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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

發布時間:2022-04-20 08:54:34

『壹』 外資企業的特徵

特徵如下:(1)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是由外國投資者投資。(2)外資企業是外國投資者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國企業。(3)外資企業是一個經濟實體。外資企業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責任。因此,外資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在中國投資舉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這種形式就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投資方式、分配方式、風險方式、回收投資方式、承擔責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也稱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貳』 外商投資企業有哪幾種形式

1、法人型企業和非法人型企業。依據外商出資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能夠分為法人型企業和非法人型企業。

2、中外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依據外商出資企業是外國人和我國一起舉行,仍是獨立建立注冊外資公司,能夠將外商出資企業分為中外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3、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能企業和一般外商出資企業。依據外商出資企業的技能情況及產品出口情況,能夠分為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能企業和一般外商出資企業。

(2)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擴展閱讀

( 一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准,設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

這種形式按照中外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來確定投資者的風險、責任和利潤分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明確,中外投資者多數願意採取這種形式。這種形式多地應用於投資者多、技術強、合作時間長的項目。

( 二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准,設立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通過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

這種形式的特點是合作方式較為靈活,中方投資者可以無形資產等要素作為合作的條件,解決了我國企業投資資金缺乏的問題 ; 允許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對外國投資者有較大的吸引力 ; 在合作期滿後,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

( 三 ) 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亦稱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它是指外國的公司、上海注冊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准,設在中國境內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但其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這一形式的股權完全屬於外國投資者,因而外國投資者願意採用更加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帶進一些通過合資形式也難以引進的技術,在國家不投入大量配套資金的情況下,可以擴大就業,增加稅收。

( 四 )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 簡稱外國股東 ) 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 簡稱中國股東 ) ,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叄』 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包括哪三種形式

外商投資企業主要有三種形式:
1、外商獨資企業。企業是中國法人,股東只有外商股東,沒有中方股東,其企業形式只能為有限責任公司。
2、中外合資企業。企業是中國法人,股東有中方股東和外方股東,持股比例由雙方的出資決定,其企業形式可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當外方出資低於25%時,該企業性質仍為中外合資企業,但不得享受國家給予外資企業專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3、中外合營企業。企業步具有法人資格,中方和外方以契約形式合作經營,並按給定分配紅利和承擔虧損。
拓展資料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私人直接投資。
外商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外商」,又稱為「外國投資者」,這里強調的是外國國籍,包括在中國境外、依照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此外,由於歷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還包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第一、農、林、牧、漁業
1. 木本食用油料、調料和工業原料的種植及開發、生產。
2. 綠色、有機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鮮果品、茶葉栽培技術開發及產品生產。
3. 糖料、果樹、牧草等農作物栽培新技術開發及產品生產。
4. 花卉生產與苗圃基地的建設、經營。
5. 橡膠、油棕、劍麻、咖啡種植。
6. 中葯材種植、養殖(限於合資、合作)。
7. 農作物秸稈還田及綜合利用、有機肥料資源的開發生產。
8. 林木(竹)營造及良種培育、多倍體樹木新品種培育。
9. 水產苗種繁育(不含我國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
10.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樹種草等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經營。
11. 水產品養殖、深水網箱養殖、工廠化水產養殖、生態型海洋增養殖。
第二、采礦業
1. 煤層氣勘探、開發和礦井瓦斯利用(限於合資、合作)。
2. 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3. 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4. 提高原油採收率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限於合資、合作)。
5. 物探、鑽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資、合作)。
6. 油頁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規石油資源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7. 鐵礦、錳礦勘探、開采及選礦。
8. 提高礦山尾礦利用率的新技術開發和應用及礦山生態恢復技術的綜合應用。
9. 頁岩氣、海底天然氣水合物等非常規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肆』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主要都包括哪幾種形式

1、法人型企業和非法人型企業。依據外商出資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能夠分為法人型企業和非法人型企業。2、中外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依據外商出資企業是外國人和我國一起舉行,仍是獨立建立注冊外資公司,能夠將外商出資企業分為中外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能企業和一般外商出資企業。依據外商出資企業的技能情況及產品出口情況,能夠分為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能企業和一般外商出資企業。

『伍』 簡述外商投資的企業形式

我國吸收外商投資,一般分為直接投資方式和其他投資方式。採用最多的直接投資方式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合作開發。其他投資方式包括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
(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低於2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各種方式最早興辦和數量最多的一種。目前在吸收外資中還佔有相當比重。

