公司充分了解,才不致於碰上被摘牌的個股。這樣,投資者會從只關心股價上升成為公司真正意義的股東,更加關心公司的經營情況。保薦人制度確保信息的充分、真實、准確、及時披露,使投資者從量和質上關注、把握公司的信息進而對證券的價值和風險狀況作出較為准確的判斷成為可能。

(2)投資者的地位將得到進一步提升。保薦人制度有利於投資者充分了解證券發行人的資信、證券的價值和風險狀況,從而能夠比較正確地選擇投資對象。保薦人制度中保薦人責任明確,投資者如遇到公司做出損害投資者利益時,由於增加了連帶責任人,投資者的地位得到提升,投資者的利益通過保薦人的持續保薦責任得到進一步的保護。事實上,股東的投資是公司經營之本,三公原則的核心就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證券市場長期以來「保護上市公司」的色彩要濃過於「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二板市場的設立,將使原先這種狀況不復存在,投資者的地位會得到切實和進一步提升。

三、引入保薦人制度對國內券商的壓力

香港對保薦人實行審批制度,符合規定的證券機構經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審批決定是否列入保薦人名冊,截止7月12日,香港創業板的保薦人名冊中共有45家保薦人,3家聯席保薦人。我國目前規定的主承銷商上市輔導制度從企業開始改制一直到上市後一年,但實際上承銷商與上市公司的聯系往往隨著企業上市而終止。無論是主承銷商還是上市推薦人,其法律責任都比較小,證券市場屢屢出現的違規處罰案例中,很少出現對承銷商等中介機構責任的追究判罰。去年開始實施的《證券法》明確了對承銷商違規的法律處罰,但上市推薦人的違規主要還是由交易所視情節進行的批評、譴責直至取消資格等行政處罰。

考慮到我國的上市推薦人須由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經交易所認定後擔任,且目前主承銷商原則上應承擔一部分保薦人上市後持續保薦的職責,因此,我國二板的保薦人很可能由證監會認定的主承銷商同時兼任,而且對中介機構違規的處罰力度也會加大,這樣券商投行業務的壓力將大為增加,對券商的承銷能力、保薦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參與二板市場的投資者為了可能獲取的更高收益需要承受比主板更大的風險,他們會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對被投資對象的價值評判,也會更加關注不同項目不同保薦人的資力,原先主板市場「誰承銷一個樣」的局面將隨之改變。承銷商在選擇項目時不得不更多地考慮公司的質地,更全面、客觀地評估公司的價值,制定合理的發行價格,在成功發行、上市形象、自身風險等方面充分權衡後作出理性選擇。

2.我國的二板市場在設計時將避免重復主板現有的一些缺陷,力求與國際慣例接軌,因此,承銷商的保薦責任很可能會比照香港做法持續到公司上市後兩年時間內,而且不會再象以往那樣停留於名義上的持續輔導。這就要求主承銷商在企業上市後必須保持與其密切聯系,協助企業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監督企業依法嚴格進行信息披露,券商必須在人員配備、增強與企業溝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執行力度。

3.二板的保薦人同時承擔主承銷商和保薦人職責,不僅可能因承銷過程的失誤遭受作為主承銷商應受的處罰,如果不能切實履行保薦職責,還要受到譴責、除名、撤消資格等來自交易所和證監會的處罰,券商的信譽由此受到嚴重損害,甚至可能影響主承銷資格和其他投行業務的開展。更為重要的是,我國《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違規現象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一旦實行保薦人制度後,承銷商在一定時期內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負有連帶責任,關於其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會在有關法規中作出相應補充。對國內券商必須正視這種壓力,在各方面做好准備,降低自身風險,同時也為建立一個規范的新市場承擔起中介機構應該承擔的責任。

四、保薦人制度下券商的對策

1.首先,選好項目、選好企業。保薦人制度決定承銷商今後在選擇二板上市項目之初就必須注重對目標企業的質地考察。以往由於受承銷業務的高額利潤誘惑,加之承銷家數對券商每年排名座次的直接影響,大多數承銷商都難免受短期利益驅使,「既有之,則做之」,無論公司質地好壞,只要能上市就是「雙贏」,談不上對項目的挑選,甚至出現企業剛上市一兩年就開始虧損、無法持續經營這樣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在二板市場的保薦人制度下,券商的責任和風險加重,因此必須徹底擯棄原先不注重企業質地的觀念,雖然上市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並不是也無法通過保薦人來規避,但通過挑選企業並做到充分揭示風險,保薦人可在相當大程度上規避保薦風險、提升信譽。承銷商的投行人員在接觸企業過程中應對企業進行充分調查了解,並根據研究對企業及其所在行業做出客觀、全面的評估,以盡可能准確評價承銷該企業的風險度,減少由於選擇不當帶來的風險。