(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舉辦的企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中方提供土地、廠房、可利用的設備、設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資金。

(三) 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應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即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四) 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是海上和陸上石油合作勘探開發的簡稱。它是目前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點雖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合作開發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勘探、開發和生產階段。合作開發比較以上三種方式,所佔比重很小。 (五) 其它形式

A、補償貿易
補償貿易是指國外企業以向我國企業提供機器設備、技術專利、各種服務、培訓人員等作為貸款,待項目投產後,我方企業以該項目產品或對方商定的其它辦法償還外商投資的一種方式。其形式有:
⒈產品返銷方式;⒉互購方式或抵銷購買方式;⒊部分抵償方式;⒋三角補償貿易方式;⒌易貨貿易方式。

B、加工裝配
加工裝配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輔料、元件、零件,由中國企業按外商要求的質量、規格和款式,加工或裝配成產品交給外商的合作方式。外商也常提供加工裝配所需的機器、設備、技術和工具,用中方企業所收取的工繳費或裝配費的收入來償還機器、設備、技術和工具的價款。 (六) 新的投資方式 在不斷擴大投資領域,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我們還在積極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資的新方式。

1、BOT:在基礎設施領域的BOT項目已開始嘗試

2、投資性公司:1995年4月,外經貿部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以鼓勵境外大公司開展其系列投資計劃。目前已設立了160多家投資性公司,這些公司的投資活動正在不斷擴大。

3、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發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現有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也可申請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4、購並:跨國購並已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國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陸』 外商投資企業再在中國設立的公司屬於什麼性質的企業

分2種情況:
1、如果外商獨資企業是投資性公司,則其所投資企業視為外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2、如果不是投資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則其所投資企業為內資企業。

拓展資料:

政策解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2000〕第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八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准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欄目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註)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柒』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證券法》、《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5年1號令)等。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國家鼓勵設立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公司。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設立。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申請通過改制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捌』 什麼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一)法律依據

《公司法》、《證券法》、《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5年1號令)等。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國家鼓勵設立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公司。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設立。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申請通過改制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1、發起設立的條件

(1)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2)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外幣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

(3)發起人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稱、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6)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中國吸收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目前應限於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

2、發起設立的程序

(1)申請設立。發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上述文件,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部門轉報省級商務部門。

(2)簽定協議、章程。經省級商務部門批准後,發起人正式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

(3)報請商務部批准。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級商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商務部,商務部應在45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4)開立帳戶和認繳股款。發起人應在30日內憑商務部頒發的批准證書到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發起人應自批准證書簽發之日起90日內一次繳足其認繳的公司股份。認足股款後,應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

(6)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7)由董事會向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接到全部登記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登記注冊手續,並頒發營業執照。

(三)募集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1、募集設立的條件

(1)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2)至少有一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三年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3)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外幣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

(4)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5)有公司名稱、發起人制定並經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7)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中國吸收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目前應限於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

2、募集設立的程序

(1)申請設立。發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上述文件,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部門轉報省級商務部門。

(2)簽定協議、章程。經省級商務部門批准後,發起人正式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

(3)報請商務部批准。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級商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商務部,商務部應在45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4)開立帳戶和認繳股款。發起人應在30日內憑商務部頒發的批准證書到銀行開立專用帳戶。發起人應自批准證書簽發之日起90日內一次繳足其認購的股份。

(5)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6)申請批准募股。向國家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經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商務部批准之後再向社會公開發行募集股份。

(7)公告。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等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8)發行股票。製作認股書,由證券公司承銷,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本。代收款銀行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認股人出具收款證明。

(9)驗資。發行股份的股數繳足後,應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10)召開創立大會。驗資後30日內,發起人應當主持召開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等。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11) 注冊登記、備案。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全部登記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登記注冊手續,並頒發營業執照。公司經登記成立後,還應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12) 交付股票。公司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13)公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營業執照正式成立後,應當依法進行公告。

(四)現有企業改制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1、由現有外商投資企業改制設立

條件:

(1)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應至少正式營業5年並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紀錄;

(2)符合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條件。

申報文件:

(1)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組的決議;

(3)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

(4)原外資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最近連續三年的財務報告;

(8)設立公司的申請書;

(9)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10)可行性研究報告。

程序:

由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對商務部審批。

經商務部批准後,發起人應自批准證書簽發並繳足其認購的股本金後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經批准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後,為增加資本,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參照募集方式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辦理。

2、由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設立

條件:

(1)該企業至少營業五年並有最近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

(2)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購買並持有該企業的股份占該企業注冊資本的25%以上;