2.規范運做、防止欺詐。在承銷商製作發行文件、企業改制、發行及上市輔導、股票承銷過程中,一方面要真正做到盡職調查,使自己免受發行人可能出現的隱瞞欺詐;另一方面,承銷商要以行業應有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約束自己,避免虛假包裝、過度包裝。更不能僅考慮自身經濟利益,和企業共謀,違反有關規定,製作虛假材料,或不按規定披露信息,使投資人招受不必要損失,自身信譽也由此受損。

3.合理定價,客觀推介。隨著發行定價的日趨市場化和投資供給的大量增加,一級市場完全由賣方主導的格局將有所改變,申購新股中簽後在二級市場上變現不會永遠是「無風險套利」,承銷商也可能由於發行定價不當帶來承銷風險,或者由於承銷新股的市場表現不佳間接影響承銷商信譽。這就要求承銷商在充分了解企業、科學評估其價值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企業協商制定合理的發行價格。在向投資者推介、路演的過程中,注意銷售技巧的應用,既要宣傳企業、同時充分披露信息,避免誤導以及將不必要的風險帶進上市之後的階段。

4.密切聯系,持續輔導。雖然按規定主承銷商對發行企業的發行和上市輔導一直到公司股票上市後1年止才結束,但實際上大多數承銷機構與發行人的聯系在企業上市後就急劇減少,甚至幾乎不再溝通。企業上市後即遭承銷商冷落的情形不在少數,上市公司以後的再融資活動或重組財務顧問也往往不見主承銷商的蹤影。在保薦人制度下,主承銷商必須在企業上市後的一段時間內繼續為其擔任顧問,就其規范及時披露信息、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等負有責任。因此,保薦人應指定專門人員對上市公司進行跟蹤輔導、提供咨詢服務,而且被指定的人員最好是在前期參與該企業發行上市的投行人員,對企業已有深入了解和接觸,這樣可以保持服務的連續性,降低雙方的成本。主承銷商必要時應增加人員配備,以確保與上市企業密切聯系,加強溝通,及時了解反饋需求,切實履行對上市企業的持續保薦職責。

5.加強培訓,提高專業素質。當前由於券商之間的投行業務競爭激烈,投行人員流動性相對較大,券商投行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往往並沒有同步提高。對投行人員的培訓絕大多數以在崗培訓為主,即新手跟隨較有經驗的同事直接參與項目甚至馬上獨立承擔項目。在崗培訓固然是一種最為直接、最為現實的做法��尤其是對於忙碌的投行人員而言,但僅靠它並不能滿足日益提高的對投行人員素質的要求。日前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在近期的上市公司增發試點工作中,各證券公司普遍存在內部協調溝通不夠、投資銀行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等問題,影響了增發工作質量。為此要求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切實加強內部協調和人員培訓。可見投行人員確實存在某種程度的專業素質欠缺,客觀上存在培訓需求。

保薦人制度下對投行人員的素質要求更高,券商有必要對投行人員在管理、法律、財務等方面加強培訓,培訓方式也應多樣化,例如外聘專家、短期專題培訓等。在完善專業素質的同時,及時把握行業最新發展動向,順應市場化趨勢帶來的種種新要求,真正提供專業化服務,提高顧客滿意度,以實力來提升公司在二板市場上的競爭力。(上海證券報)

⑷ 求一論述題答案:1.股指期貨,2.融資融券3.保薦人制度4.創業板的發展現狀,問題與對策。求回答,急~

樓主~我是證券從業人員,這是我吐血一晚上幫您找的資料,真心希望能幫到您!

1、股指期貨的發展現狀:
我國股指期貨從2010年4月上市以來,市場運行平穩,基差合理並趨於穩定,參與者普遍顯示出成熟理性的特點,盲目炒新的現象並未出現。可見,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實施的嚴格風險控制制度取得一定的實效,保證了整個市場的平穩運行。伴隨著市場的起伏,藉助股指期貨進行風險管理的理念也開始得到投資者的普遍認同。此外,由於參與者較為成熟和理性,配合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投資者教育及風險管理,市場並未出現異常的「到期日效應」。總體來看,中國股指期貨市場呈現出健康發展的良好態勢。

2、股指期貨目前的問題:
一是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不足,投資者無法根據宏觀情況的變動預測股指的波動情況,從 而降低了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作用。
二是我國證券市場主體結構不合理,存在大量的非理性投機,由於股指期貨具有強大的杠桿作用,其推出相當於又引進了一種投機性更強的工具,可能進一步擴大了證券市場的投機氛圍。
三是我國證券市場參與者對股指期貨的了解不足,很大一部分個人投資者甚至機構投資者對在、股指期貨的風險缺乏足夠的重視,無法做到理性投資,甚至可能遭到巨大損失。
最後是我國還未推出專門的《期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期貨交易暫行條例》中均沒有對股指期貨交易進行明確規定,現階段,我國我國對股指期貨的監管依據不足,交易規則的不確定性是的股指期貨交易蘊藏著巨大的風險。

3、股指期貨的對策:
一是交易所加強對風險的防範於控制。交易所應當採取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漲跌停板制度,分級結算制度等方面內容制定具體的法律制度,明確宏觀層面和微觀層面上的風險監督機制。
二是不斷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設立專門的為期貨監管部門,實現其餘證監會、銀監會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所的共同監管,建立多層次風險監管體系,並採用先進的風險實時監控技術,防範控制股指期貨市場風險。
三是對投資者加速風險教育。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提高中小投資者對股指期貨交易和風險特性的認知,使其充分認識到保證金交易制度的杠桿效應應是柄雙刃劍,在放大收益的同時增加了風險,在股指推出前後,加強風險宣傳工作,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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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融券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由此前的上證50指數和深證成指的共90隻成份股增至285隻。其中包括7隻ETF。在去年兩融業務推出初期,部分敏銳的機構投資者搶到了多數融券標的,一年多來持續賣空,獲益匪淺,至今都沒有全部償還,導致融券難的問題。最近在標的證券擴容後,普通投資者心儀的個股仍然會較難融到,全面融券賣空可能要等轉融通業務推出。

2、融資融券目前的問題:
首先,證券融資交易的限制門檻過高,很難產生廣泛的擔保交易市場效果。無論融資還是存在著實際操作中不能支持中小投資者的問題,。
其次,證券融資交易的市值評價問題上細則規定模糊。證券融資交易中客戶以部分證券作擔保向券商融資買券,在此過程中,市值評價無疑是一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遺憾的是,《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並沒有作詳細規定,細則的模糊為券商與客戶的約定留下了空間,但對整個市場安全運行埋下了一定隱患。
最後,融券交易中的證券權益處理問題值得關注。融券賣空交易中,當券商向客戶融券賣出時,其所融出的股票可能來自其他客戶融資交易時作為擔保品的證券,證 券的買入方買入證券交割後,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由於證券出借方也不應損失其法律上的權利,此時就出現了同一券上存在兩個權利主體,從而引起股權沖突。

三、融資融券的對策:
首先,應該大規模擴展證券融資交易的准入范圍,在門檻規則、准入主體、保證金比例、證券登記公司系統、銀行資金渠道等方面大規模放寬。
其次,收縮和放緩我國擬行的證券融券交易范圍,在證券融券種類上應僅僅放行主要的50支藍籌股的證券融券,擴展股票指數的賣空,使市場產生各國市場普遍存在的藍籌股效應。
第三,改造我國目前證券登記公司的系統,為信託登記、擔保交易登記、貸款與強行平倉、非杠桿性賣空交易提供條件。
第四,加強市場監管。應由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對融資融券市場進行三重監管,保證市場交易的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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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薦人發展現狀:
根據證監會網站統計,截至2011年9月20日,國內在冊保代人數已達到1876人。據此計算,待上述1400名準保代「轉正」後,我國保代人數將超過3000人。據了解,目前國內一個首發(IPO)項目通常需要兩名保代簽字,由此,業內也將兩名保代稱為一個通道。而據證券時報記者此前的調查,通常一個保薦通道需要8至12個月的時間來完成一個IPO項目。因此,如果要求每名保代每年至少完成一個IPO項目,按照3000人的保代人數粗略計算,每年至少需要1000個以上IPO項目才能保證投行通道的使用率。但是,2011年A股市場上會IPO項目僅有400餘家(其中339家過會),也就是說,彼投行保代隊伍已呈現飽和狀態。

2、保薦人目前的問題
首先目前保薦機構小作坊式的經營方式較為普遍,內部控 制水平低。多數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沒有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業 務流程各環節缺乏監督和制約,導致大量的初始申報文件質量粗糙,反映擬上市公司信息不 充分、不完整,給初審工作增加了壓力和難度。
其次市場反映少數保薦代表人利用其在發行上市環節具有的特定 角色和獨特作用,放鬆了勤勉盡責的要求,甚至有極少數保薦代表人淪為簽字機器,不實際 參與項目。還有少數保薦代表人放棄職業操守,借發行上市的機會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保薦代表人本身並不承擔保薦責任,頻繁轉會,持續督導流於形式,實際上承擔保薦責任的是保薦機構。迄今為止,保薦代表人受到的最大處罰只是暫停三個月資格,因過錯而被除名的一個沒有,一些市場爭議較大的業績頻繁變臉的上市公司,都沒有對保薦代表人追究責任,這顯然與保薦代表人的超額收益不相稱。