(3)企業的經營范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4)符合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條件。

申報文件:

(1)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2)設立公司的申請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發起人協議;

(5)公司章程;

(6)原企業的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7)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8)其他必要的文件。

程序:

中外股東作為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商務部審批。

經商務部批准後,發起人應自批准證書簽發並繳足其認購的股本金後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股份有限公司轉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條件:

(1)該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家正式批准設立的;

(2)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購買並持有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以上;

(3)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4)符合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條件。

三種方式實現轉變:

(1)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

報批文件:

①股東大會對轉變為公司的決議;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③申請轉變為公司的報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⑤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的文件;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2)通過增資擴股或轉股發行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

報批文件:

①股東大會對轉變為公司的決議;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③申請轉變為公司的報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⑤股份有限公司與定向購股人的購股協議;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3)在境外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但不限於H股和N股)並在境外上市。

報批文件:

①股東大會對轉變為公司的決議;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③申請轉變為公司的報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⑤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⑥境外證券機構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⑦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況;

⑧其他必要的文件。

程序:

上述申請經商務部批准後,原股份有限公司應持批准證書和公司的募股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玖』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採用股權激勵方式給員工獎勵么

外商投資企業同內資企業一樣,都希望留住那些積極進取、努力工作的員工,為此,他們可能會給予這類員工較高的薪金和較好的福利。除此以外,很多內資企業(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制定了符合公司需要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以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方式獎勵員工,樹立員工的主人翁意識,以求公司長遠的發展。
我國法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如並購導致的持股)中國自然人不能夠直接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換句話說,外商投資企業不可能像內資企業那樣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作為標的獎勵給員工。
所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以公司本身的股份激勵員工,但是可以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激勵員工。
但是,顯而易見的是,這個計劃不可能用上文的一句話解決掉。我們所講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員工的獎勵,從政府管理層面來看,實際上是由外商投資企業的母公司發起的對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來說,可能性並不代表可行性,要真正實現這種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就必須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審視自身。
第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份必須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票。母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既可以是直接控股關系,也可以是某種實際控制關系。而且母公司必須是上市公司,這點有明文規定,所以對於母公司還未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如果要採納這種股權激勵方式,必須在母公司有上市可能的前提下、制定遠期股權激勵計劃。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制定完善的員工激勵計劃。作為員工股權激勵的發起者和受益者,外商投資企業是該計劃的境內代理機構,另一方面也是辦理各種申請的主體,當然擔當著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責任。外商投資企業在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之時,要對採用的激勵類型、權益數量、獎勵方式、行權方式、股權處理等進行詳細規制,否則可能影響後續外匯方面事宜。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制定此類計劃,必須同母公司取得一致。作為上市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其進行股權激勵必須對外公告。所以,沒有母公司的配合,這類計劃根本無法實現。
然而,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其員工來說,能夠以境外母公司的股份進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還不夠,要真正將這種激勵變為現實利益可能才是他們真正的關注點。員工覺得利益實現了才會更加努力,企業也會覺得長時間的工作沒有白費。
中國外匯管理局於2012年初頒布的《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7號文」),對於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外匯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仔細分析7號文之後,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此類股權激勵計劃不受限於境內居民5萬美金的購匯限額,可以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權益數量、激勵人數等申請購匯售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境外上市母公司的代理機構(雙方以委託書的形式確立委託關系),在外管局辦理外匯登記證,然後持登記證到銀行申請專門的外匯賬戶。
2.個人儲蓄賬戶和公司專門外匯賬戶之間可以自由劃轉。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外管局可以批准開戶銀行將員工出售境外上市企業股票的收益、分紅等收入直接從外匯賬戶轉入個人儲蓄賬戶。這樣,外商投資企業的員工就可以順利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股權激勵計劃的真正目的。從某種角度來講,對此類股權激勵的外匯管制是比較松的,這為外商投資企業員工激勵開啟了新的實踐操作之路。外商投資企業制定盡量完善的股權激勵計劃,這關繫到以後的外匯額度以及購匯售匯得到批準的難度。另外,未上市境外母公司的股份不適用於該計劃,所以並非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以採用該方式進行股權激勵,除非能夠採用遠期協議的方式,將股權激勵的行權時間安排在境外母公司上市以後。

『拾』 外商投資公司合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並的法律規定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並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如申請轉變為公司的,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規定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企業至少營業5年並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二)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購買並持有該企業的股份占該企業注冊資本的25%以上;
(三)企業的經營范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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