3、保薦人制度的對策:
首先應加強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加強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強化保薦制度 的關鍵點。所以明確要求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保薦業務各項制度並 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對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管理責任意識的強化,落實保薦機構 對項目的整體控制,提高保薦工作質量就成為重中之重。
其次應加強對保薦代表人的管理,強化責任意識,把保薦代表人的責任落到實處。保薦代表人受保薦機構指派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是保薦業務的直接責任人員,必須誠實守信、勤 勉盡責地履行保薦職責。所以我們不能把投資者的利益放在保薦代表人的道德操守上。我們應當加強對保薦代表人的管理,增強他們的哲人意識,以多樣的手段讓他們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第三、強化監管措施。保薦責任的完善,是保薦制度功能發揮的重要保證。有道是,權力是把雙刃劍, 保薦代表人的重要性加強了就意味著必須要有相對應的措施來監督他們的行為。加強法規的建設是最直接的方法。這有利於保薦代表人的權力制約,能強制地規范他們的行 為,讓他們按規律辦事,對金融證券市場做出他們應有的貢獻。此外,我們還能使用輿論監 督,這是非常常見有效的的監督方式,這不但讓保薦代表人自覺地考慮自身的行為,為自己 的行為負責,還能保證整個金融證券市場更順暢地運行。
第四、應當改變以單純的考試為選拔保薦代表人的制度。一個只會考試而能力不強的人, 先不論會給所在的券商帶來多少影響,即便他成為保薦代表人,一旦保薦失職,將不符合條 件的公司推向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損害就成為無法挽回的事。所以我們必須要從中國的死 硬的考試制度中解放出來,結合實際,創造出適合我們國情的注重實踐的新的選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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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創業板發展現狀
目前創業版市場有 158 家企業,平均發行市盈率 70 倍,計劃超募 365 億,結果募集 1216 億, 平均每個企業獲得 7.7 億, 最高的超募公司是國民技術計劃募集 3.4 億結果募了 28.3 億。 再看持股結構,158 家中,142 家是家族企業,6 家是外資企業,1 家集體企業,外加 9 家國 有。第一大股東占 90%的 91 家,40%以上家,最高上市持股 96.43%,上市之後 41.2%。創業板企業根本就沒有做大,完全是現有財富的簡單重新分配。

2、中國創業板存在的問題
(一)頻繁的高管辭職現象。不少創業板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募集到企業發展急 需的資金後,其高管沒有選擇繼續「創業」,而是選擇迅速離職,一個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買股套現,不利於創業板長期健康發展。
(二)退市機制難產。退市機制是創業板市場優勝劣汰功能的重要機制, 是高風險市場的重要標志。 沒有高效 的退市機制,創業板的市場效率會大大降低,投機也無法遏制。
(三)創業板的市盈率過高和易遭受市場炒作問題 我國創業板市場發行市盈率過高,加上發行後市場炒作,使得市盈率長期居高不下。創業板上市公司盡管有著高成長性,後期發展潛力大的特徵,但由於其仍然處於創業初期,實力比較弱,在市場競爭中很可能會失敗,所以普遍的高市盈率是很不正 常的,也不有利於積極引導市場發展,一旦遭遇大的集體虧損或破產,將對創業板下一步發 展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

3、創業板的對策
(一)改革創業板新股發行審批制度。新股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是正確方向,但現在將 核准制直接轉變為注冊制,時機並不成熟,應該逐步為實行注冊制創造條件。完整的市場化不僅包括新股定價市場化,還應該包括發揮中介機構作用,盡量減少行政干預。應該將新股發行審核權力下放到深圳交易所,讓交易所責、權、利一致,讓大量中小企業都有機會上市。
(二)強化證券保薦人和中介機構責任。證券經營機構應該弱化保薦通道作用,重視估值能力和專業服務能力建設。 證監會和證券業協會應該 加強對證券保薦人監管,同時加強對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的監管,增強其責任感,提高 道德素養,確保上市企業嚴格符合創業板市場要求和條件。
(三)增加創業板公司流通股比例,減少股票鎖定時間。應加快新股「全流通」步伐,縮短鎖倉時間。不必「一刀切」地規定是否採取存量發行方式,可規定由發 行人自己選擇存量發行或者增量發行方式。
(四)降低 PE 盈利空間,加強監管,增加違規成本。通過落實創業板新股發行中的「三 公原則」,整體降低創業板市場新股發行市盈率,降低 PE 盈利空間;同時對 PE 徵收資本利 得稅,對其不合理收入予以調節。

⑸ 我國二版市場的現狀及分析

二板市場是相對於主板市場、主要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通道和以扶持中小型高術企業發展為使命的新型市場。自從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NASD新技AQ市場創立並取得成功以後,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都紛紛開始效法,具有不同稱謂的二板市場在世界范圍內相繼創立並投入運營。我國正在籌建的創業板市場,就是一個與主板市場在上市基準和運行機制方面都具有不同特點的二板市場。二板市場的設立無疑將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最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之一。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建立有層次多級別的市場體系,是我國證券市場未來發展的重要目標。我國二板市場的設立,就是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礎上,建立以現有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為主體,二板市場為補充的全國集中統一的多層次的市場體系,為有發展前景、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新興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籌資融資提供服務。從世界各國(地區)二板市場的紛紛推出和迅速發展來看,由於有利於促進高科技新產業的發展,有利於完善證券市場的市場體系,有利於推動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二板市場已經成為了一些國家(地區)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二板市場的設立是客觀的歷史必然,反映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符合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建立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早在1998年12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就向國務院提出了「盡早研究設立創業板塊股票市場問題」,直至2004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同意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至此,我國創業板市場的雛形——中小企業板塊終於得以投入運作,這清楚地表明了我國政府對創業板市場的態度:創業板應該設立,但並不是一步成功,而是採取分步走的戰略——先在主板上掛一個中小企業板,然後放低這個板塊的門檻,增加其容量,最後再從主板上脫離出來,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2008年3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推出,這標志著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籌備工作又向前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2009年3月31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至此,從開始醞釀到今天,籌備十餘年之久的創業板終於呼之欲出。
1 創業板的內涵和特點
創業板市場又稱第二板市場,是金融市場中新出現的一種融資方式,是在服務對象、上市標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於主板市場的資本市場。創業板市場主要以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同時也具有資本市場的一般功能,能為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也能改善高科技企業的資金供給條件,還可以發揮優勝劣汰的優化功能,將不具備發展前景的企業淘汰出局。
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有以下特點:
1.1 較低的上市要求。首先沒有關於盈利狀況的要求,其次沒有對於凈資產額的要求。一方面是因為創業板市場面向的是中小企業,看重的是企業的增長潛力,而不是現時的財務基礎;另一方面是知識經濟形態的出現使對企業的衡量標准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評價一個企業的最重要指標開始傾向於其擁有的人力資源和技術成果等,這些指標是現代投資者判斷企業是否值得投資時的重要決策基礎。
1.2 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為創業板市場上市條件較低,許多經營狀況不盡如人意的中小企業很可能與優質企業資源並存,而且對高科技企業的評價相比傳統產業而言更為繁難。因此,充分披露發行人的信息資源,有利於投資者對企業作出客觀的判斷,有效化解投資風險。
1.3 服務於高成長企業。創業板的主要目的是創造一個讓從事創新性、有市場潛力行業的中小企業能夠得到金融幫助的環境,這類高成長性公司在發展初期規模較小,在主板市場上很難上市。創業板將為創業基金提供良好資金「出口」,促使這些基金更願意投資於高成長性的中小型公司。
1.4 公司股份全部流通。在主板市場,公司的股份雖然可以依法轉讓,但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而創業板公司有關上市規則中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前的所有股東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出售其所持該公司股份。這種規定有利於創業板市場的流動性,使市場更加活躍。
由於創業板市場的上述無可比擬的優點,設立創業板市場會對微觀經濟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力。首先,創業板市場的設立能激勵社會各界的創業精神和創業行為,為經濟發展提供物質支持和技術基礎。其次,創業板市場的設立能激勵創業投資。創業板給予了一個有效的市場定價機制和資本退出機制,可以激發投資者冒高風險進行創業的熱情和勇氣,促進商業性高新技術的開發、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最後,設立創業板市場還會對我國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有利的影響。創業板無論是從股票的發行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還是交易規則等都是完全按照市場機制來運行的,在創業板的發展過程中,有利於在我國的資本市場形成規范操作的風氣,從而影響整個資本市場的制度建設。然而,創業板市場在運行過程中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及經營管理問題而存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因素,需要加強管理和風險防範。
2 我國目前中小企業板的發展及與真正「創業板」的差異
2.1 我國目前運作中的中小企業板與真正的創業板還存在較大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證券市場體系中的位置不同。我國的中小企業板只是深圳股票交易所的一個板塊,是國內主板市場的補充。國外創業板的獨立性則相對較大一些。
第二,上市條件不同。中小企業板的上市條件高,接近於主板市場。這就限制了新興中小型企業的進入。
第三,中小企業板和目前我國主板市場的狀況一樣,存在著大量非流通股。這樣一來,股權分置這個長期困擾我國主板市場的大問題又被原封不動地引入了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雖然設立了,但對我國股票市場的影響可以說還是不甚明顯,只是主板市場的補充或者是構成部分。從融資者的角度考慮,需要二板市場來扶持的基本上屬於中小企業,即使是擁有高新技術也處於創業之初的艱難期,他們急需發展的資金,但是卻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如果在股票市場得不到支持,那麼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就會受到嚴重的制約。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其投資產品的風險收益依然沒有太大的變化。而從總體的宏觀角度來看,我國的股票市場結構依然是十分單一的,即只存在主板市場,二板乃至三板市場是空缺,多層次的格局還是沒有形成。
2.2 創業板市場的交易形態和機構
2.2.1 交易形態:目前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徵求意見稿)》規定:我國大陸的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即第一種交易形式。
2.2.2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結構圖
在上市過程中主要有4 類機構起關鍵作用。會計事務所:企業資產的評估、驗證,會計報表的審計。律師事務所:企業在發行上市的過程中,需要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發行人律師。主承銷商:企業欲發行上市,需要有經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的推薦,並出具推薦意見書。保薦人:公司申請股票首次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聘任至少一名保薦人;證監會規定的保薦人的職責介紹。
3 在實踐中加強與完善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建設
經過以上的分析,啟動二板市場是機遇與挑戰並存,盡快抓住機遇,建立二板市場對於我們的資本市場在新世紀實現跨越式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從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長遠角度來看,建立並完善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是勢在必行的。要完成這一長久而艱巨的任務,必須從多個方面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及其風險投資管理機制。
3.1 防範風險 社會風險的爆發不是突然間發生的,必然要經過較長時間的積累過程,如果把技術風險、經營風險、投資風險、道德風險、價格風險都降低到最低限度,健全各項制度,防患於未然,也就無法形成社會震盪的大氣候。所以,不能再顧慮重重,應盡快把這種「可上市」或「退出」機制建立起來。國家必須根據新情況制訂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以抵禦境外游資的沖擊。因此,在國家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框架內,加強對二板市場的引導和監管,二板市場對系統性金融安全可能造成的風險是完全可以防範的。
3.2 制定寬嚴適度的市場准入制度,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3.2.1 二板市場上市門檻低,上市企業規模相應較小,流通盤也不會太大,若被人操縱,會增大二板市場的風險。為降低風險,上市公司的質量成長性必須得到證券管理層的重視。在我國准備上市的企業中,民營高科技企業佔有很高的比例。由於創業時間短,這些企業很大程度上存在產權不清晰,內部管理機制、監督機制不健全的問題。要在二板市場上市,首先要明確公司的產權歸屬,組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這就要求公司的決策層對現代企業制度有著清晰明確的理解。另外,許多民營企業存在財務管理不善的問題,這將為企業發展留下隱患,也會影響到企業上市成功融資後的資金利用問題。對於待上市的中小企業的公共審計、資產評估必須進行嚴格管理。只有解決上市公司自身管理問題,二板市場才能建立在更加成熟、完善的基礎上,良好地發展。
3.2.2 我國在建立創業板市場時,還首先應該嚴格上市條件,對經營風險大,持續經營能力較弱的初創期的公司要嚴格限制,防止創業板市場上充斥著毫無投資價值的垃圾股。具體措施可以要求公司必須連續經營高新技術業務多年並最近一年贏利,設定贏利標准,要求公司主營業務突出,有集中的營業范圍和詳實可行的業務發展計劃,並有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較大的業務增長潛力,最近兩年內公司無重大違規行為等等。而且要嚴格防止風險投機者包裝的皮包公司進入創業板市場。
3.3 加強對上市公司及市場交易的監管 對上市公司監管的目的就是要使創業板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降到最低,使投資者非自身原因帶來的風險降到最小。由於創業板市場的市場定位、上市交易規則等方面具有不同於主板市場的特性,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規則應有別於主板市場,體現出更加嚴格和高效的特點。加強監管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各家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質量直接影響著創業板市場發展的基礎是否堅實,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高質量高成長的公司的標志。我國創業板市場應該借鑒國外創業板市場的成功經驗,加強上市公司管治措施,要求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其次,完善創業板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股市監管及其風險防範的核心是改變股市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對稱狀況,為此,創業板市場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來減少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優勢損害投資者的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知情權,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在公平、公正、公開交易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投資決策。
3.4 堅決實施嚴格的退市機制 所謂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於各種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備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從而退出證券交易所的一項市場管理制度。眾所周知,公司上市是為了獲得融資,提高公司知名度,那麼退市就是落實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的機制。
就我國主板市場現行上市規則關於退市的規定來看,依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退市條件過於寬松,將核心條件主要鎖定在財務狀況以及信息披露的問題上;二是退市的標准仍顯模糊;三是對於其他也可能導致公司的投資價值喪失,風險高企的退市條件和情形只用了兜底條款「其他情形」一筆帶過,就使得在實踐當中很難說清,也缺乏可操作性;四是退市條件或指標的設計缺乏事前預防性,更多的是針對上市公司業已發生過的靜態數據衡量,缺乏動態跟蹤。
相比之下,美國證券市場退市制度就顯得明確、嚴格並且體現出一種動態性和事前預防性。以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例,其以股東人數、公眾持股數、公眾持股市值、平均稅後利潤以及公開發行股票的市值等作為評判上市公司維持上市的依據;而納斯達克市場則更加看重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評價,即根據總市值、做市商數目、股東人數以及股價最低心理線(1美元)作為衡量公司維持上市的尺度,這些好的做法應當為我國上市規則的立法所借鑒。
創業板市場由於其服務於高科技企業的自身特點,出現不可預料的風險是難免的。為了凈化創業板市場的投資環境,必須建立起一整套針對虧損倒閉企業的退市標准及有效的兼並收購管理機制,以此來減少市場中投資者的損失,控制整體風險,保持總量的平衡,使創業板市場安全、平穩地運行。
4 結語
隨著管理層對二板市場設立進程的加快,以及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的即將出台,二板市場的正式推出已進人倒計時階段。推出二板市場,有利於優化中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推動中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和創新,從而有力地推動國民經濟健康快速地向前發展。但同時,過快設立的二板市場也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設立二板市場,固然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但卻不能一毗而就,美國經過年的嚴密論證才於年宣布正式誕生香港的於年就開始著手籌備,歷經近年時間於年才正式推出。同時,事實也證明,這兩個典型的二板市場場外交易系統推出並沒有對主板市場產生很大的影響。首先,因為有著強大的主板市場作為支持其次,這也反映了這兩個國家地區過去的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兼收並積蓄了國際國內豐富的風險投資經驗再次,紐約證交所和香港聯交所這兩個成熟的證券市場對交易習慣、交易規則、優勝劣汰、市場監管和券商自律機制有著良好的控制,這也使得二板市場在成立之初就得到很好的引導,從而有效地控制了市場風險。
中國的資本市場還是一個新興的資本市場,市場關系還有很多沒有理頃,市場機制還沒有真正形成,在這種情況下,過快設立的二板市場將會對現有的證券市場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機遇與挑戰並存,如何趨利避害、因勢利導,這才是管理層首要考慮的問題。
總而言之風險投資的退出問題是一套系統工程。需要完備的資本市場,透明的監管體系,制定完備的上市公司標准,執行度強的會計系統。要進行多樣化、多層次的金融系統設計,二板市場的建立在一定的范圍與某種程度上為風險投資提供一個資本退出的窗口。中國應當建立以風險資本退出市場為核心的多層次風險資本市場,建立並完善包括主板、創業板、場外交易體系和原始股權市場四個層面在內的資本市場體系。這樣才能更好地發展風險投資業,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初創企業,尤其是科技性高成長企業提供便利的融資渠道,為中國的經濟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萬庄.論創業板市場之於中國經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張新文.二板市場.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8.
[3]劉紀鵬.中國二板市場的模式選擇.中國改革.2000.11.

⑹ 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市場的保薦人制度簡介

保薦人制度是香港創業板的一個特色,保薦人作為證券市場的第一看門人,對創業企業進行量身把關,提高了整個市場的運作質量和效率。創業企業千差萬別,香港創業板的保薦人是懷揣怎樣的尺子為企業量身的呢?
為了權衡風險和利潤,這些保薦人都是根據自己的實力、經營特色制定標尺,以更好地選擇擬到創業板上市企業。
一般來說,香港創業板市場的保薦人選擇企業的准則與國內有很多相似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六條標准:
第一,成長性良好。香港創業板的上市規則規定,企業的成長性是進入該市場的一個最重要條件,保薦人作為創業板市場重要的服務機構,應該嚴格按照創業板設立宗旨和上市規則來挑選上市企業。另外,高成長性將增加擬上市企業的預測利潤,提高企業的評估市值,使保薦人賺取更多的承銷費用,因此,成長性理所應當的成為保薦人挑選企業的最重要的准繩。
香港創業板保薦人主要從銷售收入、市場佔有率、所處行業發展狀況以及企業自身因素來考察擬到創業板上市企業的成長性,從中挑選出成長性最好的被保薦企業。
第二,掌握核心技術。根據創業板市場設立的宗旨和目的,擬到創業板上市企業大多數為高新技術企業,核心技術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最重要的特徵之一,它是高新技術企業能得以高速、持續、穩定發展的基礎,也是高新技術企業保持高成長的重要保證。因此,核心技術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標志,這樣,核心技術的來源與歸屬尤為重要。從嚴格意義上講,企業是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作為保薦人判斷企業是否掌握核心技術的重要標准。核心技術體現企業的真正內在價值和含金量,對投資者尤其專業投資者如證券投資基金具有良好的吸引力和說服力以及巨大的想像空間,有利於保薦人成功地承銷股票,實現高額利潤。
第三,廣闊的市場前景。公司生產的產品供不應求或銷路順暢,資金回籠快,銷售額和利潤增長速度快,公司出現高成長,而且容易出現長期高增長。反之,如果產品市場前景暗淡,市場處於飽和或供過於求,生產出來的產品銷售情況不佳,造成產品積壓,經營狀況不好,甚至利潤難以實現,公司也難於保持高成長。同時,保薦人承銷股票時,一般採用預測利潤來計算發行人的市值,被保薦人產品的市場前景廣闊,成長性好,預測利潤相應提高,擴大IPO時籌資規模,相應的增加保薦人的承銷傭金。另外,廣闊的市場前景給投資者想像空間大,因此,產品的市場前景廣闊是保薦人挑選企業的重要准則之一。
第四,管理層的素質和隊伍的穩定性。除了成長性,管理層隊伍的穩定性是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規定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當然也成為香港創業板保薦人選擇企業的非常重要的准則之一。高新技術企業以人為本,核心技術一般掌握在管理層的手中,企業的發展主要依靠掌握核心技術的公司管理層隊伍。因此,公司管理層隊伍的穩定性尤為重要,它能使公司核心技術得以快速發展,使技術創新能力不斷提高,使公司得到迅速發展。另外,公司管理層素質直接影響公司的管理水平,一般來說,公司管理層的素質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比較高,道德風險較低,保薦人的保薦責任相應較小。
第五,熱門行業和良好的題材。投資者不斷追蹤市場熱點是證券市場的重要特點之一,熱門行業的良好的題材成為證券市場熱點的重要條件。處於熱門行業和具有良好題材的公司往往給證券承銷商和投資者都容易獲得巨額利潤,如去年至今年三月份,網路股成為市場熱點,網路曾經一度被譽為最好的題材,IT行業成為最熱門的行業,當時,具有網路題材和IT行業的公司發行股票,給保薦人帶來了巨額的利潤,於是,熱門行業和良好的題材成為保薦人,尤其大型投資銀行選擇創業板上市企業的重要准則。
第六,企業的市值規模和發展階段。企業發展處於發展期和成熟期,風險小,保薦人承擔的責任風險相應也小。企業的市值規模與籌資金額成正比,籌資規模與發行費用也成正比。這樣,企業市值規模將直接影響到保薦人收取的傭金。因此,保薦人會盡量選擇市值大的企業作為被保薦人,以便利潤最大化,香港、歐美大型投資銀行尤其如此。

⑺ 什麼是保薦人制度

保薦人制度
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保薦人制度起源於英國的二板市場AIM( Alt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 市場,隨後,美國NASDAQ市場、中國香港GEM 市場等也相繼引入該制度。保薦人制度的建立源於二板市場存在的高度信息不對稱和高風險特徵,目的在於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增強上市公司信用,保障市場穩健運行。

⑻ 請問,何謂保薦人。"15%超額配售權"又是什麼意思呢

保薦人(Sponsor)一詞,是從香港證券市場傳入內地的舶來品,其作用有些類似於內地證券市場的上市推薦人。所謂保薦人制度,是一種企業上市制度,目前採用保薦人制度的主要是香港和英國。

超額配售選擇權」作了如下解釋: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

香港在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上均實施保薦人制度,不過二者有不同之處。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與內地證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大體接近,其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真實、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其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
香港推出創業板後,由於創新股票市場風險較高,為建立市場信心、加強監管,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資格要求更高,職責范圍更廣,對其監管更嚴,保薦人的任期也被法定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我國創業板市場提出的保薦人制度,主要也是借鑒香港等地的做法,與目前的深滬證交所的上市推薦人有很大區別。保薦人的職責要遠重於上市推薦人。保薦人要對企業進行上市前的實質性審查和上市後的持續輔導,使其符合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的要求,監管部門則主要通過對保薦人的重點監管來達到對創業板的整個監管。

保薦人是特殊的交易會員,它不僅可以進行產(股)交易的自營或代理業務,而且它是在本所平台上交易的股權的輔導推薦人,享有輔導企業和推薦企業股權進入本所平台交易的權益。
)「保薦制」「保薦人」分別是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和上市保薦代表人的簡稱。我國證券市場從今年2月1日起全面實施保薦制,保薦制是中國證監會深化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而保薦人的產生則是推行保薦制的關鍵一步。「保薦制」最大的特點是將證券發行責任落實到了個人,即企業發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薦機構(券商)進行保薦,還需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保薦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上市企業一旦出了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將會追究保薦人的責任。

我國證券市場上過去實施的是股票發行核准制。證監會發行部相關負責人曾打過這么一個比方:過去發行新股時,只有證券監管部門在做「審批關口控制」和實質性判斷。這好比監管者費心勞力修建一座高高的「城牆」,但面對市場千萬個博弈者技巧高超的「攻關」,再高的牆也很容易被越過。保薦制就有可能將這一「關口」或「城牆」拆掉,而使這種「關口」或「城牆」無所不在,變成一座座「道德之牆」。保薦制的引入將由此使監管模式從「關口」式監管轉向「管道」式監管,監管模式將發生重大改變。

證監會在2003年底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設立了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制度,明確了保薦責任和保薦期限,建立了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施行責任追究的監管機制。保薦制度的推行將有力推動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在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和規范指導時,真正做到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真正發揮市場對發行人質量的約束作用,切實擔負起把好資本市場准入關的作用
http://www.gztpe.com/xms/hybj.asp

⑼ 創業板強化了保薦機構職責,其具體有哪些方面的規定

為加強創業板公司的規范運作,創業板在原有主板保薦機構職責基礎上增加了現場檢查等職責,其對保薦機構職責的具體規定如下:
(1)應當督導發行人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制度、財務內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導發行人按照《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並保證向深交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督導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遵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及深交所其他相關規定,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3)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向深交所報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發現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發行人更正或者補充,並同時向深交所報告
(4)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託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該等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並在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5)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義務等事項進行分析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以保證前款所發表的獨立意見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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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我國創業板中保薦人制度之完善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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